离婚对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影响:父母冲突的重要作用_青少年心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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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B844 DOI:10.16187/j.cnki.issn1001-4918.2016.02.14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现象日趋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离婚夫妻的绝对数量在近30年里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已经从1985年的45.8万对上升到2014年的363.7万对,粗离婚率从0.44‰上升到2.70‰,增加了5倍之多(中国统计年鉴,2014)。随着离婚率的增加,生活在离异家庭中的儿童青少年也在急剧增加。据中国妇联的相关统计,67%左右的离异家庭都会涉及到孩子(林洵怡,桑标,2008)。因此父母离婚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就成为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者关注的焦点。

       关于离婚的研究始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受父母离婚影响的孩子急剧增加(Amato & Keith,1991)。Landis(1955,1960)率先探讨了父母离婚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影响,从此父母离婚对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和社会适应方面的影响逐渐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到20世纪70年代已经有大量的研究在探讨这一话题,根据Web of science数据库检测发现,迄今为止有数千篇关于父母离婚如何影响子女发展的研究。尽管离婚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一直受到研究者关注,但研究者的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发生转变:在此之前的研究基本支持离婚对孩子的“严重影响说”,这一阶段的研究者更关注家庭结构对孩子的影响,主要采用横断研究的方式对来自离异家庭和完整家庭的儿童青少年各项心理发展和适应指标进行对比分析(Amato & Keith,1991),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父母离婚了,就会对儿童青少年发展造成持久且严重的消极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转向支持离婚对孩子的“有限影响说”,更加关注家庭互动过程对孩子的影响,主要通过追踪研究的方式,并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离婚会给孩子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但这种影响具有时限性,遭受持久负面影响的孩子并不占大多数,大部分孩子能够从父母离婚的阴影中走出来(Hetherington & Stanley-Hagan,1999),甚至比某些完整家庭的孩子发展得更好。

       1 离婚影响儿童青少年的理论变迁

       1.1 严重影响说

       1.1.1 主要观点和研究证据

       持这一观点最有影响力的研究当属美国研究者Wallerstain等人从1971年开始对60个离异家庭的父母及子女进行的深度访谈研究,迄今为止,该研究已经对这些被试追踪了长达25年,分别在基线访谈之后的18个月、5年、10年以及25年进行了追踪访谈。该研究的结果表明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是负面而持久的,并且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成人,这种负面影响依然稳定存在,只是在不同阶段离婚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所不同:在童年期他们普遍会感到孤独、迷惑、恐惧,并且对父母很愤怒;到青少年期,他们普遍比正常家庭的孩子更缺乏规则,更多外显的问题行为,女孩子的初次性行为年龄更早;到成人初显期,他们受到高等教育的比例更低;到成年之后,他们对于亲密关系更没有信心,与正常家庭的子女相比,他们更不愿意结婚,即使结婚了也更不愿意生孩子(Wallerstein & Blakeslee,1989;Wallerstein & Kelly,1980;Wallerstein,Lewis,& Blakeslee,2002;Wallerstein & Lewis,2004)。

       除了Wallerstain团队的研究之外,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关于父母离婚对孩子影响的研究,更主要是通过对完整家庭和离异家庭孩子的各种心理发展和适应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发现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在学业发展、行为表现、情绪适应、人际交往和亲子关系等方面都明显有更多问题,表现出更多的“缺陷”(Amato & Keith,1991;Furstenberg & Cherlin,1991),从而形成了“严重影响说”。Chase-Lansdale,Cherlin和Kiernan(1995)的研究提出这种负面影响至少会持续到孩子23岁。我国关于离婚影响的研究虽然起步相对较晚一些,但大多研究都支持严重影响假说(秦金环,阴国恩,王雁,1990;林崇德,1992)。

       1.1.2 相关理论

       支持离婚严重影响说的代表性理论有“压力理论”、“结构功能论”和“经济剥夺论”。

       压力理论(Pearlin,Meersman,Lieberman,& Mullan,1981)认为在短时间内经历大量的生活转变,无论对成人还是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会造成负面影响。而父母离婚对于大多数孩子来说给他们的生活都会造成重大的改变,包括父母其中一方的离开,家庭生活水平的降低,搬家和转学,与过去的同学和朋友关系疏远,应付父母的新配偶,跟继父母甚至他们的孩子一起居住,并且还有可能面临父母未来再次的婚姻改变。这些可能的生活改变在短时间内给儿童青少年所造成的累积效应,无疑会对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带来危机。Amato(2003)的研究表明,父母第一次离婚之后,儿童青少年再次经历他们的再婚、离婚等重大生活转变的次数越多,他们的心理发展状况就越糟糕。

       结构功能论(Gately & Schwebel,1992)认为,家庭作为一个结构,每个成员都承担着独特的功能,这种功能包括经济提供、家庭照顾、角色模范等“显功能”,以及未被察觉的“潜功能”,失去父母中的任何一人就等于是失去了一方的功能。因此,单亲家庭在功能提供方面要弱于双亲家庭,且主要原因在于父亲缺失。由于美国大部分离异家庭的子女监护人都是母亲(U.S.Bureau of the Census,1998),Seltzer(1991)的研究表明有20%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与父亲基本没有任何接触,至多是一年能见几面,而只有大约1/4的孩子可以每周都能与父亲见面。离婚后,父子交往频率和质量的下降(Furstenberg & Nord,1985),与他们表现出更多的心理行为问题有关。

       经济剥夺论(McLanahan & Sandefur,1994)关注离婚前后人力资本和经济资本资源变化对孩子的影响,着重从社会经济地位来分析,将父母离异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主要归因于离婚引起的家庭收入水平的下降。离婚割断了父母间收入的分享和转移,减少了家庭经济的来源和规模,非监护人对孩子的经济投入也大幅度下降。随着父母分离,监护人和非监护人都额外地增加家务和非家务方面的责任和负担。美国学者Weitzman(1985)在她的《离婚革命》一书中揭示,离婚后妇女与孩子的生活水平平均下降了73%。另有一些研究也揭示离异单亲家庭在经济上的确有着较多压力,从而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Williams,1990;Gunn & Duncan,1997)。

       1.2 有限影响说

       1.2.1 主要观点和研究证据

       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关于离婚影响孩子的研究开始由先前所持的“严重影响说”逐步转向“有限影响说”。Hetherington等人(1989,1999)的研究可以算是支持“有限影响说”的代表,尽管该研究也承认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存在的,但其中75%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适应良好,其成年后心理和行为发展各项指标均与来自完整家庭的孩子没有明显区别。并且,尽管Wallerstain等人(2004)的研究支持离婚存在持久负面影响,但其追踪的离婚家庭中,有1/3左右的被试最终适应良好。

       此外,Amato等人也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对“严重影响说”提出了挑战。Amato(1991,1999)对离婚研究的元分析表明,虽然离婚对孩子的多方面发展都存在负面影响,但其效应值都比较小,即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与来自完整家庭的孩子之间的差异虽然显著但实际差异较小,并且在这些研究中方法学上越可靠(大样本,随机取样,有对照组)的研究,其得到的效应值越小。Cherlin等人(1991)的研究发现,当控制了父母离婚前儿童青少年的心理行为问题因素之后,离婚的负面影响效益值明显减小。Amato(2003)后来还对自己早期用效应值(effect size)来分析离婚影响提出方法学方面的批判,于是改用更为合理的重叠百分比法(percentage overlap)来分析来自离异家庭和完整家庭孩子的差异,结果发现来自两类家庭的孩子其发展状况有65%(在父子关系方面)~90%(在幸福感方面)是重叠的,这说明大部分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其心理发展状况与完整家庭的孩子并无差异。

      

       图1 离婚家庭和完整家庭的孩子在心理幸福感、婚姻不和、父子关系上的得分分布(Amato,2003)

       Ahrons(2007),Lansford等(2006)和Amato(2010)的研究都发现随时间推移,离婚对孩子的负面效应逐渐减少。Aseltine(1996)和Jekielek等人(1998)的研究发现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具有时效性,虽然儿童青少年在父母离婚后的1.5-2年内感受到压力急剧增加,但离婚的负面效应从父母离婚2年之后明显开始降低。我国研究者夏勇(1991)的研究发现,离婚是否存在持续的负面影响取决于心理发展的领域,离婚对儿童问题行为和亲子关系的影响是长期的,但是对同伴关系和情绪乐观性的影响在父母离婚后随着单亲生活时间的增加在逐渐减弱,且在单亲生活4年之后离婚的负面效应完全消失。还有研究(Furstenberg & Kiernan,2001)表明离婚是否对子女存在负面影响与父母离婚时子女的年龄有关:对于父母离婚时还不到16岁的子女,其成年后比来自完整家庭的孩子表现出更多的心理行为问题,但对于父母离婚时年龄大于16岁的子女,其成年后在绝大部分心理行为指标上与来自完整家庭的孩子并无差异。此外,Huurre,Junkkari和Aro(2006)对青少年进行了长达16年的追踪研究表明,离婚是否存在长期影响跟子女的性别有关,在16岁前经历离婚的女孩即使成年(32岁)之后其心理社会方面的发展依然受到负面影响,但这种长期影响在男孩身上不明显。

       因此,持“有限影响说”观点的研究者普遍认为,虽然离婚给孩子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但遭受持久负面影响的孩子只占小部分,大部分孩子是能够从父母离婚的阴影中走出来的(Ahrons,2004;徐安琪,2002)。跟早期的离婚研究相比,这一阶段的研究在方法学上有很大的改进和完善:一方面更关注离异家庭孩子的内部差异,而不仅仅是简单探讨离异家庭和完整家庭的群体间差异,另一方面选取更有代表性的样本,且更多采用纵向追踪研究、多变量分析,并运用更可靠的评估工具(Amato,2010)。

       1.2.2 相关理论

       研究者在这一阶段提出了新的理论来解释离婚的影响,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危机-弹性”模型、“压力释放”理论和“良性离婚”(good divorce)假说。

       危机-弹性模型(Hetherington & Stanley-Hagan,1999)主要从危机因素、保护性因素的角度探讨离异家庭孩子发展的个体差异。该观点认为虽然离婚带来的一系列消极事件,比如家庭经济水平的下降、与父母其中一方的分离、搬家和转学、经历父母的再婚甚至再次离婚等(这些因素称为危机因素),会增加他们出现心理行为问题的风险,但这些危机因素的影响大小和持久性因人而异,并取决于各种保护性因素的“减震器”作用,比如子女的智商(Rutter,2006;Weaver & Schofield,2015)和应对技能(Emery,1999)、积极的亲子关系和父母教育(Kelly & Emery,2003;Weaver & Schofield,2015)、父母冲突的减少(Kelly & Emery,2003)以及父母共同养育(Whiteside,1998)等因素。因此,最终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是否发展良好,取决于危机因素和保护性因素的共同作用(Kelly & Emery,2003;Leo,2003)。

       压力释放假说(Wheaton,1990)认为,虽然重大生活事件对个体的适应造成压力,但其影响的大小取决于该事件发生之前个体的生活环境,比如是否处在持续的慢性压力环境中。因此,父母离婚对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到底有何影响,受到其之前所处家庭环境的调节作用,对于之前生活的家庭环境很糟糕的儿童青少年来说,离婚反倒让他们受益,有助于他们离开糟糕的家庭环境。换句话说,父母冲突对孩子来说是一个持续的慢性压力源,而离婚则是一个应激性的生活事件,如果离婚前孩子总是生活在父母之间频繁的冲突、敌意甚至暴力之中,那么父母离婚或许可以让孩子从持续的慢性压力中解脱出来,从而起到压力释放的效果,甚至会使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在父母离婚后有所提升。很多研究探讨了父母冲突与离婚对儿童青少年乃至成年早期子女各方面发展的交互影响,发现对于离婚前父母冲突水平很高的孩子来说,离婚的确可以起到压力释放的效果(Long,Slater,Forehand,& Fauber,1988;Forehand & Neighbors,1994;Amato,Loomis,& Booth,1995;Jekielek & Susan,1998)。

       良性离婚假说(Ahrons,1994)认为,离婚只要处理得好,父母和孩子都会从离婚中受益,至少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所谓良性离婚是指父母离婚后仍维持相对正常的家庭功能,父亲和母亲都继续有效地执行父母教养功能,父母之间沟通频繁但很少冲突,非监护方父母会频繁与孩子联络并保持比较紧密的关系。该观点对婚姻家庭研究者和家庭治疗临床工作者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很多家庭治疗师从如何促进离婚夫妻的共同养育(co-parenting),以及如何加强非监护方与孩子的联系等方面展开离异家庭的干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Ganong,Coleman,Feistman,Jamison,& Markham,2012;Whiteside,1998)。

       2 离婚影响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机制:父母冲突的重要作用

       随着离婚研究的深入,研究者们已经不再简单去探讨离婚对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发展是否以及有何影响,而是更多地探讨离婚影响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机制是什么。并且,研究者也越来越认同离婚过程论,他们不再把离婚看成一个简单的事件,而是将其看作一个复杂动态的过程,这一过程在父母离婚之前就开始,持续到离婚数年之后。因此,儿童青少年在父母离婚前的经验、离婚本身以及在父母离婚后的经验,都会对他们的心理发展和适应过程造成影响。而且很多研究都发现,父母冲突在离婚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它决定了离婚对儿童青少年影响的方向和大小(Amato & Keith,1991a;Amato & Keith,1991b),但不同的研究的关注点稍有不同,有的研究更关注离婚前的父母冲突,有的研究更关注离婚后的冲突,还有研究专门从离婚后父母共同养育的角度探讨父母之间的互动对孩子的影响。

       2.1 离婚前的父母冲突

       关于离婚前父母冲突对离婚和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之间关系的影响,研究者(Amato,2003)提出了以下几种假设:(1)父母冲突是造成离婚和子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共同原因;(2)离婚前的父母冲突会增加离婚的负面影响;(3)父母冲突是离婚影响子女心理适应的调节变量。尽管有研究(Grych & Fincham,1990)发现冲突水平高的夫妻离婚的可能性更大,并且其子女更容易出现心理行为问题,但相对而言,大部分实证研究的数据都更倾向于支持第三种假设。

       Amato和Klein(1991)在其探讨离婚影响的元分析研究中就专门综述了8篇父母冲突和离婚如何共同影响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研究报告,其通过高冲突完整家庭、低冲突完整家庭和离异家庭孩子的横向对比分析发现,离异家庭孩子的心理发展状况虽不如低冲突完整家庭的孩子,但好于高冲突完整家庭的孩子。这一结果提示我们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不一定都是负面的,这取决于父母冲突的水平。

       在此基础之上,研究者进一步通过追踪研究探讨了离婚和父母冲突对子女心理发展的影响机制。Morrison和Coiro(1999)对儿童早期(4~9岁)经历父母离婚的个体进行的追踪研究发现了父母冲突与离婚的交互作用,对于高父母冲突的孩子,父母离婚者比父母未离婚者的行为问题更少,但对于低父母冲突的孩子,父母离婚者比父母未离婚者的行为问题更多。Jekielek等(1998)通过对6~14岁儿童的追踪研究发现,父母冲突水平高并离婚的孩子其焦虑和抑郁退缩水平显著低于父母冲突高但未离婚的孩子,并且这种差异在父母离婚2年后更明显。Amato等研究者(1995,2001,2003)通过对青少年期经历父母离婚的孩子进行长达12年的追踪研究发现,离婚前的父母冲突水平和离婚对成年早期的子女各方面发展(包括主观幸福感、心理压力、婚姻幸福感和社会资源)都存在显著的交互作用(图2)。总结而言,离婚前父母之间冲突水平越高,子女越可能从父母离异中受益,但若离婚前父母之间冲突水平越低,子女则越可能受到父母离异的负面影响。

      

       图2 离婚前父母冲突和离婚对孩子心理发展的交互影响机制(Booth & Amato,2001)

       此外,还有研究发现,离婚前父母冲突与离婚对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交互作用模式受到性别和心理发展领域等因素的影响。Morrison,Coiro和Blumenthal(1994)的研究发现这种交互作用存在性别差异,只在离异家庭的女孩身上表现出来,但是在男孩身上则不明显。Strohschein(2005)的研究虽然也证实了离婚前父母冲突和离婚之间的交互作用,但这种交互作用存在领域性,具体的数据表明离婚前高冲突的夫妻,在离婚后其子女的反社会行为有明显下降,但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却存在加重的趋势。Yu等人(2010)的研究则表明,父母冲突和离婚对成年亲子关系的交互影响只存在于母子关系方面,对父子关系的交互影响不显著。

       综合来看,这些研究都比较一致地发现对于高父母冲突的家庭,父母离婚对于孩子来说可以起到缓冲作用,或者可以起到部分缓冲作用,因此基本上比较支持压力释放假说(Wheaton,1990)。

       2.2 离婚后的父母冲突

       虽然大部分探讨父母冲突与离婚如何共同影响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研究都在关注离婚前的父母冲突,并认为离婚对于高冲突的夫妻是可以起到减少冲突的作用的。但事实上,离婚对父母冲突的缓冲效果并没有想象中大。Maccoby等(1992)的研究发现离婚后只有26%的父母可以和平共处;Ahrons(1994)的研究数据表明,离婚3.5年之后高冲突父母的比例只是从34%降低到了26%,这些父母在离婚多年后仍冲突不断,并且频繁将孩子卷入到彼此的冲突中去。不过,对于那些离婚后父母冲突明显减少的孩子来说,其心理行为问题的确显著减少(Maccoby & Mnookin,1992)。

       为此,研究者也关注离婚后的父母冲突水平及变化对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影响。Forehand等人(1994)的研究表明,离婚本身和离婚后的父母冲突对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影响力相当。Long等人(1988)的研究结果表明,离婚后父母冲突明显减少的青少年其心理发展状况与来自完整家庭的青少年没有显著差异,但离婚后父母之间依然保持高冲突的青少年明显存在更多的发展问题,成绩更差,并且焦虑和行为障碍的得分更高。Johnston等人(1987)对56个正在争夺4~12岁孩子抚养权的离异家庭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离婚后父母之间的言语和身体冲突可以预测当前以及2年之后孩子的行为问题、抑郁、退缩行为、躯体化症状和攻击性;并且发现,短期影响不存在子女性别和年龄的差异,但是离婚2年后的追踪发现,高父母冲突的女孩更容易抑郁和退缩,年龄大的孩子更容易出现躯体化症状和攻击性。Jamison等人(2014)通过对离异父母的深度访谈发现,离婚后能够积极合作的父母与频繁冲突和敌意的父母相比,其子女的内在和外在的心理行为问题都更少。并且,对离异家庭的干预研究发现,离婚后父母之间冲突水平的降低以及沟通效果的提升,都可以促进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和适应(Whiteside,1998;Cookston,Braver,Griffin,Deluse,& Miles,2007)。

       此外,还有研究者进一步探讨了离婚后父母冲突影响儿童青少年心理适应的内在机制。研究者(Adamson & Pasley,2006)认为,虽然父母离婚导致夫妻亚系统不再存在,但对于孩子来说,父亲、母亲和自己仍然是一个家庭系统,因此,离婚后父母之间的冲突对儿童青少年的作用机制,与完整家庭的父母冲突影响机制是相似的,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对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产生影响:

       (1)父母冲突会对亲子关系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大量研究表明,离婚后父母之间的冲突会削弱亲子关系尤其是孩子与非监护方父亲的关系(Carlson,McLanahan,& Brooks-Gunn,2008;Pasley & Braver,2004;Sobolewski & King,2005),而离婚后父子关系的疏远则会增加儿童青少年出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可能性(Amato & Gilbreth,1999;Fabricius & Luecken,2007)。Esmaeili等人(2011)的研究发现离婚后的父母冲突会影响到父母的抚养质量,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亲子关系,最终导致青少年的学业成就受到影响。

       (2)父母冲突会将子女卷入到三角关系中,从而削弱已被大量研究证实的保护性因子的影响。尽管离婚后的父亲卷入可以促进子女更好地适应,但是这种关系会受到离婚后父母冲突的调节作用,在低冲突、男孩的离异家庭,频繁而规律的父子接触会促进其积极适应(Hetherington & Kelly,2002),然而当父母之间存在强烈冲突时,父子之间的频繁接触反而会对孩子的心理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在这样的关系里孩子更有可能夹在父母的冲突和敌意之间(Hetherington,1999;Johnston,1995)。如果父母不在孩子面前表现出对彼此的不满和敌意,那他们的孩子和来自低父母冲突的孩子适应并无显著差异(Hetherington & Kelly,2002),但若父母冲突将孩子卷入三角关系的家庭,其子女的心理发展状况会更糟糕(Amato,2000;Amato & Fowler,2002;Whiteside & Becker,2000)。Sobolewski和Amato(2007)针对青年子女的追踪研究发现对于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跟双亲都关系亲密与只跟一方关系亲密的孩子相比并无显著优势。可见,对于离婚后父母依然保持高冲突的家庭来说,与父、母双方都亲密并没有起到增益效果。

       此外,尽管有研究表明离婚后父母共同监护对于儿童青少年来说比只有母亲监护在很多方面的适应会更好,但其前提是父母之间冲突水平很低,如果是高父母冲突的离异家庭,共同监护的优势就被抵消了(Johnston,Kline & Tschann,1989;Lee,2002;Maccoby & Mnookin,1992)。

       2.3 离婚后的父母共同养育

       除了专门从离婚后父母冲突的角度探讨父母互动如何影响离婚后儿童青少年适应的研究之外,还有一些研究者(Maccoby & Mnookin,1992;Ahrons,1994;Amato,Kane,James,& Ahrons,2011;Beckmeyer,Coleman,& Ganong,2014)通过聚类分析的方法探讨不同共同养育模式下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与适应状况的差异。

       Maccoby和Mnookin(1992)根据父母之间的冲突(频繁争执,故意诋毁对方,总是在探视问题上起分歧)和合作性沟通(经常沟通与孩子有关的问题,不回避彼此的接触,彼此协商对孩子的规则)两个维度将离婚后的父母共同养育划分成4种类型:合作型(cooperative co-parenting,低冲突、高沟通)、冲突型(conflicted co-parenting,高冲突、低沟通)、平行型(parallel co-parenting,低冲突、低沟通、通过避免接触来应对冲突)和混合型(mixed co-parenting,高冲突、高沟通)。尽管该研究并未专门分析共同养育类型与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之间的关系,但维度分析的结果表明离婚后父母冲突的减少可以促进青少年的发展。

       Ahrons(1994)根据离婚后父母之间的相处模式(包括离婚父母之间争论的频率,彼此的沟通是否总是紧张充满压力,是否愿意去配合彼此的日程改变,关于孩子和家庭等方面有愉快的交流)将离婚夫妻聚类为4种类型:“合作的伙伴”(cooperative colleges,适度的互动和高质量的沟通)、“完美的搭档”(perfect pals,频繁的互动和高质量的沟通)、“愤怒的合伙人”(angry associates,很少互动和适度的沟通质量)和“水火难容的敌人”(fiery foes,互动频率和沟通质量都很低),并将前两种类型归为良性离婚,指父母离婚后仍维持相对正常的家庭功能,比如父母双方都能继续保持与孩子的交流与接触,满足孩子各种正常的情感、经济和生理需求,并且父母之间可以在共同养育孩子的过程中很好地合作(cooperative co-parenting)。其后续追踪研究结果表明,经历良性离婚的孩子到青年阶段后与父亲及其扩展家庭成员的关系更好(Arohns,2004,2007;Arohns & Tanner,2003)。

       Amato和Ahrons(2011)根据离婚父母之间的互动以及父母对孩子的教养方式聚类得到三种类型的养育模式:合作型(cooperative parenting,孩子与非监护方父母之间有频繁的相处与交流,监护方会支持和认可非监护方的参与和重要性,与之经常讨论,同时父母之间的冲突水平较低并对彼此的关系满意度高)、平行型(parallel parenting,非监护方父母会适度卷入孩子的生活,但与监护方的沟通较少,有适度冲突)和单亲型(single parenting,非监护方父母几乎不会出现在孩子的生活中,与孩子和监护方几乎都没有沟通和交流)。该研究发现,离婚后能够再度合作的父母其子女在行为问题和父子关系方面有显著的优势,但在学业、自尊、物质滥用等方面并无优势。

       Beckmeyer等人(2014)根据离婚后父母冲突、沟通和合作等因素聚类出三类典型的父母共同养育模式:合作型(cooperative and involved,父母之间的沟通、合作水平最高,但冲突水平最低)、适度型(moderately engaged,父母之间的沟通、合作和冲突水平都居中)和冲突型(infrequent and conflictual,父母之间的沟通、合作水平最低,但冲突水平最高),但这三种共同养育模式下的子女心理适应状况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只是维度分析的结果表明,离婚后父母冲突的水平与儿童青少年的内在问题和外部问题呈现显著正相关,与其社交技能呈现显著负相关。

       根据上述研究可以发现,尽管离婚后的父母共同养育受到很多研究者的重视,但其结果不尽相同,有的研究发现合作型的共同养育有利于促进离婚家庭儿童青少年的发展,有的研究又发现这种效果并不显著。仔细分析来看,原因之一可能是父母共同养育的构成成分不是都对子女心理发展有显著影响,只有离婚后父母冲突水平的降低可以起到稳定的保护作用,原因之二可能是父母共同养育模式对子女的影响更多是间接影响而非直接影响。

       有研究者从元分析和干预研究的角度专门探讨了离婚后父母共同养育的作用机制。Whiteside和Becker(2000)通过对131篇相关研究进行的元分析发现(见图3),离婚父母的共同养育通过两条路径最终影响到子女的心理发展状况。具体来看,对于母亲来说,父母合作会减少彼此的冲突敌意从而增进母亲教育孩子的温暖,最终降低其总体的行为问题;对父亲而言,父母合作一方面会通过增加父子接触从而增进父子关系质量,最终减少子女的内在问题,另一方面会通过减少父母之间的冲突敌意从而增加父子接触,进而增进父子关系质量,最终减少子女的内在问题。Cookston等人(2007)从父亲角度以及Wolchik等人(Wolchik,West,& Sandler,2000;Wolchik,2002;Wolchik,Sandler,Jenn-Yun,Mahrer,& Millsap,2013;Zhou,Millsap,Wolchik,& Dawson-McClure,2008)从母亲角度展开的干预研究,都支持促进父母共同养育和减少父母冲突可以减少离婚后子女的心理行为问题,并且亲子关系在干预效应中起到显著的中介作用。

      

       图3 父母共同抚养影响子女适应的机制(Whiteside & Becker,2000)

       3 实践启示及未来研究展望

       3.1 实践启示

       基于对已有研究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父母离婚与否已经不再是影响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更关键在于父母之间如何沟通与解决冲突。如果父母之间已经存在严重的冲突或分歧,离婚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不过仍有很多夫妻离婚之后依然冲突不断,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采取建设性的方式解决夫妻矛盾和冲突,并处理好夫妻关系与孩子的界线,尽量勿将孩子牵扯进夫妻之间的冲突矛盾之中,切忌将孩子作为夫妻冲突的润滑剂或出气筒。对于已经离婚的夫妻而言,则需要父母尽快调整好自身的状态,以及离婚夫妻之间、与孩子之间的互动方式。一方面,亲密关系已经结束的父母双方应重新找到彼此以孩子为中心的有效沟通和交流方式,尤其要避免在孩子面前的冲突和敌意,甚至诋毁对方,要尽量尊重对方作为长辈在孩子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无论是监护方还是非监护方都需要跟孩子有积极的互动,父亲需要增加与孩子的接触但不能流于形式,更关键是要增进父子之间的交往质量,让孩子感受到来自父亲的支持和亲密感,母亲则需要增进与孩子的情感交流从而弥补因父亲离开带来的情感缺失,并鼓励和支持父亲与孩子的接触。

       此外,以促进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为目标的离异家庭干预也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让父母意识到自己的哪些行为对孩子的心理发展造成影响,比如离婚夫妻之间的冲突解决、亲子互动、教养方式等;第二,干预方案需要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既包括如何促进离婚夫妻的良性互动以及积极的冲突解决方式,又包含如何帮助离婚父母更有效地教育孩子,还要关注从孩子的角度如何从局外人的角度看待父母的关系及婚姻解体,发掘并加强孩子身上可以对父母离婚“免疫”的复原力因素。

       3.2 未来研究展望

       在中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异家庭儿童逐年增加的情况下,系统地探讨父母离婚对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影响及其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还存在很多有待加强的地方。一方面,我们现有关于父母离婚影响子女的研究更多停留在横断比较的阶段,缺乏对离婚影响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机制和过程性的探讨,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采用追踪研究的方式,更系统深入地探讨离异家庭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发展轨迹,以及一些重要因素(比如父母冲突、社会支持、非监护方父母卷入抚养、与非监护方父母的关系等)的变化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缺乏离异家庭干预研究,尤其是缺乏对干预影响机制的探讨,因此,未来的研究者可以基于已有理论设计更有结构性和针对性的干预方案,并进行短期和长期干预效果的追踪研究,关注其过程性的变化,发现其重要的干预有效成分,从而进一步找到离异家庭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变化的轨迹和内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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