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度的构想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度的构想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代理制论文,国有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资产流失严重是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的三大难题。目前一些地方试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也没能解决好这三个问题。当前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还在继续探寻新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体制或模式,出于这样一种偿试,本文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这种新的模式进行初步探讨,以便与理论界同仁一道商讨。

一、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的基本框架及运作

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是指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通过让渡经营权的代理市场有偿转让国有资本经营权,经营代理人在代理市场获得经营权以后即全权负责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基本框架

其主要内容有:①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国有资本属全体人民所有,它具体表现为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直接占有,由于国家本身不具有资本的人格化身份,所以国家只能通过自己设立的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它形式的机构)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来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因此,各级政府所管辖的国有资产,其所有者代表即是各级政府所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局。②经营代理人——经营者。社会上设立若干个资本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等,这些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实体。第二,拥有政府规定的一定数额的法人资本。第三,资产负债率必须符合政府的规定(如40%以下)。这些公司从所有制性质讲可以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或各种所有制混合组成的公司。这些公司即为经营代理人或经营者。③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市场。这个市场与产权市场有点相似,但又不同于产权市场,它是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有偿让渡国有资本经营权的市场,而不出售产权。经营者只有通过这个市场才能获得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国家设立这个市场,要制定严格的法规,特别是对经营者的资格、上市企业的申报程序、审批、及市场交易行为要有严格的规定。

所有者——经营代理市场——经营者三位一体构成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的基本框架。

(二)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的具体运作

1、科学评估国有企业资产,划分企业类型。国资局在对国有企业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而科学的评估,在划定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界限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国有资本的数额。然后根据企业市场资本净值和经营业务的营业净利,将企业分为四类:①市场资本净值为非负数、营业净利也为非负数的正常企业;②市场资本净值为负数,但营业净利为正数的可正常化企业;③市场资本净值为非负数。但营业水利为负数的潜在的可正常化企业;④市场资本净值和营业净利均为负数的留用察看企业。

2、上市企业提出上市申报,国资局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确定不同的挂牌底价。凡经国资局批准的上市企业均应填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代理申报书》。《申报书》要全面反映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营运情况更要详细具体,能够量化的最好用指标量化,以提高透明度。国资局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挂牌底价,并公开挂牌。对前面所讲的①②类企业,国资局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年上交的利润指标(如15%)和就业指标;对③类企业可确定就业指标,利润指标一至三年内可以不交,只确定三年以后上交的利润指标;对④类企业确定就业指际和每年偿债指标,债务偿清以后,企业产权即归经营者所有。因为这类企业实际上已是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在所有者让渡经营权的过程中国有资本并没有受损失,不但没受损,反而还救活了企业,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3、经营者入市交易及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资本经营公司,控股公司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法人资本数额(如规定一个拥有法人资产三千万元的资本经营公司可以参加一个有六千万元以下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竞价)进入代理市场,各公司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在代理市场上争夺国有资本经营权。谁出的价高,经营权就归谁。资本经营公司、控股公司等在获得经营权以后、即可聘请职业企业家或派出自己的代表去经营管理企业。企业经营管理得好,经济效益好,公司按代理市场的竞价指标上交国资局后,剩下的利润归公司。如果企业经营不好,发生亏损,甚至国有资本原值也出现亏损,公司都要用自有法人资本去补偿。这样就能够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4、边立监督机制,监控经营者行为。国资局在转让国有资本经营权以后,要派员监督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活动,监督员要定期向国资局送交国有资本营运情况分析报告。当国有资本发生重大亏损时,监督员要提议国资局及时作出处理乃至收回经营权,以防止对国有资本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使监督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国资局直接提供,监督员不能在公司及下属企业中获取任何报酬。另外,每年由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定期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资局,由国资局按有关政策和条例进行处理。

(三)关于所有者资本抽回和经营者退出问题

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度作为一种长期的资本经营管理制度,必须是便于所有者抽回资本和经营者退出的灵活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制度,也只有这样,这种制度才具有生命力。

1、关于所有者资本抽回

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考虑抽回资本:一是经营者经营能力低下,在经营中对国有资本造成严重损失,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要更换经营者,抽回资本;二是为了适应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抽回资本。这种情况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为了发展新的产业,需要淘汰素质低下的旧产业。另一方面是为了使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和发展规模经济,需要抽回资本;三是所有者为了获得更大的资本收益,需要转移投资方向,抽回资本;四是因大规模建设的征用需要抽回资本。

因具体情况不同,国有资本抽回的程序和方式也各有差别。根据前面所讲的四种情况,其具体操作为①在经营者对国有资本造成重大损失时需要抽回资本的,国资局可按经营者进入代理市场时的规定,除要求经营者用自有法人资本补偿损失外。可直接抽回资本,然后通过代理市场并寻找新的经营者;②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抽回资本的,首先,所有者和经营者协商,在经营者同意的前提下,所有者可通过产权市场把企业出售给乡镇企业或私营户经营,抽回资本;在经营者不同意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一般为经营业绩好,经营者有利可图),所有者可通过协商的方式把产权转让给经营者,或者通过产权市场,在同等条件下经营者有权优先获得产权;③所有者为了更大的资本收益需要抽回资本的,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协商的前提下,所有者可通过产权市场抽资本,经营者也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产权。④因大规模建设的征用需要抽回资本的,征用单位即按企业的国有资本数额补偿给所有者,并承担赔偿经营者因征用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关于经营者退出

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可能退出经营:①经营业绩不好,企业长期微利、无利、甚至亏损和严重亏损,需要退出经营;②经营者需要转移经营目标和经营方向,需要退出经营,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经营。对于第一种情况,在企业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按规定所有者会抽回资本,经营者可直接退出经营;在企业微利、无利或有少量亏损的情况下,经营者要退出经营,必须首先与所有者协商,在征得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下列方式退出经营:第一、经营者原经营的企业已组成公司制企业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者可通过协议把国有资本经营权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也可通过产权市场出售国有资本产权,然后把通过出售产权获得的资本价值交给所有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者可通过经营权代理市场转让经营权,也可通过证券市场出售国家股,然后把出售所得的资本价值交给所有者;无论采取前面哪一种办法都必须由所有者监督执行。第二、经营者原经营的企业不是公司制企业的,经营者在征得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能过经营权代理市场把经营权让渡给新的经营者,也可通过产权市场出售国有资本产权,所有者抽回资本,经营者退出经营。

二、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与承包制、租赁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的比较

选准合适的经营者作为国有资本经营代理人是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的产权不清、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问题就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前十多年的经济改革,我们采取了承包制、租赁制、以及目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所采取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都在寻找合适的经营者身上花了很大的功夫,但还是不尽人意,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与这些方式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1、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与承包制的比较。①承包制中获得经营权的承包者有的是自然人,也有企业法人承包的,无论是自然人承包还是法人承包,他们都不是完全独立的经济法人,一般不具有负亏的经济责任能力。而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中的经营者是独立的经济法人,他们具有负亏的经济责任能力;②承包制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是通过谈判和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关系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存在讨价还价和承包指标可能不合理从而导致国有资本受损等弊病(这一点已在实践中被证实)。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中的利润指标是通过多方竞价,以最高价来确定的,这里不存在讨价还价,而且能保证国有资本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③承包制中的承包期内包含短期行为。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一般不存在期限问题,只要经营者对企业经营管理得好,可长期获得国有资本经营权。只是在经营不好、发生严重亏损时,所有者才收回经营权。且造成的损失经营者要用自有法人资本去补偿,这是一种硬约束,其约束力度是承包制无法可比的。这种硬约束会迫使经营者努力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

2、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与租赁制的比较。①租赁制中的承租人一般是自然人,虽然承租人也交抵押金,但他的经济责任能力终究是有限的,如果在经营中对国有资本造成很大的损失,他也无力承担这个损失。国有资本经营代理中的经营者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其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远远超过承租人;②租赁制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也是通过谈判和经济合同来确定租赁关系的,同样存在讨价还价和租金不合理等弊端。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也没有这个弊端;③租赁制中也有个租赁期限问题,由于这个期限,承租人会掠夺性地使用国有资产,给国有资本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失。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正如前面所说也不存在这个问题,反之,它还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制度保障。

3、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的比较。

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中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行政性的行业总公司,是行政组织而不是经济法人组织,他们本身不具备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由他们来经营国有资本,既无压力也无动力。这样,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就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中的经营者是独立的经济法人组织,他们本身具有承担盈亏的责任能力,经营者既有压力也有动力,这就从制度上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提供了保障;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中的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二者存在着利益一致性,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政企不分问题仍难以解决。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中的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关系,各自都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能解决好政企不分这个难题;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中的经营者是通过行政授权方式获得国有资本经营权,这种授权方式不利于经营者的平等竞争,从而会影响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中的经营者是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得经营权,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利于促使经营者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

从以上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中的经营者具备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经营者是独立的经济法人组织,本身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盈亏的责任能力,承包制、租赁制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中的经营者大多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个特点;二是经营得是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得经营权,其它方式或模式中的经营者也不具备这个特点;三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没有其它行政上的任何联系,其它方式或模式中的经营者也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个特点;四是经营者能够自由进入或退出经营,其它方式或模式中的经营者不完全具备这个特点。

三、实施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只适宜于竞争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这是因为:①中小型企业的国有资本数额相对较少,与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能力比较相称;②大型企业和垄断性行业的企业的竞争性较弱,不适宜采取经营代理制。因为经营代理制本身就是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体制;③为了便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其管理社会的目标,国有大型企业和垄断性行业的企业也必须掌握在国家手中,这些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而不必也不可采取经营代理制。

第二、在实施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时,对所有者资本抽回和经营者退出要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在经营者申请退出时,国资局要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严格清查、评估、防止国有资本流失。

第三、经营代理制中的就业指标可不作长久性的规定,现在设立这一指标是为了解决目前的就业压力,将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就业压力减轻了,可取消这个指标。而且这个指标也不利于企业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就业制度。

第四、实施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以后,国家对企业原国有资产的管理要由对资产的管理转为对资本的管理,这样便于资本的流动和重组,便于经营代理制与产权市场证券市场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衔接。

收稿日期:199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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