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企业立法演变及新动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动向论文,及新论文,中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日本制定有关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法律。它既表 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培育的基本态度,中小企业的定义,又列举了政策项目,但对于项目政 策的具体措施,则由各项专门制定的法律来规范。它是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中具有“母法”地 位的法律。
关于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该法第1条规定:“在适应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改善由于经济 、社会方面的限制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情况的同时,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改善交 易条件为目标,促进中小企业的独立自主及改正存在于企业间的生产效率等各种等级差别, 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并帮助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该法制定的背 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逐渐扩大。日本政府企图通 过对中小企业的培育来解决中小企业和大企业间的经济差距问题(即经济的“双重结构”), 并且由于面临着加入GATT11国、IMF8国集团等带来的资本、贸易自由化的冲击,完善国内产 业结构和强化国际竞争力越来越显露出其重要性。(注:日本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白皮书》,第260页,日本大藏省印刷局,1998年
)《中小企业基本法》制定后,日本政府 按照它的指导思想推进了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执行。
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在国内经济长期萧条形势下,日本进入了战后最大的经济结构的 转换期。随着制造业对国外投资的增加,中小制造承包业者也推进向国外,特别是在亚洲地 区投资。日本从中小企业现行领域的发展政策转向促进中小企业向新领域发展的政策。承继 《特定中小企业者事业转换对策等临时置措法》的有效期,日本又制定了《中小企业新领域 进入等圆滑化法》(1993年)。同时,由于制定促进结构转换的法律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制定 了 《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1995年)、《新事业创出促进法》(1998年)。1999年,日本还 修订了处于上述中小企业政策“母法”地位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从保护主义类型的政策 转移到重视市场竞争原理的经济民主类型的政策。这些法律推进事业转换,鼓励新的事业创 造,建立所谓venture business的经济环境,其目的是求得中小企业和日本经济整体的发展 。
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第3条规定了新的中小企业政策目标:“由于中小企业在多种事业 领域中从事有特色的事业活动,提供多种就业机会,给个人提供发挥能力的机会,形成了日 本的经济基础。通过多数中小企业凭借创意从事以提高经营为目的的事业活动,创造新的行 业,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市场竞争,激活地域经济等,这些对日本经济活力的维持及强化有 重要意义。鉴于此,本着有助于中小企业独立自主努力的宗旨,促进经营革新及创业,强化 经营基础,灵活适应经济、社会的环境变化,以谋求中小企业多样化且充满活力的成长发展 。”根据上述政策理念,第5条规定的政策基本方针为:(1)促进中小企业的经营革新及创业 、创造性的事业活动。所谓“创造性的事业活动”是产生新的价值的实现性高的活动,是意 味着风险的企业事业活动。(2)强化中小企业的经营基础。包括确保经营资源(中小企业资金 难以保障的设备、技术,有关事业活动的有用信息等),实现交易的规范化等。(3)谋求中小 企业的安定经营,事业的灵活转换等,以求灵活适应经济、社会的环境变化。(4)谋求对中 小企业资金的灵活供给以及中小企业自身资本的充实。
比较而言,1963年旧的《中小企业基本法》重视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经济差距问题(经济的 “双重结构”),以推动中小企业的现代化等为主要目的。1999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重 视 市场的竞争原理,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结构改革为主要目的。
目前,日本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可以分为5种类型:(1)中小企业现代化法制;(2)中小企业 组织化法制;(3)承包企业保护法制;(4)事业领域调整法制;(5)结构转换促进法制。
(1)中小企业现代化法制
中小企业现代化法制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拟定关于中小企业的基本政策,采取推进结构改善 的措施并对中小企业经营实行指导等。
1963年,作为旧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具体化及补充,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 进法》,对属于指定的职业种类的中小企业实行现代化政策。该法指出“本法指定需要促进 其现代化的中小企业的职业种类,按照具体的情况调查,确定现代化计划,在金融、财政方 面帮助中小企业。”但依据《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指定的职业种类确定的现代化政策忽 视地区差异,缺少灵活性。(注:黑濑直宏:《中小企业政策的总结和建议》,第141页,同友馆,1997年
)再者,虽然现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经济差距依然存在,但 在所得和生活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因此,这种推动现代化克服经济差距的政策落后了。《 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失去了其在中小企业政策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不能很好的适应现代经济环境变化。1999年,日本将其和《中 小企业新领域进入等圆滑化法》一并修改而重新制定为《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
(2)中小企业组织化法制
为了实现中小企业的组织化,克服经营困难,避免中小企业间的过度竞争。在与大企业交 易中确保其对抗力,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团体法》、《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等法律。
《中小企业团体法》对《中小企业安定法》里的内容做了修改,为避免中小企业之间的过 度竞争采取了工商组合制度。工商组合制度是以都道府县等区域为单位,设立工商组合。该 组合提供指导,“共同经济事业”(利用共同设施进行生产、加工等)、调查研究、提供信息 等服务。
《中小企业团体法》在1999年修改之前,承认安定事业和合理化事业的存在。所谓安定事 业是指在中小企业界不景气的情况下,工商组合结成卡特尔,做出非价格限制(对产品种类 、产量、销售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如果非价格限制不能够解决不景气的状况或者在技术上 不可能实行非价格限制的话,承认价格限制。所谓合理化事业是指以提高技术和效率,改善 品质,减少成本及以其他的经营合理化为目的,结成卡特尔而做出非价格限制。但由于近年 来没有实施经验并越来越重视市场体系,日本废除了安定事业和合理化事业的规定。
《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谋求中小企业结成协同组合,以便共同引进大型设备,批量购 买原料,批量销售商品,实现规模优势带来的利益。协同组合是相互扶持的组织,根据民主 精神运作,保障组合的加入和退出自由,限制参加人的出资保有额。依据《中小企业等协同 组合法》,协同组合包括事业协同组合,事业协同小组合,火灾共济(共同救济)协同组合及 信用协同组合、协同组合联合会、企业组合。事业协同组合以管理利用共同设施为目的,为 组合成员提供生产、加工、购买、运输、保管等的共同设施。共同设施不仅指实物设施,而 且包括利用这些实物设施进行的事业活动或经济行为。信用协同组合为属于组合的中小企业 提供存款、资金借贷等便利金融服务。
根据《中小企业法等协同组合法》做出的协同组合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规定。但对于 其他涉及不公平交易方法的组合行为或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际上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 法 》不承认例外(第22条)。
(3)承包企业的保护法制
一部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承包关系。大企业(母企业)以承包合同为形式委托承包企业 生产零件、半成品、成品等。一般而言,由于承包企业被编入母企业的生产体系后,其他销 路就不太好找了,因此产生出一种从属母企业的趋势。但从谋求中小企业多样化且充满活力 的成长发展的政策理念来说,应该改善这种不理想的情况。承包企业的保护法制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防止大企业(母企业)压迫中小企业(承包企业)的法律制度。例如《承包价款支付延 迟等防止法》。另一种是改善承包企业体制的法律制度。例如《承包中小企业振兴法》。
《承包价款支付延迟等防止法》(以下简称《承包法》)是《反垄断法》的特别法。母企业 对承包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相当于《反垄断法》里规定的“不公平交易方法”。因此, 违反《承包法》的行为原则上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但由于《反垄断法》里是一般性的规 定,适用的标准不明确,所以《承包法》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标准。
母企业委托承包企业制造或修理时,如果违反了禁止行为,公平交易委员会将对母企业发 出劝告。母企业若拒绝劝告,该委员会可以公开发布处分。而且由于违反《承包法》也相当 于违反了《反垄断法》,公平交易委员会还可以做出以《反垄断法》为依据的措施。
《承包中小企业振兴法》通过灵活地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并推进承包交易中介等的发展, 来求得承包中小企业的振兴。其具体项目包括:(1)承包企业的产量提高和产品质量改善。( 2)母企业订货领域的明确化以及订货方法的改善。(3)承包企业的设备现代化,技术提高及 事业的协同化。(4)单价的决定方法,收货的检查方法及其他交易条件的改善。(5)推动中小 企 业的组织化。(6)其他对中小企业的振兴有必要的事项。对于上述事项,政府可以给予指导 和忠告。并且如果做出了设备现代化,技术提高等事项的振兴事业计划,并获得有关主管部 门大臣的承认的话,政府将为实施该计划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或灵活的中介服务。“承包企 业振兴协会”是推进承包交易的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的振兴作必要的调查或提供信息,政 府对其给予指导和忠告。
(4)事业领域调整法制
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形成的竞争格局中,经济上的差距使中小企业不得不处于不利地 位 。由此,为了保护中小企业,规制大企业的进入领域而确保中小企业的事业领域,《中小企 业事业领域调整法》对除了零售业以外的制造业、批发业做出了规制。《零售业调整特别置 措法》对零售业做出了规制。
《中小企业事业领域调整法》第1条规定:“对于给中小企业的经营安定将带来不利影响的 大企业事业的开始或扩大的情况,先考虑一般消费者的利益保护而调整(其)事业活动,以确 保中小企业事业活动的机会。”在上述情况下,作为对大企业事业开始或扩大的规制手段, 有“调整劝告”、“暂时停止令”和“调整令”。
《中小企业事业领域调整法》具有“紧急避难法”的功能。作为紧急避难措施,主管部门 大臣做出调整劝告。在实施调整措施期间,对申请该劝告的中小企业团体成员提供金融支援 、技术指导、经营指导等体制改善或事业转换措施。《中小企业事业领域调整法》和其他法 律或政策配合适用是发挥其作用的理想形式。(注:松下满雄:《经济法概说(第2版)》,第297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98年
《零售业调整特别置措法》针对零售业规定了同《中小企业事业领域调整法》一样的调整 措施(调整劝告,暂时停止令,调整令)。但调整措施的实行者不是主管部门大臣,而是都道 府县的知事。
《大规模零售店法》也是保护中小规模零售店的一种法律。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大规 模零售店的市场进入导致的对中小规模零售店的损害。它在一定的情况下,限制大规模零售 店对新事业的进入或扩大。但是,2000年6月,由于《大规模零售店法》对经济的规制和商 业调整不符合重视竞争原理的现代经济政策,被废除了。
(5)结构转换促进法制
现在的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目标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结构转换为主。结构转换促进法主要有两 种类型。(a)事业转换促进法。(b)创业、新事业支援法。“事业转换促进法”以促进中小企 业适应产业结构变化谋求中小企业的发展。反之,“创业、新事业支援法”推动中小企业开 拓新事业等来变化产业结构,以谋求中小企业的发展。(注:黑濑直宏:《中小企业政策的总结和建议》,第265页,同友馆,1997年
(a)事业转换促进法
1976年的《中小企业事业转换对策临时置措法》(事业转换法),1986年的《特定中小企业 者 事业转换对策等临时措置法》(新事业转换法)已经达到其期限被废除。日本于1993年重新制 定了《中小企业新领域进入等圆滑化法》。该法的政策目标是支援属于特定职业种类的中小 企业进入新领域和海外市场。中小企业做出有关进入新领域或海外的计划,如果得到都道府 县知事的承认的话,可以接受到政府的支援措施(设备投资减税、贷款优惠等)。它的特定职 业种类的范围比上述旧法要广,除了制造业、印刷业以外,又追加了软件业、信息服务业。 而且,为了鼓励这些特定职业种类,该法支持不属于特定职业种类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始属 于特定职业种类的事业。
(b)创业、新事业支援法
1995年,作为创业、新事业支援政策的核心,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 该法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研究开发,通过中小企业的创造活动来谋求新事业的开拓。 有关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事业化的计划完成后,若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承认的话,该企业可 以 接受到支援措施(债务担保、贷款、税金等优惠)。该法的对象范围没有特定职业种类的限制 ,除中小企业以外,个人也可以适用。另外,属于特定职业种类,设立后5年以内技术研究 费超过其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可以不用做出事业计划,即可获得设备投资减税和接受中小企 业投资扶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
1998年制定的《新事业创造促进法》为了激活具有技术开发力的中小企业并支持具有独立 性的事业活动,在其第三章做出了有关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制度的规定,支持利用新技术 的事业活动,以求得新产业的创造。
(c)《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的制定
《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是为统一《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新领域进 入等圆滑化法》而重新制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推动中小企业实现设备现代化, 经营合理化,以谋求解决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经济差距(经济的“双重结构”)。但现在 ,随着中小企业逐渐多样化,中小企业之间的经济差距扩大,必须谋求个别的企业成长。《 中小企业新领域进入等圆滑化法》是临时措施法,它的支援对象范围狭窄,限于特定的职业 种类。
《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的立法目的是支持基于中小企业自主努力的经营革新及经营 基础的强化。关于经营革新,该法以新产品、新服务的发明或者新生产方式,新销售方式的 引进等为规制对象,这些事业活动是中小企业提高经营做出贡献的必要条件。依该法,个别 的中小企业或组合、集团完成“经营革新计划”,得到国家或者都道府县的承认后,可以接 受到对新产品发明、人才培养、销售开拓等方面的补助金等。关于经营基础的强化,因应竞 争条件、环境或安全的规制及贸易结构的显著变化带来的经营恶化,该法为该职业种类的中 小企业强化其经营基础谋求对策,规定:经营恶化的职业种类为特定的职业种类,凡属于特 定职业种类的工商组合等为了强化经营基础,实现将来的经营革新,做成“经营基础强化计 划”。若得到有关主管部门大臣的承认,可以接受到低息贷款等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