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第三版中多个模仿点的问题分析_中图法论文

“中图法”第三版中多个模仿点的问题分析_中图法论文

《中图法》第三版多次仿分疑难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疑难论文,第三版论文,中图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中图法》多次仿分的类型

《中图法》第三版未明确规定标引次序的两次以上仿分类目,大致可归纳为两种类型。

(1)单向迭套型。如:“F316.3畜牧业、饲养业”,仿“ F316.2林业”分,而“F316.21(林业)经济概况”又仿“F312 农业经济概况”分。这类“仿分套仿分”的多次仿分,其标引次序虽未注明,但从类目体系上看还是比较明显的。即F316.3+F316.21仿分号+F312 仿分号。

(2)多向并列型。这类仿分的标引次序比较模糊。如:“D925.1民事诉讼法”、既要依“D921/925中国各种法复分表”分, 又要仿“D915.1(诉讼法)制度与方法”分。那么,是先依复分表分,还是先仿分?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D915.1类下的当事人、证据、证人、诉讼程序等内容,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要保持与诉讼法体系一致,就必须先仿分;其次,如果先依复分表细分,则形成如下的体系:

D925.1民事诉讼法

.11理论

.12法的历史

.14学习、研究

.15解释、案例

.19汇编

这一体系,与“D923民法、D924刑法”的体系是一致的,但与“D915诉讼法”的体系不符。由于民事诉论法在类目性质上与诉讼法更为接近,因此,它们的体系保持一致更为合理,其标引次序应该是先仿D915.1分,再依专类复分表分。例如:《民事诉讼程序说明》应标引为D925.1+8(诉讼程序)+5(解释、案例)→D925.185。

2.多次仿分的标引次序

根据仿分的原理和类目的性质,多层次仿分的标引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特称优先的原则。就是特称限定在前,方面限定在后的原则。即当一组类目需仿不同组的类目(或复分表)细分,而其中一组被仿类目为仿分类目的特称时,则该组类目应优先仿分。因为特称限定组配是将属概念经过限定转化为具有某种特征的种概念,属于个性区别;方面限定组配是将某事物概念经过限定转化为该事物某一方面的概念,属于共性区分。而且也符合汉语的自然语序。例如“R723.2(婴儿)营养缺乏症”,既要依“临床医学复分表”分,又要仿R591 分。 这时应先仿R591 分, 再依复分表分。 如《婴儿夜盲症食疗》, 其标引次序为:R723.2+仿分号412+复分号05→R723.241.205。

(2)并列优先的原则。即在两组被仿类目中, 其中一组类目与仿分类目具有并列关系,则该类目应优先仿分。如“R598职业性疾病”,既仿R135分,又仿“临床医学复分表”分。由于“R135职业性疾病预防”与R598具有并列关系,所以,应先仿R135分。例如:《振动病诊断学》,标引次序为:R598+仿分号4+复分号04→R598.404。

(3)必要性递减的原则。 如果被仿分的几组类目分别表示仿分类目的不同方面,则可按照必要性(检索意义)递减的原则处理。“D(9)72民事诉讼法”既仿D(9)71分,又仿D(9)2/D(9)73各种法复分表分。但D(9)71类下的子目表示诉讼法各方面的基本内容;D(9)2/D(9)73复分表,只包含“地域”主题和“著作形式”两个方面。 从可检意义上看前者的必要性强,后者次之。因此,应先仿D(9)71分,再依D(9)2/D(9)73复分表分。如:《中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标引次序为:D(9)72+仿分号6+复分号2→D(9)72.62。

(4)类目体系一致和类目性质同一原则。即在多次仿分时, 仿分类目和被仿分类目在体系上应基本一致,而且在性质上应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否则,不能随意仿分。如“G624教材、课本、辅助教材”。既要仿“G623各科教学法、教学参考书”分,又要依本类下的复分表分。那么,G624在仿G623细分时,能否像一般的“先仿后依”,继续依G623类下的复分表细分下去?一般来说,如果分类法在有关类目中有仿分规定,使用单位又有必要细分,类目之间的性质又有共同性,是允许一直细分下去的。例如:《西洋钢琴协奏曲》可归入J657→仿J647分→J657.41→依J647类下的复分表分→J657.413。但是,由于G623和G624这两个类目,只是在教育课程上有共同点。而两个类目的复分表虽然都是按著作形式划分的子目,但由于G623的复分表属于“教”方面的著作形式,而G624的复分表则主要是“学”方面的著作形式,它们的类目性质是不同的。所以,G624在仿G623分时,不能再依该类下的复分表细分。

3.关于保持类目体系的系统性和一致性问题

多次仿分的号码组合时,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是要注意类号组合的逻辑性,避免出现重号,保证有关类目体系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多次仿分容易出现号码组合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1 )被仿分类目的列类标准和标记号码不一致。如D(9)2/D(9)73 各种法复分表,含有地域主题和著作形式两组子目。其中“0理论”、“09 法的历史”号码前冠了“0”,而其他部分子目不带“0”。仿“0 ”和“09”分时往往错误的认为不必加“0”。例如:《经济法史》标引为D(9)41.09。看起来似乎没有错,但是,如果再分《经济法案例选》时,号码也是D(9)41.09,出现了重号。所以,前者的正确类号应为:D(9)41.009。(2)越区仿分。由于文献主题的限定,一个文献主题有时不可能含有各级仿分的全部主题因素,无须按类目表规定依次仿分。当跨越某一仿分区段,继续依其他标准仿分时,如不先加“0”, 再加仿分号码,容易出现重号现象。现举几例于下:

①小学语文G624+仿G623分2→G624.2(正)

小学各科补充教材

G624+该类复分表“2”→G624.2(误)

G624+0(未仿G623分)+2→G624.02(正)

②美国现代小说选

I712.4+仿09分“5”→I712.45(正)

美国科幻小说选

I712.4+题材复分表5→I712.45(误)

I712.4+0(未仿09分)+5→I712.405(正)

③微型计算机接口装置

TP36+仿TP334分“47”→TP364.7(正)

微型计算机调试技术

TP36+仿TP30分“6”→TP366(误)

TP36+0(未仿TP331/37分)+6→TP360.6(正)

(收稿时间:1995-03-06)

标签:;  

“中图法”第三版中多个模仿点的问题分析_中图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