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汉口重建贷款研究_黎元洪论文

民国初期汉口重建贷款研究_黎元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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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1年的辛亥首义中,汉口华界市区惨遭焚毁,几乎沦为废墟。民元以后,汉口市区亟待重建,汉口重建借款问题缘此而生,并因牵涉多方利益而耸动国人视听,成为近代中国城市史上不可不书的一件大事。不过,有关汉口重建借款问题,史书载记难得一见,学界对此亦无专论。所幸笔者翻阅民初报刊,获得了比较丰富的相关信息,藉此对民初汉口重建借款问题进行了一番梳理,大致可以明了以下问题:汉口重建借款是如何运筹的?其结果如何?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对于民初汉口城市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着着落空的重建借款

民国建立之初,湖北军政当局和中央政府为筹划汉口重建,先后制定了多种重建计划。其中,以1913年英国工程师葛雷武制定的重建计划最为完整,且经过了认真测算,其预算重建总经费多达9220余万元。①1912年的容氏重建计划,其计划重建的规模虽然远逊于葛雷武制定的重建计划,但预算费用总计也需1200-1300万元。②巨额的重建经费预算表明,民初汉口要实现城市重建,必须以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为后盾。然而,民国初建,百废待兴,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均极度困难,无法支付巨额的重建经费,经费问题成为困扰民初汉口重建与市政改良的一个主要问题。

为了重建汉口,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民初湖北军政当局和北京政府先后多次运筹汉口重建借款,包括举借外债,筹借侨债和内债,但结果均令人失望。

(一)举借外债:多是煮熟的鸭子又飞了

民初最早提出举借外债重建汉口的是汉口商界。1912年1月底2月初,试图主导城市重建的汉口商会就拟定了重建计划,其内容之一就是举借外债1500万元。③但是没有得到以黎元洪为首的湖北军政当局的积极回应。其后,北京政府和湖北军政当局,曾多次向美商、英商、法商等外商运筹借款。

1.举借美债:中方无奈废约

1911年,美国以大来洋行为首的资本团大来公司,④曾经提议组织中美银行,未果。民国建立后,黎元洪湖北军政府与大来公司就重建汉口借款问题进行磋商。报载,黎元洪湖北军政府与大来公司于1912年5月31日就汉口重建借款签订了合同,规定“借款总额须就工程应用之数而定,并随工程之进行交付,统限一年交足”。⑤这份合同是黎元洪急于促成借款、在未经湖北省临时议会知晓的情况下直接与大来公司签订的。合同签订后,黎元洪未经湖北省临时议会通过就直接交中央政府审核,“又恐中央国务、参议两院之驳诘,故托言业经省议会通过”,“意迨欲中央许可,嗣乃商之议会”。⑥当时约定借款数额为250万镑,并要求中央政府担保。⑦其实,黎元洪军政府与大来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只是草约,并且签约的时间应该更早。因为此前该约已交中央审议,且此后鄂省重新与大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

1912年5月15日,参议院就大来借款应否由中央政府担保一事进行了辩论,结果议决将此事交付特别审查。⑧同月27日,参议院议决:删去合同中“需其担保”四字。⑨6月,湖北省临时议会在得知借款合同未经其议决就交中央审核并未获中央政府担保后,一面致书质问黎元洪军政府并将此情电告国务、参议两院,⑩一面将合同原文封还中央,(11)以示拒不承认。湖北省临时议会不承认大来借款的理由还有一个,那就是大来公司在该借款中“不经手债权人,只能得回扣利益,不应有种种债主权利”。而本来就主张借款须由中央担任、不欲以地方税捐作抵押的业主会,获悉中央政府不予担保借款的时候,也坚决反对借款。事实上,大来公司也一度坚持要求中央政府担任借款。(12)大来借款合同因之悬置数月未定。

为了筹得款项,黎元洪其后与民政长及省临时议会议长商议,并应汉口业主之请求,还是决定向大来公司磋商借款150万镑。(13)大约在10月底11月初,大来借款正式合同终于签订了。合同约定双方签字后过6星期交款50万镑,其余陆续交付。(14)然而,就在鄂省人员赴上海提款的时候,英国资本团克利斯浦公司介入其事,枝节陡生,大来公司于是一直延不交款,汉口马路工程因而不能动工。黎元洪屡次照会催促,提出如果大来公司过期不付款,就从北京政府所借六国银行款内拨用——这将意味着放弃大来借款,大来公司方面遂许以三星期内如数交清。(15)但直到1913年1月中旬,大来公司仍未如约交款,且致电鄂省当局,谓此项借款原议“建筑开工六礼拜后交付”,如未开工,则不得以逾期不付为责。黎元洪以其有意狡赖,只好饬令湖北省外交司照会美领事将大来借款合同作废。(16)

2.举借英债:或未成约,或债权方中止履约甚至废约

1912年4月中旬以前,黎元洪军政府曾与英商磋商汉口重建借款事宜,计划借款2500万两,其用途以大约1000万两借与商人营业,以1500万两为修理江岸、筑路、造屋之用。英商单方面拟有借款合同,但无果而终。(17)

值得一提的是,黎元洪军政府在1912年与英商磋商汉口重建借款事宜的同时,也在与德商捷成洋行商谈借款事宜。不过,湖北军政府向德商捷成洋行的借款并非汉口重建专款,只是从对德借款中拨出10万元作为修筑汉口马路的应急费而已。(18)

1914年1月初报载,“近中央政府因汉口系商务总会之区,未便久荒,业向英国银行议定借款二千万元,以备建筑汉口市场之用”。(19)这表明中英磋商汉口重建借款一事在1913年就已进行。1914年9月17日,《中英汉口修建借款合同》在北京签字。中方向英国三妙尔公司(20)借款1000万镑,年息5厘,45年为期,以汉口商场产业及其收入为抵押,不足部分由政府还本付息。(21)而在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爆发。结果,该款仅交付极少部分,后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英商三妙尔公司中止履约。(22)借款要“俟欧洲战事毕后交款”。(23)1920年,北京政府欲赓续前约,但并无结果。(24)

1914年,鄂省当局与驻汉英商怡隆洋行签订了建筑汉口马路借款150万镑,定于欧战平息之后,即行交款,但是后来又宣布借款合同作废。

3.举借法债:债权方拒不依约交款

1913年底1914年初,北京政府开始积极推动汉口重建借款,向英、法等国谋借外债。1914年1月中旬报载,副总统黎元洪与总统袁世凯、国务总理熊希龄议定,以中央政府名义向法国实业银行贷款300万镑,专以建造汉口新市,并称“日内即签约交款”。如此大规模的借款不可能在短期内促成,所以中国政府的对法借款当在1913年就已经酝酿成熟。2月,借款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不料,汉口其他国家的领事和银行介入此事,法方为与其立场保持一致——以建筑汉口马路借款诱迫中国政府同意推广各国汉口租界,拒不依约交款。

(二)举借内债:无果而终

从1912年至1913年,湖北军政当局及省临时议会均曾主张举借内债。1912年3月,省临时议会议员高国英就提议发行“市债”。(25)其后“民政长及汉口各团联合会决定发售公债券”。(26)皆无结果。后又因担心“南湖兵变”导致大来公司借款中辍,湖北“军民两府会商发行公债票,以为补助建筑之用”,并且议定了建筑汉口公债简章7条,交由省临时议会议决通过。(27)然而,湖北省府计划发行的公债又与中央政府发行的“六厘公债”相矛盾,(28)以致既定发行公债计划终未能实行。

为了安抚湖北军政当局,也为了回应以宋炜臣等为代表的汉口商界对中央政府赔偿辛亥兵燹损失的强烈要求,同时也为了避免他处援例以求,中央政府财政部、工商部与汉口商会代表会议后,达成了一个补偿性方案,其大旨为:以补助汉口商务发展名义,发行总额为银5000万两的有期定限偿还公债票,前5年只付息不还本,第6年起每年偿还本银总额1/25,至第30年还清,由中央政府在鄂省营业税内指拨应给年息5厘,在汉口房租及过境、落地税内附加等项议定加筹数目,以足敷还息之数。(29)但因汉口大多数团体表示反对,这次由中央政府担保举借公债的计划也归于流产。

1913年5月,湖北民政长夏寿康曾与马路工程专局议定发行“汉口建筑公债票”,其办法与1912年湖北省军民两府议定发行公债票的办法差不多,只是省府收回公债的时间改为自民国五年起至十五年止。(30)但是,这个计划又因袁世凯北京政府的反对而归于流产。

(三)举借侨债:半途而废

就在1912年举借外债不顺利的时候,黎元洪湖北军政府方面还曾谋借侨债,派汉口建筑筹办处协理蒋文汉赴上海与华侨联合会磋商举借侨债事宜。(31)此前,黎元洪还曾以中华民国副总统名义邀请侨商回国,相度汉口情形,“妥筹善后,以便特别构造”,(32)意在运动华侨借款或投资。5月,侨商与黎元洪军政府初步达成协议:由华侨陈楚楠等负责担负借款2000万元,常年利息3厘,以汉口全市房税为担保,限25年还清。正式合同签定之后,由湖北军政府制发债券2000万分期交陈楚楠等赴南洋出售,购买对象仅限于华人;如果不能按期付款,即应赔偿损失。(33)应该说,这个借款的利息条件比大来公司等外商借款的利息条件要优惠得多。当然,侨商也要求借款由中央政府担保。(34)当时华侨还制定了《新汉口建筑公司规则》25条,呈黎元洪交省议会审议。(35)对于举借侨债重建汉口的做法,当时舆论相当看好。但是,华侨不久表示担心不能按期交齐借款,“不敢担其责成”。(36)举借侨债一事遂很快归于沉寂。

二、导致汉口重建借款落空的原因

如前所述,民国建立的最初几年,中国政府前前后后曾向美商、英商、法商、侨商等运筹汉口重建借款,并签订过正式的借款合同,历经波折而终归落空。那么,导致汉口重建借款落空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呢?

(一)国内不同军政集团之间争权夺利而不以汉口重建为重

民国建立后不久,黎元洪不断地加强对鄂控制,掌握了鄂省的军政大权,其势力与袁世凯北洋集团、国民党势力共同成为当时能够左右中国政局的三大军政势力。其中,“黎元洪所处的地位,有举足轻重、操纵南北之势,因而成为革命党人和袁世凯争取的对象”。(37)1913年3月“宋案”发生后,黎元洪权衡利弊,在政治上倒向了袁世凯一边。而袁世凯在此间则一直关注黎元洪在鄂的一举一动,他利用黎元洪与国民党人之间的矛盾,对黎元洪极尽拉打兼施之能事,实际上对黎元洪时刻存有戒心,千方百计向湖北渗透势力,并伺机消除黎元洪驻足湖北对自己形成的潜在威胁。事实上,黎元洪对袁世凯也存有戒心,力图“敬而远之”,死死不肯离开湖北。但他最终还是被袁世凯再三催“请”北上,在袁世凯的眼皮底下做着失去根基的副总统,其原有的地盘遂成为北京政府的势力范围。因此,在黎元洪主鄂时期,湖北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貌合神离。与此相应,在黎元洪主鄂时期,以袁世凯为首的北京政府对鄂省运筹汉口重建借款缺乏实质上的支持。

1912年黎元洪对美商大来公司借款,袁世凯北京政府表面上对汉口重建借款表示支持,但在国会讨论借款合同草案的时候,却并不派政府委员出席会议进行说明。结果参议会决定将该草约交付特别审查。特别审查确定该项借款为地方借款,参议会据此议决不能由中央政府担保借款。在汉口商界和湖北省临时议会均要求中央政府担保、美商也要求中央政府担保且借款磋商一度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袁世凯北京政府也没有出面表示支持或积极斡旋。袁世凯北京政府这样做的直接原因是:作为地方借款的大来借款中的部分条款与作为中央借款的克利斯浦借款中的条款相冲突,且克利斯浦公司出面阻挠黎元洪湖北军政府举借大来借款,北京政府对于大来借款遂不便公开表示支持。事实上,如果黎元洪湖北军政府运筹汉口重建借款成功,那么黎元洪就可藉借款来扩充自己的实力,这自然不是北京政府所乐见的。得不到北京政府支持的黎元洪军政府最后不得不宣布大来借款告废。

至于黎元洪军政府试图举借的侨债最终未获成功,也与当时国内不同军政集团之间的利益争斗有关。民国建立以前,海外华侨曾积极支持国内的变法甚至革命。民国建立以后,华侨非常关心并有意参与国内的经济建设,汉口重建借款侨债的举借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与此同时,国内也产生了“举华侨为参议员”的呼声。在民初政党蜂起、竞争激烈的态势之下,华侨在国内的经济活动与政治参与诉求自然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政治问题,汉口重建巨额侨债的举借势必牵动国内各军政利益集团敏感的政治神经。在1912年5月的参议会上,“举华侨为参议员”的提议遭到共和党骨干、参议院副议长汤化龙的反对。(38)这对于本来热心汉口重建的华侨而言,自然是个不小的打击。同时,参议院也不同意中央政府担保汉口重建借款,更令提出由中央政府担保侨债的热心华侨大失所望,他们最终以“不敢担其责成”——担心不能按期交齐借款为由放弃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参议院讨论“举华侨为参议员”问题和汉口重建借款担保问题的时候,一贯拥护国民党的《民立报》对举借侨债大声叫好,并将汉口重建借款与定都问题联系起来,认为其好处之一就是可“以华侨巨资扩广市道,预备京制,为日后迁都之便”。(39)而定都问题本来就曾是民国建立之初各军政利益集团面对的十分敏感的政治问题之一。以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人力主定都南京,而袁世凯则坚持定都北京,同时武昌也曾被拟作南、北二京的折中替代者。尽管黎元洪军政府与侨商达成借款协议的时候迁都之争已尘埃落定,然而无论如何将举借侨债重建汉口与定都问题联系起来,肯定会牵动袁世凯北京政府敏感的政治神经。在这种情况下,袁世凯自然不愿支持黎元洪军政府举借侨债,而黎元洪军政府也不愿因汉口重建借款问题影响与北京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从而放弃举借利息相对较轻的侨债,寄希望于发行公债和举借外债。

1913年5月,黎元洪湖北军政府计划发行公债——举借巨额内债,而国民党控制下的安徽几乎同时计划发行公债。袁世凯北京政府以中央政府已经规定发行“六厘公债”后各省不得发行公债的名义,出面阻止安徽省发行公债。(40)紧接着,袁世凯下令免去国民党南方三督军(即江西李烈钧、安徽柏文蔚、广东胡汉民)的职务。7月初,“二次革命”爆发。在这种情况下,湖北省发行公债票的计划不可能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举借汉口重建内债计划遂归于流产。

1913年10月,黎元洪当选为副总统,袁世凯遂有了“调虎离山”——迫使黎元洪离鄂的借口。12月8日,黎元洪被段祺瑞“劝驾”离鄂入京就任副总统。袁世凯在与黎元洪的龙虎斗中始终占上风并以胜利告终。与此相应,北京政府对于汉口重建及借款问题明显变得积极起来。12月底,杨度即被任命为汉口建筑市场督办处督办。而此前早就视汉口乃至湖北为囊中之物的袁世凯北京政府已积极与外商斡旋汉口重建借款事宜。黎元洪离鄂,汉口随即处于北洋势力的控制之下,袁世凯北京政府与英商就汉口重建借款谈判很快就有了确信。1914年9月,为数多达1000万英镑的巨额借款告成——事实上,袁世凯急于称帝需要这笔借款。然而,此项借款随着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失败而很快中止。

由上述可知,尽管民初汉口城市亟待重建,但无论是袁世凯北京政府还是湖北军政当局,它们真正关心的不是汉口重建,而是各自的军政利益,以至于它们均视借款为扩充实力、谋取各自利益的财源。换句话说,民初汉口重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不同军政利益集团为谋得借款以扩充实力、谋取私利的借口,汉口重建借款问题沦为各军政利益集团进行斗争的角力点,已经被严重政治化、军事化了。有关这一点,我们可以从1924年旅沪湖北同乡会致电反对湖北省长萧耀南以建设武昌商埠为名举借外债的电文得到证实。电文说:

“武昌萧省长均鉴,报载武昌商埠借款,至为骇然……倘犹执市政之说以相蒙,请查汉口建筑借款成案,当可了然。武汉对峙,一误何堪再误。历年军阀假名借款,非饱私囊,即做军费,此种黑幕,妇孺皆知。鄂人虽愚,岂能长受欺蔽……该款若成,势必移作军费,再造武力。十余年来,创巨痛深,谈虎色变,公又何必出此以祸天下乎?……”(41)

这段电文将民初汉口重建借款及武昌商埠借款军事化、政治化的实质揭露无余,也反映出这样的现实:军政集团的政治、军事利益压倒了城市利益,使武昌和汉口城市自身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重视。

总之,国内不同军政集团之间争权夺利而不以汉口重建为重,是导致汉口重建借款流产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政府方面因处外交弱势而无力促使外债债权方履约

民国建立之初,中国政府在国际政治与经济舞台上依旧处于弱势地位。汉口重建对外借款的每每流产,就是这种困境的生动反映。

当时无论是黎元洪军政府还是袁世凯北京政府,在汉口重建借款方面都非常希望成功举借外债。然而如前所述,不论是美商借款、英商借款还是法商借款,最终的结局大多是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外商拒不按期交付应付款项,使既定借款合同失去法定效力。

例如大来借款,其合同签订后,大来公司在英国财团克利斯浦公司的施压下,公然背弃汉口重建借款合同,拒不付款,使即将到手的汉口重建借款立时化为泡影,中方反而因此“耗损数万”。然而,黎元洪军政府除了被迫宣布废止该借款合同之外,对美商却无可奈何。当时舆论谓,“或云此项损失应责成达拉(即大来公司——笔者注)赔偿,然我政府无此魄力也”。(42)国力极度衰弱的中国,在国际政治和经济舞台上缺少制约国际财团的筹码,也就缺少促使国际财团履约的底气与魄力。

再如法商借款,法商欲与其他列强势力一起以建筑汉口马路借款诱迫中国政府推广各国汉口租界,因图谋未能得逞而拒绝按约交款,本来是它违约在先,但中国政府对法商的违约行径同样莫可如何。舆论慨叹:“借款之受人要挟如此,言之殊可痛心!”(43)显然,法国财团乃至列强在对华汉口重建借款问题上的沆瀣一气,使极度依赖外债度日的中国政府陷入孤立无援的外交境地,根本就无法把握借款合同存废的主动权,无力促使债权方履约,终致重建对外借款再次落空。

由此可见,中国政府方面的外交弱势也是民初汉口重建借款每每落空的重要原因。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不利影响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尚未爆发的1912-1913年这两年间,国际资本丰裕,是举借外债的好时机。而恰恰在这两年里,以湖北地方政府名义举借的各项借款,皆无结果。袁世凯北洋势力控制湖北之后,汉口重建借款似乎出现了转机,不仅中央政府与英商三妙尔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而且该公司还曾向中方交付过极小部分债款,(44)就是鄂省当局也与驻汉英商怡隆洋行签订了筹借150万磅以建筑汉口马路的借款合同。然而,此时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爆发,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大变,大战导致各列强国内资本紧张,原本计划投资中国的国际资本流动转向,国际财团不愿履行已经签订的汉口重建借款合同。英商三妙尔公司借款要“俟欧洲战事毕后交款”,(45)英商怡隆洋行借款也定于欧战平息之后方能交款。随着大战推延,各参战国战争耗费的剧增,各国资本团也无暇顾及已经与中国签订的借款合同。于是,英商三妙尔公司以战事为由推迟履约并因袁世凯倒台而中止履约,英商怡隆洋行行东也以欧战难以平息、英国财政也很困难为由“照会武昌政府前议作废”。(46)因此,第一次世界大战也是导致汉口重建借款流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部分借款因担保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流产

要求借款担保是债权方的正当权利,借款担保要求的满足与否,担保的信用程度、风险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债权方履行合同的态度。部分汉口重建借款最终归于流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担保问题得不到解决,1912年黎元洪军政府运筹的英商借款、美商借款、侨债以及中央政府举借的公债皆是如此。

如美商大来借款规定:“此项借款将以下所指定之汉口地面附加税及汉口地方捐作为抵押品:(一)地面附加税;(二)门捐;(三)水电捐;(四)烟酒税捐;(五)竹木捐;(六)人力车及马车捐;(七)码头税。以上各项进款每年约计银四百万两。”(47)尽管有这样的担保抵押,但是大来借款最终未能成功。其原因固然有它国财团的反对,中央政府拒绝充当担保者,而大来公司对担保抵押的不满意也是重要原因,因为“该借款无相当抵押物质,仅以未征收之市捐、杂税保证,信用力薄,债票难销”。(48)

以业主会为首的汉口商界在借款担保问题上的强烈抵触,也使得部分借款的担保问题得不到解决。汉口业主会强烈反对没有中央政府担保举借重建债款。业主们认为“汉口乃天下人之汉口,非湖北之汉口”,(49)汉口是因为辛亥革命而惨遭损毁的,革命是为全国而不只是为汉口进行的,城市重建经费不应由汉口担负,而中央政府理应对汉口重建负责。同时,业主会等也强烈反对中央政府以汉口税款等为担保抵押发行汉口商务公债,业主和商人们担心该项公债最终难以保息而损害汉口本身的利益。因为据该项公债规定,要增加汉口房租及过境、落地税附加税以便还足利息。(50)并且,“领公债票者先缴七厘半现银”。业主会与汉口各团联合会、商界维持会、汉口全属议事会、自治公所等均认为公债首重保息,商会以过境税及附加捐为准备金,“若任加增过重,商务不能发达,人民隐受其害。况又规定领公债票者先缴七厘半现银,尤为苛扰”,各团体之意“在减轻担负,不致遗祸国家。如照商务总会办法,是五千万之公债票以三十年连本合息计算,共有一万万两,皆汉口人民之担负也,故尔绝对不赞成,且恐将来一失信用,比至六七折转售外人,不独汉口亡,即全国亦亡”。(51)业主会等因此掀起了强大的反对声浪。汉口商界在借款担保问题上的抵触,以及武汉三镇乃至整个中国政局的动荡不安(52),使美商、侨商等不得不考虑借款担保的信用和风险。再加上其他方面的原因,美商、侨商等最终放弃借款。

(五)国际财团乃至列强为争夺在华权益妨碍了汉口重建借款的成功运筹

大来公司最终拒绝履约,固然受借款抵押品等因素的影响,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英国财团克利斯浦公司的坚决反对。在大来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克利斯浦公司已经与袁世凯北京政府订立了一个为数高达1000万镑(八九扣)的借款合同,并约定:“中国政府允许不再以较本合同从优之条款订借外债”;在此借款实现之前,中国如添借外债,克利斯浦公司有优先承办之权。(53)在大来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克利斯浦公司遂据约“以优先权诘责中央政府,并谓此款(即大来借款)每百实收八六(即八六扣),尤与彼债票大有妨碍”,(54)还明示威胁,声称大来借款若不取消,则阻碍中央借款不能顺利进行。(55)为了得到克利斯浦善后借款(56),北京政府自然不愿为大来借款提供担保。在此情况下,大来公司难以与克利斯浦公司继续角力,遂采取拖延付款的办法,致使黎元洪被迫宣布大来借款合同告废。不难看出,大来借款告废的背后还有不同的国际财团之间为争夺对华债权的利益较量。

1913年底1914年初,袁世凯北京政府对法借款已经酝酿成熟,而汉口各国领事和外商银行乘机召开特别会议,以公决的形式将对华借款与拓展汉口租界捆绑起来,企图以借款诱迫中国政府同意拓展各国汉口租界。本已在汉口建筑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法国实业银行,遂因此不肯交款,以致法商借款合同终被废置。显然,正是因为列强争相扩大在华权益才导致法商借款最终流产。

三、重建借款落空的严重后果

民初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均极度困难,汉口重建不得不仰赖于借款。而重建借款的一次次落空,使得政府无法按既定计划重建汉口并不得不一再变更汉口重建计划,汉口重建因之陷入无序状态之中。

早在1912年3月,黎元洪军政府就公布了汉口建筑筹办处制定的汉口重建方案。(57)为了在筹得借款后能够按重建规划统一建筑市街,军政府在公布重建规划的同时,下令禁止汉口商民任意建筑房屋。然而重建款项的严重匮缺始终成为“该处兴工之一大障碍”。(58)如果当时大来借款能够及时交付使用,则该重建方案未始不可尝试付诸实施。遗憾的是,大来借款就是迟迟不能到手,重建计划无法实施。本已在辛亥兵燹中损失惨重的汉口商民,则越来越担心汉口重建长期迁延,耽误生计。因此,他们纷纷自由建筑房屋。由于这些房屋建得急迫随意,以至于在1912年8月时报章惊叹残破不堪的汉口华界市区“不久即可成闹市”。(59)汉口重建因借款无着而深深地陷入无序状态之中。

眼看着既定的重建计划因大来借款一时无着而无法付诸实施,黎元洪军政府只好一面调整重建计划,缩小建筑规模;一面运筹其他借款。大约在8月底9月初,由汉口建筑筹办处新任总工程师容觐彤重新制定的汉口重建计划出台。(60)可直到11月湖北省临时议会通过了几经修改的容氏重建计划的时候,重建借款仍是毫无着落。好不容易才出台的新的重建计划,仍然因借款未成而得不到实施,城市重建良机至此已延误大半年之久。

于是,政府不得不再次更改重建计划,缩小建筑范围,开始专注于马路建设,并于同年11月成立了马路工程专局。该局决定分期建筑,并以马路为基础和重点,积极准备着手重建。即便如此,该计划还是因借款无成而落空。可怜马路工程专局“因盼望交款,遴员招工、购料,甚为忙碌,现闻借款不成,该局总理焦灼几死,即从此收场已耗损数万”,(61)汉口重建良机由此进一步延误。而急于安居乐业的汉口商民,他们在此前“所造房屋多系因陋就简,人有诮为‘临时’者”(62),汉口重建继续处于无序的状态之中。

北洋势力控制湖北之后,汉口重建仍然寄希望于借款。此时,北京政府已聘请英国工程师葛雷武制定了汉口重建计划。这个庞大的重建计划本来就难以实现,而政府运筹的英商怡隆洋行借款、法国实业银行借款均告落空,英国三妙尔公司借款也只仅仅支付极少数就因一战的爆发不能续付继而又因袁世凯倒台而中止履约。汉口重建更不可能按该计划进行了,宝贵的重建时机继续因借款的落空而错失,汉口重建依旧处于无序状态之中。

1914年,“城市80%得到重建,在现代原则基础上改造城市的机会丧失了”。(63)及至1917年时,“汉口市房现已逐渐修齐”,(64)汉口重建在无序中落幕。

由此可见,重建借款落空最终导致汉口市区丧失了在现代原则基础上改造的机会,城市重建在无序中完成。

注释:

①汤震龙编《建筑汉口商场计划书》,督办汉口建筑事宜处、督办武阳夏三镇商埠事宜处1924年版,第72-74页。

②《建筑汉口总工程师容觐彤上湖北都督及民政长经营汉口大略书》,《国民新报》缩微5:3,武汉图书馆藏(本文缩微资料均藏于此馆),1912年10月8-10、12日第1页。

③《规复汉口商场之硕画》,《申报》1912年1月26日第6版;《汉口新市场办法》,《申报》1912年2月9日第6版。

④民初报章对大来公司还有多种称呼,如大赉公司、大莱公司、达拉公司、达勒公司、达纳公司,这显然是音译汉出现差异的结果。

⑤《汉口借款合同签约矣》,《申报》1912年6月6日第6版。

⑥《武昌借款之争执》,《民立报》1912年6月30日第7页。

⑦《军政府咨复汉口借款案》,《国民新报》缩微5:1,1912年6月23日第1页;《军政府交议汉口建筑借款合同案(续)》,《国民新报》缩微5∶1,1912年6月23日第1页。

⑧《十五日参议院会议记》,《民立报》1912年5月22日第6页。

⑨《廿七日参议院会议记》,《民立报》1912年6月2日第6页。

⑩《汉口借款之阻力》,《民立报》1912年6月28日第8页。

(11)《武昌借款之争执》,《民立报》1912年6月30日第7页。

(12)《新汉口建筑近闻》,《申报》1912年7月21日第6版。

(13)《汉口建筑公债票简章》,《申报》1912年10月6日第6版。

(14)《申报》1912年12月27日(《鄂省金融近况》,该报第6版)载,大来借款合同签字已超过8星期。

(15)《建筑款限期交清》,《国民新报》缩微5:5,1913年1月6日第6页。

(16)《汉口建筑借款作废》,《民立报》1913年1月19日第8页。

(17)《武昌电报》,《民立报》1912年4月16日第3页。

(18)当时湖北军政府向德商捷成洋行借3500万两,交临时议会议决,以200万分拨官钱局存储及造币厂铸币以维持市面,以100万兴办实业,而100万之中又以60万在该洋行购办机器,40万用于开铜矿(《借款之近况》,《国民新报》缩微5:1,1912年7月20日第4页)。同月,湖北都督黎元洪与民政长刘心源商议在德商捷成借款内拨银10万两,先将沿河正街之马路动工修造,以便商民于其他地内遵式建屋,早日营业。当月建筑汉口商场筹办处已将款项领到,购办修造马路机器,招人包办(《新汉口建筑近闻》,《申报》1912年7月21日第6版)。可见,德商捷成洋行借款并非汉口重建专项借款,它之所以与汉口重建发生联系,只是因为湖北省府曾经从中拨付了10万元作为重建汉口修筑马路的“救急费”而已。有的著作将德商捷成洋行借款说成是专门为汉口修筑马路而借,款数为10万元,应当是误会。如皮明庥主编的《近代武汉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中称,“重建汉口规划无力实现,只得先改修马路。因此,由湖北财政司向德商捷成洋行借款10万两,修筑了沿江正街马路”(见该著第295页)。

(19)《杨度督办汉口建筑市场》,《申报》1914年1月3日第6版。

(20)有时也音译为三茂尔公司、萨穆尔公司、妙尔公司。

(21)皮明庥主编《近代武汉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页。

(22)一说为3万元(载《张国淦关于汉口商场之谈话》,《申报》1920年3月13日第7版);一说三妙尔借款在杨度时期“用去八十万,该公司历年在农商部取息”(见《汤芗铭返汉后之建筑商场讯》,载《汉口中西报》缩微543,1921年11月2日第3张)。

(23)《将来之汉口》,《申报》1914年11月10日第6版。

(24)《张国淦关于汉口商场之谈话》,《申报》1920年3月13日第7版。

(25)《武汉新政种种》,《民立报》1912年3月31日第7页。

(26)《新市场分为三事》,《国民新报》缩微5:2,1912年8月4日第4页。

(27)《建筑公债之简章》,《国民新报》缩微5:3,1912年10月2日第1页;《汉口建筑公债票简章》,《申报》1912年10月6日第6版;《议决建筑公债票》,《国民新报》缩微5∶4,1912年11月13日第6页。该简章主要内容为:(省)政府发行公债1000万两,分5两、10两、20两、50两、100两5种,专备建筑处购买地皮之用,使用时四现六票搭配,如果购地需用现银1000两,由建筑处搭付公债票400两,年息6厘;公债票可以转押、买卖但不得转押和卖给外国人;关税、厘金不得以公债票完纳;公债票自民国元年起至民国二十年止陆续收回,在收回期内汉口地价捐、房、车捐等项得以此票完纳。

(28)(40)《财政部阻募内债》,《民立报》1913年6月3日第8页。

(29)《专电》,《民立报》1912年12月25日第6页;《以公债票救汉口》,《民立报》1912年12月27日第7页;《五千万抚恤之简章》,《国民新报》缩微5:5,1912年12月28日第6页。

(30)《建筑汉口之公债》,《民立报》1913年5月11日第8页。

(31)《汉口市面建筑谈》,《民立报》1912年4月22日第1版。

(32)《华侨新汉口建筑公司规则》,《申报》1912年6月8日第6版。

(33)《侨商承借建筑费》,《申报》1912年5月22日第6版。

(34)《筹还新汉口建筑借款问题》,《申报》1912年5月31日第6版。

(35)《华侨新汉口建筑公司规则》,《申报》1912年6月8日第6版。

(36)《新汉口建筑近闻》,《申报》1912年7月21日第6版。

(37)章开沅、张正明、罗福惠主编、田子渝、黄华文著《湖北通史·民国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38)《十五日参议院会议记》,《民立报》1912年5月22日第6页。

(39)毗舍耶遗民:《论汉口建筑有三大利》,《民立报》1912年6月22日第12版。

(41)《鄂同乡致萧耀南电组织进行武昌商埠借款》,《上海晚报》1924年2月26日。

(42)《汉口建筑借款作废》,《民立报》1913年1月19日第8页。

(43)《推广汉口租界之要挟》,《申报》1914年2月23日第6版。

(44)《张国淦关于汉口商场之谈话》,《申报》1920年3月13日第7版。

(45)《将来之汉口》,《申报》1914年11月10日第6版。

(46)《借款停止谈》,《汉口新闻报》缩微3∶1,1915年3月9日新闻第3张第5页。

(47)《汉口建筑借款合同(续)》,《申报》1912年11月24日第6版。

(48)(54)《汉口建筑借款作废》,《民立报》1913年1月19日第8页。

(49)《业主会反对借款》,《国民新报》缩微5∶1,1912年6月27日第4页。

(50)《专电》,《民立报》1912年12月25日第6页;《以公债票救汉口》,《民立报》1912年12月27日第7页;《五千万抚恤之简章》,《国民新报》缩微5∶5,1912年12月28日第6页。

(51)《反对商务公债票》,《民立报》1913年2月11日第8页。

(52)民国建立以后,黎元洪对湖北革命党人进行的血腥镇压使得武汉的形势异常紧张,具有广泛影响的白狼起义、“二次革命”先后牵动武汉局势,致使武汉三镇风鹤频惊,都影响了国际资本对汉口的投资信心。

(53)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55)《建筑借款之波折》,《国民新报》缩微5∶4,1912年11月10日第6页。

(56)后来由于六国银行团的联合反对,克利斯浦善后借款告废,六国银行团成为善后借款的债主。

(57)《新汉口之大建筑》,《申报》1912年3月26日第6版。

(58)《马路线之更动》,《国民新报》缩微5∶3,1912年9月19日第4页。

(59)《自由建筑房屋》,《国民新报》缩微5∶2,1912年8月26日第4页。

(60)《建筑汉口总工程师容觐彤上湖北都督及民政长经营汉口大略书》,《国民新报》缩微5∶3,1912年10月8-10、12日第1页。

(61)《汉口建筑借款作废》,《民立报》1913年1月19日第8页。

(62)《时评:新汉口之八面观》,《国民新报》缩微5∶3,1912年10月28日第4页。

(63)[英]穆和德著、李策译《海关十年报告》(1882-1931),载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编《把武汉建成国际性城市国际研讨会资料——近代武汉经济与社会》,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

(64)《汉口建筑街路建议案(续)》,《汉口中西报》缩微536,1917年9月26日第3张新闻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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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汉口重建贷款研究_黎元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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