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育监督是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_教育督导论文

加强教育监督是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_教育督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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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必将使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不断地得到发展与完善,并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一、从回顾我国当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的几点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教育视导工作。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教育视导机构,配有专职的视导人员,以地方教育行政和学校为对象,有计划地检查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指导工作,纠正缺点、偏向。这段时间的教育视导工作对于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到了50年代后期,单独设置的视导机构被取消了,教育视导工作被纳入到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系统内其他有关业务职能部门,结合一般行政指导工作进行。在“十年动乱”中,教育视导工作更被视为“条条专政”的手段而彻底砍掉了。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又经历了一个恢复和发展的过程。1977年9月19日,邓小平同志同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谈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时指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40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进入80年代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日益深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已经成为基础教育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重要课题。在这种形势下,教育部在1983年7月召开的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讨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会后,教育部聘任了13名督学,一些地方建立了督导机构。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开始得到恢复。

在中共中央公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6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要求“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同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督导司,专司督导工作。

1988年,当时兼任国家教委主任的李铁映同志在讨论基础教育工作时,强调要强化督导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明确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1991年4月,国家教委颁布施行《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并于5月召开了全国首次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在这段时间,国家教委受国务院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对基础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因检查内容为五项,简称为“五查”);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决定,与教科文卫委员会配合,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一次义务教育法执法情况的检查。这两次活动前后进行了四年,检查了除西藏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一次广泛、深入的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要对象的执法监督活动。此外,国家教委1991年还印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指导各地试行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这一系列工作,将刚刚恢复起来的教育督导制度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3年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2000年前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规划目标。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建立对“两基”进行评估验收制度,并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国家教育督导团。翌年,又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后,召开了全国“两基”督导工作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在会上强调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督导工作。1995年,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制度通过立法形式被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在简要回顾了我国当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过程后,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是同我国的政治、经济、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紧密相联的。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教育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生活的现代化,都要求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

2.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示的贯彻,以及教育目标的落实。只有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才能切实保障依法治教,决策科学,政令畅通;也才能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3.教育督导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功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决策、执行和监督等三个重要环节,在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缺一不可,而且不可相互替代。我国以及国外的实践都表明,教育督导系统的建立和职权的行使,必须在教育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处于相对独立的位置。

4.从我国国情出发,教育督导既需具有“督学”功能,也需具有“督政”功能;既需具有监督检查的功能,也需具有评估、指导的功能。这些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除包括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的工作外,还需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授权,对所辖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

二、从分析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中得到的几点认识

1.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居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所得出的正确结论,它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方针。邓小平同志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教育工作不仅要抓,而且要抓紧、抓好,严格要求,少讲空话,多干实事”。今天,教育战线面临的形势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坚定不移地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扎扎实实地组织实施《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这就迫切要求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赋予其“督政”的职责,以充分发挥其行政监督和指导作用,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做到认识到位,行为到位,投入到位。

2.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还指出:“中央提出要以极大的努力抓教育,而且从中小学抓起,这是有战略眼光的一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科学地分析了我国国情,并总结近十年教育发展的经验,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确定了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在教育整体发展中“重中之重”的地位,提出了本世纪末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这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根本大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奠基工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是政府行为,也是社会、学校和儿童、少年家庭的共同责任,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这就迫切要求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其执法监督的作用,推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家庭、学校履行各自的法律责任,监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进展情况,保障“两基”目标的如期实现。

3.基础教育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教育,它为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素质奠定基础。由于陈旧、落后的教育思想和价值观念的束缚,当前基础教育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应试教育”的模式,严重干扰着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宗旨的落实。因此,当前基础教育面临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使基础教育摆脱“应试教育”的羁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这就要求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其“督学”的功能,推动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觉地通过改革实现这种转变。特别是针对一些地方仍然下达升学率或学习成绩指标,搞统考、统测和名次排队,并以此计酬或进行奖惩的做法,要加强对地方教育行政和教学研究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同时要建立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和对教育质量科学评价的制度,以替代片面按升学率和考分高低评价学校的错误做法。

4.在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方面,我国目前形成了以地方负责为主,分级办学,分级分工管理的体制。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正进一步深入探讨和改革,其中包括:中央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如何调整职责分工,加强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权和决策权;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如何简政放权,转变管理职能,赋予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在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方面,我国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以上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迫切要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转变管理职能,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导向、监督、调控和反馈作用,以加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行政管理上的宏观调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了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在此基础上,我国将陆续制订一批教育法律和法规,形成协调一致、层次有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在教育法制建设中,还必须在加快教育立法步伐的同时,加强教育执法和执法监督环节。实践证明,教育督导是教育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机制。在我国教育事业开始走上全面依法治教轨道的形势下,迫切要求发挥其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保证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

三、从分析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现状中提出的几个问题

1.如何保障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督政”职责?教育督导具有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的任务,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提出来的。其一,目前我国教育督导的首要任务是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而“普九”与“扫盲”都是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行为。其二,我国基础教育事业是以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为主,实行分级分工管理。教育督导当然应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为对象,但是在许多重要环节上,教育行政部门实际上是很难承担责任的。如教育投入的保障、办学条件的保障、师生权益的保障等等,都必须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其三,当前在我国依法办事的观念并未普遍形成,许多重要问题必须依靠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才能解决。其四,基础教育不仅具有地方性特点,而且还具社会性特点。这就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去组织、协调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要使教育督导机构具有“督政”的职权,分析各地的经验,最重要的一点是依照法律规定明确授予其“督政”职权。具体做法有几种:一种是由地方人大通过立法做出明确的授权规定。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义务教育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实施义务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国家和本市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另一种是地方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明确作出授权规定。如吉林省在省、地、县三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实行工作双线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确定责任目标要求,年终进行检查、评价,并落实奖惩。吉林省政府明确规定,此项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评价工作。再一种是由政府根据需要决定授权进行的专项督导检查活动。如1990年国务院根据当时教育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授权教育督导机构就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学生流失等五项内容,普遍组织了一次对地方政府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

2.教育督导机构如何在加强“督政”工作的同时,全面履行职责?实践证明,教育督导机构的重要职责是“督政”,但是经常的大量的工作却是对所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办学单位和中小学校的督导。因此,首先需要建立省、地两级对县级地方教育行政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制度,以及县、市辖区对所辖中小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制度。其次,要就每个时期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在县及市辖区建立督学工作责任区,有计划地对责任区的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和中小学校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第三,要逐步建立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监测系统和对中小学校教育质量的监测系统。另外,在加强督导评估的同时,要重视组织和指导被督导对象做好自查、自评工作,提高他们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意识和能力。

3.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如何正确处理同被督导单位以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关系?在处理同被督导单位关系的问题上,首先应要求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遵循这样几项原则:一是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令、决定为依据;二是严格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四是充分肯定被督导对象的工作成绩,尊重他们的意见,诚恳地帮助其研究与解决存在的问题;五是办事公正,廉洁自律。也就是说,在教育督导活动中要求督学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合作和帮助的精神,绝对不能以“钦差大臣”自居、以个人的好恶或主观臆断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和以蛮横的态度对待被督导单位;也绝对不允许以权谋私。同时,也要求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为督学的督导活动创造各种方便条件,并认真听取指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如果对督导、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督导部门应允许并认真听取他们的申述,必要时可进行复查;如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意见,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述。

在处理同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系统中其他部门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但是在整个管理工作中,又必然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如遇工作上的矛盾,应从领导上进行协调。

4.如何提高督学队伍的素质?督学是经授权代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公务人员,其工作对一个地方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关系甚大,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较高的素质。因此,在督学队伍建设上,要把握住这样几个环节:一是要严格按照任职资格遴选人员,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聘任。不要把督导机构作为安置人员的场所。二是建立督学培训制度,组织督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三是制订督学守则,规范督学的行为,提高督学的自律能力。四是加强对督学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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