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草校书·诗》训诂术语初探论文_陈伟

《香草校书·诗》训诂术语初探论文_陈伟

陈伟 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于鬯是继王氏父子之后与俞樾、胡澍、孙诒让同时的晚清皖派朴学家。他上承乾嘉学者,其著作《香草校书·诗》八卷中沿用了许多训诂术语。本文梳理于鬯所用“之言”“读为”两个术语及其训诂实践,对其用例进行解释和举例说明。

[关键词]于鬯;《香草校书·诗》;之言;读为

训诂学同其他学科一样,有自己的一套术语。训诂术语最初比较简单,到东汉,一些辞书和古书注释里面使用的术语就多了起来,至清代体系已较完备。在训诂实践中,训诂学家们使用这些术语虽然略有差别,但基本上是固定、统一的。于鬯(1854—1910)作为晚清著名的经学家、小学家,在《香草校书·诗》中多继承了这些历代流传下来的训诂术语。

一 之言

“之言”在传统训诂学中是声训的常用术语,主要用于揭示解释词与被解释词之间音近义通的关系。于鬯用此术语表声训,释词与被释词在语音上或同音,或双声、叠韵,在意义上常具有同源关系,有时也说明通假。如:

1.羔羊之皮。(卷十一·羔羊)

鬯案:言“皮”不厌“裘”,则皮者皮弁也,非裘也。……又案:《郊特牲记》:“三王共皮弁素积。”《家语·冠颂》:“三王共皮弁素緌。”……緌之言委也。其命名为緌,正取委蛇之意。

2.猗彼女桑。(卷十三·七月)

鬯案:此“猗”字《文选·七发》李注引作“倚”。……《毛传》云:“角而束之曰猗。”即是此意。角之言捔也。

3.天夭是?。(卷十四·正月)

鬯案:此“天夭”亦自不误。……窃谓夭之言妖也。《周礼》:“硩蔟氏掌覆夭鸟之巢。”郑注云:“夭鸟,恶鸣之鸟。”则夭鸟者,妖鸟也。

4.谁能执热,逝不以濯。(卷十七·桑柔)

鬯案:濯当是盛热之器。盖热不可执,必有器盛之然后可执。故曰:“谁能执热,逝不以濯。”《仪礼·特牲礼》云:“视壶濯及豆笾。”濯与壶豆笾并称,则器固有名濯者。……抑濯之言杓也。勺声翟声古音同部。

例1、例4中释词与被释词为叠韵关系,緌、委古音同属微部,濯、杓古音同属药部;其余为同音关系,角、捔同属见母屋部,夭、妖同属影母宵部。就意义而言,例1、例3中释词与被释词为同源关系,释词与被释词不仅古音相同或相近,意义上也存在联系;例2、例4中释词与被释词为通假关系。

二 读为

“读为”常用作破通假或注音,于鬯在训诂实践中用此术语表示破通假,以本字本义来说明假借字,术语前为借字,后为本字。于鬯多用“当读为”,除“读为”“当读为”外,还有“盖读为”“盖当读为”“疑读为”“可读为”“读”“读…为…”六种,如:

1.左旋右抽,中军作好。(卷十二·清人)

鬯案:“左旋右抽”当即《序》言众散而归之意。抽读为搯。《说文·手部》引正作“左旋右搯”可证。《书·大誓》大传云:“惟丙午,王还师。前师乃鼓?躁,师乃搯,前歌后舞。”郑注云:“搯,喜也。”此言“旋”,犹彼言“还师”,此言“抽”,犹彼言“师搯”。此言“左右”,犹彼言“前后”。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左右还搯”,要并互文耳。

2.又缺我锜。(卷十三·破斧)

鬯案:此“锜”字疑即当读为“伐柯”之“柯”。柯谐可声,锜谐奇声。陆释云:“锜字或作奇。”则《诗》亦有作“奇”之本,奇亦谐可声。同声之字例得假借。《伐柯》篇毛传云:“柯,斧柄也。”则此亦斧柄。

3.不思旧姻,求尔新特。(卷十四·我行其野)

鬯案:此“尔”字考文古本作“我”,见陈乔枞《诗经四家异文考》所引。……故下文云:“成不以富,亦祗以异。”“成”读为“诚”,有《论语·颜渊》篇可证。诚,实也。“异”当指颜色,或指性情,皆可言也。总谓新之有异于旧耳。

4.方斲是虔。(卷十八·殷武)

鬯案:“方”当读为“旁”,“旁”“方”二字声义俱通,故经典多不别。《书·尧典》:“共工方鸠僝功。”《说文·辵部》引及《史记·帝尧纪》“方”并作“旁”。《仪礼·丧礼》:“牢中旁寸。”郑注云:“今文旁为方。”《周书·黄门》篇孔注云:“方,旁也。”《广雅·释诂》云:“旁,方也。”皆可举证。

例1中“抽”为徹母幽部,“搯”为透母幽部,二字声母均为舌音,发音部位相同,韵部相同,是音近关系,可通假。于鬯取“抽”本字“搯”来释义,《说文》:“搯者,拔兵刃以习击刺。”义通。例2中“锜”为群母歌部,“柯”为见母歌部,二字声母均为牙喉音,韵部相同,是音近关系。于鬯认为此处“锜”为通假字,其本字是“柯”,为“斧柄”义。例3中“成”“诚”同音,同为禅母耕部,于鬯认为此处“成”通“诚”。二字通假古书注解中较常见: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鼎部》:“成,叚借为诚。”《墨子·贵义》:“子之言则成善矣。”孙诒让《间诂》引王念孙云:“古或以成为诚。”《韩非子·功名》:“近者结之以成,远者誉之以名。”陈奇猷《集释》引陶鸿庆注:“成当作诚。”例4中“方”“旁”古音都为并母阳部,为双声叠韵字。于鬯解释“方斲”为“斲去松柏之周旁也”,认为“方”为假借字,“旁”为本字。

三 结语

从这些训诂实践来看,于鬯基本承袭前代,并无太大创新。所使用的术语意义大多数比较固定,用法和职能相对也很明确,“之言”于鬯只用于声训,“读为”均用于破通假,不用做注音。总体来看,于鬯对这两个术语的使用已经较为成熟系统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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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伟(1990.11—),女,汉族,籍贯:山东日照人,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2014级汉语言文字学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陈伟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3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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