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论文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论文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

杨 光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泰安 271019)

[摘 要]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在信息传播与共享中也出现一些法律问题。其中,数量较多的是微博著作权问题。文章主要从微博著作权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为网民创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提供借鉴。

[关键词] 著作权保护;微博作品;微博账户实名制

1.1 微博的定义

微博,是博客的一种,其也被称为微型博客。这是一种基于网络的社交平台,主要是用户在其平台上进行信息共享、信息传输与获得资讯。每一条微博限定字数上限为140个汉字,短小简单,同时还可以上传图片、视频,分享用户的生活点滴,因此,广泛地受到人们的欢迎。

本文正式基于上述背景,首先分析了南方电网范围内雷击共塔线路引起双极闭锁的物理过程,在此基础上,以±800 kV滇西北至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为例,研究了共塔线路的反击和绕击耐雷性能,并与独立架设直流线路进行对比,最后讨论了几种降低共塔线路双极闭锁风险的措施,为滇西北至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共塔线路建设提供参考。

1.2 微博的特点

(1)传播、更新速度快。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与更新速度。基于互联网的微博,相比于传统的媒体,比如电视、收音机、报纸等,能够将信息的传播速度缩短到忽略不计,随时随地,只需要用户登录微博,就可以发送自己身边的所见所闻,还能配上图片与视频,这使得人们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可以说,微博的传播速度与更新速度,能够让世界各地发生的事情,都呈现在用户的眼前。

(2)微博内容多样化。从微博而言,微博用户登录微博应用程序或者网页,就可以随时在微博上发表自己的看法,除了发表文字信息外,还可以上传图片、音乐与视频,能够让用户最大化地将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同时,由于网络的便利性,微博只需要有网络,就能够发表信息,因此,将用户的“碎片化”时间利用起来。同时,微博不仅可以上传自己的想法,还可以阅读别人的想法,尤其是一些名人想法与观点,在微博上,用户可以找到自己喜欢的类目,比如美妆、心理、健康、护肤、健身等模块,关注模块内较为知名的微博博主,对其发表的信息与观点进行学习,微博内容多样化,大大充实了微博用户的生活。

(3)互动的传播过程。智能手机发送短信只能实现个人与个人交流,然而,微博则不仅达到了个人与个人的交流,还达到了个人与全体的互动。微博用户不仅仅可以浏览所有发布在微博上的信息,还可以对喜欢的博主进行私信交流。因此,微博的传播过程具有较强的互动性。

第一,想要司法认定微博博主发布的微博内容是作品,这一点就很难,因为不同的法官对于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观点可能不一致。第二,想要找到侵权主体并不容易,因为很多微博内容都是经过数次转载,需要耗费很大的精力去寻找第一个非法转载的人。第三,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举证非常困难,因为侵权人能够及时地删除发布的内容,所以被侵权人需要在第一时间将证据保留下来,但是仅仅依靠截图,证明力会大打折扣。第四,对于侵犯微博著作权的非法转载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好确定,因为其构成的损失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

2 微博原创作品的认定

2.1 微博的本质

微博用户能够在自己账户的微博上发表内容,而其他的微博用户看到这一条微博,也可以进行转发、点赞、收藏等。而在这些行为中,微博服务商没有直接提供微博内容,也没有对任何一条微博内容私自进行编辑、更改。因此,笔者认为,微博与信息存储的数据库类似,适用于信息存储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在微博中适用。

2.2 微博著作权的认定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微博用户数目也非常庞大,加上现代生活的快节奏,微博博主没有太多的时间去关注自己的微博是否被其他网民当作其自己的作品进行发布,很多博主难以知道自己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被侵权,也就是说网络侵权有着较大的隐蔽性,甚至需要耗费极大的精力才能知道自己的微博是否被非法转载。

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就私自将其作品上传到微博公开,这样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因为著作权人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即使其在传统媒体上发表,但是法律不仅保护其传统媒体上的作品,同时也保护非传统媒介上的作品。因此,不管使用任何形式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发布到非传统媒介上,都不具有独创性,也都没有改变侵权行为的性质,仅仅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与传播方式,著作权还是归属于原作品的作者。

2.3 微博著作权的内容

微博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笔者认为,微博内容的发布,可以被当作作品的发布。同时,微博作为社交平台,有着开放性,每个用户都能使用微博,也都可以转发博主发布的内容。加上,微博博主发布的微博内容,常常不限制工科,而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看到。所以,微博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条例,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微博内容的发布,并不代表作品的发布。比如微博博主可以仅仅将微博内容向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人公开,那么这样的微博内容就不能称为作品,其与《著作权法》里指的“发表”含义不同,所以此时的微博内容发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 侵犯微博著作权的类型

3.1 上传行为

目标价格水平发生变化时,上述市场均衡会发生一系列反应从而达到新的均衡。根据Muth和Gardner的方法,我们将上述结构模型进行全微分,并利用克莱姆法则将其求解后得到模型的最终形式,即外生变量变化引起的内生变量变化率。

3.2 转载行为

尽管微博有转发这一功能,但是很多用户在转发的过程中,没有标明转载的来源与渠道,更有甚者,将著作权人的名字抹去,替换成自己的名字,将其内容进行发布,这极大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与网络信息的传播权,属于侵犯微博博主著作权的行为。

3.3 下载行为

2001年,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仍然很低,当时中国实行的《著作权法》指出,作品指的是实体作品。也就是说,当时《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虚拟网络中发布的内容。直到2010年,我国再次修改了《著作权法》,但是还是没有提出对互联网中作品的保护。目前,我国提出保护网络作品的文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是其并未明确指出微博著作权和侵犯微博博主著作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直到2009年,我国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提出网民或者网络服务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微博著作权仍然没有提及。

4 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4.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下载行为指的是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下载微博作品,并将其投稿到传统的传播媒介,比如报纸、广播等,或者用于非法出版,这都侵犯了微博博主的著作权。

那么环境规制是否影响了化学品企业在农村区域的发展?已有很多学者按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就环境规制对污染产业发展影响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证研究,但上述实证分析鲜有以农村为研究区域。综上,本文研究拟基于环境规制视角,以农村化学品企业为研究对象,以环保部在《规划》中重点提及的化学品污染重点防控产业为研究范围,实证分析环境规制因素是否对中国农村化学品企业发展存在“污染天堂效应”,以期为合理引导农村化学品企业发展和做好农村化学品污染防控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2 网络侵权具有隐蔽性

微博著作权保护的争论,基本都是在微博内容短小,仅仅只有140字,是否能够表达微博博主自己的看法与思想,是否是其作品的基础上。笔者查阅有关文献,认为长度并不是判断著作权的标准,而是需要分析其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同时,尽管微博内容在140个汉字内,但也是微博博主自己的想法,微博博主也为其付出了劳动,因此,其具有独创性。因此,无论内容长度是否短小,只要是经过微博博主独立思路,并为之付出智力与劳动,同时微博内容不触犯法律法规,那么就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3 诉讼难度大

在一般意义上,我们进一步加入非农就业时间将此模型拓展为家庭不同性别成员关于农地经营、非农就业距离和非农就业时间这三种“产品”的分工与专业化模型之后,便能推论:

4.4 网络制度不完善

假设入侵者依次攻击单条入侵路径上的n个脆弱性的过程中,相邻两次攻击之间无时间间隔,且完成对任意一个脆弱性攻击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均为τ,则突破单条路径上的n个脆弱性所需的总时间周期为nτ.将入侵者在T内通过具有n个脆弱性的单条入侵路径实施入侵的次数记为k,则

5 保护微博著作权解决措施

5.1 健全保护微博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想要继续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就应该先明确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联。当前,我国微博用户的数目日益增长,迫切需要中国推出有关保护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国《著作权法》应该进一步完善,给微博作品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以法律形式赋予微博作品著作权,明确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的侵权人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网络提供服务商仅仅对于一些含有暴力、反动政治言论、黄色内容的信息进行自动屏蔽,但对于微博是否涉及非法转载等侵权行为,并不会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除非是有人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5.2 提升国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国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与我国著作权保护程度息息相关,国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越强烈,越能够极大推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发展。一方面,微博博主需要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与侵犯自己微博著作权的行为作斗争,及时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国民也需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使用规范的转载形式转发微博。

5.3 微博账户实名制

微博用户注册落实实名制,有助于让微博著作权人能够在发现被侵权的情况下,较快地寻找到侵权人,更好地行使其投诉权。而且,微博账户实名制也能够让微博使用者提升自己的自律意识,在转发、发布微博的时候更加谨慎。

5.4 加大网络监管力度

网络监管部门需要肩负起保护微博博主著作权的责任,提升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同时,网络监管部门还需要提升微博监管水平,创建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配合微博著作权人集体维护自身权利。

5.5 完善网络技术支撑

微博平台需要健全网络技术,为微博平台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比如,让微博使用者发布微博的时候,能够自行设置权限,如“禁止转载”“署名转载”等。“同时,微博平台除了目前可以为图片加上水印的方式外,还可以鼓励微博博主们选择反复制设施,甚至可以研发微博版权监管系统,进一步将微博非法转载扼杀在摇篮里。

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长韦俊贤在采访中诚挚地说:“康师傅本身就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的见证者、亲历者和受益者。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康师傅。”

6 结 论

总之,微博有着独特的属性,比如传播速度快、内容多样化、互动性强,因此受到人们的热烈欢迎,也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当中。但是,在享受微博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随之面临微博著作权的问题。微博著作权是微博平台上发生次数很多的法律事件,看起来是小事,但是却侵犯了微博博主的著作权。因此,想要让微博健康有序地发展,就需要保护微博博主的著作权,由于微博著作权比一般的侵权行为更为复杂,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是不够的,加上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因此,保护著作权还需要依靠网民的道德与自律水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实现微博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郑瑞平.微博的版权和版权保护刍议[J].出版广角,2016(23):35-37.

[2]姚远航.微信和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8(1):79-82.

[DOI] 10.13939/j.cnki.zgsc.2019.24.113

[作者简介] 杨光(1998—),女,汉族,山东泰安人,就读于山东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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