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与商品的关系_商品价值论文

论档案与商品的关系_商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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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商品的关系曾是档案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只是探讨多年离取得共识仍有一段距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档案是不是商品,档案是否具有商品属性,档案能否商品化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为理论界所关注,而且直接影响着档案工作实践。因此,笔者在对此类问题探讨文章明显减少的今天,旧话重提,旨在将研究引向深入,以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指导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档案工作。

一、商品、商品性和商品化

在讨论档案与商品的关系前,有必要先搞清这样一个事实:商品、商品性和商品化并非同一概念。因为,在该问题的讨论中,人们之所以意见相左,原因之一就是不少文章将档案是不是商品、档案是否具有商品属性和档案能否商品化这三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而概念的混乱必然导致认识的不一致。

档案是不是劳动产品?档案是不是商品?诸如此类的问题在逻辑学中被称为判断。“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有所判定的思维形式”,〔1 〕而“所谓有所判定,指的是人们对思维对象的性质或关系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2〕判定的是思维对象性质的,称之为性质判断。因此, “档案是商品”属于性质判断,即断定“档案”具有“商品”的所有性质,而“性质都是对象的性质,即是仅仅具有某种性质的类”,〔3 〕所以,在性质判断中主项(档案)与谓项(商品)实质上是反映类与类的关系,也就是说“档案”这一概念真包含于“商品”这一概念之中,档案与商品存在着种属关系,档案属于商品的范畴。

档案的商品性是指档案具有商品的某些性质,但是它不具有商品的本质属性,因此它不属于商品的范畴。如果说档案是商品,档案当然就具有商品的全部性质,包括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如果说档案不是商品,这就意味着档案不具有商品的本质属性,但是并不妨碍档案具有商品的某些非本质属性,这个道理是不言而谕的。因此,档案的商品性不等于档案是商品。

化,“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4 〕档案的商品化是指档案转变成商品,这就是说档案原本不是商品,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它转变成了商品。如果说档案是商品,那就不存在商品化的问题,因为档案已经是商品的一种,就无须再把它转变成商品,显然,档案的商品化不等于档案是商品。至于档案的商品性与档案的商品化则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正因为档案具有某些商品的属性,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的途径,它可以转变成商品,离开了这种条件,尽管档案具有商品性,仍然不能成为商品。总之,档案的商品性为档案的商品化提供了可能性,而档案的商品化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

二、档案不是商品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商品是用来交换、能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劳动产品。因此,一(类)事物是商品,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缺一不可的条件:(1)它(们)是劳动产品;(2)它(们)是用来交换的; (3)它(们)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先来考察一下档案是不是劳动产品。政治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劳动产品是“人们有目的的生产劳动所创造的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品”。〔5〕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这里所说的物品, 并非专指物质产品,还应包括精神产品(或称知识产品)和以劳务形式出现的各种服务(或称劳务产品)”,〔6 〕二是这里所说的生产劳动并非专指生产物质财富的劳动,“凡创造必要价值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7〕包括科学劳动、服务劳动、管理劳动等。 档案是在人们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而社会活动的性质各异,档案与其相应的社会活动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档案是不是劳动产品的问题不应作全称判断。有些档案产生于非生产劳动,如政治的、军事的和一般行政的管理活动,它肯定不是劳动产品;有些档案尽管产生于生产劳动,但它是作为“人们处理事务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副产品’,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活动附带的产物”,〔8〕也不是劳动产品; 只有那些产生于生产劳动,并作为科学成果、技术成果、管理成果、创造成果的一种存在形式的档案才是劳动产品。

再来考察一下档案是不是用来交换的。政治经济学的常识还告诉我们,产品只有经过交换才能满足各方面的消费需要而变成商品,用于消费或虽为他人生产但不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均不是商品。因此,交换是商品的重要形成因素,是商品的根本属性和最一般的特征。然而,档案的形成首先是为了形成者的利用,而不是为他人生产,更不是为了以此来换取形成者所需的物品。即使档案在结束“封闭期”后进入社会为社会所利用,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这种档案的利用与商品交换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价值规律这一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基本规律在档案的生产与利用过程起不到调节作用。

最后再来看一看档案能否满足人们某种需要。人们的需要是一个复杂系统,包括了生理、心理、物质、精神多方面的需要。档案形成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就是因为档案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但是,这种需要的满足首先是从形成者的角度来考虑的,即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这一点也不符合商品的特征。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档案不是商品。

三、档案具有商品的某些属性

档案不是商品的结论并不妨碍人们探索它是否具商品的某些属性。因为,如前所述,商品性不同于商品,不是商品的物品不一定不具有商品的某些属性。

档案具有使用价值是显而易见的,档案的形成和档案工作的目的决定了档案必然具有利用价值,即物的有用性,“没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实际上已经不是也不应该是档案”。〔9 〕档案的使用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的社会使用价值,即非经济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它的经济使用价值。

生产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所以,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在非生产劳动中产生的那部分档案当然就不可能具有价值。至于在生产劳动中产生的那部分档案,无论它是劳动产品还是非劳动产品,都具有价值。因为,档案是与物质生产活动相联系的脑力劳动的凝结物。当然,这一推断是建立在把脑力劳动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论证“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属性”和“价值的增殖来源于工人的活劳动”这两个问题,而对创造精神产品的劳动是否可再为创造价值的劳动这一问题没有着力展开论述。然而,他在《剩余价值论》中指出:“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 )第377页)承认了脑力劳动创造价值。 价值作为劳动的社会形式是一般的、抽象的劳动,而抽象劳动是人们的体力和脑力在生产中的耗费。人类的物质生产劳动已经发展到以科学、技术与生产一体化为运行机制,以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高度结合为基础的现代化大生产,任何物质产品的生产从本质上讲都是智力的物化,因为“自然界并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机车、铁路、电报、自动纺棉机等等。它们都是人类工业底产物;……都是物化的智力。”(《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科学技术》第31~32页)因此,在生产劳动中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一样创造着价值,这一点已成为社会共识,作为脑力劳动的原始产物——档案具有价值,人们也不应存有疑虑。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凡档案都具有使用价值,但只有一部分档案(主要是科技档案)具有价值。

四、档案的商品化

由于档案具有某些商品属性,所以在商品经济社会,档案,尤其是那些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价值的科技档案完全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将其转化为商品。

根据《档案法》第1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本文在讨论档案与商品的关系时是限定于作为国家全部档案的主体属国家所有的档案,所以,“档案的商品化”这一概念的不科学性是十分明显的,正确的提法应是“档案信息的商品化”。因为,在档案商品化的过程中,“并不是档案本身进入交换市场,而是档案所含信息”。〔10〕至于属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如图纸、信札、书稿、照片等,除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只能向档案馆出售外,其余的可向社会公开出售,无论那种情况都是将档案实体作为商品出售。

档案信息商品化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档案的有偿使用;二是档案信息进入信息市场、技术市场;三是通过编研成果实现商品化。对于只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有价值的那部分档案(主要是文书档案)而言,它的商品化途径主要是第三条。至于商品化的具体过程则不属本文研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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