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及其参考意义_科斯定理论文

科斯定理及其参考意义_科斯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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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斯定理 社会成本问题 经济效率

在当前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问题的讨论中,经济学家们争论最多的莫过于经济效率、产权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些争论直接或间接源于对西方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的评价。本文试图从这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一、科斯定理

罗纳德·哈里·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和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是他的最重要的代表作。这两篇论文的发表,引发了西方经济学的两个分支,一个是产权经济学,另一个是法律经济学。科斯因此于1991年获该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写道,“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1〕他指出,对这类问题,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他于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个方面展开分析的。以后的经济学家都因袭了这一传统。事实上,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关切的问题,以及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所提出的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矛盾问题,就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的“外在效应”。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指出了庇古为消灭外在效应所提出的解决办法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庇古是在微观经济学中提出外在效应和事故障碍理论的先驱。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庇古提出了有关环境污染的理论和对策。庇古宣称,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社会资源能得到最优配置,消费者能够得到最大的效用,从而帕累托最优状态得以实现。然而,这一点只有在完全竞争所意味的社会效益和成本顺次与私人效益和成本相一致时才能达到。如果“外在效应”的出现破坏了上述社会和私人之间的一致,那么社会便不会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目标。例如,养殖蜜蜂不但使养殖者得到蜂蜜收益,而且还可以使周围果园由于蜜蜂授粉而增产。在这种“正值的外在效应”情况下,养殖者的蜂蜜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相反,假如炼钢的私人成本为每吨钢2000元。如果炼一吨钢给下游养渔场的养鱼收入减少100元。那末,此时的社会成本为2100 元(即2000+100=2100)。这就是被称为“负值的外在效应”的情况。 因为此时的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按照庇古的说法,当出现“正值的外在效应”时,国家应给予当事人(蜜蜂养殖者)以津贴,以便鼓励养蜂业的发展,从而使社会效益和私人效益相等。相反,在“负值的外在效应”的情况下,国家对当事人(炼钢厂)课以赋税,以便减少生产,从而使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相等。

科斯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庇古的上述观点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庇古的上述解决办法是奠定在这样一个假设条件上的,即社会成本总是向一个方面转移,从生产者转移到社会,因此要以课税方式限制生产者。科斯强调,这类问题具有相互影响的性质,即如果避免B受损害,就要损害A。真正的问题是应该让A损害B,还是让B损害A呢?科斯的结论是应该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例如就上述炼钢厂和养渔场的例子,就要确定炼钢厂的产品的价值大,鱼死损失的价值大。这个问题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污染方和被污染方的面对面的谈判协定,进行财产权(即污染权)的交易,不需政府干预即可解决。

“科斯定理”是从这样的一系列的案例中提炼出来的,科斯本人没有明确讲什么是科斯定理。但经过30多年的争论,得出了三种可以穷尽的“科斯定理”含义的表述。第一,自由交换论。只要产权能自由交换,法定产权的最初分配从效率上看无关紧要。第二,交易成本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法定产权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无关紧要。第三,完全竞争论。只要产权能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进行交换,法定产权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无关紧要。

二、科斯定理的借鉴意义

关于科斯定理能否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所借鉴,一直是经济学界所争论的一个问题。我认为,科斯定理之所以能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所借鉴,根本原因在于它所涉及的产权和经济效率等范畴为社会化大生产所共有,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所共同关心的范畴。

首先,科斯定理所讲的产权,按西方学者的权威性解释:“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2〕通俗地说, 产权是指社会约定俗成的习惯或法律所赋予人们对某种财产拥有和可以实施的一定权力或权利。这里所说的财产可以从不同角度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例如,按产品的最终使用价值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品和消费品;按物品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自然物品和劳动产品;按照存在方式不同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实物财产和价值财产;从再生产角度看,可分为生产要素和生产品,或者分为生产资料和流通资料、分配资料和消费资料,等等。这里所说的权力或权利,既指对这些不同类型的财产本身所拥有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和相应的受益权,也指人们拥有的对这些财产所派生的有形、无形的物品或作用的受益权和不受损权。我们知道,马克思原来是学法律的,他转而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之一,就是 1842 ~1943年间德国莱因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方纠纷讨论中涉及的产权问题。因此,说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是不符合实际的。马克思从各种产权关系中抽象出生产资料所有制,认为产权关系是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而产权或所有权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用语。用马克思主义的产权观点来分析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我们首先应当指出,西方产权概念的最大缺陷在于,没能从各种所有权或产权关系中突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地位,因而,在财产的各种权能中,西方学者没能看到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最重要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权能,而其他权能如支配权、外置权和收益权都是派生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西方学者所谓的产权,是在不言自明的私有制前提下的资产营运范畴。

其次,科斯定理所谓的效率是资源配置概念。当社会经济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已经没有任何办法在不损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的条件下来改善任何其他一个成员的福利,这种状态被称为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是最有效率的状态。相反,如果存在这样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在不损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的条件下,改善任何其他成员的福利,这种状态就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或不是最有效率的状态。可见,西方学者所讲的效率是指采用成本最低的资源配置方法来生产消费者最需要的东西。有一种权威的观点为认为,科斯和其他西方学者所讲的这种效率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劳动生产率效率根本不同,因此,科斯定理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驴头不对马嘴。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概念绝不仅限于劳动生产率。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仅全面深刻地论述了劳动生产率概念,而且还分别从微观、宏观方面论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概念。诸如产业资本循环正常进行的条件、资本周转速度以及企业利润率等微观效率概念;诸如社会总资本简单再生产、扩大再生产的条件、部门利润率以及社会平均利润率等宏观效率概念。当然,在诸多效率概念中,劳动生产率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但是用劳动生产率来代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概念,无论如何,不能说不带有片面性的。其次,西方学者所讲的资源配置效率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包括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其中劳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是劳动生产率。例如,阿瑟·奥肯说,“对经济学家来说,就象对工程师一样,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一旦社会发现一种以同样的投入可以得到更多的产出品(当然其他产品并不减少)的途径,那它便提高了效率。”〔3〕可见, 阿瑟·奥肯的效率概念并不排除一定量劳动作为投入而取得更多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效率。况且,奥肯还曾说过“多生产某一样东西,意味着使用了原可以用来多生产其他东西的劳动力和资本。”〔4〕因此, 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西方经济学中所讲的效率包含了劳动生产率的效率概念。当然,我在这里证明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率包含了劳动生产率的效率概念,并不是说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率范畴完美无缺。第一,西方学者将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土地生产率等置于平行的地位,没有突出劳动在诸多生产要素中的能动作用;第二,西方学者将效率的衡量标准归结为:a.交换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条件,b.生产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条件,c.交换和生产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条件。这些条件都是奠定在庸俗的序数效用论基础上的。我在这里证明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率概念包含劳动生产率的效率概念,只是想证明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率概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促进效率的理论有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共性的东西。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能够被我们批判地加以吸收借鉴。

再次,经济效率与产权明晰关系如何?换言之,科斯定理有无科学成分?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产权明晰与效率关系不大,甚至无关,国营企业效率提高的关键不在于产权明晰。显然,这与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相抵触的。然而,这决不是用一句“与中央精神不符”的政治词句所能解决的。这里涉及的是对科斯定理如何认识的问题。科斯定理,尤其是科斯第二定理强调产权和法律制度等安排对资源配置有重要影响,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重要反作用的唯物史观。不过以往的马克思主义者往往着眼于社会关系本质层次上的制度,而科斯等西方学者由于其阶级局限性只着眼于运行层次上的制度而已。西方学者可以在私有制这个资本主义本质层次上的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探讨运行层次上的制度变化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同样,我们也完全可以在公有制为主体这个社会主义本质层次上的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研究运行层次上的制度创新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明晰与搞私有化决不可同日而语。借鉴科斯定理中的科学成份,明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核心与关键。

注释:

〔1〕〔美〕R·Coase:《社会成本问题》, 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页。

〔2〕〔美〕阿梅恩·A·艾尔奇安:《产权》,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卷,第1101页。

〔3〕〔4〕〔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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