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应改变“国有”性质_商业论文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应改变“国有”性质_商业论文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应当改变“国有”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质论文,商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者认为,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营”、“国有”是一种失误。而近几年来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各种改革大多未突破“国有”这个圈子,使许多国有小型商业企业仍然处境维艰,难以为继。为此,作者提出,应当以卖给职工为主,改变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国有”性质,其主要方向是实行股份合作制。作者还进一步分析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独特优点以及在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抓大放小”,小的如何放?对此,笔者仅就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提出一些想法。

一、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营”、“国有”是一种失误

据1993年统计,全国国有商业企业和归口管理的大集体企业(不含供销社)约有100万职工,24万个核算单位,平均每个核算单位才46 人。除了少数大中型商店和批发企业外,绝大多数是几十人,几百平方米、甚至几十平方米的小副食店、小杂货店、小食品店、小百货店、小饭馆等。这是因为商业企业的突出特点是要接近和便利消费者,必须点多面广。同时,它们不象工农业生产面对的是“物”,它们面对的是“人”。它们以手工劳动为主,以零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主,规模小、设施简单、生产力水平不高,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因此,用“国营”、“国有”来经营这类企业是同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水平这一经济规律相左的。

50年代前期实行以国营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活跃,人民生产生活方便。但是后来对私改造搞过了头,把众多的小门小店组成为大集体(实为二国营),甚至升为国营。20多年计划经济体制,在城市里国营商业一统天下,建立和布设了一大批国营小网点,如粮店、副食品店、杂货店等,还有伸到农村的粮站和食品收购站等。其实那是一种失误。不然1978年以后又倡导恢复和发展个体和私营,现在2000多万个体户和一大批私营商店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它们的在繁荣经济,改善和方便人民生活方面,功不可磨。既有今天的多种经济成分,何必有当初的对私改造,20多年走了一个大弯路。实践证明,50年代初期和1978年以后这两个时期的政策是正确的。

二、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要害是改变其“国有”性质

10多年的改革,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先后实行了改、转、租、包等多种形式的改革,采用“改”和“转”这两种形式改成为集体企业的有少数企业,采取租赁和承包的企业比较多。近2、3年以租赁、大包干为实质内容而抽回流动资金,冠以“国有民营”的作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出现了不顾信誉的短期行为,职工继续保持铁饭碗,出租者放松管理等弊端。10多年试行的多种改革办法,虽各有过某些一时的效果,但总的看来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处境仍然十分困难。

第一,企业外受大中型商业企业和个体户的前后夹击。从经营规模、人力、物力、资金和知名度看,它们比不上大中型商业企业;从经营机制的灵活性和享受定额税的优惠等方面看,它们又赶不上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处于市场竞争极为不利的地位。

第二,企业内部仍然受“大锅饭”和“铁饭碗”的拖累,缺乏生机和活力。几十年来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内部管理无法沿用“国营”的大套办法,特别是劳动工资制度。这套制度非常不适应这些小型企业的特点,表现为管理松散,跑、冒、滴、漏严重,职工懒散,企业经营条件落后,店容店貌陈旧,亏损面宽,不少企业生存维艰、难以为继。

第三,企业领导人和职工受传统观念的严重束缚。“国营比集体好,集体比个体好”等传统观念仍然禁锢着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思路。有的企业领导部门也有类似认识。因此,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都在“国有”这个圈子里绕,总也突不出去。

纵观40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为了走出当前的困境,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要害是改变“国有”性质。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把“国有”改为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使生产关系比较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能够达到发展经济,搞活流通,提高效益,稗益职工的目的。

三、股份合作制带来曙光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商品流通领域,除了对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发展私营商业和个体商业外,对一大批拥有几百万职工的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应当实行多种形式的改革,达到企业改变“国有”性质,职工改变“国家职工”身份的目的。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抓大放小”,对国有小型企业“可以放得更开一些”的精神,在这里笔者特别建议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以卖给职工为主,改变国有性质,实行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点是“共同所有,集体劳动”,可以进一步简单地说成“合资合劳”。企业盈利了,按职工劳动表现给予工资;年终按投入股金多少分红。企业亏损了,职工工资相应减少,同时年终按股金多少分担亏损额。原来的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时,将原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将其全部或一部分卖给全体职工,实行全体职工入股,对一部分卖给职工后暂时剩余的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股的投资。对企业的公积金等集体财产可设立企业集体股。随着企业公共积累的扩大和职工收入的增加,还可逐年分期地把国有股卖给企业和职工。实行这种改革尝试,为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带来了曙光,因为:

第一,这种改革,深入地触及到企业产权再造的深层次矛盾。即通过转让,变“国有”为企业和职工“集体所有”,使这类企业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适应。这种做法是不是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呢?我认为股份合作制的本质是劳动者集体所有,它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发展股份合作制,也是坚持了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二,从实践上看,实行这项改革的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突破了几十年徘徊不前的局面。从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相继实行改、转、租、包、国有民营等改革途径看,虽都有一定成绩,但是绕来绕去,总在“国有”这个圈子里绕,没有看到这些办法的局限性和过渡性。一句话,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最终要改变所有制,从“国有”变成劳动者“集体所有”,调整和恢复到适合它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上来。股份合作制这种改革思路,既不是简单地散伙,把几十万个小企业解体,把几百万职工一下抛向社会,还充分利用了原商店的信誉、管理经验、职工经商本领、商业网络等无形资产,有希望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带来重大突破。

第三,股份合作制本身具有明显优点。首先,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职工多少股,企业多少股,如果国有资产一时不能全部卖出去,国家有多少股,产权很是明晰。权责明确,从企业来讲,能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企业不吃国家大锅饭,职工不吃企业大锅饭;其次,投资者和劳动者一体,职工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一些较早试行这一改革的企业,职工比较爱护集体财产,积极劳动,改善经营管理,节约费用,企业面貌大为改观。同时,因为职工都在劳动现场,能够从集体和个人利益出发,相互监督和抵制浪费现象以及形形色色的跑冒滴漏等事件发生;其三,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并举。这种分配方式,具有很大的内在动力,既能多劳多得,同时,劳动的最后成果还可按资分红。这些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小型商业企业,盈利主要来自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这种与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分配形式,最能够激励职工的主动性和劳动热情;其四,实行股份合作制,能够促成民主决策和职工参与管理的机制。职工都是股东,可以直接选举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和经理。大事由董事(或董事会)决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经理负责。职工有意见或建议可随时向监事(或监事会)、董事(或董事会)反映。企业内部呈现出生动活泼欣欣向荣的内在动力和活力,实质上成为学会民主管理的大学校,能培养会管理的经理人才和素质较高的职工。

四、转制中特别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实行任何一种改革形式都要看到它的适用性和局限性,股份合作制也不例外。不能将股份合作制盲目移植到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大中型商业企业的转制应当是按照《公司法》,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移植到大中型商业企业,人人入股,“共同所有”倒是实现了,而由于人员太多,劳动现场分散,却难以实现“集体劳动”了,变成只能“合资”不能“合劳”,失去了股份合作制的原义。但国有小型商业企业也不能按照股份制的一般做法在本企业外部集资,那样就只是“合劳”而没有“合资”,也不是确切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了。

第二,要严格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银行和企业上级管理部门等参加,由具有国家授予评估资格的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进行科学的、公正的评估。评估结束后经过公证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算有效。因为这种转制是将本店国有资产卖给企业职工,容易出现只顾一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偏差。

第三,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以后,职工身份要由国家职工变为企业职工,不能继续端“铁饭碗”。职工工资由企业作为档案保存。对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劳保、福利等待遇,凡已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市、县,应由社会保障体系负责,企业与职工定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金;对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暂时可由企业自身负责。在转制过程中有的职工愿意退职的,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助,该补助可由出售本店国有资产的收入抵补,不能搞“停薪留职”。

第四,在现行体制下,要摸索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管理的可行办法。一是,可以由原来管理这个企业的商业行政部门继续指导管理,但须改变管理的内容和方法;二是,可以由这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自行组成行业协会一类的民间组织,对共性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自律管理;三是,可以由这些企业自愿集资组成经济联合体,如联营公司或连锁企业,以办理统一大批量进货、业务指导等工作,发挥群体效益。

标签:;  ;  ;  ;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应改变“国有”性质_商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