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新世纪法治的大势所趋(下)_法律论文

展望新世纪法治的大势所趋(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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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中国法律史学会在重庆成功地召开了学会成立20周年庆祝大会暨'99学术年会,与会者120余人,提交论文70余篇,是20年规模最大的一次学术会议。20年来,中国大陆从事法律史教学和科研的人员已达600余人,出版专著、教材、工具书50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6000余篇,其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了国内学术界广泛的承认。老一辈法史学家关于一定要使中国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心的期望正在变为现实。

但是,我们又要看到,中国法律史学面临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冲击,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化,法史学几乎要失去生存的空间。我们应该怎么办?我认为,首先是如何去“综合创新”?怎样“重塑中华法系”?为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律文化,必须继续深入挖掘、整理和重新认识传统法律文化中一切合理的有用的东西,并且努力去做传统与现代的整合工作,或者说实现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治的创造性转化。同时,也要注意批判地吸收西洋法律文化中能够为我所用的合理因素,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资源和借鉴。历史证明,排斥西方文化的国粹主义和全盘西化的民族虚无主义都是错误的,折衷主义的“中体西用”或“西体中用”也是行不通的,科学的态度是“综合创新”。其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采用新思路和新方法,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现在,有的主张法史学要做到“纪世致用”,也就是说为现实服务,但怎样服务,我们过去是有沉痛教训的。我认为,法史学应该同部门法学、应用法学结合,比如开创民商法史学、刑法史学、经济法史学、诉讼法史学的法学新天地。再比如,不仅要注意典藉这些“死法”的整理与研究,而且还要广泛调查和研究各个民族生活中的传统、习俗等“活法”。还有现代西方法学富有创见的东西亦应积极借鉴,比如芝加哥大学法学院H·科斯教授开创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就值得我们参考。第三,法史学要继续不断地展示自己的成果,用事实证明法史学虽不是也不必要成为“显学”,其地位是别的学科不能取代的,轻视法史学的观点和做法是片面的、错误的。

倪正茂(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世纪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期盼

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中国的法律史研究工作者在几近荒芜的废墟上艰辛耕耘,取得了可观的成绩。至少,那几百部专著与教材,就填补了研究的空白,解救了法学教育的燃眉之急,历史将记住耕耘者的功绩。

但是,毋庸讳言,其中的问题也不少。因此,我们必须针对有关问题,探讨新世纪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期盼,改进我们的研究工作,力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窃以为,中国法律史研究工作的改进,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个方面属于理论层面,即用什么样的观点指导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新世纪对中国法律中研究的期盼,在指导理论的层面上,主要有三点:其一,中国法律史是中国人解放自身的历史;其二,中国法律史是不断民主化、科学化的历史;其三,中国法律史即中华法系发展史。

第二个方面属于技术操作层面,即在什么样的基础上进行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论从史出”,我们必须求助于法律史实,使第一层面的三大理论饱满生动起来,这就需要全面地收集资料并加严格的考证。因此,新世纪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务须以“而今迈步从头越”的精神,从全面地收集资料并严加考证的基础工作做起,力求以崭新的面貌向世人奉献我们的研究成果。

黎国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本刊原首任主编)

同气相求,共创中华法学辉煌

我们这一代法学家十分有幸,欣逢千年之交、世纪之交。对未来千年和百年的前景和走向,当代一些权威的未来学家纷纷预测:有的说21世纪是大西洋的世纪,美国的世纪;有的说21世纪是亚洲的世纪,中国(或华人)的世纪;也有人说21世纪是美国、中国、西欧、俄罗斯争雄的“全球世纪”。这些议论我们可以不管,但有一点是肯定无疑的,即在新的千年内,具有五千年文明而近二百多年落后备受欺凌的“中央之国”和中华民族,必将重新崛起,实现伟大复兴,成为国民生产总值大大上升的“富强大国”和科技发达、勇于进取的伟大民族,对世界文明和人类进步作出应有的独特贡献。

站在新千年的大门口,忧国忧民的法学家不能不沉思:在实现振兴中华、走向法治新世纪的伟业中,我们应当作出怎样的贡献?当前要做好哪些工作?上面,许多蜚声国内外的同行专家发表了不少精辟的见解。笔者作为我国法学战线下岗不离队的一名老兵,冒昧提出一个长期奋斗目标和当前做好四件事的构想,与同行切磋。

一个长期奋斗目标是: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国际上,联合各国进步法学家,促进世界法治大同社会的到来。不言而喻,这是一项十分光荣而又十分艰难的任务,需要几代乃至几十代人锲而不舍的努力才能告成。

为了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当前要着力做好四件大事:

其一,树立并从理论上阐明一个新观点,即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法律全球化。全球经济需要世界通行的新规则,特别是当今知识经济的崛起,在全球修建起一条条科技交流的信息高速公路,更需要寻求和完善全球市场新“交通规则”,也就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法律制度。为了实现科技强国梦,我们这一代法学家必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快马加鞭,努力探索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新问题、新理论。

其二,重新塑造反映时代新精神的中国法学新体系,即将法学区分为私法理论、公法理论和社会法理论三部分,并以民商法(私法)为基础和重心的新法学模式。它扬弃了以刑法为中心的中华法系的旧传统,又区别于反映计划经济要求、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私法的前苏联的法学模式。这是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对这个问题,我在拙作《法学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中作了较充分说明,并按此新思路初步构建了我国法学的基本框架。这里恕我不展开论述。

其三,正确解决好长期困扰人们的一个带根本性、全局性的难题,即党法关系问题。正是由于党法关系的错位,才导致斯大林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恶果和中国“文革”的巨大灾难。现在是亡羊补羊的时候了。我们这一代法学家要敢于走出传统法学的误区,破除“以党治国”(邓小平对此口号作过深刻批判)的陈旧观念,走彻底依法治国之路,做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并行不悖,既坚持执政党依法领导,又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和尊严。

其四,在法学研究上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即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回到马克思,超越马克思。近来西方一些著名理论家和媒体在评述过去一千年的成就时,把马克思称为第二个千年的思想伟人和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在法学方面也是如此,他撰写了400多种法学论著,创立了代表劳动群众根本利益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堪称法学史上独树一帜的科学巨匠。即使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也绝不会减失。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率先提出和论证了商品经济“全球化”及其后果。正如马克思所预言,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不能不看到其负面作用,如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滥用资源和破坏环境,强国争夺市场和资源引发战争,等等。要从根本上消除经济“全球化”造成的社会“超级灾难”,只有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和法学才能提供有效良方。

田平安(本刊主编)

编后语

此次笔谈会之所以比较成功,全赖各位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我相信,各位精辟的论点和见解,广大读者将会受益匪浅。也许存有不同意见,但在坚持原则前提下的兼容并包、兼收并蓄乃学术繁荣的必由之路。不同见解的争鸣不正是推动21世纪法学事业前进的助力吗?

是的,由人治走向法治是一个漫长、痛苦、曲折的过程,但潮流所至,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只要国人努力奋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有的来稿原文较长,由于版面所限,我们作了一些删节。如对来稿摘编不当,敬请作者谅解。我诚恳地代表编辑部向诸位作者表示衷心谢意!祈望各位专家以后继续对本刊给予关爱!

收稿日期: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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