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出台《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贴息政策稳定 贴息范围扩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部论文,管理规定论文,中央财政论文,林业论文,国家林业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日前出台《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原《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今年各地和有关单位新增林业贷款项目申报中央财政贴息,一律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安全管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贴息范围也更宽。
财政部2003年实施的《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其贴息范围基本限定在林业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新《规定》所列贴息范围和对象包括: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新《规定》在五个方面体现了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对林业的扶持。
一是稳定了财政贴息政策。我国林业信贷贴息政策自1986年设立以来,基本上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限5年调整一次。新《规定》取消了上述时间限定,实现了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是取消了对银行的限定。林业贴息贷款自设立以来,中央财政一直仅限于对农行贷款给予贴息。新《规定》取消了对银行的限定,各类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均可享受贴息。
三是取消了对造林贴息对象的限定。以前,中央财政仅限于对林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造林项目贴息。新《规定》对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四是扩大了贴息范围。新《规定》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后续产业项目,以及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林农和职工个人多种经营贷款项目纳入贴息范围。
五是解决了足额贴息问题。过去贴息政策虽然明确规定了贴息年限,但由于受贷款项目落实月份晚以及跨预算年度计算贴息等因素的限制,贷款项目实际贴息额往往小于其规定应贴息额。新《规定》对林业贷款采取了按整年而不再按月贴息的办法,有效解决了贷款项目足额贴息问题。
新《规定》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贴息率1.5%至6%不等,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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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项目及其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于上年度12月以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报单位和申报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金融和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的贷款项目,会同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国家林业局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列入该建议计划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与有关金融部门协调落实项目贷款。落实了林业贷款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于每年10月以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按要求提报有关申报贴息材料。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申请贴息资金。国家林业局对项目单位和个人申报贴息材料审查确认后,向财政部提出拨付贴息资金建议。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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