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中立_社会学论文

论价值中立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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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中立,又称价值无涉,自从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以来,就一直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论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价值中立的理论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被正式引介到我国学术界,并引起了我国社会科学界的广泛关注。于是“价值中立”也与它在西方学术界的命运一样,我国学术界也对其褒贬不一,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赞成者认为,“价值中立作为一种从事科学探究的规范性原则即研究者应持的立场,强调科学探究的客观性和自主性。”(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以后, 凡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该文。)反对者认为,由于“价值中立”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但又有局部合理性(注:郑杭生:《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3期。), 因而韦伯的“价值中立”和他的“价值关联”一样,本身就带有“乌托邦”的性质(注:参见侯均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的价值思想》,《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5期。);而且, 只要谁坚持“价值中立”,谁就无法摆脱“价值中立悖论”的困境(注:参见郑杭生:《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序董驹翔主编的[社会学]·答我的一些批评者》,《社会科学研究》,1991年第4期。)。

在我国社会学界乃至社会科学界,如果仍然盲目地主张“价值中立”,甚至认为“价值中立”是社会科学的“规范性原则”,以为“价值中立”在国外是一个得到一致承认的、普遍的方法论原则,我们认为,这样做不仅不能“时刻保持一种理智的谦逊,走出乌托邦”(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 以后,凡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该文。),而且,在“社会学与哲学之对话,方兴未艾”(注:金耀基:《范典与社会学之发展》,载李明 、黄绍伦主编:《社会学新论》,香港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2页。)的国际学术潮流中,仍将“价值中立”当成一种新的教条,则是思想僵化的另一种表现,并“对中国的社会科学实践是有害的。”(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以后, 凡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该文。)

赞成“价值中立”的学者是如何论证其合理性的呢?这里,我们主要以一篇题为《为“价值中立”辩护》(以下简称《辩》文。据称,该文对“‘价值中立’作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和大胆的辩护。”(注:郑杭生:《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3期。))的论文为例,分析其论证的逻辑。 《辩》文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第一,所有的科学研究结论都应是独立于研究者的价值立场的,因为“科学是关于经验世界的非个体的普遍有效的知识”(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 以后,凡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该文。);第二,“现代自然科学大多已经具备了有效的研究方法体系避免价值倾向的入侵,”(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以后, 凡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该文。)即现代自然科学已经达到了“价值中立”的“科学”要求;第三,社会科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当然应该采用与自然科学一样的研究原则——价值中立原则,由于“就社会科学而言,至今还没有一套严密的研究方法和程序可以有效地摒除研究中的主观臆断,因此强调科学探究的客观性和自主性是有其针对性和合理性。”(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 期。以后,凡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该文。)简言之,《辩》文的逻辑推理过程就是:既然自然科学大多能做到排斥主观性、坚持客观性而实现“价值中立”,社会科学理应同样如此。但这样的逻辑推理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自然科学是否真的能完全摒除主观性?如果不能,我们当然也不能要求社会科学做到这一点;第二,社会科学是否应该与自然科学采用同样的研究原则和研究方法?换言之,二者是否存在重要差别,使之不能简单地同等对待?简单地回顾一下近代科学发展的历程,就不难发现《辩》文论证逻辑的历史渊源。

在科学发展的历程中,伽利略的贡献是特别重要的,他不仅是经典力学的创立者,而且他将科学实验提高到真正科学的水平上,从而使这一方法得以普遍应用,成为近代自然科学的一种独立的、经典的研究方法;同时他将实验方法与数学方法成功地结合起来,因而成为近代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奠基人。再经过开普勒、惠更斯、牛顿等科学巨人对物理学所作的臣大贡献,使物理学获得了“科学之王”的美誉。正是由于有一代又一代科学伟人的伟大科学发现和发明,才使人类从宗教的奴役中一步步地走向理性的王国。科学在与宗教的较量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到了19世纪,以物理学为首的自然科学的社会声誉达到高峰,自然科学几乎成了科学的代名词,物理学则成了所有科学的楷模。在当时的学者看来,实验方法加数学模型等于科学研究方法,思辩性与主观性完全被排斥在科学研究方法之外。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法国哲学家孔德极力主张要象物理学研究自然现象那样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从而提出建立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构想,甚至仿照力学研究内容将社会学区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注:参见郑也夫、李强:《西方社会学史》,能源出版社1987年版,第6—8页。)。尽管孔德曾当过中学物理学教师和数学教师,熟知当时的物理学和数学知识,但他除了极力主张和提出几个诸如“社会静力学”、“社会动力学”这样带有明显模仿物理学痕迹的名词之外,他并未身体力行地将物理学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学研究中来。虽然如此,提出社会学概念并为之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努力,孔德还是有所贡献的,并因此而使社会学带有浓厚的实证主义色彩。在孔德看来,社会学是与物理学等自然科学比肩而立的科学,而物理学完全排斥思辩性与主观性,没有“价值判断”的立足之地,因而在孔德那里,根本不存在“价值中立”的问题。韦伯之所以提出“价值中立”的问题,是因为他清楚地看到了孔德社会学理论的失足,看到了社会学与自然科学存在的区别。

韦伯认为将价值判断完全排斥在科学研究之外的做法并不正确,科学并没有摆脱预先的假设,而“预先假设”其实就是一种价值判断。韦伯指出,“自然科学,例如物理学、化学和天文学,预先假设了以下做法是自明的:就科学能够构成它们的意义来说,掌握宇宙事件的终极法则,是值得做的事。”(注:M.韦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不仅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科学不能摆脱预先的假设,而且,“这一预先假设无论如何是不能证明的,而且也不能证明这些科学所描述的世界的存在是有价值的。”(注:M.韦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尽管韦伯认为科学研究中并非完全价值无涉,因为“科学致力于获得‘有价值的结果’,也就是具有科学意义的在逻辑上和事实上正确的结果;更进一步说,论题的选择本身已经包含了‘评价’。”(注:M.韦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但他仍然坚持认为把纯粹从逻辑上可推演的断定和经验事实断定与实际的伦理价值判断或哲学价值判断区分开来的观点是正确的,他认为经验事实与实际评价“这两件事在逻辑上是完全不同的,把它们看作同一的东西是把质上完全不同的东西混淆了。”(注:M.韦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概言之, 韦伯虽然不同意社会科学完全将价值排斥在外,但他相信在研究过程中,经验事实与价值判断是可以区分的,即“价值中立”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这就是韦伯关于“价值中立”问题的核心思想。此外,韦伯还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异同作了分析,他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关心的是心理的和精神的现象,而关于这些现象的移情理解无疑是与一般精确自然科学的方案或力图解决的问题明显不同。”(注:M.韦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虽然韦伯看到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反对孔德将社会学与自然科学等量齐观的做法,但他一生的工作却在努力使主观性行动的研究成为一门客观的科学(注:金耀基:《范典与社会学之发展》,载李明 、黄绍伦主编:《社会学新论》,香港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26页。),终究没有能够脱离实证主义的窠臼。

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即使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互动也是不可避免的。根据量子论创始人之一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你不可能知道一个原子、一个电子或一个什么东西在什么位置上,同时又知道它在如何运动。你可以问原子在哪里,并得到一个有意义的解答;或者,你可以问原子在如何运动,并得到一个有意义的解答。但是,“原子在哪里,它运动得多快?”这种问题是没有答案的。位置与运动(严格地说是动量)构成了微观粒子实在性两个互不相容的方面。量子论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玻尔认为,原子的模糊世界只有在受观察时才变成具体的实在。没有观察时,原子就是一个幽灵。只有当你看它时,它才变成物质。观察所造成的实在是与观察者以及观察者所选用的测量方法分不开的。这就是说,量子论不仅不承认有纯“客观”的存在,并对决定论予以毁灭性的打击,而且对“因果性说明”提出了质疑。根据量子论,在没有因的情况下也可能有果(注:参见B.戴维斯:《上帝与新物理学》,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10页。)。而如果按照《辩》文对科学研究是作“因果性说明”的理解,那么该怎样解释宇宙大爆炸这一结果的原因?又如何解释某个电子此刻为什么出现在这一位置而不是另一位置的原因?因此我们认为,执着地探究“因果性说明”并非科学研究的唯一任务,有些时候,如研究微观世界的时候,甚至根本就不去寻求“因果性说明”。在爱因斯坦看来,“我们目前应用因果原理的粗糙办法是十分肤浅的”,而且,“迄今所流行的因果原理的表达方式是相当不成熟的。”(注:《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 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01—302页。)关于科学的任务,著名理论物理学家霍金曾说过:“事实上,我们已经重新将科学的任务定义为发现能使我们在由不确定性原理设定的极限内预言事件的定律。”(注:S.霍金:《时间简史》,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页。)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辩》文的论证逻辑,与其说是韦伯“理解社会学”式的,倒不如说是孔德“实证社会学”式的;《辩》文为“价值中立”所作的辩护,与其说是科学的、客观的分析,倒不如说是一厢情愿式的主观臆想;《辩》文对科学的理解不仅与现实不符,而且也是陈旧。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现代科学的研究表明即使是自然科学也不能完全排除主观性,机械地将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割裂开来是一种错误的理念。《辩》文将科学知识是“非真即假的”论断奉为圭臬(光既具有粒子性又具有波动性,即光的波——粒二象性,就不是“非真即假的”),将“因果性说明”作为经验科学的唯一任务,只能说明作者对现代科学的发展缺乏足够的关注。并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混同起来,以为凡适用于自然科学的要求理所当然地也适用于社会科学,似乎社会科学作为一门科学,在研究对象、研究原则与自然科学是完全相同、并无二致的。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为什么在自然科学界从来没有人像社会科学界这样,热烈地主张“价值中立”并将其作为“一种从事科学研究的要求”呢?其实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这种区别还不小,尽管《辩》文也说:“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的不同之处不仅仅在于其更为复杂、易变,而且在于它们同研究者之间存在着更为直接的价值的利益的关系。”(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以后, 凡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该文。)遗憾的是,作者从这一有价值的发现出发却得出“这很容易诱使人们将这种关系的考虑置于事实本身的考虑之上。”因而,“价值中立”才显得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如此重要和必要这样的结论(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 以后,凡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该文。)。在《辩》文看来,社会科学存在一条唯一的通途,社会事物存在唯一的、客观的真相,坚持“价值中立”是找到这一通途、发现这些真相唯一的、“科学”的、有效的手段。但我们认为这种研究态度却不可取。

应该承认,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也是科学。但由于其客观性不如自然科学,因而傲慢地宣称社会科学不属于科学;或者谦卑地将科学的桂冠拱手让出,再或者倔强地以自然科学为楷模,不管不顾地要求社会科学具有与自然科学同等的客观性,都是对“社会科学实践有害的。”实际上,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不遑多让,它们都是以把握事物的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规律性作为研究目的;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客观存在的研究对象进行逼真性概括,或为人类进行这种逼真性概括提供了模型;都是人类长期探索、研究和思考的智慧之果;都是人类理性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积极作用(注:参见郭星华:《试论社会学的科学性》,《社会学与社会调查》,1989年第6期。)。当然, 我们在看到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具有科学性的共性的时候,还应该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显著区别。诚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虽然在自然科学里,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也不是截然分离的,但在社会科学里,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的互动更为密切。在考察社会发展、变化规律时,在观察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众多的社会科学家由于各自所处的历史时代不同,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世界观、价值观的不同,他们的思想和所建构的理论无一不打上历史时代和价值观念的烙印,要想排斥价值做到“价值中立”无异于天方夜谭。事实上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有那一位社会科学家曾经做到过“价值中立”,没有,一位也没有!不管人们是否愿意看到或者愿意承认这一点,事实就是这样。有时候,社会科学家们并不一定公开声明自己的价值观,但他们的价值观至少是隐含的。诸如:民主、自由、人权、法制、秩序、进步、科学、理性、客观、知识、效益、效率、公平、公正、伦理、道德等等。这些价值观充斥在各种社会科学著作中,而《辩》文也不例外地“处处表现出十分强烈的价值倾向和个人好恶。”(注:郑杭生:《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3期。)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显著区别还在于,二者相较社会科学受到的时空限制更大。以物理学为典范的自然科学的显著特征就是严密、精确和可重复性,受时空的限制比较少。如果我们今天重复17世纪伽利略在比萨斜塔做过的自由落体实验,得到的结果将和当年的结果一致。当然,这不是说自然科学理论就是永恒不变的绝对真理,自然科学也有一个不断修正、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例如,牛顿力学能很好地适应低速运动的时空,一度被人们奉为经典。但是,在高速运动(物体运动的速度等于或接近于光速)的情况下,就只能应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那里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的,产生所谓“钟慢效应”和“尺缩效应”。相比之下,社会科学研究受到的时空限制就要大得多。每一个国家、每一个地区、每一个民族、每一个社会阶层都会在共同的生活中产生自己独有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形成特有的社会文化,这种社会文化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正因为如此,韦伯认为我们企图对某件事作“科学的”辩护在原则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关于世界的各种价值领域彼此处于不可调和的冲突之中。”(注:M.韦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社会文化还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不断地变化,因为,“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0页。)虽然自然界也存在差异,也有变化,但与人类社会的文化差异和变迁相比,有时可以小到可以忽略的程度。但对于社会科学来说,文化差异的细微的忽略也许意味结论的完全错误。试想,我们能把美国社会学家研究的美国人的人际互动模式照搬到中国来吗?

社会科学家在进行研究时,实际上遵循的并不是“价值中立”的研究原则,而是理论“范式”( Paradigm,亦称范典)原则, 即在某一个或几个理论范式的指导之下从事具体的研究工作,研究过程当然不是“价值中立”的,凡与自己坚持的范式不合的就要批判甚至拒斥。例如,坚持社会冲突论范式的学者,很难接受结构——功能主义范式的观点。不知《辩》文的作者认为这两种范式,那一种更“科学”、更“客观”?范式这一概念,社会学家默顿(R.Merton)于20世纪40年代使用过,但这一概念受到广泛关注则是科学哲学家库恩(T.Kuhn)在1962年出版《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之后的事。库恩将范式看作是得到科学共同体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它在一定的时期内,为科学共同体的成员提供了模范性的问题和答案(注:T.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英文版),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第5页。)。 与某些形成了垄断性范式的学科相比,社会学属于“多元范式的科学”,结构——功能论、社会冲突论、现象社会学、本土社会学、符号互动论、社会交换论等都是社会学的研究范式,这些范式有时相互补充,有时又彼此冲突,但这丝毫不影响它们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其中,现象社会学与本土社会学有力地揭示出社会与自然之不同:社会是人之行动的产物,而自然则不是,故不能视社会为“第二个自然”(注:金耀基:《范典与社会学之发展》,载李明 、黄绍伦主编:《社会学新论》,香港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3—25页。)。

至此,我们已经看到了《辩》文所极力主张的“价值中立”,不仅在逻辑上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在实践中也行不通。与其说“价值中立”是科学研究中的“规范性原则”,不如说是科学研究中的神话。我们与其坚持空中楼阁的“价值中立”,不如实实在在地区分清楚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异同,根据社会科学的特性,依据某一理论范式,努力对客观存在的研究对象进行逼真性概括。

在对赞成“价值中立”的观点进行了一番批评之后,为了避免误解,笔者有必要声明,笔者与《辩》文的分歧,并不在于要不要科学性,而在于科学性到底是什么?笔者也不反对科学的客观性,主张毫无节制地在科学研究中掺入研究者的主观意志,更不是要反对科学本身。笔者想要说明的无非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不可分离性,以及社会科学由于具有其独特性,因而不能简单地与自然科学混同起来。正如科学哲学家K.波普尔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科学中,我们面临着观察者与被观察者之间、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充分的而复杂的相互作用。”(注:K.R.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笔者相信,“感官揭示出来的世界,是现象的世界、外观的世界,不一定是终极实在的世界。”(注:W.C丹皮尔:《科学史》,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第276页。 )笔者不相信科学有唯一的“因果性说明”任务和科学知识是“非真即假的”教条,而愿意相信:“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宇宙,宇宙通过每个角度显示的都是不同侧面。从一个角度我们把它看作精神世界;从另一个角度则把它看作物理世界。”(注:A.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8页。)

其实,不仅在科学研究中纯粹的客观性是不存在的,纯粹的主观性也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的思想宇宙并不是孤立于我们的物质宇宙之外的,而是与物质宇宙有着强有力的联系的。我们的精神借助于我们的感官接收到持续不断的信息流。信息流进而产生了精神活动,或是刺激新思想的出现,或是重新组织现有的思想。”(注:参见B.戴维斯:《上帝与新物理学》,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我们不妨参照韦伯的“理想类型”的思想,将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看成是一种“理想状态”——一种永远不可能达到,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的状态。在韦伯看来,“专门方法论的最重要成就,就是使用‘理想类型’建构起来的关于具体学科的对象与方法概念。”(注:M.韦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 )我们可以把“理想状态”的客观性作为一极,把“理想状态”的主观性作为另一极,离客观性越近则离主观性越远,反之亦然。如果将人类的知识体系分为自然科学(包括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质学等等)、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历史学、哲学等等)和艺术(包括文学、音乐艺术、绘画艺术等等),按接近客观性“理想状态”的状况,可以将各种知识体系排成一个连续谱,自然科学离客观性“理想状态”最近,社会科学次之,艺术离得最远。换言之,在人类知识体系中,自然科学的客观性最强,其中尤以物理学的客观性为最强;社会科学虽然也具有客观性,但不如自然科学强,这是由其研究对象的特性决定的;艺术的客观性最差而主观性最强,正如自然科学研究里不是只有客观性而无主观性一样,艺术领域里也不是只有主观性而无客观性,艺术家毕竟也是生活在现实世界里而不是在虚幻中。但是,艺术的研究对象不一定都是客观实在的,这一点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例如,对于绘画艺术家来说,他“并不是为了掌握色彩的比例才使用他的眼睛,相反,他涂抹色彩的目的恰恰就是为了给眼睛制造一个视觉幻象,也只有这个幻象(而不是色彩),才是艺术品”(注:L.阿恩海姆:《艺术与视知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因此,“运用人文的手段来认识世界,不仅不排斥情感,反而要诉诸于情感。”(注:肖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29页。)

韦伯对科学与艺术的区分曾经有过十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科学总是与进步相联系的,而在艺术领域则没有同样意义上的进步。真正的艺术永远不会被超越,而科学不仅能被超越,而且要求被超越(注:M.韦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6页。)。确实,艺术有不可超越的顶峰,艺术上的后来者只有可能另辟蹊径、再创新的高峰,不可能超越前人创造的艺术高峰,如贝多芬、巴赫、舒伯特等人的古典音乐无人能超越,我国的唐诗宋词同样无人能超越。科学领域里,即使伟大如伽利略、牛顿、爱因斯坦,也一样能被超越。不过,韦伯将科学与艺术截然分开的做法并不可取,因为他明明知道“理想类型”只是一种“精神的产物”(注:M.韦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科学与艺术的分类何尝不是一种“理想类型”,怎么能够将人类知识体系中的科学与艺术截然区分呢?从天体运动的秩序美到物理定律中数学表达形式的简洁美,那里没有透出艺术的气息?谁能说牛顿、爱因斯坦的伟大发现,不是他们创造性地、“艺术”地发现了大自然的奥秘,不是他们个性的张扬?科学不仅不能与艺术分离,恰恰相反,只有科学与艺术有机地结合,才能创造出璀璨的人类文化。自然科学是如此,处在客观性与主观性两极中间的社会科学就更是如此。社会现代化理论中的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都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解释了社会现代化的进程,难道不是一种既“科学”又“艺术”的社会学理论吗?难道不是理论创立者个性的彰显和价值观念的体现吗?依附理论的创立者是第三世界的学者,他们对“核心”地区对“边陲”地区的剥削和掠夺有切肤之痛,谁能说这种情感没有渗入到他们所创立的理论中去?世界体系理论的创立者沃勒斯坦更为坦率,他明确表示:“创立资本主义不是一种荣耀,而是一种文化上的耻辱。资本主义是一剂危险的麻醉剂,在整个历史上,大多数的文明,尤其是中国文明,一直在阻止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西方的基督教文明,在最为虚弱的时刻对它屈服了。我们从此都在承受资本主义带来的后果。”(注:I.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中文版序言,第1页。)再看看所谓的现代化理论, 各种衡量各国现代化程度的指标,都是以西方社会,尤其是以美国社会的标准为标准,处处散发出一股“西方中心主义”的气息(注:参见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看到这些很不中立的例子,不知《辩》文作者作何感想?

总之,“价值中立”作为一种研究立场的主张,在思辩性滥觞的韦伯时代,对于强调社会科学研究具备的客观性、提升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层次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在现代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在社会科学逐渐走向繁荣的中国,中国的社会科学不仅需要“科学”的沉思、冷静,也需要“艺术”的激扬、创造。作为科学研究原则的乌托邦,“价值中立”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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