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建设的哲学思考_精神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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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的新事物。它发展至今不过十几年时间,便已经在全国各行各业普遍开展起来,显现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为什么它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呢?

文明单位建设符合群众意愿。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基本的工作路线。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社会发展的历史,首先而且根本的是生产发展的历史,而推动历史的发展和进步的力量正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我们党提出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文明单位建设,正是遵循这样一条路线,通过组织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自我约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明确规定“文明单位建设活动要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在,各行各业开展的文明单位建设活动,都把精心组织群众参与做为主要的工作方法。比如,在工厂企业里开展的“创文明单位、建文明班组、做文明职工”活动,就是把一个单位的整体奋斗目标,分解到班组和个人,把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远大理想变为爱厂、爱岗的实际行动。每一个职工的行为表现都与整体的荣辱相联系,大家都在一种争先创优、积极进取的氛围中生活。要做一个文明职工,就必须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做到讲卫生、守纪律、保安全、创效益,还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方面都要表现得优秀。否则就不能评为文明职工。要建成一个文明班组,就必须完成工厂或车间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同时,文明职工的数量要达到一定比例。这就自然地把群众凝聚起来了,使他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去努力奋斗。实践证明,凡是这项活动搞得好的单位,大都改变了少数人干、多数人看的局面,职工群众的集团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文明单位这一群众性的特点,决定了创建活动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因而它才成了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基本形式。

文明单位建设坚持了实践第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毛泽东同志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说:“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的反复,才能够完成。”在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其中难免有一些模糊的乃至错误的认识需要澄清和纠正。然而,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只靠传统的说教是不够的,必须组织和引导群众,通过亲身的感受,在实践的过程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澄清认识,更新观念。文明单位建设正是为此提供了有效的载体。《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明确阐示:“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这里说的“群众性”指的是认识的主体,而“活动”则是联系客体的中介。也就是说,主体头脑中的正确认识,是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而取得的。因而,这里所说的“活动”就是实践。这是文明单位建设区别于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显著特征。比如“岗位学雷锋”活动,它不仅告诉人们要学习雷锋,而且引导人们在完成本岗位任务的过程中,以实际行动学习雷锋。再比如“巾帼建功立业”活动,是在广大妇女中开展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每一个参与者,都要以自强不息的精神和孜孜不倦的努力才有可能取得实际的成果。这里的关键是“干”,“干”就是实践。还有“满意在商店”活动、“规范服务达标”活动、“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等等。只要是群众乐于参与,并在参与中受到教育的活动,都作为文明单位建设的活动形式。简言之,文明单位建设是靠活动来组织群众和教育群众的。没有活动就没有实践,没有活动就没有活力。文明单位的实践性,决定了创文明单位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

文明单位建设坚持了辩证统一。人类诞生以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就一直处于对立统一之中。两个文明互为条件、互为作用,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这个历史的长河中,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基础,精神文明对物质文的发展起重大的推动作用。二者之间不分大小、没有先后。既不是单一地起作用,也不是轮流地起作用,总是在互相作用下,推动历史的前进。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提出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江泽民同志也反复强调“在大家忙于集中精力搞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时候,千万不可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在优秀县(市)委书记表彰会上告诫全党:“要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这些都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提出的战略思想。然而,有一些单位,有一些领导同志对此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片面地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为只要把经济搞上去了,精神文明自然也就上去了;或者以为,先把经济抓上去,倒出手再去抓精神文明。凡此种种,都是违背规律的,因而也是行不通的。要贯彻“两手抓”的战略思想,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文明单位建设不乏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从内容上讲,它包括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从形式上讲,它强调两个文明的有机结合;从标准上讲,它考核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文明单位建设,既不是单纯的物质文明建设,也不是单纯的精神文明建设,而是双文明建设。有的单位党政领导明确分工,厂长抓物质文明,书记抓精神文明,还美其名曰:“我抓一手,你抓一手,咱们不就是‘两手抓’了吗!”疏不知,在社会分工上虽然有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之说,但是当落到一个具体单位的时候,很难绝对地分清哪一部分是物质文明,哪一部分是精神文明。因为他们都统一于每一项具体的生产和工作之中。把“两手抓”的战略思想,机械地分割为“两人抓”的做法,势必造成“两层皮”、“两股劲”的局面。有这样认识的行政领导,往往把文明单位建设简单地推给党委书记或党委的办事部门,顶多在时间上、经费上给一点支持,把文明单位建设当作一种装饰甚至当成了负担。这样的创建活动,自然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正确的方法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融合起来,分解到具体的工作中去。每一项具体的任务,都是两个文明的结合点。两个文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而只有真正把“两手抓”作为领导集体的指导思想,党、政、工、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实现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可以说,文明单位建设的过程,是两个文明建设统一的过程。

文明单位建设坚持了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世界上一切事物之间以及每一事物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物质世界不仅是普遍联系的,而且也是永恒发展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这里说的“过程”就是指一个事物的发生、发展的历史。文明单位建设,作为一种广大群众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从它的发生、发展历史过程看,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关于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争先创优活动。它包括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环境建设、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业务工作和经济建设等等,这些任务几乎含盖了一个单位的全部工作任务。然而,这些任务,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没有好的思想道德建设就不会有一支过硬的职工队伍。没有一支过硬的职工队伍就不会很好地完成生产任务。文明单位建设不是一个单位各项工作的总和,它的重要意义在于促进一个单位各种积极因素的有机结合。打一个比方,文明单位建设的效应,好比钢筋混凝土的强化过程,构筑在桥梁和房屋上的钢筋混凝土所以坚硬,是因为它的各种要素是有机组合的,一定比例的砂子、石子、水泥和水,搅拌在一起,浇灌在模板里,到一定时候它就产生了强度;如果还是这些村料,一层砂子、一层水泥、一层石子再倒上一桶水,结果是一盘散沙。因为,前者是有机结合,后者是简单相加。有机结合和简单相加,结果完全不同。在一个单位里也是一样,党政工青各级组织都在抓工作,书记、厂长和工人每天都在干工作,但能否实现诸要素的有机组合,即能否形成一种合力,将决定这个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所以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就在于它从提高人的素质入手,围绕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通过活动把诸要素有机地联系起来,实现最佳组合。因而,单项工作的成绩不能算文明单位,各种荣誉简单地加在一起也不能算文明单位,两个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单位才能算作文明单位。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内涵和外延不仅是联系的,也是发展的。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不断地升华,创建活动的水平也由此不断提高。以哈尔滨市的创建活动为例。在认识和抓法上,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984年初创时期一般地都以环境卫生和精神文明为主要标志,首批评定文明单位时侧重考察的是“五讲、四美”情况,对两个文明是否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注意得不够。难怪人们把这样的文明单位叫作“精神文明单位”。1989年《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把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做为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志。这阶段,很多单位运用了双百分考核的办法,这对于“精神文明单位”的抓法是一个进步。但在一些单位却出现了“两人抓”的局面。1994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通过并颁布了《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提出:“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在“协调发展”的前面,加上了“有机结合”。这是一个质的飞跃。强调了一个单位通过诸要素的内在联系,形成积极因素的最佳组合。至此,哈尔滨市的创建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很多单位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载体,把原来的两条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变成了一个主题。那就是围绕一个中心(经济建设)、带好一支队伍(培育“四有”新人)、培养一种精神(精神支柱)、树立一个形象(整体素质)。充分运用了文明单位建设综合性的功能,单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实践还证明,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不仅是联系的,而且是发展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上一切事物都处在永远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绝对静止的、僵死不变的东西是根本不存在的。文明单位建设也不例外。在内容上,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在形式上,文明单位分级别、论档次,但又不搞终身制。具备条件就挂牌,不够条件就摘牌。历史在前进,社会在进步,文明单位建设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保持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因为文明单位建设是在运动和变化过程中的建设,始终处于运动的过程中,因而它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自己,显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文明单位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百花园中虽然还只是一棵小花,但是它的根深、叶茂,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我认为,幼小并不都意味着脆弱,年轻并不都意味着幼稚,只要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它就具有生长发育的条件。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不仅实践检验是可行的,而且理论上也是有依据的,所以它呈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繁荣、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一定地耸立在世界的东方。在这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作中,文明单位建设这一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一定会越来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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