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地运用“劳动商品”和“劳动商品”的概念?论郑志国的价值扩散规律_资本论论文

如何科学运用“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商品”概念?——兼评郑志国的“价值增殖规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论文,劳动力论文,规律论文,概念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劳动力商品概念

郑志国同志连续在《岭南学刊》上发表的《劳动力价值新探》、《价值增殖新概念与企业经济效益》、《试论价值增殖规律》、《供求关系与价值增殖》、《劳动力价值续探》等文章(见《岭南学刊》1995年第3期、1996年第4期、1997年第1期和第4期、1998年第4期), 研究了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价值和价值增殖等问题,阐述了作为市场经济普遍规律的价值增殖规律。郑志国勇于探索的精神是很可嘉的。可是,他的理论还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本文主要就两个问题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

第一个问题是:“劳动力价值转移”的说法是否符合劳动价值论?是否符合逻辑?《试论价值增殖规律》论述了商品价值形成的三种情况:一是当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不是商品时,二者没有价值,劳动产品价值等于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不包括劳动力价值)。二是当生产资料是商品,劳动力不是商品时,劳动产品价值等于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加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之和。三是当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是商品时,劳动产品价值等于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加劳动力的转移价值再加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之和。该文认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转移自身价值的同时形成新价值的过程叫“价值增殖”。我认为,这些观点是不符合劳动价值论的。

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以《价值增殖新概念与企业经济效益》一文中所举的例子来说,某工人一天的劳动力价值为4元,体现4小时劳动,他一天劳动8小时,形成8元新价值,消耗生产资料48元,体现48小时劳动,生产产品20件。这20件产品有多少价值?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况的说法,当工人为自己劳动,劳动力不是商品时,这20件产品的价值=48+8=56小时劳动(表现为56 元)。如果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的说法,当工人出卖劳动力时,这20件产品的价值=48+4+8=60小时劳动(表现为60元)。由此看来,在劳动力是商品和不是商品的两种情况下,比如资本主义工厂劳动和个体劳动,尽管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总量相同,但商品的价值量却不同。而按照劳动价值论,相同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消耗形成相同的价值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逻辑矛盾。

第二个问题是:能否把劳动力价值理论当作研究市场经济普遍规律的“价值增殖规律”的前提,也就是说,能否把劳动力价值理论看作是研究市场经济规律的一个重要理论?郑志国同志提出的“价值增殖规律”,不是马克思讲的那种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有规律,而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这一规律以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为前提。如果这一前提不成立,“价值增殖规律”就站不住脚。因此,我们就有必要讨论一下,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这些概念是否科学地概括了市场经济的客观现象。

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这些概念是马克思创造的。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的著作中,仍沿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说法,使用“劳动商品”和“劳动的价格”概念,到50年代才开始区分劳动和劳动力。在《资本论》中,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作为专门用语被固定下来。马克思的这一创造,是创立伟大的剩余价值学说的关键之举。我们必须认识,马克思创造和使用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概念,目的是揭露资本主义剥削实质,为无产阶级进行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提供理论武器,而不是为了阐明市场经济的规律。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对于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说是科学概念,但把它们照搬到研究市场经济上来则未必正确。

生产离不开劳动,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因此,劳动和劳动力都是生产资源。如果不考虑市场关系,只从资源的实体来看,劳动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是科学的概念。但是,如果从市场机制运行的角度来看,从资源的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关系来看,对劳动商品和劳动力商品这两个概念则要进行分析,不可等同看待。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中,资源供求受资源价格的调节,资源价格又受资源供求的调节。由此推论,对于劳动资源或劳动力资源来说,其供求应该受工资的调节,工资又受这些资源供求的调节。可是,从理论上分析,能否说工资既是劳动商品的价格,又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我们先来看“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这种说法在对市场经济的分析中是否成立。

劳动力是潜在于人体中的体力和脑力。它表示的是劳动的潜在能力。劳动力有大小之分,但不等于劳动的多少。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一个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劳动力是既定的,但他提供的劳动可多可少。如果说“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则是说,同一劳动力的劳动者,不管提供劳动多少,都领取同量的工资。很显然,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马克思把工资视为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是以工人提供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价值为前提的。马克思提出的关于资本主义工资本质是劳动力价值的观点,是为揭露资本主义剥削实质而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作出反映本质的科学抽象。这个观点用于说明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无疑是正确的,但用来说明市场经济问题则是张冠李戴了。特别是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在本质上要求工资(劳动力价格)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劳动力价值由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包括学习)费用决定。而按劳分配则要求工资由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决定。人们要问:社会主义工资到底是取决于劳动力价值(生活费用),还是取决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由此可见,劳动力商品概念只能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能说明市场经济的规律。既然如此,劳动力价值概念对于分析市场经济规律来说也就同样没有意义。因此,所谓作为市场经济普遍规律的“价值增殖规律”在理论上也就难以立脚了。

二、关于劳动商品概念

与西方经济学只讲劳动商品不讲劳动力商品相反,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只讲劳动力商品,不讲劳动商品。其理论根据主要见于马克思的《资本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七章,马克思对认为资本主义工资是“劳动的价格”的说法进行了批判,其主要理由有三个:第一,商品的价值是生产商品所花费的劳动的凝结,如果说劳动是商品,那就是说劳动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这是无意义的同义反复。第二,商品在出卖之前必须独立存在,可是当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时,劳动并不存在,而当工人的劳动实际开始时,它已不再属于工人,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第三,如果劳动是商品,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资本家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等于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这样资本家就得不到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否则就是否定价值规律。

我认为,以上的前两个理由把劳动作为有形的劳动产品商品来分析,忽视了无形的生产要素商品的特性,这是不妥当的。从广义上说,商品有劳动产品商品和生产要素商品之分,有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之分。劳动是生产要素,是无形商品,具有不同于有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特征。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中,也对生产要素商品和无形商品作过分析。我们可以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来认识劳动商品概念。

(一)关于劳动商品的价值问题

如果说劳动商品有价值,而价值又是由劳动决定,这可说是同义反复,可是,劳动是生产要素,不是劳动产品,它没有价值。马克思对非劳动产品的特殊商品作过分析。比如说生息资本,“就它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或者换一种说法,资本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8页。 以下凡引自《资本论》,只注明卷数和页数)马克思把这种特殊商品称为“资本商品”。为什么说生息资本也是一种商品呢?马克思讲了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资本本身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资本被提供到市场上来,并且货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作为资本来让渡。但它的使用价值是:生产利润。”(第三卷,第398页)第二个理由:“资本所以表现为商品, 是因为利润如何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第三卷,第399页)既然生息资本是商品, 那能不能说它的价格(利息)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呢?马克思是这样回答的:“如果我们把利息叫作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与商品价格的概念完全相矛盾。在这里,价格已经归结为它的纯粹抽象的和没有内容的形式,它不过是对某个按某种方式执行使用价值职能的东西所支付的一定货币额;而按照价格的概念,价格是这个使用价值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第三卷,第396—397页)由此可见,作为生产要素的特殊商品的价格与一般商品的价格在含义上是不同的。既然象资本和土地这些生产要素的价格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也可以说,劳动这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同样也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不能以“同义反复”为理由来否定“劳动是商品”。

(二)关于劳动商品的独立存在问题

商品是否一定要独立存在于劳动过程之外呢?我们先撇开以生产要素为内容的特殊商品不说,只分析以劳动产品为内容的具有价值的典型商品。大家知道,劳动产品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有形的,如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另一种是无形的,如服务产品。服务产品只存在于服务劳动过程中,它的生产、出售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劳动过程结束,服务产品也同时消费完了。因而,服务产品并不是独立存在于劳动过程之外的。由此可见,独立存在的形式不是商品的共性。

在马克思时代,第三产业还不发达,社会产品主要是有形产品。《资本论》(特别是第一卷)中研究的典型商品(劳动产品),主要是有形产品,因而把“独立存在”看作是商品的一般存在形式是不奇怪的。尽管如此,马克思还是对某些服务产品进行了研究,如运输。在《资本论》第二卷第一章中,马克思指出:“不论是客运还是货运,结果都是场所的变动,例如,现在纱不是在产地英国,而是在印度。”(第二卷,第65页)“运输业所出售的东西,就是场所的变动。它产生的效用,是和运输过程即运输业的生产过程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旅客和货物是和运输工具一起运行的,而运输工具的运行,它的场所变动,也就是它所进行的生产过程。这种效用只能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费;它不是一种和生产过程不同的,只有在生产出来之后才作为交易品执行职能,作为商品来流通的使用物。……运输业的公式应该是G-W <

…p-G”因为被支付的和被消费的,是生产过程本身,而不是能和它分离的产品。因此,这个公式和贵金属生产的公式,在形式上几乎完全相同,只是在这里,G”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效用的转化形式, 而不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并离开生产过程的金或银的实物形式。”(第二卷,第66页)这种运输服务产品(即运输产生的效用)也是商品,也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马克思指出:“这种效用的交换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样,都是由其中消耗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价值加上运输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决定的。至于这种效用的消费,它也是和其他商品完全一样的。”(第二卷,第66页)

在存在形式上,劳动这种生产要素也和服务产品相类似。劳动的出售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劳动者出售劳动的过程,就是劳动购买者使用(消费)劳动的过程。劳动没有独立的存在形式。既然没有独立存在形式的运输服务产品和其他服务产品也是商品,那么,就不能以劳动在出卖前不存在为理由来否定劳动是商品。既然劳动的出售(劳动的实际转让)是和消费同时进行的,那就不能说“劳动在开始时已不再属于工人,不能出卖”。

(三)关于劳动商品和剩余价值生产的问题

从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角度来说,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和价格,这确实是科学的真理。

但是,如果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说,从市场经济这个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都具有的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来说,又可以说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工资受劳动供求变动的调节,劳动资源的配置又受工资的调节,不论在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都是如此。劳动商品的价格是工资率,即在单位时间付出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工资率的计算通常以小时为单位,因而工资率也可叫做小时工资。劳动商品没有价值。劳动的价格(工资率)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劳动的供求,二是劳动质量。劳动供不应求,工资率会提高;劳动供过于求,工资率会降低。劳动者付出高技术或高强度的劳动,每小时可得较高的工资;劳动者付出低技术或低强度的劳动,每小时只能得到较低的工资。在一定的劳动时间里,劳动者获得的工资量=工资率×劳动时间。由此可见,劳动者在一定劳动时间里获得的工资量,既取决于劳动的供求,又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劳动质量。劳动商品和按劳分配没有逻辑矛盾。

其实,劳动的价格是小时工资,一定劳动时间的工资量=工资率×劳动时间,这个原理在《资本论》中已作过阐述。在《资本论》第1 卷专门分析计时工资的第十八章中,马克思使用了“劳动价格”这个概念。马克思说:“在考察计时工资时必须再把工资总额,即日工资、周工资等等的总额和劳动价格区别开来。但怎样得出这个价格,即一定量劳动的货币价值呢?劳动力的平均日价值除以平均工作日的小时数,就得出平均的劳动价格。假定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工作日为12小时,那末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3先令/12= 3便士。这样得出的劳动小时的价格就是劳动价格的单位尺度。”(第一卷,第595页)可见, 《资本论》中的“劳动价格”概念和现在经济学中使用的“工资率”概念都是指“小时工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阐明了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一般的规律就是:如果日劳动、周劳动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本身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值而变化,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变化。反之,如果劳动价格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第一卷,第595 页)如果把反映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的概念撇开,马克思阐明的这个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也可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规律可用“一定劳动时间的工资量=工资率×劳动时间”来表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工资理论,不仅处处揭示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且也包含着工资机制的一般原理。

如果说在资本主义下,“劳动价格”是工资的表现形式,“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才是工资的本质,那么,在社会主义下则不同了,“劳动价格”这概念正是反映了社会主义工资的本质。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的本质。当我们把“劳动价格”理解为由劳动供求和劳动质量决定的小时工资,而不是由劳动力的日价值和日劳动时间决定的小时工资的时候,“如果劳动价格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这个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就是既符合市场经济(劳动价格受劳动供求的影响),又符合按劳分配的了。

由此可得出结论,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商品这两个概念各自运用于不同的场合,说明不同的问题:劳动力商品概念只能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不能用于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劳动商品概念不能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可以用于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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