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监督是制约权力的重要武器_制度建设论文

制度监督是制约权力的重要武器_制度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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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负责同志在谈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时指出,从王宝森等人的案件看,我们的监督工作还不得力,外部监督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内部监督,要认真研究通过一套监督的机制,防止权力过大和权力滥用。这是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一个新的、重要的课题。本文就制度监督这一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

制度监督是消除腐败、端正党风的重要措施,是对权力制约的重要武器。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与不正之风,是各种社会历史条件的综合反映,它固然与某些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和作风有关,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或制度上的漏洞,是一重要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腐败现象,从政治学看,是指公职人员为实现私欲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从经济上看,腐败的性质是一种寻租活动,即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监督制度不完善,不具体,不明确甚至无章可循,客观上为一些党性不纯的人提供了这种政治上和经济上“寻租”的条件,更不用说有的人在有制度规定情况,钻制度的空子,违反制度规定而胡作非为。从党内腐败现象的特点看,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或地位的影响,为自己谋求职位以外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特权,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对领导干部进行制约的制度,缺乏详细而具体的党内监督制度的约束,难以对以权谋私者检查、处理。党内监督制度健全了,党内一切活动都有章可循,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就有了明确、具体的尺度,既可对党员、干部形成有力的制约,又可以此来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堵塞一些因无制度或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漏洞,减少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党内监督制度健全了,可以养成人们严格遵守制度、按制度办事的习惯,久而久之在人们思想观念上形成很大的规定性作用,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形成党内良好风气。所以,党内监督制度健全和完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一件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

健全制度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给党的建设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党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问题。现行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全体说是适用、有效的。但有的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制度往往是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应急规定多,长期配套少;口号性要求多,操作性规程少;“不下为例”多,衔接连续少。尤其对各级领导的制约制度,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不能适应新时期对党的干部的新要求。这就要求党要制定的一系列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把党内监督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轨道。

制度监督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健全和完善制度监督的总体要求,一是对原有合理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制定出更详细的细则;二是对一些不适于当前形势的监督制度加以补充、完善;三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制定出新的监督制度。当前应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突出以下几方面制度的健全、完善。

(一)健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这是保证各级党组织自觉贯彻其它集中制原则,实现全党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要在实践中搞好民主集中制的配套建设:一、中央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工作作风。凡属重大问题、重大决策,要按照一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对议事范围、决策过程、表决方法、检查落实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修改完善,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防止超越权力和滥用权力。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了保证党员权利、义务不受侵犯,更好地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有具体制度规定。对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个人或组织应有纪律处理的规定。三、权力的从属和制约制度。在党委内部书记和委员是平等一员,而不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的决定,每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个人的权力要受集体制约,个人的权力受党委集体监督,党委常委会权力受全委会制约,接受全委会监督;党的全委会权力受代表大会制约,接受代表大会监督。四、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下级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决定,服从大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要在上级领导下独立负责地解决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凡属经济、政治、地方的重大改革和发展规划,要事先报告上级组织,争取得到上级组织的指导,以减少工作失误。制定地方政策要有规章限制,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制度上保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五、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这是对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重要保证。要用制度规定,定期召开党的生活会,使组织生活制度化,使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养成过组织生活的习惯,各级领导干部要有高度的自觉性,不要成为经常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要发扬民主生活会的好风气,提高生活会质量。克服“你好我好”、“临时凑合”等现象,真正发扬民主,勇于批评,真诚坦率,互相监督。对不良倾向要及时批评、制止,使领导干部得到经常性的组织监督。

(二)健全领导权力的制约制度。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保证干部谨慎使用权力,正确行使权力,必须制定各种制度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尤其对要害、重要部门或岗位领导人的权力更要有制度制约。失去制约和监督,对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就会起推波助澜作用。一、干部的职权和职责范围规定。对领导干部职权、职责范围、决策制度及行使职权,包括财经管理、人事任免等作出具体规定,以制度来规范、约束领导干部的领导行为,保证他们行使职权廉政高效,防止和减少超越权限或权力的滥用。二、财政专项报告制度。重大财政开支必须经过科学的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对领导干部批准权限要有明确规定,制约个人滥用财权。三、财产申报制度。公布领导干部财产、收入,有利于干部本人的廉洁和群众的监督。中央已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对个人收入申报做了具体规定。应根据领导干部的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定期申报、检查。在此基础上,建议增加财产申报。干部的固定资产、实物收入也应申报,同时按照宪法原则,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申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四、政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心的某些“热点”问题,应增加透明度,建立公开办事制度。除极少数涉及国家机密外,凡能公开的应公开。公开办事机构、职能,公开办事时间、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

(三)健全干部任免、管理制度。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王宝森本来就有不少问题,群众多次反映,但因有人支持使其职位不断上升。这一教训再次说明从制度上把好干部选任关极为重要。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制定出保证措施:一、群众参与制度。现行干部选任制度弊端主要是缺乏民主、缺乏法治,“靠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视野不开阔。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制定一些群众参与推荐、选拔、考察、评议干部的具体措施,让群众更多地参与,扩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竞争度、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程度,包括民主推荐参加者的对象、推荐程序、民主考核等要有明确规定。二、领导干部推荐人才规则。各级领导干部都有按正常程序向党推荐人才的义务和责任,绝没有违反政策和制度安插亲朋好友的权力。领导干部推荐人才要受组织的监督,不能超越和违反选任干部的程序,或不经过组织考察强行任命干部。三、干部的“罢免”制度和诫免制度。过去对于党内滥用权力的干部一般采取调换工作的方法来处理,实际上是易地做官,这样对滥用权力的人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反而会助长以权谋私和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的滋长。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要按照这一要求制定有关法规、制度。加强对权力行使结果的监督制约,采取群众评议和组织考察相结合办法,对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使权力的状况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应与群众见面,不能不了了之。同时,要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原则,对那些责任心不强、工作无政绩、或“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干部,要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应自动辞职或由组织部门予以就地免职。

(四)健全领导干部廉政制度。一、自我约束制度。领导干部本人自觉制定约束自身廉洁的制度。在中央已公布“五条”的基础上,应根据工作特点,在日常工作、参观学习、迎来送往、检查工作、业务来往等公务活动中保持廉洁的自我约束,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群众公布,让群众监督。二、公共约束制度。即党政机关某个部门或某一集体共同协商研究制定旨在保持部门或集体的廉洁制度。三、专项廉政制度。就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干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各种专项廉政法,减少空白点。对公款请吃建议设立奢侈浪费罪或浪费公款罪,对官僚主义设渎职罪,对任人唯亲设用人谋私罪等。四、加强对有关廉政法律和规定的司法解释,使之具体化、程序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有关惩治破坏经济罪犯和惩治贪污、腐败行为从法律上进一步补充修改,加重对贪污、受贿、腐败分子的惩处,以保持党的清正廉洁。

制度的健全完善不仅包括制度建设本身,还包括思想教育、检查监督、纪律查处的制度化。必须把制度建设同思想教育、检查监督和纪律查处结合起来,使制度建设得到有效执行。

(一)制度建设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必须把制度建设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党内思想教育也应当有制度上的规定。必须有计划地、定期对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排除在外)进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领导干部不仅要以一般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学习,还应当把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时间制度化,不能因工作忙而放弃学习,不能老搞“我讲你听”,居高临下。学习内容必须有针对性。当前,首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同时进行《党章》、《准则》、党内法规及党的有关制度的学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党的宗旨,正确对待权力,自觉遵守党规党法。

(二)制度建设与检查监督相结合。制度建设包含“立法”即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也包括“执法”即制度的实行。在各级党组织的重视下,目前党内制度建设“有法可依”已经有不少成果,并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健全、完善。但重要的是要认真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有章不循,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制度应有作用。现在党内法规应当说已不少,有关禁止公款吃喝的文件不下几十个,但一些地方执行起来另搞一套,置文件和规定不顾,这怎么使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呢?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规定也不少,但照样有人不执行。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级党组织执行党纪、制度的检查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中的作用,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发现同级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为了便于检查监督,地方纪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按规定可以参加同级党委会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委常委应有权了解同级党委成员的民主评议情况,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支持和保证纪检人员正当行使职权。凡干扰、阻碍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和打击报复办案人员,要受到严肃处理。同时,要经常组织专项检查,由党委、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方面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制度建设与纪律查处相结合。要保证党内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严格纪律,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一是要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不管是上级还是下级,不论其职位高低,功劳多大,资历长短,能力大小,谁违反党的规章制度就应受到查处,不允许少数领导干部在执行制度上有特权,不受制度制约,随意弄权渎职。另一方面,党组织在执行纪律时必须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和例外。超越制度的特权,就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如果对一部分党员实行一种纪律,而对另一部分“特殊”党员又是一种纪律,影响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势必导致整个制度的瓦解,使制度名存实亡。二要维护制度严肃性。制度确定了就不能随意变更。现在有些机关单位以言代规,言大于法比较突出。对上级有关规定往往采取“灵活变通”以适应某种需要,其实质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克服。必须做到制度不为领导的好恶所左右。对已制定的制度,应无条件地执行,不能阳奉阴违,另搞一套。制度不为个别人的曲解左右,有些人为替领导或当事人袒护,寻找制度规定的“空隙”或“弹性”强的地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说情通融,使制度难以正确实行。这都必须在执行制度时加以纠正,保证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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