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产权研究

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产权研究

沈杰[1]2017年在《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与改革》文中认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具有一定历史性和合理性,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发挥过巨大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市场化、城镇化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则是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环节和基础性环节,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地集体所有制也肩负着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作用。而该制度由于其历史局限性,随着农地流转的进行和发展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下,农地产权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为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近年来中央的农地政策一直在强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独立,以增加农地产权的流动性,并积极培育多元产权主体的经营模式。各地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和实践上,积极探索农地多元产权经营主体的模式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在此背景下,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农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实践。本文从马克思产权思想和制度经济学相关产权理论的制度变迁与多元产权视角出发,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文献研究法、实证与案例分析方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首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概念、相关产权理论和各地改革模式进行了梳理。在研究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产生发展的演化变迁的制度路径的同时,探究了农地多元产权的形成和产权关系,并通过对当前集体产权制度绩效研究分析我国当前农地集体产权制度的效率。而在农地“叁权分置”形势下农地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具有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和实践进一步研究了农地集体产权经营主体多元化改革模式的特点及问题,包括:农地入股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模式;上海与浙江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浙江温州等地区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践等。最后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当前多元产权主体下农地确权改革的绩效,总结得出在经营权独立形势下相关农地集体产权经营主体多元化改革需要构建农村土地退出机制、农地产权交易流动机制、系统的法律体系等农地改革的政策建议。

刁怀宏[2]2002年在《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产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权的演进或变迁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中国始于1978年的以提高农地产出效率为目的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质是一场围绕农地产权变革而展开的制度变迁历程,它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政府产权控制方面的逐渐减少,农民收回了愈来愈多的产权,即与其说它是委托人的政府尝试不同农地产权安排的过程,不如说是从政府控制农地产权体制转变为农民以代理人身份通过合约选择农地产权安排的过程;并且突破了制约农业增长关键约束的农地产权安排稀缺性的桎梏而创新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公平与效率”两重性特征的农地承包经营合约,而具体运行它的双层经营体制是这一农地产权变革过程中继承人民公社制度遗产的自然创新的结果。尽管这一以渐进或增量主义方式建立起来的稀缺农地资源市场导向的配置机制及承包经营合约支撑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说较有效地消除了农地稀缺性对农业产出的约束且其产权界定和安排的成本低廉、双层经营体制的运行或交易成本并不是很高昂,而且从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看,它是中国农业经济迄今被证明的作为解决公平与效率及优化利用稀缺农地资源的高效率的制度创新,然而,围绕农地承包经营合约架构的双层经营体制一经确立并不标志着中国农地经营制度创新的终结,因为中国农业主要推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如今已是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而需要对做其进一步的完善、充实和提高,以为下一步农业整体市场化推进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农地集体所有权保留与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确立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合作经济体制的制度创新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由于围绕这一经营制度为核心的农地不仅要求具有经济产出功能,更需要为经济当事人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功能,所以现实中以增收而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一方面是农地无人耕种但农户又不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是无地或少地的农业经营户对扩大农地经营的渴望。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承包经营合约架构下的农地流动性较差,而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非均衡角度看,双层经营体制所表现的诸多缺陷却都可以归结到这一问题的本质上来。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非均衡归根结底可概括为稀缺农地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浪<WP=3>费,产生它的根本原因要归咎于资源的流动性受到阻碍,而阻碍的原因可能是经济的,也可能是技术的、政治的或法律的。本研究的内容安排正是循着这一逻辑展开的:首先是导论章节。本章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对整个研究给出一个基本理论方面的概括,主要是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视觉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产权的分析架构给出一个逻辑清晰的解说。第一章以农地产权是双层经营体制演进的经济逻辑为中心,从农地产权变革的市场化理论诠释、农地产权自发性的制度变迁导致集体主义公社制的解体与家庭责任制的建立和家庭责任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叁方面,对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做了全面、系统的历史性回顾与评述。第二章的主题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产权内涵与特征。在从一般性上对农地产权内涵从物的绝对产权的所有权和相对产权的合约权给予重新界定并对其功能系统阐述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双层经营体制农地产权的特征和构成,得出其典型的特征可高度概括为集体享有所有权和农户家庭拥有了承包经营权,而它的农地产权构成依然由农地作为物的绝对所有权和相对的合约权构成。因为“承包经营权”是双层经营体制农地产权最典型的特征,本章对其性质做了详细分析,得出它在权利主体和权利束上均表现为“公平与效率”的二重性即具有双重二重性质。第叁章是从集体与农户双层经营的“委托—代理”关系角度,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约性质做进一步分析。在讨论了“委托—代理”关系合约选择的普遍性和产生的原因,就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承包经营合约给出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描述,认为集体是中心委托人而众多农户家庭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而成为代理人,是单一委托人的集体与众多农户家庭作为代理人的多边委托代理模式,而它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体现传统农业生产组织优势的家庭;这一新型农地经营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投资性、永久性、可转让性、可继承性等特点;并且认为农地承包经营合约是公有制“委托—代理”选择的激励型合约安排。本章最后分析讨论了这种“委托—代理”合约选择的缺陷,认为主要表现为农地所有权关系不清,承保经营权含义不明确及其财产属性不确定。既然双层经营体制可以从委托代理角度看作是集体为中心委托人而多个农户家庭为代理人组成的决策高度分散化的经济组织,也就是由承包经营合约架构的松散型农业企业,那么它的产权制度的绩效就成为第四章考察的内容。本章首先<WP=4>从实证经济学范畴对农地公有制两种经营方式比较基础上,得出家庭有效率而集体无效率的观点;接着从直接体现农地产权制度绩效的农业总产出、农民收入、农地配置和农业投资四个方面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地权制度绩效进行了经验性的验证,重点检验了农业生产总指数、农民收入与消费、农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家庭承包

滕俊博[3]2008年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产权是建立在物的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是市场经济下交换活动顺畅运行的前提。建国以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几经变迁,期间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双层经营体制几个阶段。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现行农村产权制度的不足逐渐凸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的发展形成了制度性障碍。主要表现为产权界定不清晰、农地难以规模经营、产权制度和组织机构与市场经济难以有效接触等几个方面,表明农村产权制度亟待完善。研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明确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的农地实行集体所有制,目前的农村产权结构是内部非排他的村、户两级产权构造,农户和村级组织至今没有任何一方发育成为完全独立的经济主体,形成了我国农村特有的小农村社经济类型,这种产权两极构造成为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和重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依据。因此,我国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完善双层经营体制、重塑农村产权主体并推进农地产权权能清晰化。研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还要注重已有的研究成果,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经典着作中曾对集体所有制理论进行过深入探讨,并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对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了阐述;新制度经济学也对集体行动与制度变迁的关系给予了关注;十六大关于“股份制应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政策主张,更是在新形势下为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辟了新的途径。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方式,具有内部组织成本低、制度变迁成本小、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等优势,成为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理想选择。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充分重视产权主体的改造,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的主要中介组织。国家应明确其为农村集体产权主体,在股权设置、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方面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由于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浩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要在改革的同时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给予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制度手段保障其财产权利和经营成果、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以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高圣平[4]2014年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文中研究指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叁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赵金国, 岳书铭[5]2017年在《农地产权视域下的家庭农场培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伴随着农业兼业化、农民老弱化、农村空心化、土地细碎化等问题的出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呼声越来越高。与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民专业技能不高、合作社员搭便车、农业生产过程难以监督等困难,实现规模经营,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率。农地作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家庭农场的发展十分重要。我国农地产权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大大限制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农地产权的视角来研究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在阐述当前我国农地产权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农地产权残缺带来的农地流转困难、融资困难和收益下降等问题,并从农地确权、农地交易市场、财政补贴和金融支持4个方面提出对策来有效培养家庭农场。

贾海波[6]2005年在《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文中认为农地产权制度是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制度的基础与核心。现阶段我国的农地产权表现为在一个主体不明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下,农产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简易制度。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产权的界定、归属及有效保护进行研究、分析和诊断,探究制度设计的缺陷成因、制度变迁的制约因素和制度改良的努力方向,对我国农地产权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得出淡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赋予农民享有“私有化”的农地使用权的结论,并就农地产权制度的权利体系、权利功能以及权利保护诸方面作出设计,同时就相关制度提出改革的设想。

邓宏图, 李德良[7]2008年在《农地产权、合约选择与制度变迁:一个有关农地租约的历史逻辑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着重讨论了中国农地产权的性质。正是农地产权的集体性质、地方政府的政策偏好、人-地比例关系、农地交易的商业化程度等诸因素决定了农地租约的不同形态。并比较了"马克思-恩格斯范式"与"杜润生-林毅夫命题"所展现出来的制度变迁的历史趋势。与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路径相吻合,联合产权的租约形式或者合作经济是应当而且必然被选择的。

雷伟[8]2012年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文中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本身有向高效生产方式流转的内在需要。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有利于实现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农业经营中的自由流动,能够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实现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解决“叁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中产党十七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然而,由于我国农地产权缺失,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政干预过多,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加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迟缓,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土地的流转价格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土地的使用价值,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侵害时有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基于此,本文要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侵蚀的原因;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侵蚀的过程;采取怎样的措施保障农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问题都做了一定研究,但国外的研究多建立在现实的制度与条件的约束下,缺乏对农民权益损失的具体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因此,其研究结论表现为对现实问题的一种判断,缺乏制度反思。而国内的学者多以制度对策为主,研究比较零散宽泛,缺乏对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影响过程做深入分析,显得理论分析不足,制度建议缺乏科学性。因此,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将研究对象定格在农地流转中农民的整体权益,研究内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研究方法采用了定性和定量、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方法,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流失的过程和原因作了深入分析,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构建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障机制。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研究展开,共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在分析了当前农地流转背景的基础上提出问题,论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创新。第二章,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首先对本文将要涉及到的概念作了界定;然后对国外学者关于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问题的研究做了文献回顾,对国内学者在农地法律制度、农地流转市场化、和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研究做了述评。第叁章,系统分析了当前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问题。第四章至第六章深入分析了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侵蚀的原因及过程。其中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对流转中农民权益的影响。首先阐述了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论述了产权与交易成本的关系、不同产权安排的制度绩效以及产权安排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揭示了我国农地所有权安排存在主体不明确、承包权不稳定、土地财产权利不完整等问题,分析了农地产权缺失对流转价格和交易成本的影响。其次,利用制度变迁的一般模型,推导了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最后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向和措施。第五章,分析了当前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揭示了农地流转中委托人不完全,代理人不合格以及激励约束无效等问题,构建了农地流转的委托代理综合分析框架,提出了解决农地流转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具体方法及措施。第六章,为了更加清晰的呈现多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利益较量,本章构建了博弈模型分析农地流转过程中多方利益博弈对农民权益的影响。在博弈分析的过程中,采用了从简单到复杂的原则,层层放宽博弈假设,逐步逼近农地流转的实际情况,求解了博弈均衡,得出了博弈分析下的农民权益保障方式。第七章,本章在第四、五、六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我国农地流转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即制度保障、自我保障、市场保障和行政保障。本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强调理论分析的逻辑严密性与政策建议的可操作性,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1.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但流转水平并不是很高,以转包和出租为主,流转的对象呈多元化趋势,流转合同逐步规范。与此同时,我国农地流转存在着流转价格偏低,行政干预过多,流转程序还不够规范,市场机制缺失,流转监管不严等问题。2.由于农地产权缺失,农地流转价格并不能反映土地的使用价值,流转价格常常被扭曲。同时,农地产权缺失也提高了流转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谈判成本、市场的启动成本、维持成本、履约成本、协调成本等都较高。3.通过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摩擦成本较大,加之农民的预期不足,配套制度改革还没跟上,通过大范围激进式的土地制度改革时机不成熟。当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应该是“渐进式”的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放宽对土地产权的限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预期,不断明确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充分保护农民行使土地权能所带来的收益。4.要解决当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不能光靠农民,农民的力量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来自于上一级政府的政策和制度设计可以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和农民自主经营减少流转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农业经营企业的激励约束。5.通过对农地流转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发现,在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干预代替了市场中介的作用,政府部门收取的租金类似于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因此,要提高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障水平,一方面必须不断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市场,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基层政府在农地流转中对农民权益侵蚀的处罚力度——行政保障。同时,通过分析得出,市场保障是行政保障的有效替代,在市场机制不成熟的情况下,两种保障机制都不可或缺。6.最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发现,要实现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障,应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完善农地法律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完善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农民的个人素质;叁是构建土地流转市场,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四是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和以往的研究比较,本文主要在以下方面实现了创新:一、研究内容的创新。现有对土地流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宅基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其中对土地征用中农民权益的研究较多,而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的研究较少。二、研究方法的创新。在现有的研究中,国内学者以定性分析为主,并结合实际调查做描述性统计,研究比较零散宽泛:国外学者多以实证分析为主,表现为对实际问题的一种判断,缺乏制度反思。两者对农民权益侵蚀的原因及过程都缺乏深入分析,显得理论分析不足,研究结论缺乏科学性。本文结合了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等对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侵蚀的原因及过程作了深入剖析,以此为基础提出的政策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支撑,研究结论更具科学性。叁、研究结论的创新。和以往的研究相比,本文提出了四种农地流转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并揭示了他们之间的联系,研究结论较为系统和具体。

王安春[9]2008年在《1949年以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创新选择》文中认为农地制度历来是农村变革的关键,其要义在于产权。本文以铅山县农地为研究对象,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经济学、历史学以及统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考察了解放前铅山县的土地产权关系;解放后土地改革与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化;集体化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确立与农业发展的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发展的历史方向。主要研究结论是:1.封建土地产权清晰度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权利面临着来自众多方面或明或暗的冲击和侵削,正是这种对权利的冲击和侵削,使农民的收益权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所进行的土地改革彻底根除了铅山县千年来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土改的制度变迁产生了巨大的绩效。2.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发展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通过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所建立的人民公社体制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私有土地制度,农地产权关系变得紊乱不清,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因其低效率而陷入困境,土地也重新回归“队为基础”的传统村社。然而作为“基础”的生产队,其土地等产权实质上也是残缺模糊、低效的。3.集体经济的低效导致了农村长期的贫困,面对生存危机,农民自发地开始包产单干,农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新体制也因此而确立。家庭承包责任制制度在改革的初期取得了十分显着的制度创新绩效。然而自1982年铅山县在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起,其自身的局限性和弊端就不断显现。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名存实亡,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权利主体的缺失而难以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因此而常常受乡村行政组织的控制,农民集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这说明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目前这种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能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建立一种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和内容的土地产权制度。4.比较学界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目前理论界的各种主张各有其优点,也各有局限。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尊重地方制度创新,学界对农地产权改革提出的方案和建议都可以尝试的创新思路。

吕文静[10]2017年在《推动农地产权股份合作制 重建农村合作经济体制》文中提出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深化及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而土地股份合作制适应了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增强了集体经济的服务功能,在理清集体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实现了土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叁权分置"使得农地股份制的实践有了更好的条件和更多选择,但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了我国农地股份制的全面推广,亟待从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市场环境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参考文献:

[1].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与改革[D]. 沈杰. 温州大学. 2017

[2]. 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产权研究[D]. 刁怀宏. 西南财经大学. 2002

[3].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 滕俊博. 北华大学. 2008

[4].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J]. 高圣平. 法学研究. 2014

[5]. 农地产权视域下的家庭农场培育研究[J]. 赵金国, 岳书铭. 江苏农业科学. 2017

[6]. 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 贾海波. 中国农业大学. 2005

[7]. 农地产权、合约选择与制度变迁:一个有关农地租约的历史逻辑分析[J]. 邓宏图, 李德良. 江苏社会科学. 2008

[8].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 雷伟.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9]. 1949年以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创新选择[D]. 王安春. 福建师范大学. 2008

[10]. 推动农地产权股份合作制 重建农村合作经济体制[J]. 吕文静.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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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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