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政府后邀请的适用与唐代行政裁决机制_两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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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后起请的应用与唐代政务裁决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政务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往关于唐代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有专门研究中央政府决策机制的,如谢元鲁《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将唐代中央政权的决策活动界定为“诏令的制定和颁布过程”(注:谢元鲁:《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全书围绕着诏令的提出、讨论、起草、审议和颁布等环节展开。事实上,唐代中央政权实行分层决策,皇帝的诏令并不能涵盖中央政权的一切决策活动。谢著在其既有的论述框架约束下(注:参见拙稿《评谢元鲁〈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唐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自然没有将政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敕后起请”纳入自己的研究范畴。又有专门研究唐代各种公文书形态的,以日本学者中村裕一的系列成果最具代表性。(注:中村裕一先后出版了关于唐代文书制度研究的三种著作:《唐代制敕研究》,北京汲古书院1991年版;《唐代官文书研究》,京都中文出版社1991年版;《唐代公文书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6年版。)但中村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书的具体形态上,尚未将文书形态的变化与整体政治体制的演变结合起来,也没有对“敕后起请”这种文书及其体现的决策机制进行专门的研究,甚至没有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文书形态予以澄清。

不过,在研究某项具体法令实施的时候,有一些论著已经涉及到“敕后起请”问题。如陈明光在研究两税法时,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对两税法实施的过程作出了很准确的叙述,并将“起请条”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加以论述。但作者着重预算方案的内容,是从财政制度史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注:陈明光指出,首先是杨炎在任相后抓住时机上疏奏请改革税法,其次是德宗在建中元年正月五日的赦文中采纳杨炎的建议,宣布实施两税法,然后是同年二月十一日中央有关部门拟定《起请条》,对杨炎的建议作了修订补充,上报德宗批准实施。见所著《唐代财政史新编》第八章第一节,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207-210页。)在提出两税法实施过程的“起请条”问题后,没有将“起请”看作一种文书形态进一步展开。

本文所说的“政务裁决机制”,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处理各类政务及各种行政法令制定和实施的程式。唐代中央政府的政务裁决有多种机制,而且在不同时期其侧重点也有所变化。本文通过“敕后起请”这样一种公文书的特性及其运作,揭示出唐代政务裁决中的一种重要机制,即中央政务部门在制定有关政务实施细则方面的具体作用。

一、“敕后起请”的文书特性

正如陈明光所指出,在两税法实施过程的文书环节中,《唐会要》记载了建中元年二月十一日“起请条”。起请是一种政务文书,但在《唐六典》、《旧唐书·职官志》和《新唐书·百官志》等文献关于上下行公文书的论述中并没有关于起请的记载。为了对唐代中后期的政治体制有具体而动态的了解,有必要对起请的性质及其应用程式进行专门研究,而首先就必须论明“敕后起请”的文书特性。

“敕后起请”一词,见于《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尚书省条载开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尚书省诸司,有敕后起请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并录所请及商量状,送门下及中书省,各连于原敕后。所申仍于原敕年月前去起请及商量如后。”所谓“敕后起请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包括了敕后起请和敕后商量状两个方面。这里指的是尚书省诸司的起请和商量状,其状仍送于门下及中书省,具有三省制下的政务裁决特征。(注:按:笔者认为开元十一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之后,唐代的政治体制由三省制转变为中书门下体制,中书门下体制下的政务裁决机制与三省制下有所不同。参见拙稿《公文运作与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而此处是开元十九年的敕,申明的还是三省制下的政务裁决程式,似说明开元年间还处于中书门下体制和三省制的交替磨合时期,三省制以其旧有的惯性还在发挥作用。)

为了进一步论明“敕后起请”的特性,除了两税法实施过程中的“起请条”问题在下文专论外,兹先举史籍中有关起请的记载。《唐会要》卷二三牲牢条载有天宝六载正月敕文及起请,以及上元二年九月敕文及起请(注:中华书局排印本《唐会要》断句有误,两处“起请”条分别作“其年起,请天地合祭”,“其年起,请昊天上帝”。此为不理解“起请”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文书所致。)。兹分别引录如下:

天宝六载正月敕文:“祭祀之典,牺牲所备。将有达于虔诚,盖不资于广杀。自今以后,每大祭祀应用骍犊,宜令所司量减其数,仍永为常式。”

其年起请:“天地合祭四时各用二犊,五帝迎气各用一犊,冬至圜丘用一犊,夏至方泽用一犊。九宫贵神四时祭,每祭各用一犊,神州用一犊。太庙五享,每用一犊,东京准上。文宣王三祭,每祭各用一犊。东京三祭,五岳每载一祭,各用一犊。右。据旧料,每载用犊五百一十四头。今请减一百六十五头,既用三十九头(按:此处有脱误,当作三百四十九头),余祠享并请停用犊。”

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敕文:“国之大事,郊祀为先。贵其至诚,不美多品。黍稷虽设,犹或非馨。牲牢空多,未为能享。圜丘方泽,任依常式。宗庙诸祠,但临时献熟。用怀明德之馨,庶合西邻之祭。”

其年起请:“昊天上帝、太庙,各太牢一,羊豕各三,余祭随事而供。”[注曰:太庙,羊豕旧各九头。]

天宝六载的起请,较多地保留了文书的原貌。敕文要求“自今以后,每大祭祀应用骍犊,宜令所司量减其数,仍永为常式”。敕文只是确定了减少祭祀用犊的原则,具体如何减省,并没有规定。而起请则是在原来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制定减省的细则。起请的第一部分当是祠令的内容,可参见仁井田升复原的《祠令》(注:仁井田升:《唐令拾遗》“祠令第八”,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二部分“左。据旧料,每载用犊五百一十四头”之后为起请的具体内容,在原来总共用犊五百一十四头的基础上,请减一百六十五头,即用三百四十九头,其余祠享并请停用犊。

上元二年的起请,只是一个节录。我们可以根据天宝六载的起请,看出其作为敕后具体决策的性质。不过,以上两条起请都未云是何部门所作。根据起请内容,可理解为尚书礼部或太常礼院。

目前见到的有关起请史料还有以下几则。

1.《元稹集》卷三六《中书省议举县令状》:

元和十五年八月日中书舍人武儒衡等奏(驾部郎中知制诰李宗闵、中书舍人王起、库部郎中知制诰臣牛僧孺、祠部郎中知制诰臣元稹):吏部重奏举荐县令节文……伏请但依起请节文处分,仍请据今年县令阙,先尽举荐人数。留阙有余,然后许注拟平选人等,冀将允当,同前五舍人同署。

这是穆宗时强调恢复中书舍人“分押六司,佐宰臣判案”(注:《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中书舍人载元和十五年闰正月穆宗曰。)旧制的结果,即令中书舍人对尚书六部上奏的奏状进行押判。(注:参见张连城《论唐后期中书舍人的职权》,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0年。)这里吏部所上为“起请状”,其内容应为有关县令荐举任命的具体操作程序。吏部上奏的起请状需经中书省转奏皇帝,中书舍人则佐宰臣判案,对于吏部的起请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供宰臣或皇帝决策参考。这里,五员中书舍人联名上奏,基本同意吏部的起请,奏请“但依起请节文处分”。

2.《唐会要》卷五九兵部侍郎条载太和五年三月兵部奏:

准(太和)四年五月起请节文:伏以三卫出入禁署子弟,期于恭恪。近日顽弊,皆非正身。诸司公言纳资,访闻亦不雇召。士庶假荫,混杂缙绅。幸隙一开,奸滥纷入。其[纳]资三卫,并请停废。

这条起请当是兵部所作出,内容是关于厘革三卫的。太和五年三月兵部奏,是对前一起起请内容的重申,结果得到了“敕旨:宜依”的批准。根据天宝六载的起请,此前应先有皇帝的敕,要求兵部就有关三卫当番或纳资的制度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而兵部起请的内容是请将“纳资三卫”予以停废。或许当年的起请上奏后没有得到皇帝的批准,故次年兵部上奏再次重申,结果被批准了。

3.《唐会要》卷六九县令条载:

(大中)二年二月刑部起请节文:自今已后,县令有赃犯,录事参军不举者,请减县令二等结罪。其录事参军有罪,刺史不举者,刺史有罪,观察使不举者,并所司奏听。敕旨:宜依。

这是刑部作出的起请,内容是关于地方官犯罪,其上司有关官员应举不举的连带责任的处理规定。本条起请后,有“敕旨:宜依”的程式,说明起请也是需要上奏,并得到皇帝以“敕旨”进行批准后,才能生效。至于起请上奏与批复的程序,当与各种奏状的上奏与批复程序相同,即经过中书门下转奏或直接由宦枢密使进呈于皇帝,有时还要经中书舍人提出处理意见,如前举元和十五年八月日中书舍人武儒衡等所上奏状。

4.《唐会要》卷六五殿中省条记载了元和三年五月的一份敕旨,应是对与起请相类似的奏状进行批复的文书。兹按照唐代公文格式引录如下:

元和三年五月,殿中省奏:

敕:当司尚食、尚衣、尚舍、尚药、尚辇等,共五局伎术直官,听在外州府官来直本司。

伏以五局所置官,不请课料,若不授伎术官,即多逃散。伏请宣付吏部,准旧例处分。

敕旨:依奏。

本件文书先有皇帝的敕,命令殿中省以在外州府官充任伎术直官。其次是在原敕之后的殿中省奏请,请按旧例,以本省五局官充任伎术直官。然后是皇帝批依的敕旨。此种程式的敕旨,在《唐会要》中有大量的保存。其中的前敕和后一个敕旨之间的“奏请”,当即属“敕后起请”之类,故曰“伏请”云云。

此外,北宋编撰的《宋刑统》中载录了编撰官所上起请32条,窦仪在进书表中说,“其有今昔浸异,轻重难同,或则禁约之科,刑名未备,臣等起请,总三十二条”(注:[宋]窦仪等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页。)翻检所有32条起请,全部都是在格(即编敕)或敕之后,编撰官提出的补充意见,并皆有“臣等参详”的句式。说明宋朝的起请也是在敕后所作的请示报告,基本特征与唐朝的起请相同。只是唐朝的起请都是皇帝下敕令有关机构详定,然后有关部门提出起请,而《宋刑统》中的起请是在立法过程中对原有敕条(皆为编入格式的唐朝敕旨)的修改。

由以上事例可对“起请”的文书特性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唐代的敕后起请是政务决策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或一个重要环节,体现的是具体政务执行部门的决策权。其第一个特征是“敕后”,即在皇帝的敕令之后提出;第二个特征是由有关具体政令部门或政务执行部门提出;第三个特征是其内容是对皇帝敕令规定的原则进行补充和具体化。

由文书特性看“敕后起请”的成立,首先或是具体政务部门和宰相机构向皇帝奏请,皇帝以制、敕文书予以原则上的批准;或是皇帝主动下敕,对某项事务作出原则上的规定。制、敕文书中并且责令相关机构制定某一方面的实施细则。其次是有关政令决策部门或政务执行部门在皇帝的敕令下发后,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针对“敕”所定原则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修改意见。然后上奏皇帝,经批准后,以敕旨的形式颁布。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实施办法是由政务部门作出的,上奏皇帝只是一种申报批准的法律手续。这种决策程序,一方面体现了君主在决策上主动性的加强,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具体政务执行部门决策责任的加强。宰相施政机构中书门下,则更多地作为君主裁决政务的助手,在“起请”上奏和批复的过程中进行复核和提出处理意见。(注:关于中书门下体制下各种政务文书的上奏和裁决程式,笔者将在另文《从奏抄到奏状:唐代政务裁决机制的转变》(待刊)中专论,限于篇幅,此不赘述。)

从理论上讲,大量的具体政务,只有政务执行部门才真正了解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才能作出真正符合实际的决策。皇帝下令制定某一决定,只能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实施办法还是要靠政务执行部门制定。故对于日常政务裁决,只有将敕文和起请结合起来,才能理解政务裁决的整体过程。

二、从两税法的实施看“敕后起请”的应用

两税法是唐代中后期的一项重大法令,不仅对研究财政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其记载相对完整集中,故对研究唐代政务裁决机制也是一个完好的实例。关于两税法的实施经过,学术界有过深入研究,本文则从法令制定和颁布实施的角度,分析敕后起请在两税法实施的文书程序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进而对唐代决策程序作具体的分析。

在有关两税法的研究中,两税法实施的具体时间,一直没有明确。关键是其中的几个环节没有完全分辨清楚。张泽咸提出:“大历十四年八月任命杨炎为宰相。杨炎随即上疏,谈到玄宗以来贫富升降的巨大变化,……他为此总结了全国各地税制改革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税收方案。他的建议得到唐德宗的批准,建中元年二月颁行全国。”(注: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7-118页。)显然,张泽咸是主张杨炎的上疏在大历十四年八月任相后提出的,但法令的颁布则在建中元年二月。

郑学檬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一书中讨论“两税法的成立与实施”时,对两税法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一步具体考析,指出《旧唐书》的《杨炎传》、《德宗本纪》、《食货志》所载杨炎奏请实施两税法的时间都不明确,据《新唐书·杨炎传》“及炎为相,……乃请德宗为两税法”的记载,推断杨炎奏请实行两税法的时间是大历十四年八月入相之时或不久。从而断定《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将杨炎上疏系于建中元年八月,显系误录。(注: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267页。)

据《旧唐书·食货志上》载,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各有不便者,三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进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人户多少均之,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全唐文》卷五○收录了这份诏书,定名为德宗的《定两税诏》。

问题是,在大历十四年八月杨炎上疏至建中元年二月颁诏施行中间,还有一些什么程序,《定两税诏》到底是一道什么诏令?

先论杨炎的奏请。其奏文见于两《唐书》的《杨炎传》和《唐会要》,也见于《全唐文》卷四二一《请行两税法奏》。据以上郑学檬的考证,杨炎的奏文是在大历十四年八月奏上的,《唐会要》卷八三将“其年八月,宰相杨炎上疏奏曰”系于“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之后,是明显的误录,应为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唐会要》和《旧唐书·杨炎传》所载杨炎的奏文在文字上有所不同,但无论杨炎的奏文是否叙述了唐朝建国以来赋税制度变化的过程及其面临的问题,其提出了赋税制度变革的原则和大体实施办法是肯定的。但是,杨炎的奏请只是大臣的奏状,不是法令,不可能直接颁布实施,还需要经过皇帝的批准。

次论建中元年正月的赦文。杨炎的奏状在当时并没有随即批准,因为如此重大的改革需要一段时间的酝酿。故在次年正月五日的赦文中有关于实施两税法的规定。《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宜委黜陟使与观察使及刺史、转运,所由,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如当处土风不便,更立一限。其比来征科色日,一切停罢。”(注:据《旧唐书·德宗纪上》,此赦文的内容很多,关于实施两税法的原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日本东洋文库唐代史研究委员会编《唐代诏敕目录》(1987年颁布),亦说明此敕文散见于多处,《唐会要》著录的只是其内容的一部分。)又,据《册府元龟》卷四八八《邦计部·赋税第二》载唐德宗建中元年正月制:“自艰难以来,征赋名目繁杂,委黜陟使与诸道观察使、刺史作年支两税征纳。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辄别率一钱,四等官准擅兴赋,以枉法论。其军府支付等数,准大历十四年八月七日敕处分。”(注:《全唐文》卷五○《停杂税制》与此段完全相同。但据《唐代诏敕目录》的著录,此应为正月五日赦文的一部分,《唐会要》引用的赦文可能是改写而非原文。如果这种分析能够成立,则《全唐文》所谓“停止杂税制”,是后人从赦文中录出并加写标题。)这两处所指应为同一事,出自同一诏令,只是编撰者取舍不同而已。其性质应是对杨炎的奏请进行原则上的批准,并决定将两税法的实施纳入即将派遣的使职的责任范围之内。

再论同年二月的起请。在上引赦文之后,《唐会要》紧接着记载了同年二月十一日(按:当作二月一日,详见后论)起请条:“请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其黜陟使每道定两税讫,具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闻奏,并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注:按:根据前述“敕后起请”的文书格式,此起请当亦为节文,而非全文。)

在这个“起请条”之后,《唐会要》接着记其事云:“其月,大赦天下,遣黜陟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大赦天下应在正月五日,不应在二月起请之后。《唐会要》此段叙事混乱,需要略加条析。

《旧唐书·德宗纪上》的叙事顺序为:建中元年正月辛未(初五日),有事于郊丘。是日还宫,御丹凤门,大赦天下。甲午(二十八日),诏:“……[刘]晏所领使宜停,天下钱谷委金部、仓部,中书门下拣两司郎官,准格式调掌。”二月丙申(初一日),遣黜陟使十一人分行天下。

《资治通鉴》的叙事顺序为:[正月]赦天下。始用杨炎议,命黜陟使与观察、刺史约百姓丁产,定等级,改作两税法。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罢之;二税外辄率一钱者,以枉法论。二月丙申朔,命黜陟使十一人分巡天下。

大赦天下在正月五日,赦文中并作出了派黜陟使推行两税法的决定。《资治通鉴》引用了赦文的内容,并说明“始用杨炎议”,即是说赦文关于实施两税法的规定是对杨炎奏状的批准。但真正派遣黜陟使则在二月一日。故《唐会要》不应系大赦天下之事于起请之后,正如不应系杨炎的奏请于起请之后一样。《唐会要》在叙事的时间上是错乱的。

其实,《唐会要》所记“起请”之后的内容,是讲遣使推行两税法,推行的原则是正月五日的赦文。据上引《唐会要》和《册府元龟》所记赦文,可知“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云云,正是对敕文的改写,如《资治通鉴》在叙述其事时,引用赦文就有“而税外辄率一钱者,以枉法论”。故《唐会要》此处应如《旧唐书·食货志》及《资治通鉴》作“其月(二月一日),遣黜陟使分行天下”,与观察使、刺史各量风土所宜、人户多少,均定两税;或如《册府元龟》作“二月,发黜陟使分往天下作两税之法”,而不应有“大赦天下”之句。

经过以上考证,根据本文对“敕后起请”的分析,可知两税法实施的大体程序如下:

1.先有大历十四年八月杨炎的奏请,提出了两税法改革的具体思路。在公文程式上,杨炎的奏请应为以宰相个人名义上奏或以宰相机构中书门下名义上奏的“奏状”。

2.次有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肯定了杨炎的奏请,确立了要施行两税法的总原则,这就是“德宗善而行之”所指。

3.再有建中元年二月一日(?)的“敕后起请”,主管财政的度支司遵照赦文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杨炎的奏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注:陈明光也认为,建中元年二月十一日的《起请条》,是唐中央实施两税法的具体方案。见《“量出制入”与两税法的制税原则》,《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

4.最后是德宗对此“敕后起请”进行批复的敕旨,并在二月一日下达了《遣诸道黜陟使敕》,当即遣使到各地推行。

其间包含了奏状、赦文(制书)、起请、敕旨四份公文书,四份文书的内容又多有交叉。故史籍中关于两税法内容的记载,因取材不同而多有歧异。

以上公文程序的时间排列只是一种可能性,其中需要进一步考证的是“起请”提出和批复的具体时间。《唐会要》所记“起请”提出的时间是建中元年二月十一日。关于这个时间,存在着三种可能:

1.《唐会要》的记载是正确的,“起请”提出的时间为建中元年二月十一日。在这种情况下,“起请”的提出与派遣黜陟使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解释。《旧唐书·德宗纪上》记“二月丙申(初一),遣黜陟使一十一人分行天下”。《唐大诏令集》卷一○四编录了这道《遣诸道黜陟使敕》,其中提到这些黜陟使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封圻郡县,赋税不一”。如果按照正月五日赦文要求,黜陟使是派往各地执行包括推行两税法在内的任务的,那么就不应该如《唐会要》所记派遣黜陟使在前,度支的起请在后。如果黜陟使只是到地方调查了解赋税状况,为下一步推行两税法作准备,那么,《唐会要》所记度支起请在二月十一日则可以成立。这种情况下,黜陟使派出十日后,度支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起请”文中提到的“其黜陟使每道定两税讫”,可以理解为指已经派出的黜陟使,也可以理解为正月五日赦文中提到的即将派出的黜陵使。本文的理解倾向于后者。

2.如果《唐会要》所记时间有误,根据一般的校勘原则,“二月十一日”或应作“正月十一日”。如此,则起请在正月五日赦文下发之后六日提出,至二月一日遣使推行。但是,“起请”文中提到“其黜陟使每道定两税讫,具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闻奏,并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而据《旧唐书·德宗纪上》,“天下钱谷委金部、仓部”是在正月二十八日诏令中规定的。所以起请不可能是此前提出的,其提出的时间只能是正月二十八日之后。

3.“二月十一日”还有一种可能,或应作“二月一日”。如此,则当日起请,当日批示,当日派遣黜陟使推行。故《新唐书·德宗纪》作“(建中元年)二月丙申(初一),初定两税”,当以关于施行两税法的起请得到批复并遣使到各地推行为“定两税”的标志。而《资治通鉴》则将其事系于正月五日赦文批准杨炎的奏请、颁布实施两税法的原则之时,不确。

总之,两税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以“敕后起请”的形式制定的。由于当时正处于罢使还职尚书六部的改革之中,负责起请的当是尚书户部的度支司,故曰“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户多少,均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注:《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

关于两税法综合叙述之史料,正如潘镛先生所说,除《册府元龟》外,似以《唐会要》为善。(注:潘镛:《旧唐书食货志笺证》,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我们应注意到,《唐会要》保留了杨炎的上奏、赦文、起请和遣使执行等完整的程序,除了其叙事在时间上有错乱之处以外,关于两税法实施的程序,比《册府元龟》的记载要详尽。如上所述,《册府元龟》则记录赦文的内容比《唐会要》完整,并在“二月,发黜陟使分往天下作两税之法”的叙述之后,较完整地引用了杨炎奏请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引用也是一种转写,而非照录原文。

至于《全唐文》所记《定两税诏》,至此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辨析。《定两税诏》被认为是两税法颁布实施的诏令,主要是根据《旧唐书·食货志》的记载“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全唐文》所记《定两税诏》的内容与《食货志》“其诏略曰”后的内容几乎相同,而《食货志》作“其诏略曰”,明显不是当时奏状或诏令的原文,只是根据杨炎的奏请和赦文、起请等叙述其事,是编撰史料对当时文献的转写。所以在《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赋敛”门中,没有所谓《定两税诏》。日本学者在《唐代诏敕目录》中亦未著录这样的一份诏令,说明他们是不认为有所谓《定两税诏》的。《全唐文》编录所谓《定两税诏》,根据的是叙述此事的《食货志》的“其诏略曰”,正如《全唐文》所谓《停杂税制》乃从赦文录出并加写标题一样,并非当时诏令的原有文本。

三、“敕后起请”与“敕后商量状”的应用在政治体制上的意义

在唐代中后期中书门下体制下,通过对“敕后起请”的批复,是一些重大政策出台的重要立法形式。上引诸事,都说明了此点。尤其是像两税法这样重大的改革法令,也是通过“敕后起请”的形式制定实施细则的。

与“敕后起请”相似的政务文书,还有敕后商量状。如前引《唐会要》卷五七所载开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提到“尚书省诸司,有敕后起请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并录所请及商量状,送门下及中书省,各连于原敕后。所申仍于原敕年月前云起请及商量如后”。说明起请与商量状是两种文书。“敕后商量状”与“起请”的不同在于:起请是在敕决定某项政策的实施原则后,具体政务执行部门根据这个原则定出实施细则,包括对原敕的补充或修改,一般由行政部门如尚书六部作出;而敕后商量状或是皇帝对于一些具体的政务并没有明确的原则或方案,主动下敕向宰相征求意见,并委宰相商量出具体的处置办法。

《册府元龟》卷五○六《邦计部》俸禄二载贞元四年正月中书门下奏,是一份完整的敕后商量状。对于在京文武官员及京兆府县官总共三千七十七员的俸禄,状文中逐一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状文太长,不能具引,兹将其节引如下:

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总三千七十七员,据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五万一千四百四贯六百一十七文,一年都当六十一万六千八百五十五贯四百四文。……右。中书门下准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敕:京官宜加料钱。准敕商量,谨件如前。敕旨:依。

这份奏状中提到的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敕,亦见于《册府元龟》,载于此状之前,作(贞元)三年十一月敕:“京官宜加给料钱。”此敕命令给京官增加料钱,但皇帝并没有明确的方案,中书门下“准敕商量”,根据这道敕的精神,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准敕商量”后所上的状,应就是敕后商量状。

《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条载:“贞元二年九月一日敕:(前略)自今已后,内文武官阙,于文武班中才望相当者,相参叙用。仍待已后各改事,于本卫量置卫兵。所司续商量条件,奏听进止。”这道敕应就是“敕付所司商量事”的敕,敕中对于如何“于本卫量置卫兵”并没有明确的原则,故需要所司“续商量条件”,而所司将“奏听进止”的奏状,当为“准敕商量”的敕后商量状。

还有一类与“准敕商量”的状不同的奏状,主要是对原有法令或制敕进行修改,但不是皇帝下敕令修改,而是宰相或御史台官等商量后报请修改。

《旧唐书·宪宗纪上》元和二年十二月癸亥,御史台奏:“文武常参官,准乾元元年三月十四日敕,如有朝堂相吊慰及跪拜(中略);非公事入中书等:每犯夺一月俸。班列不肃,所由指摘,犹或饰非,即具闻奏贬责。臣等商量,于旧条每罚各减一半,所贵有犯必举。”这是御史台所上的对原有法令进行修改的状,与《宋刑统》所载起请的性质基本相同。史言“从之”,即得到了敕旨的批准。

《唐会要》卷六九“县令”所载大中三年九月中书门下奏状,也属于此类文书,都是“臣等商量”而非“准敕商量”。兹节录如下:

两府畿令及次赤令。(中略)近日入仕门多,交替稍速。近以降手敕,续又面奉德音:应选择者不得其人,欲使抚字者久安其任。臣等商量:自今已后,其两府判司及县丞[簿]尉,不带敕额[职]事及不知捕贼,不得非时奏请。如或政绩尤异,朝延别有奖拔。及职事不修,须议替者,不在此限内。敕旨:依奏。(注:《唐会要》卷六九丞簿尉条载大中三年九月敕:两判司县丞簿尉,不带敕额职事者及不知捕贼,不得非时奏请。如事故非常,须行奖黜者,不在此限。本条括号内[簿]和[职]字,据此补入。)

说明对此类商量状的批复也用敕旨。又,开成三年文宗御延英,问宰臣新修《开元政要》叙致何如?杨嗣复对曰:“臣等未见。陛下若欲传之子孙,请宣付臣等参详可否。元宗或好游畋,或好声色,与贞观之政不同,故取舍须当,方可流传。”从之。(注:《唐会要》卷五二《识量下》。)以理推之,这里宰臣参详后所上的奏状,亦当为敕后商量状。

在《唐会要》所载大量的奏状中,有一些就是宰相或具体政务部门所上的商量状,并皆有“准敕商量”或“臣等商量”的语句。此处不烦赘引。

综上所述,敕后起请主要是具体行政部门如尚书六部所上的,敕后商量状则主要是宰臣所上。这样两种政务文书应用的出现和增加,体现了新的分层决策机制,也反映了宰相在决策过程中逐渐处于具体政务裁决者的地位,成为皇帝命令的完善和补充者,君主的最高决策权则不断强化。宰相逐渐纳入到政务执行部门的范畴之中,宰相与君主的联系更多地作为“参总庶务”的政务官而不是“坐而论道”的咨询者。宰相决策权逐渐走向实务化,宰相职权日渐政务化,这是开元十一年改政事党为中书门下后唐代政治体制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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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政府后邀请的适用与唐代行政裁决机制_两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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