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圳与香港的金融联系_金融论文

论深圳与香港的金融联系_金融论文

论深港金融衔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深港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深港金融衔接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深圳以香港为参照系,通过学习、借鉴香港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运作与管理经验,在金融体制、业务运作与管理上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香港金融业通过深圳而走向内地,扩大其经济腹地,以巩固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深港金融衔接包括金融组织体系、运行机制、金融市场、金融法规等方面的衔接。

金融组织体系衔接是深港金融衔接的基础

香港金融组织体系的主要特征是没有中央银行,由金融管理局、汇丰和渣打银行、香港银行公会、香港银行业咨询委员会和接受存款咨询委员会等在港府的领导下,承担中央银行的职能。香港金融机构实行三级制,即把接受存款机构划分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级。香港金融组织体系的民营化、国际化程度相当高,基本上由非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组成,且外资金融机构占绝大比重。到1993年底,香港371家认可金融机构(包括持牌银行、 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中,港外注册的有286家,占香港认可金融机构数的77%。 其中172家持牌银行中,有140家在港外注册,占香港持牌银行的81%。即使在本港注册的85家认可金融机构中,也只有少数由本港华资全部或大部分控股,大多数仍由港外资本控制。还有142 家外资银行在香港设有代表处。除了银行业外,世界上主要的几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的投资机构都在香港设点经营。到1993年底,有保险公司229家, 其中港外注册的有125家,证券经纪行700多家,租赁公司164家, 期货交易所共有会员105位,金银贸易场的会员达193家。还有近40家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业经过15年的改革与发展,基本建立起了以特区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补充,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投资业、典当业等各业并举的多层次、多功能、外向型的特区金融组织体系。在特区仅37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建有各类金融机构120家,包括外资金融机构50家,1110多个营业网点;其中有银行类网点800多个, 证券类网点180个,信托投资、典当、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130个;金融从业人员达2万多人,全市每3000人就拥有一个金融服务网点,每130人就有一人从事金融业。金融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租赁、信托典当、投资、外汇以及众多的金融中介业务。从全国范围看,深圳是金融门类最齐全,金融网点密度最大,金融从业人员比例最高和最早引进外资银行的城市。

但与香港相比,深圳金融组织体系存在两个明显差距。一是非国有商业银行所占比重太低。二是金融组织体系的国际化程度仍很低。搞好与香港金融组织体系的衔接,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

第一、积极推动非国有银行及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发展。区域性股份制银行要抓住自身机遇,向国内外延伸机构和拓展业务,实现由区域性银行向全国性、甚至国际性银行的转化。发展合作银行体系,根据深圳特区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现有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多种专业性金融机构,包括支持高科技发展的科技发展银行、从事金融批发业务的商人银行。适当发展专门为私营工商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私营银行。逐步建立一批专业性保险经纪人公司和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并创造条件组建区域性再保险公司。还要发展证券、信托、财务、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加快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步伐。引进国际知名的大银行、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积极鼓励建立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合资银行、信托、基金、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

第三,鼓励深圳金融机构在港、澳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金融网点,或收购、兼并境外金融机构,培育自己的跨国银行和其他国际性金融集团。

运行机制的衔接是深港金融衔接的关键

深港金融运行机制的衔接,实际上就是以香港的金融运行机制为参照系,对深圳现行金融运行机制进行调整、改革,使之向香港金融运行机制靠拢,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构造间接金融调控新体系,以做到宏观上管得住,微观上放得开。具体办法是,一要全面推行并不断完善银行业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通过确定和考核资本充足率、流动比率、投资比率和逾期贷款率等指标,制约银行业的资产规模、结构和风险程度,各银行也根据量化的贷款指标,审慎选择授信对象,确定授信金额、利率和授信方式。由此形成“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由点到面、间接调控的宏观金融管理体制。二要试办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目前主要限于通过融资券的发售、再贴现和再回购来调节银行系统的超额准备,实现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吞吐。随着国债市场和其他“金边”证券的发展,特区中央银行可以通过买卖非中央银行债券来实现比较规范的公开市场操作。三要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并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灵活性。根据各个时期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调节基准利率和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管理,可以借鉴香港经验,成立特区银行公会,发挥特区银行公会的作用。

第二、重构微观金融基础。重构微观金融基础,主要是把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实行银行企业化,按国际银行惯例重构深圳商业银行体制。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造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改造成其总行全资附属的、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另一种是参照国内股份制银行的实践经验,改造成总行控股、地方单位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之,要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真正的商业银行,重构微观金融基础不仅包括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新成立的金融机构也需要按企业化要求进一步规范。

第三、规范金融业务的操作。国际上对一些具体金融业务的操作都形成了一整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国际准则。深圳金融业参与国际金融活动,与香港金融业务操作相衔接,就必须遵守国际准则。对一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操作方式加以调整和更新。例如,借鉴香港经验,按国际惯例,规范我市的财务制度、公证会计师制度和证券市场运作等;加快特区银行业务电子化的步伐,争取早日加入国际汇款系统、清算系统和信用卡授权系统。

金融市场的衔接是深港金融衔接的基本内容

香港金融市场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深圳与香港金融市场的衔接也就是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衔接。因此,深圳只有加快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提高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尽快形成一个多功能、开放型、辐射强、效率高的特区金融市场体系,并使之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才能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的衔接。

1.发展货币市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深圳融资中心,充分发挥其调控和融资功能。融资中心实行公司制管理,具体办理资金拆借,融资鉴证、票据贴现与转贴现,同业融通票据,有价证券回购及国内、国际货币市场的信息咨询,报价和交易清算业务。扩大深港同业资金拆借业务,通过香港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存款证、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为深圳、内地筹集流动资金。抓住“九七”香港回归祖国的契机,积极开办本币与外币相结合的融资业务,大力发展外汇拆借、外汇票据、外汇掉期等国际金融业务;通过与香港货币市场的联网,利用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资金和信息优势,使深圳货币市场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最终成为沟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桥梁,推进深圳货币市场国际化。

2.健全外汇市场。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出远期、掉期、期货和期权等新的外汇交易品种,拓展外汇经纪业务和同业外汇融资业务。加强同香港外汇监管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沟通与交流,借鉴香港外汇市场发展的经验,发展和完善我市外汇市场。

3.建立金银交易市场。逐步建立在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作为金银配置基础方式的黄金、白银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市场。交易开放的范围可考虑先对需要金银的批发、生产和加工单位,再逐渐形成整个市场;先在特区内开放,再扩大到内地,先对国内开放,再放开进出口,与国际金银市场接轨。

4.拓展保险市场。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新险种;建立承保对象的风险等级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提高保险总准备率;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分离、寿险与损失险分开的保险机构体系,促进保险机构真正按风险管理的原则经营,把保险公司办成真正的保险企业,以便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深圳与香港及国外保险同业、保险监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引进、消化、吸收国外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建立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能保证保险市场合理运作的规范的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

5.完善资本市场。对于银团贷款,一方面深港两地银行加强合作,共同牵头组织贷款或联合贷款,为深圳、内地大型建设项目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借鉴香港组织银团贷款的经验,提高深圳组织银团贷款的水平。要进一步规范国债市场,开放国债投资基金;为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创造条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对证券商行为、交易所运作机制和手段、上市公司募配股金的使用,以及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等重要环节加以规范,使它向国际规范靠拢;广泛开展证券商的外引内联,逐步实行证券综合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的分类管理,建立境外证券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推动境内外证券投资、证券咨询、股票期指等业务的发展;借鉴香港基金管理经验,设立境内、境外证券投资基金,中外合资合作基金,积极培育中、外机构投资者,逐步将外资引入深圳股市,促进深圳股市的成熟与发展;在A、B、H 股市场终将统一的发展趋势下,目前在兼顾A股市场的同时,要大力扩大B股的发行与上市,采取适当措施活跃B股交易;控制H股上市,发展内地资金市场;加强与香港的合作,实现深交所与香港联交所的联网、互设终端与相互挂牌,使深圳B股在香港作第二上市, 香港的中国概念股也可以深交所作第二上市,还可考虑让境外企业以深交所作为离岸市场,在深交所作为第二挂牌,使深交所成为香港投资者投资内地证券市场和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证券市场的一条重要渠道。

此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从办理外汇期货入手,逐步开办、发展和规范金融期货市场,等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建立金融期货交易所。

金融法规的衔接是深港金融衔接的保障

金融法规的衔接是深港金融衔接的保障。为此,深圳特区必须加强金融法规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特区金融法规体系。

第一、移植香港一些现有的金融法规和国际上具有法律规范的国际惯例。深圳与香港金融的衔接也就是与国际金融的衔接,这就要求深圳特区在金融立法方面要适用于国际金融惯例。香港金融法规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己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特区金融法规国际惯例化的捷径就是移植香港一些现有的金融法规和国际上己有的成文的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1987年的《托收统一规则》、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当然,深港两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上存在的差异,特别是深港两地金融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决定了我们在移植香港金融法规时难以也不能系列移植,而只能部分移植,特别是移植那些不受严格政策性影响的法规制度,与深圳的经济环境、条件接近的法规制度,及适应深圳进一步改革需要的法规制度,如证券管理法和投资管理法的移植等。

第二、尽快制定出一批地方性法规。深圳特区应充分利用全国人大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是香港经验,抓紧制定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有利于促进特区金融国际化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及时完善现有各项法规、制度。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现有法规、制度及时加以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强各项法规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加强执法。要狠抓金融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

1.通过金融组织体系及运作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竞争与发展环境。

2.除了继续创造条件,吸引国内优秀金融人才来深服务外,还要积极招揽国外人才和在国外的留学生,优化人才结构,以适应深圳金融业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

3.不拘一格,大胆使用人才。任人唯贤,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制度,把干部的工作实绩与其工资待遇、政治待遇、行政待遇直接挂钩。鼓励人才合理流动,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继续抓好区内大专院校和职业中学金融专业的基础教育;建立金融人才培训中心,聘请国外特别是香港金融专家,为深圳培育复合型、外向型的高级金融人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和国际惯例教育;分期分批选派优秀业务骨干到香港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学习和培训,培育一支精通国际金融业务并能适应国际竞争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深港金融衔接与深圳金融的定位

研究深圳金融的定位,制订深圳金融发展战略规划,必须与深港金融衔接结合起来,这是由深圳经济特区的地理区位决定的,是“九七”香港回归的客观要求。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未来金融发展的定位问题,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深圳毗邻香港这个实力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并且很快就要回归祖国,因而深圳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较好的选择应该是搞好深港金融衔接,进而达到一体化,并最终形成港深国际金融中心。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其片面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来否定深圳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必要性;二是把深港金融衔接与深圳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对立起来。

一、不能用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否定深圳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香港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深圳金融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加强同香港的合作与衔接,特别是“九七”香港回归之后,深港金融的关系将进一步密切,逐步过渡到一体化并最终形成港深国际金融中心。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深圳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1.港深国际金融中心不可能在短期内形成。

港深国际金融中心在短期内难以形成的首要障碍是社会、经济与金融制度的不同。1984年签署的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明确规定,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在中国恢复对其行使主权后的50年内保持不变。在联合声明的附件一中,中国政府还作了如下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原在香港实行的货币金融制度,包括对接受存款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由以及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流动和进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理政策。外汇、黄金、证券、期货市场继续开放。港元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港元发行权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这种社会制度和金融制度的差异,将会影响港深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其次,深港金融业之间存在的“落差”也是影响深港金融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因素。这些“落差”主要表现在:运行机制、金融监管、金融实力、金融工具创新、技术手段、金融法规等方面。上文已有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2.深港金融衔接并不是一体化,而是在各自保持其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深圳通过学习、借鉴先进的金融运作与管理经验,发展自身,再造一个香港。这就从客观上提出了深圳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3.深圳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条件已经具备,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雏形已经显现。

(1)15年来,深圳经济高速增长, 已经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具备了坚实的经济基础。1994年国内生产总值560亿元,年均递增45.8%;工业总产值638亿元,年均递增55.7%;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74.4亿元,年均递增50%;进出口贸易总额350 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均为全国大中城市的第七位,地方财政收入仅次于上海居第二位,进出口贸易总额连续两年居全国第一。

(2 )深圳背靠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和经济最具活力的华南地区,为深圳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了广阔的经济腹地;深圳经济与国内各地区经济联系紧密,为深圳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了足够的金融服务和经济辐射面。

(3)15年来,特区金融业勇于改革与探索, 有效地发挥了金融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场”和“排头兵”的作用。深圳金融业在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金融组织体系的建设,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金融人才的培养,金融法规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深圳金融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明显高于内地其他城市。深圳已经形成了对内对外两个扇面辐射的开放式、多功能、经营型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雏形。

二、深港金融衔接与深圳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

1.深港金融衔接贯穿于深圳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全过程,搞好深港金融衔接是深圳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前提,对后者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深港金融衔接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深港金融合作是深港金融衔接的基础,深港金融合作已经走过了许多年头,并且取得了不少成果。随着“九七”的临近,深港金融衔接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并开始实施。深港金融衔接的过程实际上是向香港金融界学习的过程。学习、借鉴香港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运作管理模式,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并通过香港这一“桥梁”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加速深圳金融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这样就会对深圳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发挥积极的作用。

2.深圳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更有利于深港金融的衔接。

深港金融衔接是一个由局部到整体,由浅入深的过程。深圳金融业的现状与香港有相当大的差距,如果深圳金融业不加强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就不可能很好地与香港衔接,而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就会使深圳金融在规模和水平上有一个质的飞跃,逐步缩小与香港的差距,从而更有利于深港金融衔接。

因此,深圳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问题不仅仅是为促进深圳金融业的发展,还要着眼于深港金融衔接。这就要求深圳在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时,必须注意两点:第一,按照国际惯例。这不仅有利于深圳金融业市场化和国际化,而且也是深港金融衔接的客观要求。第二,在认真研究香港金融的发展状况和充分认识深圳金融的战略态势的基础上,确立深圳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发展规划,努力使未来深港金融向着既合作又有分工,既衔接又有区别,既有功能融合又有功能互补的方面发展,培育深圳金融拳头产品,显示出比较优势,避免“小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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