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回顾与展望(一)_法律论文

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回顾与展望(一)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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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诞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坎坷发展历程。五十年间,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两大法系间的法律差别尤其是诉讼法律的差别渐趋缩小,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各国法学研究领域倍受重视。近二十年来,冲破各种条条框框的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今天日益走向成熟的中国法学舞台上博得阵阵喝彩。但是,面向二十一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应作哪些反思,未来又将如何发展,这不能不让学人们去为之探索。

一、历史的回顾

沿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我们不难探寻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1949-1956年的起步时期,1957—1966年的两次失落,1979年后的第三次勃兴。

(一)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起步时期(1949—1956)

如果说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制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那么在建国初期,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刑事诉讼实践的脱节则是明显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批判旧法、改造旧司法人员的过程中,旧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一时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新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则正在培养;另一方面,引进和学习苏联的法学理论,有一个消化吸收的过程,新中国的法学理论尚处于学步阶段。这种状况形成了建国初期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一时空白,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批判旧法,以及对旧司法人员进行改造,无疑从思想上和人员上为新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开展作出了必要的准备。

法学研究人员的培养和法学理论的建立,从来就与法学教育息息相关。由于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这种功能,新中国在成立后不久即开始着手法学教育工作。1949年12月政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系就是新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员的摇篮。“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一方面,苏联专家为人民大学法律系举办师资培训班;另一方面,从人民大学法律系两年制研究生班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其他学校的法律系任教。苏联专家的讲义,苏联的法学教材在人民大学经过翻译、整理、改写成各大学统一使用的法律教科书”。〔1 〕由人民大学按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学理论培养出来的法学教育人才,在1952年“院系调整”后产生的四所政法院校甚至综合大学法律系中,既是按苏联模式培养教育学生的教师骨干,又是主动传播苏联法学理论、研究中国法学理论的研究骨干。人民大学在建国初期废除旧法包括废除旧法学理论的历史背景下的这种快速添补新中国法学理论空白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即使在今天的法学界,我们还可以随处感受到昔日人民大学的影响。

新中国的法学研究肇始于以苏联法学理论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新中国的法学教育,这一点已经从人民大学的初始功能得到证实。就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从1951年到1952年,按照当时的教学计划,撰成“新司法制度与诉讼程序”等讲义,无疑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具有创造性的成果表现,而翻译“苏维埃刑事诉讼”使之成为法学教材,则可以算作当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最高成就。1953年后,大学法学教育全面采用苏联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以此为前提,翻译后改写的“中国与苏联刑事诉讼法”一书,〔2〕则更是当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大成果。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最初只是为高等法学教育服务,只是为了高等法学教育的需要才从事对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介绍和研究,这是建国初期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特色。

1954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新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起点。“五四宪法”和五个组织的颁布大大丰富了法学研究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也大大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刑事诉讼实践的密切联系。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确立的各项诉讼原则和诉讼制度,开展对“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问题的研究,已不再是专门迎合教学的需要,而更多地具有了指导刑事诉讼实践的性质。与此同时,翻译和介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时开始反对教条主义的作法,倡导联系中国实际,建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渐渐显示了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个性。《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的编定和出版,〔3 〕各法律院系编写的一批基本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刑事诉讼讲义,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这一时期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水平在逐步提高。

1954年5月1日,由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刊物——《政法研究》创刊。如果说在此之前,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多以讲义、译著的形式展现在教学和其它较小的范围内,那么《政法研究》的问世则成为法学研究包括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走入广阔学术空间的一个契机。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司法人员不仅自此有了自己公开发表理论见解的园地,而且透过《政法研究》可以看到我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和各部门法学的研究现状。从创刊到1956年底,我国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在《政法研究》上共发表四十余篇有关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文章。这些文章的内容几乎涉及刑事诉讼法学的各个方面,其中辩护制度、检察制度、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告人的口供和刑事证据的分类理论是当时刑事诉讼法学界的研究热点。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各家学说兼容并包地显现在这一时期的《政法研究》和1956年6 月创刊的《华东政法学报》(1957年改名《法学》)上。以促进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繁荣新中国的法学研究为目的,学人们一腔热血,满怀豪情,共同创造了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起步时期的祥和、友好的学术氛围。

尽管这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仍然是以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作为理论模型,所作的研究多半是按照苏联的刑诉法理论而套用中国实际来展开的,但是,正统的苏联刑诉法理论对于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启动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与1954年以前不同,原来翻译过来的各种册子开始陆续公开出版。1954年至1956年由法律出版社相继出版的《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维辛斯基著)、《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控诉的变更》(巴扎诺夫著)、《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库佐娃著),是这一时期翻译出版的精典作品,也正是这些精典作品塑造了成立不久的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家。

(二)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两次失落(1957—1966)

历史不会忘记新中国的1957年。此前,1956年9 月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决议形式明确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应该说,这项英明决策是具有伟大的生命力和实施力的,但是,几个月之后在中国大地上开展的反右运动使得这项决策在未予全面开始执行之际即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1957年上半年,对于依然陶醉在党的八大会议精神中的法学界来说,可以认为是宁静而富有成效的半年。以《政法研究》和《法学》等期刊为学术园地,学人们勤于笔耕,发表了为数可观的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文章。然而,谁也没有想到,本来只是阐释诉讼原理的这些文章在当年夏天掀起的“反右”斗争中纷纷沦为批判的对象,许多学术上的观点直接被批判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一批忠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司法人员被打成资产阶级的右派分子。 从运动开始到1958年,虽然各报刊仍陆续刊载了一些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文章,但绝大多数文章中明显的火药味则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抹上了一层厚重的政治斗争色彩。仅以《政法研究》和《法学》上的文章为例,在这两家刊物上发起的对刑事诉讼法学中几种观点的批判即可窥见当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之一斑。

——“审判独立”的观点。这是反右运动中首当其冲受到批判的观点。“审判独立”原是“五四宪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坚持“审判独立”就得避免党委过问具体的审判工作,因此,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领导曾就如何执行这一宪法原则发表过一些有益的意见。“反右”运动开始后,“审判独立”不仅被看成是资产阶级“司法独立”的翻版,而且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以此向党闹独立、企图取消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的借口。〔4〕

——“有利被告论”。有利被告是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一项诉讼原则,它是指“对疑义应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其基本含义是:宁可把十个罪犯免罪开释,也不要对一个无辜的人不公正地定罪。 ”〔 5 〕1957年上半年,我国学者从“被告有权获得辩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法律规定和传统的言词直接审理、无罪推定等诉讼原则中,推导出被告人具有“诉讼权利主体”的地位,主张被告人不仅“不负举证义务,也不负据实陈述的义务。”〔6 〕有的学者还从刑事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一方当事人、科刑对象的复杂诉讼地位的角度,提出不得强迫被告人作回答、被告人上诉不得被加重处刑的观点,论证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是正确解决刑事案件的关键。〔7 〕反右运动开始后,上述观点自然作为资产阶级的“有利被告论”受到批判。《政法研究》1958年第4期、《法学》1958年第3期对“有利被告论”的批驳文章几乎是一致性地给此论题下了这样的结论:“有利被告论”是为反革命分子、刑事罪犯开脱罪责,它已不是学术范围的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成为右派分子向党向社会主义猖狂进攻的一支毒箭。〔8〕

——“无罪推定论”。它是指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判决宣告有罪之前,应一概被假定为无罪的人。这项诉讼原则最早由资产阶级提出和确认,社会主义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亦将其确立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在引进苏联法学理论的同时,“无罪推定”也被不知不觉地引进过来。1955年后的一些刑事诉讼讲义和大学课堂曾推崇过这项原则,我国多数学者和政法院校的学生也自觉不自觉地将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9〕反右运动一开始, 这项意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诉讼原则因根在资产阶级,故很快被当作旧法观点受到全面的批判。继华东政法学院于1957年12月26日举行科学讨论会批驳无罪推定论之后,《政法研究》、《法学》和其它全国性报刊亦纷纷组织重头文章批驳无罪推定观点,并得出结论:“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都是以主观唯心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是属于资本主义的范畴。它无助于侦查、审判机关查清案情,正确地适用法律,达到“不枉不纵”的目的。因此,我们应当象对待其它资产阶级的旧法观点一样,彻底的抛弃它。我们的原则是“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10〕

——“法官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诉讼中的形式证据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它首先由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 条作出明文规定,后为各国立法所吸收。《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对此亦有规定。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更以权威性的论述对之进行了肯定和改造。建国初期,这种观点由苏联学者转述进入中国。因此,在五十年代中期,我国法律界对此并不陌生,甚至一些学者直接将自由心证作为我国的一项诉讼原则加以论述。在公开出版物上,有学者率先指出:“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就是审判员对于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所下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审判员所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决定着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只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才能正确地观察、处理一切问题。”〔11〕进入“反右”时期,“自由心证”作为旧法观点和右派言论,被认为是右派分子借以篡改人民法院的性质,恢复旧法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手段,受到严肃的批判。批判者认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分析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原则是“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因而,坚持或反对“法官自由心证”反映着我国司法战线上两条路线的敌我斗争。资产阶级“法官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为思想基础,是与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相对立的。〔12〕

——除上述观点外,对于在审判与侦查起诉的关系问题上的观点,〔13〕对于辩护人发现被告人隐瞒犯罪事实时的立场问题上的观点,〔14〕法律界也都进行了争论和批判。

当然,历史地评价1957年“反右”运动的政治意义决非本文议论的范围,但这场运动助长起来的宁“左”勿右思想和法律取消主义倾向给法学研究的影响却是长远的。运动中那种严厉的政治审视和近乎苛刻的文字批评,不仅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远远超出了学术争鸣的领地,而且使得自1954年起步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走入濒临破灭的境地。大学课堂的刑事诉讼法课程被并入刑事政策课程,正面论述刑事诉讼法学的文章日见稀少。 刑事诉讼法学开始品尝建国以来的第一次严重失落。 在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1959年的反右倾斗争和以后的几年中,法学无所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更是无从谈起。

1962年,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的严重情况引起了中央最高领导的重视,毛泽东指出: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15〕于是,法制的天地再度微风拂煦,沉寂四年之久的刑事诉讼法学也再一次稍稍启动。但是,经历前次的大起大落之后,人们开始以十分谨慎的态度对待这一领域的一切活动。坚持实用主义和回避政治歧见是这次启动后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总体感受。研究领域的狭窄则可以被概括为当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特点。

以《政法研究》1962年第4期到1963年第2期刊登的三篇紧扣司法实际的刑事证据方面的文章为先导和铺垫,〔16〕刑事证据问题渐渐成为当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专门问题。1964年,《政法研究》第一期刊发了《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揭开了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属性、人证与物证的作用等证据理论问题的争论序幕。该文提出刑事诉讼证据具有阶级性的观点以及“诉讼证据是主观、客观矛盾的统一体”的观点,是这次论争的焦点。《政法研究》自1964年第2期至第4期开设“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理论问题的讨论”专栏,将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论争推向高潮。论争中,关于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基本上达成一致认识,但诉讼证据是否是主客观矛盾的统一体,则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关于诉讼证据的阶级性问题,反对意见认为,刑事诉讼制度包括证据制度的阶级性不能说明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也具有阶级性,全部刑事诉讼活动不能简化为一个诉讼证据问题。〔17〕证据本身不具有阶级性可以说是此次论争中的多数观点。1965年,有论者引用政治家关于人的阶级性与人的言行的阶级性不可分割的观点,进一步论证诉讼证据具有阶级性,〔18〕使这一论争变得敏感而复杂,也使这一论题在没有任何结论性意见的情况下搁置下来。

1966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包括证据论争在内的各项法学研究活动一概停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进入十年浩劫时期。在此期间,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他人的现象随处可见,刑事诉讼法制遭受践踏达到空前的地步。此后,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第二次失落持续长达十年之久。

(三)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第三次勃兴

反思“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 必然导致社会对法制的呼唤。 1977年—1978年,在举国上下拔乱反正的过程中,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得到逐步恢复。社会政治环境的改善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在提供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一个良好的前提条件的同时,也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第三次缘起给予了极大的推动。 经历过一个时期的诠释1979年刑事诉讼法以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开始密切注视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制环节,及时地就现实条件下的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立法提出了一系列的修正意见和借鉴理论。概而言之,近二十年来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在如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

第一,历史上的争论问题再讨论。

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予公布之前,经简短修整后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即借助刚刚问世的《法学研究》(1979年4月创刊)、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79年5 月创刊)、《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79年12月试办)等期刊,撰文探讨五十年代争论过的无罪推定问题和六十年代早期讨论的证据属性问题。较先提及无罪推定问题的是1979年2月17 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田采”的《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文。继《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79年第1 期发表一篇正面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文章〔19〕之后,《法学研究》即组织专门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再讨论。从1979年到1981年,《法学研究》共刊载六篇关于无罪推定的有份量的文章。与五十年代一边倒式的“讨论”不同,这次讨论有更多的文章赞称和肯定无罪推定,其中陈光中先生在《法学研究》1980年第4 期发表的《应当批判地继承无罪推定原则》和宁汉林先生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的《论无罪推定》,比较具有代表性。客观地说, 这次讨论并非前段讨论的简单重复,论争中(和以后陆陆续续)发表的大量肯定无罪推定的文章使人们渐渐认识这一原则的合理成份。1995年11月在厦门召开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探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关于如何吸收无罪推定合理成份问题的讨论,也是以前各时期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新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成份,就是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长期研究所取得的重大成果。

自1979年7月28 日《光明日报》发表樊风林先生《略论证据》一文,到1989年崔敏先生主编之《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问世,十年间讨论刑事证据属性的文章不下七十余篇,先后出版、印行的近二十部证据理论书籍论述过刑事证据的属性问题。因此,可以说,关于刑事证据属性的论争是新中国第三次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高潮开始后有关证据理论讨论中最激烈的争论。证据属性与证据概念密不可分,不同的证据定义可以解释出不同的证据属性,因而在讨论刑事证据属性问题的过程中,刑事证据概念也成为议论的中心。关于证据概念的认识, 在我国有“法律说”和“事实说”两种观点。〔20 〕1981年,当有学者对刑事证据的阶级性问题进行了一次总清算之后,〔21〕刑事证据的阶级性再无人问津。刑事证据有没有法律性(或合法性)则成为刑事证据属性论争中的最大分歧。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讨论形成了刑事证据属性中的“三性说”和“两性说”。〔22〕“刑事证据三性说”认为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或称关联性)和法律性(或称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这是八十年代的法学统编教材明确肯定的观点。“刑事证据两性说”承认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否认刑事证据具有法律性,认为法律性是人们附加上的而非刑事证据的固有属性。九十年代初,有的法学教材明确采用了刑事证据“两性说”。〔23〕此外,在论述刑事证据的客观性的同时,有的学者依然主张刑事证据具有主观性。〔24〕当然,自七十年代末发起的这场关于证据属性的论争,显然不同于六十年代的证据性质大讨论。它建立起了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理论,提出了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这样一个纯学术命题。此外,与之相关的我国证据制度的命名问题、判断证据的原则问题、证明责任问题等,也在这场论争中逐步展开,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第二,关注刑事诉讼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由于法制不健全所造成的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须得到同级或上级党委的审查批准这种非法治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有学者坚持法治观点,以敏捷的目光迅速发现党委书记审批案件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悖逆,提出要建立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就得废除党委审批案件的作法〔25〕。其后,《法学研究》曾连续发文探讨独立审判与党委领导的相互关系。针对1983年“严打”中党委审批案件现象的再度凸现,1986年在广州召开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又将其作为一个重点论题进行讨论。〔26〕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党委审批案件的现象开始受到较大程度的抑制,法学界对法律原则的注释与坚持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得到一定的体现。

八十年代后期,诉讼实践中的不严格执法现象,尤其不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收容审查几乎代替刑事拘留和逮捕,违反规定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辩护制度形同虚设,大量刑事被告人被不正确地免予起诉,审判中“先定后审”和量刑畸轻畸重,监外执行权力的滥用,等等。诉讼法学界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在强调必须严格执法的同时,也在制度上开出一系列对症下药的良方。此后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采取放宽逮捕条件和适当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提前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以及改革刑事审判方式和取消免予起诉等等举措,力图避免原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就是大量采纳诉讼法学界提出的合理建议的结果。

第三,研究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和外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

古代诉讼制度或传统诉讼文化既是法律史学的研究课题,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学者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借用大量历史资料,开展了对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系统研究。〔27〕近几年来,这一研究正向纵深发展。有的学者致力于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研究,在对中国古代法官违法受诉、违法刑讯、出入人罪、淹禁不决的责任制度进行逐一考察之后,又概括出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结论是: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反映了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世界诉讼史上是一个陡起的高峰。〔28〕有的学者集中研究了1840年到1949年中国诉讼法制的现代化进程,认为此间中国诉讼法制的现代化经历了六个发展阶段,并从法律的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两个层面来分析每个阶段的得失,揭示出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实质和内在规律。〔29〕其中,论者对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刑事诉讼法仿效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历史以及中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化的过程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堪称卓荦一般。所有这些研究都带有明显的开创性。

在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方面,近十几年的研究和导入蔚为大观。与前三十年不同的是:重构后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逐步走出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支撑,开始广泛关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并将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科学的诉讼理论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视野。除将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的刑事诉讼法典或刑事程序规则直接翻译过来进行法律规范的剖析外,我国法学界还出版了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译著、专著和教材近三十部,发表了数百篇这方面的理论文章。其中在著作方面,《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程味秋主编)、《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孙长永著)、《法国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陈春龙、王海燕译)、《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是这一时期研究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方面较具代表性的作品。研究表明,二战以后的大陆法系诉讼传统和英美法系诉讼传统处于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的趋同时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严格分界在渐渐打破。有不少研究者将兴趣集中于日本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的研究,发现日本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成功植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范例,而且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英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快捷方法和经济手段。这些研究丰富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

第四,探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完善。

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在理论上有一个准备阶段。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诉讼法学界在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的研究过程中,提出了若干值得人们重视的问题。1991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银川年会正式提出“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这一论题,会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论文专集。如何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自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探讨过程中,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自觉地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向和其它诸方面作出了论证。有学者指出,1979年刑诉法体现的政策思想基本上是“顺快而非均衡”。刑诉法的修订应该采取“均衡而非对抗”的政策思想。确立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并重的诉讼目的是“均衡而非对抗”的基本表现。〔30〕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争鸣也非常激烈,如在免予起诉存废问题上的讨论,有的学者“再论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后依然觉得不够,直至撰写八篇文章主张废除这一制度。〔31〕1994年,《政法论坛》和《中国法学》组织了“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会”,陈光中教授与来自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有识之士就修改刑诉法的结构体系、刑事诉讼程序、刑诉法总则、律师辩护和代理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思路和设计方案。199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陈光中、 严端主编)在北京出版,它标志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准备已经成熟。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得以顺利通过, 这与诉讼法学界的积极论证显然是分不开的。

第五,提出刑事诉讼法理学命题,并进行初步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应当走出传统注释法学的藩篱,但它该向何处发展?1990年,一群青年学者在《中外法学》第6 期上举行“刑事诉讼法学的新视野”笔谈会,回答了这个问题。有学者指出,阐释刑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语言含义,是刑诉法学研究的第一台阶;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在缺陷并提出应该如何补充、修改,是刑诉法学研究的第二台阶;刑诉法学研究的第三台阶就是刑事诉讼法理学。迈上这第三个台阶,刑诉法学家面前出现的必将是一片辽阔的原野。〔32〕该学者接着指出,刑诉法理学是由刑诉结构学、刑诉社会学、刑诉文化学以及刑诉法哲学共同组成的理论科学。这一命题的提出尽管在此后几年内并未得到进一步的论证,但自九十年代初期却逐步掀起了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深层理论的高潮。

如下三个方面的研究表明刑诉法理学已经取得初步研究成果。

——刑事诉讼结构。它又称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组合方式,以及诉讼中各机关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1991年初,有学者撰文指出,刑事诉讼法学中许多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最终都可归结于这样两大问题: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从宏观上看,整个刑事诉讼无非是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的统一。〔33〕该论者将刑事诉讼构造分为横向构造(控辩统一式)和纵向构造(侦审连锁式或侦审中断式)。与此论不同,另有学者提出“两重结构说”,认为刑事诉讼结构是由这样两重结构组成: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组合形成的三角结构和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实际存在的“工序关系”即线形关系,形成的线形结构。“三角结构”是“诉讼”结构区别于“命令—服从”这种行政管理结构的本质与特征。“线形结构”则是刑事诉讼结构区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结构的特征。〔34〕在此说的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分析三角结构和线形结构的产生原因及其优缺点,指出:理想的诉讼模式应是一种全面体现科学、民主、效率三方面的要求,扬长避短的混合型模式。〔35〕1992年“中青年法学文库”推出李心鉴博士的《刑事诉讼构造论》专著,1994年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左卫民教授的《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它们预示我国对于构筑刑事诉讼法学之基础理论的这一理论板块的研究有了良好的开端。

——刑事诉讼文化。“文化”一词由来已久,但不同学派和不同学者为之定义的结果却导致了与“文明”(culture )相近的“文化”一词确切定义的迷失。八十年代在中国大地上掀起的“文化热”在九十年代初热及法学界,“法律文化”成为研究热点,而象其母体“文化”一样,至今仍被释义问题所困扰。〔36〕诉讼文化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作为研究对象却落后于法学界对于法律文化的研究。1990年,虽有学者疾呼“应当研究诉讼文化”〔37〕,但诉讼文化研究仍未形成气候。现有的研究表明,诉讼文化是指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与诉讼机制有关的规范、设施、制度、理论、观念和价值等一切成果的总和。它可分为:制度诉讼文化与观念诉讼文化,理想诉讼文化与真实诉讼文化,传统诉讼文化与现代诉讼文化。其中,制度诉讼文化是观念诉讼文化产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观念诉讼文化对制度诉讼文化又有一定的反作用。〔38〕

——刑事诉讼价值。研究价值的意义是认识事物对主体的有用性。近年来,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一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通说认为,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39〕这一定义在外延上作出了两点限制:其一,刑事诉讼价值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即刑事诉讼价值是“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作为个体的诉讼参与人不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主体。其二,刑事诉讼价值的客体是“刑事诉讼活动”而不包括刑事程序,即刑事诉讼价值中的“刑事诉讼”只是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价值就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价值。这种概念限定的明显不足是导致了诉讼参与人的个体地位丧失以及刑事程序的效用和意义不受重视。基于社会本位与狭义性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刑事诉讼价值目标或刑事诉讼的价值的评判标准被认为是秩序、公正、效益。不同于此之“三目标说”的论点是,当代刑事诉讼的三个基本价值目标是公正、效率、效益。〔40〕这些研究的尝试性与开创性同在,同时表明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除上述五个方面的研究外,诉讼法学界还对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总之,近二十年是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第三次勃兴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突破历史曾经布下的种种禁区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研究领域越来越开阔,研究氛围的学术性也越来越强,一切都在无声地作出宣告:新世纪的光辉即将照耀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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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回顾与展望(一)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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