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的制度创新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的制度创新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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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伴随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发育起来的,集股份制与合作制特征及内涵为一体的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中国广大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之后的又一伟大创造。它对于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以及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背景与动因

回顾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股份合作经济在我国有着历史的渊源和深厚的土壤。早在50年代初期,在农民生产互助合作基础上普遍发展起来的生产合作社,就是以承认财产个人所有为前提,以土地和生产资料入股为特征,实行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合作经济形式;其后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是通过农民入股建立起来的,带有股份和合作的双重因素。然而,由于后来追求“一大二公”,刮“共产风”,搞“穷过渡”,初级社很快过渡到高级社、人民公社,供销社和信用社也逐渐演变成官办机构,股份合作的因素彻底消失了。

股份合作经济的重新兴起,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实行全面改革以后,其发育过程及发展状况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和自发发展阶段(1980-1984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农民自发地进行探索:几家几户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以资带劳、以劳带资等形式,各投入一定资金,推举一个挑头人,合伙办企业,入伙人既参加生产劳动又参与经营管理,企业内部除按劳分配外,又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分红。这一时期,由于农村改革刚刚开始,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处于转变之中,乡镇企业创业之初对产权制度创新的要求也不迫切,因此,股份合作制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很小,基本上处于萌芽状态。

第二阶段:有组织地试验、指导和初步发展阶段(1985-1991年)。这一时期,随着全国范围的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整个社会的政策环境更加宽松,股份合作制已逐渐确立了合法的地位,并纳入了党和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通过有组织地试验、加强具体指导,促其稳步发展起来。经过这一阶段的发展,股份合作制已经扩展到村办、乡办企业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集体、社会、个人等多元股权,不仅普遍实行“股份等额、股权平等、按股分红、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等原则,而且建立了比较正规的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三阶段: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以后)。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发表以后,在全国掀起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热潮。特别是“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排除了姓“资”姓“社”争论对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困扰。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此后,中央在有关文件中,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股份合作制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因此,从1992年起,农村股份合作制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各级党政部门将推进股份合作制列入了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议事日程,广大农民、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对发展股份合作制的热情骤增,股分合作制企业无论在数量、规模上,还是在规范化上,都有较大的飞跃。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全国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达13万个,约占全国乡村企业数的10%,总产值为2122亿元,占全国乡村企业总产值的11.55%。一些发展比较早,基础比较好的地方,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占相当大的比重。如广东省1993年各种类型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9万多个,约占全省乡、村两级企业数的75%。

股份合作制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是:

(一)农民脱贫致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行以后,广大农民由单纯的生产劳动者变成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虽然有了充分的自主权,但由于土地规模狭小,产出和收入极其有限,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又缺乏必要的资金和生产条件;从社会来看,资源、资金、劳动力、信息等要素相互分割,处于游离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的经济规模。如何在保持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将分散的生产要素集中和积聚起来,将消费资金变成生产资金,从事多种经营和二、三产业,以尽快脱贫致富,农民选择了股份合作制。几家几户集资投股,联合经营,既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能使剩余劳动力得以充分利用,使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得到合理组合。因此,各种类型的股份合作企业应运而生。

(二)维护集体财产和社区利益的需要 自合作化运动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其产权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名义上归社区内的全体农民所有,实际上是“人人所有,无人所有”,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少数人对集体财产的侵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以后,这种状况不仅没有改变,反而由于取消了集体生产和分配,民主监督事实上已不存在。乡村干部凭借职权无偿占有集体资产;承包、转让过程中的低值处理;有关部门对集体财物进行平调;乱收费、乱摊派等等,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除西藏外的29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近300个固定观察村点的调查,改革初期,这些村的集体所有制生产性固定资产明显减少,村均拥有量由31万元减少到17.1万元,减少44.8%。实行股份合作制,一方面能够健全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外部对其利益的侵犯。

(三)对集体企业制度创新的需要 乡镇企业虽然是改革的产物,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它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摆脱传统公有经济发展理论和模式的影响:乡村集体企业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仍然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仍然是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附属物。后来,受“一包就灵”理论的影响,乡村集体企业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在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对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明确责权利关系、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承包经营责任制未能解决产权不清的问题。产权模糊不清,政企不能真正分开,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能确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不能象关心自己财产那样关心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导致企业行为短期化、负盈不负亏、资产流失、损失消费等现象严重,有的承包者甚至利用手中的经营权来实现个人的目的,即所谓“乡镇企业产权灰色私有化”。因此,提高乡村集体经济的运营效率,关键是要改革传统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促使其产权明晰化,要达到这一点,股份合作制是现实有效的途径。

(四)企业自我保护、自我调节的需要 一是对私营企业来说,在政策环境不稳定的形势下,有的担心有一天会因雇工剥削而被“割尾巴”,有的则担心其合法地位不被承认而影响经营业务,因此他们通过搞股份合作制,戴上集体经济的“红帽子”,来达到保全企业的目的。二是对联户或合伙企业来说,多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通过口头协定投资办厂,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和章程,投资合伙人责、权、利不清,一旦遇到问题,无章可循,纠缠不清,容易出现“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局面。因此,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是这些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的内在动力。三是对产业区域化、竞争比较激烈的地区来说,按股份合作方式将分散经营的同行业联合起来,既可避免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或自相残杀,又可减少交易费用,促进产品上水平、上档次,提高经济效益。

二、形式与效果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按照股份组成形式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乡村企业折股型 这种类型的特点是,对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将企业存量资产按一定原则划分股权,然后再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募股,组成股份合作企业。企业存量资产的股权,一般划分为三部分:将乡村集体的原始投入作为集体股;将企业历年积累的大部分作企业股;将企业历年积累的一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形成职工股,这种股权,只作为职工获收红利的依据,而不能抽走、转让和继承。作为企业职工,既按劳取酬,又按股分红,企业经营状况与职工切身利益的联系比较紧密。

(二)农户合伙持股型 这种类型基本由个体、联户、私营企业转化和乡村集体小、微、亏企业招标转让而成。一般由能人挑头,完全由农户参股组成。其特点是农户合伙持股,企业劳资双联,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定比例的公共积累。

(三)多边混合参股型 其特点是,既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入股,又有企业外部的法人参股,还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招股,股份构成既有个人、集体的,又有社会、国家的,形成多成分、多形式、多渠道入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的一部分,由于企业规模较大、组建起点较高、运行和管理较规范,在外部环境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易于实现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过渡。

(四)法人参股联营型 在隶属关系、财产关系不变的原则下,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界限,实行乡镇企业之间、乡镇企业与其他社会法人(如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之间联合办厂,并根据各自条件,分别以资金、土地、厂房、设备、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联合经营,共担风险,企业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这种形式只限于法人之间的参股联营,不涉及职工、个人入股问题。

(五)外商参股型 这种类型的形成不外乎两个方面:股份合作企业吸收外商入股;将三资企业转为股份合作企业。因此这种类型的企业既符合合资经营的基本特点,也不排斥乡镇集体股、企业职工股、社会个人股的存在。

(六)社区共营型 即将股份制的产权组织方式、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引入到社区性的合作经营组织,把原有集体资产,经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设置集体股和社员股,重新确定分配关系,组成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联社。其特点是在一个社区内实行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统一,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这种类型大多产生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

1992年6-10月,农业部对全国75个县、1919个乡镇、2728个村、74942个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显示,股份合作制对于农村经济微观主体改造,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股份合作制,85%的企业领导认为:“明晰了产权关系,调动了职工的 积极性”;84%的企业领导认为:“聚集了闲散资金,解决了企业的资金不足”;45%的企业领导认为:“用活了集体资金”;还有一些企业领导认为:对克服干部一人说了算和平调集体资产现象起到了一定作用。

根据各地乡镇企业的实践,股份合作制的功能与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主体地位。(2)促进了生产要素的聚集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增强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4)规范了企业行为,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

三、问题与对策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思想阻力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乡村领导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意义和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担心实行股份合作制会导致私有化,瓦解农村集体经济。二是一些干部职工从切身利益考虑,存在着三怕,即乡村干部怕失权、失利;企业经营者怕受约束;职工怕担风险,认为资金入股后不能退股,还要承担亏损风险,不如存银行保险。

(二)已出现“刮风”苗头 近几年,一些地方已出现股份合作制一哄而起和“刮风”的苗头。一是不从本地实际出发,不考虑企业条件是否具备。不进行认真的试验和充分的准备;而是盲目照搬外地的经验和做法,以致使股份合作制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二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层层下达推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标,甚至硬性规定股金数量、干部职工入股比例等,违背了企业和职工的意愿。三是在具体形式上强求一律,只准搞一种模式,忽视了多样性和群众的首创精神。

(三)改“名”不改“制” 一些企业虽然实行了股份合作制,但并没有形成新的运行机制,仍然是政企不分,乡村干部说了算,企业的自主权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权极其有限。究其原因有三:(1)出发点不端正,搞股份合作制并不是为了转换机制,而只是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2)组织制度不健全,据农业部对75个县的调查,35%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46%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董事会,组织机构不健全,体制残缺不全,也就难以按新制度运行。(3)乡村集体股产权主体仍然模糊。

(四)分红比例畸轻畸重 在企业利润分配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将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于分红,企业积累比例很小,使企业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特别是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乘实行股份合作制之机,制定超高分配比例,导致企业积累下降,发展后劲不足。另一种倾向是积累水平过高,将税后利润的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用于股金分红的资金很少。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股份合作制的长期健康发展。

(五)缺乏相关的配套改革 到目前为止,仍不完全具备适于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社会环境。包括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确定的法律地位,一些相关的政策也不明确,有关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套改革。如有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承认民主选举出来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甚至不给企业发营业执照,有的税务机关不承认按重置法评估的资产增值部分,理由是存量资产增值造成折旧加大,影响收缴的所得税额。

从全国来看,股份合作制仍处于探索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自然的,不可避免的。对此,需要有正确的态度,既用不着大惊小怪,也不能漠然处之,而是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得力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1.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之所以充满旺盛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是广大群众顺应改革潮流创造出来的,符合切身利害需要的新型组织形式,是每一个农民经过实践摸索、对比、总结之后的一种自我选择。因此,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个人是否入股、入股的数量、选择什么形式,都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绝不能搞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更不能以强迫命令的方式,层层下达任务指标,在数量、速度、形式上实行“一刀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在农村推广新生事物,即使是对农民非常有利的事情,也不能超过广大群众的认识程度和事物的发展阶段盲目“刮风”,否则就会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一哄而起之后必然是一哄而散。

2.切实加强对股份合作制的领导。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并不意味放弃对股份合作制的领导和指导。相反,从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需要来说,有许多工作要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去做。一是通过宣传、培训、理论研讨等形式,帮助基层干部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提高他们对股份合作制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增强他们的主动性、自觉性;二是搞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现有股份制企业逐步完善;三是加快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和有关方面的配套改革;四是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定适应股份合作制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将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总之,通过加强对股份合作制的领导和指导,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有利的环境。

3.抓紧进行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建设。有的同志将规范和发展对立起来,认为要发展就不能急于规范,规范会影响发展。其实,二者是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规范是一个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它反过来又会促进事物的进一步发展,如此循环往复。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发展是符合事物本质要求的长远的发展,因此规范亦是动态的阶段性的规范。鉴于股份合作制发展面宽、速度快、群众基础广泛的实际情况,在鼓励广大群众继续探索的同时,对股份合作制运行的基本环节及内容给予原则性的规定,不仅是可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4.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关系。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解决好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至关重要。一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股份合作制,既要保证内外部股东的正当权益,又要防止分光吃净,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在一般的情况下,经济利益容易向个人倾斜,因此在利润分配上要制定适当的提留和积累比例。二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关系。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已得到普遍的认同。但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应视不同情况因地因时制宜,根据资金和劳动力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来决定二者孰轻孰重。三是权益与风险的关系。股份是权益与风险的统一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股份制的基本原则。现阶段,农民的风险意识普遍比较弱,一些地方实行的既保息、又分红,且允许退股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农民只获取利益,又不承担风险的心理。这对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是有害的。对此,应按照股份制的要求逐步完善,达到权益与风险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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