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化的新思考_国有股论文

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化的新思考_国有股论文

国有商企股份化推进的新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确立切合实际的目标模式新战略

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的目标模式是什么?现代产权经济学和我国前一时期股份化改造的实践已给出了回答。

1、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的目标模式是股东多元化、股权分散化

我国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至今还没有明确提出股东多元化、股权分散化的目标模式。股东多元化中,引入持股比重较大,分布集中的外部的非国有法人股的重要性还没有获得足够广泛的重视。而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仅有比重不大、分布分散的社会股,没有相当比重,分布集中的非国有法人股,是不可能形成国有大型商业企业的权利制衡机制的。当然也不可能形成分离大型商业企业政企职能、发挥公司治理结构实质功能的利益驱动机制。这已不是经济理论上的演绎,它已在我国大型国有商业企业前一阶段的股份化改造中得到反映。

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应尽可能实现股东多元化、股份分散化的目标模式,以便于形成或促使国有大型商业企业政企分开,发挥公司制实质性功能的利益驱动和制衡机制。为此,应积极吸引有一定资本实力,持股比较集中的外部法人股或集团股进入国有大型商业企业的股份结构中。国有大型商业企业所处的经济领域,除少数属发生垄断性或管制性行业之外,多数均属市场竞争性行业。因此,大多数国有大型股份化商业企业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比重不必定得过高。只要能够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即可,甚至可参照国外经验,据情确定为30%左右的国有股比重。而且,也不一定要使每一家国有大型股份化商业企业中的国有股都处于控股地位。效益长期不好,对外吸引力明显不够的少数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也可以允许其他股处于控股地位。从而,既增强这类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的吸引力,也便于尽快实现其经营机制的彻底转换,改善其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也可以在国有资产合理评估基础上向外资出让部分股权,使外商也能进入企业多元化的股权结构。部分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嫁接外资,有利于通过外资来缓解国内商业部门资金相对紧张的状况,同时也有利于利用国外管理经验和信息促进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转机建制。外资嫁接不利或不顺时,可由国内资金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资金和集团法人资金参股嫁接,或者实行国有企业交叉持股为主的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东多元化改造。其中,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东多元化改造。其中,国有大型商业企业交叉持股应主要作为促进国有商业企业集团建设的股权结构实现形式,而不应作为当前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转机建制的股份化改造的主要形式,以尽量避免股份化改造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实现政企分开和机制转换目标的可能风险。

2.国有商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不宜设立本企业法人股

我国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至今还没有明确提出不设本企业法人股的目标模式。在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设立本企业法人股份,是我国近年来股份化国有企业的一项发明,在国际规范的股份化国有企业中还少有先例。本企业法人股的出现,破坏了股份企业总货币净资产都一一清楚地对应并完全为明确的各个股东所有的原则;开始产生一部分借用企业法人名义、实为“小集体”或“小团体”控制并所有的股份资产额。这个“小集体”或“小团体”,由企业正式投资者和股东之外的内部员工和经理人员构成。其中,经理及中高级职员是控制和处理本企业法人股的主要决策者。本企业法人股的出现,显然有利于从产权结构上增强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经理决策管理权,并有利于增强企业抵制政府直接干预的能力。这可能是本企业法人股受到部分经济理论工作者和企业实际管理者支持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部分理论工作者和企业实际管理者认为:国有商业企业资产增值过程中,国有原始投资资本固然作出贡献,企业员工的劳动贡献也功不可没,此乃本企业法人股的提出受到支持的另一原因。

由于不敢明确提出从已增值的国有资产中划出一部分资产作为包括经理人员在内的企业员工的两个人股份,上述要求便变成以企业或集体名义向国家变相索取资产的形式。当然,这种索取形式的变换除了意识形态的考虑之外,还因为向国有资产索取到的一部分股份资产如何落实为员工个人股份资产,一时难以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操作方案。本企业法人股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然而,本企业法人股从产生之始,就孕含着和国有股权争夺资产的风险。因为向国有资产合理索取股份资产与向国有资产过份索取股份资产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界限。而且,出于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的驱使,大多数国有商业企业员工都会有意无意地在企业股份化过程中支持设立本企业法人股,并支持本企业法人股向国有资产尽量多索取一些股份资产。所以,在我国近年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本企业法人股成为一些企业对国有产权实施不公正界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易流失现象的一大成因,自然并不意外。而且,本企业法人股对企业产权界定和流动带来的隐患,还不止于此。由于本企业法人股的产权并不清晰,名为企业集体股,但企业各个员工在该集体股中具体占有多少份额不清楚,因而该类本企业法人股实际上缺乏真正的行为主体,而仅为企业经理和高层职员所代理和控制。在本企业法人股比重定得较高、甚至成为整个股权结构中相对控股份的国有中小型股份化商业企业中,经理人员难以受到企业股东的有效监督和制衡,甚至有可能不再受到企业股东的最终控制。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我国部分搞本企业法人股比较隐蔽,但步子较大的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已有出现。另外,在这类企业中,本企业法人股在企业后续的发展和演化中被以经理人员和高层职员为核心的一小部分人侵占,发生的可能性也极大。股份化企业的中低职员进出更替,而经理人员及其亲信高级职员因为本企业法人股的存在而能保持他们在企业中不易更换的地位。于是,资历、信息、地位、权力的不平衡量,使得经理人员及其亲信高级职员很容易在他们认为合适的场合和时机下做出最有利于他们自己利益的本企业法人股处置方案。对此种因为产权不够清晰而使本企业法人股的存在充满“寻租”机会和侵权风险的结局,应有足够的认识。所以,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设立本企业法人股,弊大于利,应尽快清理以防微杜渐。照顾国有商业企业包括经理人员在内员工的以前劳动贡献,不妨直接而公开地从已增值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划出一部分资产明确配给各个员工。

目前,我国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业已形成几种地方模式。其中,上海地区的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不设本企业法人股(也称之为企业集体公有股),股权结构仅由国有股、外单位法人股和职工个人股三部分构成,与国际规范的股份化企业的股权结构比较接近。深圳地区的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出现了设立本企业法人股和不设立本企业法人股的股份化并存的状况。而四川、沈阳等地区的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则曾出现了国有股以优先股形式存在,同时设有本企业法人股和职工个人股的模式。各地国有商业企业进一步的股份化改造,似乎应该逐步统一起来,宜以上海模式为基本目标,取消本企业法人股,将之分解分别并入国有股或个人股中去。至于如何具体操作,商业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可制定一个实施规则。例如,可考虑按资本和劳动对经济中的各自贡献率测算值之比,将已设立的本企业法人股按比例分离后并入企业国有股和职工个人股中去。尚未进行股份化改造的国有商业企业新近开始改造时,可参照相似比例从国有资产增值额中划出一部分股份资金作为职工个人股,其余的都应该界定为国有股。不要再设立本企业法人股。

3.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不宜设立普遍的国有股

仍然从产权经济学角度来看,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应选择不普遍设立国有股的目标模式。国有小型商业企业量多布广,如果在股份化改造中普遍设立国有股,监督和检查国有股保值增值的工作量、执行人员和费用都会很大。同时,监督人员即监督国有股代表是否尽责监督国有资产值增值的费用也都会很大。在中小型商业企业中广泛设立国有股,监督国有股保值增值的上述两项执行费用过高,就可能会使监督国有股保值增值工作的总体效率下降,而且,监督范围过大,任务过重,反而会使监督工作不力,甚至会使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标难以实现。众多中小型股份化商业企业中程度不一地发生着的对国有产权界定不公正、国有资产易流失现象,就难以得到有力制止。由此可见,在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在改造中压缩设立国有股企业范围和数量非常必要。原则上应只考虑在经济效益处于行业最佳效益水平之列的小型商业企业,以及经济效益处于中型商业企业中设立国有股。对其它的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来说,结合并利用前段时期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一次性地向非国有产权主体出让国有资产在部分中型商业企业和多数小型商业企业股权结构中的股份,应该是可行的改造方案。考虑到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中的非国有产权主体,可能一时不可能都拥有足够的财力买断国有股。可考虑借鉴住房商品化等的赎买方式,一次性买断和分期付款同时推行。一次性买断可获适当优惠,分期付款则应把国有资产的货币价值计算在内。这样,通过出让产权抽回国有投资资金,一方面,收回来的资金可作为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规模的资金来源,或作为国家投资于垄断性行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可籍此缩小监督国有资金保值增值的范围和任务,以提高国资管理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效率。

二、配套实施战略

前一时期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出现了不少偏差和问题,与组织实施的配套措施不得力、不完善有密切关系。首先,国有资产新型管理制度建设滞后,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商业部门未被授权、国资部门职能难以到位,使得监督、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证。其次,政府职能转换缓慢,机构精简不够,政府与企业的直接利益关系没有分离,依然以旧体制下的干部人事制度、劳动工资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对大中型商业企业施加影响和管理,而且政府没有在推行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投入足够的精力,没有在扩大社会保障规模、解决保障制度资金来源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帮助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找到如何解决政策性亏损挂帐以及“三角债等问题的途径,没有给予国有商业企业相当的解困优惠措施,因此引发了其股份化改造综合推行实力相对不足的现象。

积极而规范地推进国有商业企业下一时期的股份化改造,需要推行促进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顺利实现目标模式的完善配套措施,这至少应包括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加强外商监督体系三个方面。

加快各地政府职能转换和政府机构改革进程,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自主权的行政干预,提高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的运行效率和力度,已成为当前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的当务之急。具体表现在三个环节:(1)积极推进新型国有产权制度建议,通过设立各地政府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改变原来多头重复、机构紊乱、职责不清的国有资产管理格局,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工作效率;(2)改革和建立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或国家参股、持股公司,奠定国有资产营运的新型机制,尽快把原国有商业主管部门精简改革为国有商业投资管理公司或国有商业参股、持股公司;(3)积极推进计划、劳动、人事、投资部门的机构精简、职能转换和管理方式的改革进程,减少和调整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股份化商业企业的行政干预方式。

强化政府在建立和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及规模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减轻推行股份化改造的国有商业企业的社会负担;(1)可考虑从财政或者从国有企业股权出让后的回收资金中拿出更多一些基金帮助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弥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款的局限;(2)可考虑从财政或国有股价值中划出部分专项资金充抵政策性经营亏损挂帐;(3)可考虑将部分商业用地用房以优惠价卖给那些需要的国有商业企业、或采取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国家商业企业不动产的产权问题。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的综合推行实力。

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不仅是国有商业企业产权结构和企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还将促使社会性会计、审计工作的广泛开展,社会性会计、审计服务在股份化企业的股票上市、股权交易,监督检查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会日益重要。因此,组建一批有权威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为股份化商业企业提供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既充当保障广大社会股民权益的外部监督体系,也充当保障国有资产保值的外部监督体系,实为股份化改革中需要配套的另一重要措施。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的标准形式。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结构中没有社会股,具有直接向社会广泛筹集资金的功能,因此,在资金相对紧张的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式的股份化改造通常会受到更多的青睐。然而,为了保证广大股民的投资安全和股市的相对稳定,对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改造来说,所适用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条件,比如净资产总量应达到一定规模,企业应具有多年连续的良好经营业绩等等。同时,股票上市量及其对应的股份有限公司改造企业数,还要受当时当地股票市场的总体状况制约。这样,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在操作上就应遵循稳步发展的原则。由于这个原因,世界上多数国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数目均大大低于有限责任公司。例如,80年代初,德国有28万有限责任公司,可股份有限公司却只有2000家左右,相差甚远。

我国国有商业企业自80年中期试行股份化改造以来,国有商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现在看起来,前一时期股份有限公司改造进展较快,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进展相对缓慢,这是至今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存在的一个不足。有关数据表明:截止去年6月,我国已有6000家企业进行了股份化改造,而股份有限公司就高达3200家。虽然,商业领域中有限责任公司改造的步子稍快一些,可仍嫌步子不大,速度不快。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股市相对不稳,上市公司不宜增加过多的背景下,大力推进国有商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显得非常迫切。在积极试点培育和发展产权数交易市场的同时,在实施战略上适当强调并强化有限责任公司改造的力度,应成为下一时期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实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并重新战略的一个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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