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_融资融券论文

浅析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_融资融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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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61(2011)01-0116-04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内涵

融资融券业务,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交易称融资融券交易。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到期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积极意义有三:一是可以增加证券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渠道,因为融资融券是有利息的,还可以盘活证券公司的自营股票。二是可以为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品种,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因为融资可以是投资者在投资中借助财务杠杆获得投资收益,同时在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投资,也能实现盈利。三是可以增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市场的交易活跃度。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消极意义是可能增大市场的价格波动,对证券市场的指数造成助涨助跌,因为融资融券中存在较大的透支比例。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包含两项业务,即资金融通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融资”和“融券”都是站在投资者角度而言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是借出方(即“贷方”),客户(即投资者)是借入方。相对普通证券交易而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做空机制

投资者可以根据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进行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当预测价格走势会上升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赚取证券价格上升的期望收益;当预测证券价格走势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先借入证券卖出,以后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归还,赚取价格下跌卖价高于买价之间的差额。而投资者进行普通证券交易时,只能先买后卖。即必须先存入足额的资金才能买,且购买证券的价值不能超过所存资金总额;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已购买持有的可交易证券。

2.杠杆效应

投资者可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的证券交易。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由于投资者只要按证券公司要求交存足够的保证金后,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或融券,能用较少的资金买入更多的证券,也可以在没有自有证券的情况下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先交易,以达到扩大证券交易筹码,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效应。

3.双重关系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既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又存在证券委托买卖关系。在资金或证券借贷关系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要发生利息结算;在债券买卖关系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存在手续费或佣金的结算。

二、融资融券交易流程

投资者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须了解其交易流程及相关知识。一般要经过以下流程:

(一)向证券公司提出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申请

该环节又称为征信,投资者在申请中应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的额度,证券公司对提出申请的投资者要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审批融资融券额度。授信后,客户未使用额度的,客户不承担任何费用。只有日终清算后实际使用的融资额度或融券额度才计算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投资者获得授信额度后,一旦市场出现投资机会,只要将担保品提交给证券公司,就可以利用手中的额度,捕捉市场机会,操作方便、快捷。

(二)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中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三)开立相关账户

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需开两个账户,即到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四)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存担保物

担保物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证券公司认可的有价证券。其提供的货币资金要通过银行划入其所开的信用资金账户,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要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所开的信用证券账户。

(五)证券公司对担保物先评估价值,后授予融资融券的额度

所提供的货币资金可全额作为担保物价值,而提供的可充抵担保物的有价证券需要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折扣后才能作为担保物价值。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的担保物价值,在投资者申请并被批准的信用额度内,确定投资者实际可使用的融资额度或融券额度。[1]

(六)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可在确定的实际可使用融资额度范围内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也可以向证券公司随时发出融券卖出指令,卖出所融证券的资金划入投资者的信用资金账户。

(七)偿还资金和证券

即借钱还钱,借券还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用融资买入的证券时,所得资金首先应归还欠证券公司的融资款项,多余资金仍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标的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八)结束信用交易

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以结束信用交易。[2]

三、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

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风险主要涉及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规模失控风险、流动性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市场操纵风险、客户资产被挪用的风险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技术系统与业务操作风险等。[3]对每一风险点都应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以便将风险控制到最低。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这个层面看,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4]

(一)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标的证券

所谓标的证券是指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来自于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为避免价格过度波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通常会选择那些股本规模大、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强、业绩稳定、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股票以及基金、债券作为标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初期,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第一批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深成指成分股范围相同(40只),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2011年上交所准备将标的证券扩大到300指数成分股。

(二)投资者必须交存保证金(或担保物)

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市值为基础,按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进行折算,一般要求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其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如某投资者的信用资金账户内有1 000万元的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有200万元市值的甲股票,假设甲股票的折算率为70%,则该投资者的账户保证金余额为1 000+200×70%=1 140万元,按50%初始保证金比例计算,则该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市值1 140/50%=2 280万元标的证券。

(三)证券公司要逐日盯市,及时关注保证金的担保维持比例和补充担保物,必要时予以强制平仓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可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构成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客户维持担保的比例不低于130%,当担保比例不足130%时,客户应及时补足担保物(即补仓),而且补足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所得的价款应当作为担保物进入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当维持担保比率超过300%时,投资者才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率不得低于300%。

当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投资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时,证券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予以平仓,即将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卖出归还融资本金、利息及费用;将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买入所融的标的证券归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利息和费用,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停止条件。强制平仓所得款项在扣除融资欠款、融资利息、融资和融券费用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内。

四、融资融券的会计处理

2010年10月6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企业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企业合并、企业集团内股权支付交易等十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标准予以明确。[6]从会计准则的角度看,融资融券业务属于金融工具,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而投资者既可是企业法人或相关投资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笔者研究的是企业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规定,对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企业投资者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7]对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8]

(一)企业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

1.向证券公司交存保证金或将证券公司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含初始和维持补仓)的处理

第一,以现金交存保证金时,要作为一种暂存款处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XX证券公司

贷:银行存款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结束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分录。

第二,以证券公司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移交证券公司时,因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但需要进行备查登记。如果交存的有价证券被企业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仍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差额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2.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持有期间对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差额,前者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即计入当期损益。后者先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出售时再转入出售当期的损益。对于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应按实际利率确认各期的利息收入并应按摊余成本计量。

3.出售标的证券归还证券公司融资款时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还款金额)

其他应收款——XX证券公司(多余金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公允价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公允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摊余成本)

借或贷:投资收益

(二)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1.进行融资业务的处理

第一,收到企业投资者为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交存的现金保证金及作为担保物的有价证券时,应确认为一项流动负债,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存入保证金——XX投资者

第二,为企业投资者垫付资金买入标的证券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贷款或应收账款——XX投资者

   贷:银行存款

卖出证券收回贷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三,融资期间应收或已经收取的利息在确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第四,为投资者融资买入或卖出标的证券收取手续费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进行融券业务的处理

第一,收取的担保物价值应作为暂存款计入“存入保证金——XX投资者”科目核算。

第二,融出的标的证券,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应终止确认所持有的标的证券,但需要作备查记录。仍需要在自身的账簿体系及会计报表中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各期损益。[9]

第三,收回融出的证券时也只需要作备查记录。

第四,为投资者进行融券买卖收取的佣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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