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业被纳入了“营改增”的范畴,本文将针对“营改增”对电力施工企业输电工程的影响及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输电工程
1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背景和意义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表示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而建筑业被纳入试点范围,建筑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和增税征收率分别为11%和3%。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1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避免重复征税;拥有广泛税基,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
1.2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增强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1.3促进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优化经营管理,更好的适应当前新经济形态下的发展方式及要求。
2 输电工程“营改增”的影响
从国家层面来讲,全面实施“营改增”本质上是一种结构性减税,完善税制体制,优化税制结构,是一种积极的财政政策。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建筑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施工企业难于取得理想的进项税抵扣,从而造成施工企业实质意义上的税负增加。
2.1对建安工程造价的影响
目前输电工程项目主要集中在国网公司和南网公司,两个网公司目前对建设项目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仍然是采用定额计价的方式计价。营业税计价模式下税率3.477%,增值税计价模式下税率11%。表面上看税负直接增加了约7%,但工程造价并不是简单增加了7%。这是因为增值税模式下工程造价需对税前工程造价中除人工费、利润和规费以外的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等费用中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扣除进项税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
通过对多条各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建安工程造价对比发现,营业税模式到增值税模式工程造价的变化就是:不含税造价下降约3%,含税造价上涨约3%。(详见附表1)
(附表1)“营改增”建安工程造价对比表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虽然含税工程造价上涨了约3%,但施工企业的税负的上涨幅度远超造价的上涨幅度(后文详述),导致施工企业的成本实际是上涨的。
2.2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这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现如今建筑行业工程款支付比例低,过程进度款往往需要留存一定比例的预留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等),实际支付比例仅仅80%-90%,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纳,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如果建设单位支付款项再不及时,同时施工企业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不及时,这两者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严重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2.3对施工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在考虑“营改增”的实施不影响施工成本的前提下,“营改增”对于施工企业利润的影响就是体现在税负的变化,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
营业税下的营业成本为价税合计数,改征增值税后,成本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一部分构成真正的成本,另一部分是进项税额,根据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抵扣数额的多少关系着企业税负的高低,进而影响企业的营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净利润。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在发生成本时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是可以降低企业总体税负的。然而,在对输电工程的实际模拟税负测算中,大多数输电工程的税负反而有所增加。
通过对多条电压等级的线路测算发现,输电工程实施“营改增”后,可抵扣税额占含增值税造价的可抵扣税率仅为2.75%,由此可见输电工程中可抵扣税额的相当低。“营改增”后输电工程实际税率约为7.91%,税负比例较营业税模式2.11%(营业税模式下分包可抵扣,故实际税率不是3.477%)增加 5.8个百分点(详见附表2),造价增加的3.17%不足以弥补税负增加的5.8%,由此导致输电工程整体净利润率减少约2.6个百分点。本用于减税的“营改增”对于输电工程却成为实实在在的增负,由此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将增收税率确定为11%有些过于激进,没有充分考虑到建筑业的实际情况。
附表2“营改增”模式税负变化对比表
造成税负增加主要原因有:
(1)地材、其他消耗性材料难以抵扣。输电工程具有战线长、地理位置较偏僻、生产场所不集中、不固定等特点,因此输电工程较建筑工程更加难以取得有效可抵扣的进项税专用发票。输电工程除主材外,施工所用地材、其他消耗性材料一般就近采购,项目部所处施工环境一般远离中心城市、县城,因而大部分急需、零星就近采购的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供应商选择余地较小,而这些材料的提供商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专用发票。
(2)人工成本抵扣率低或无法抵扣。目前企业大部分劳务分包成本仅能取得3%的进项税额抵扣,相比11%的销项税额差距巨大。另外企业所发生的员工工资成本又不属于“营改增”可抵扣范围,此部分税负也有企业承担。
(3)机械成本难以抵扣。输电工程所需的机械租赁一般都是从个体经营户租赁,因而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专用发票。而自有机械均非“营改增”后新购机械,也不属于“营改增”可抵扣范围。
(4)临时设施费难以抵扣。输电工程所具有的施工地域偏远,点多面广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集中建设临建设施,大多数临建设施均为租用当地住户的房屋,当地住户也不可能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专用发票,此部分增值税税额最终也要由施工企业负担。
(5)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费不能抵扣。临时拆迁、临时占地补偿款、以及青苗不成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
综合以上种种原因可以发现,输电工程中除主材能够取得17%的抵扣税额、分包费用(将地材、二三类(辅助)材料放入分包)可取得3%的抵扣税额外,基本没有其他进项税额可抵扣。而输电工程主材均为甲供,理论上说有甲供材的项目应增值税应按3%简易征收,但建设方为了降低自身的税负均要求施工单位按一般征收11%开票。
3 输电工程“营改增”对策分析
3.1造价变化应对策略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营改增”实施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实质上是工程造价降低,收口概算的富余度降低。因此对于比较有把握的投标项目,施工企业可以提前介入建设单位的收口概算编制工作,详细做好提资工作,尽可能将工程造价降低补足。
3.2避免现金流量压力应对策略
同建设单位合同签订时,支付条款的约定中尽可能减少预留金的比例,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于各类保证有了明确规定,也已经着手进行治理,施工企业应利用好相关政策,签署良好的合同支付条款。
施工企业要对工程结算进度制定详细的计划,合理确认结算收入时点,协调业建设单位、分包方结算进度,避免纳税义务提前,抵扣不足,当期超额缴纳税款导致资金占用。
3.3税负增加应对措施
“营改增”实施导致施工企业税负增加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此类税负增加的措施,其基本措施就是对外争取简易计税模式降低税负,对内尽可能的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税抵扣。具体有如下措施:
(1)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营业税模式下中标的在建未完的项目,在对外结算过程中应针对“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增加积极向建设单位索赔,由于此项费用增加是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从合同角度而言,索赔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对于增值税模式下新投标的项目,则在投标报价时考虑适当提高税前的综合报价水平,以此弥补税负损失。
(2)对外合同拟定应更加严谨,对于在一个合同项下涉及多项增值税应税税率的(如:EPC合同等),应分别签订合同,或在同一合同中分别约定服务的对价以分开核算,防止因核算不清导致被适用较高的税率征收。
(3)将对企业的业务经营进行提前筹划,梳理企业的涉税环节,评估劳务分包、物资采购、物资管理等重要环节,改变业务流程,以期实现税负最小化。对于难以取得进项税抵扣的项目,如地材、二三类(辅助)材料等,可考虑将其放入分包合同中,统一按照分包方简易计税方式取得3%的进项税抵扣。
(4)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纳税筹划。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方法少缴税、迟缴税等行为,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给企业留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企业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控。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务人才队伍。财务人员应该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当有新法规、新政策出台时,鼓励员工参加集体学习和集中培训,进而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
(5)把握国家对海外建筑工程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拓海外市场,规避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面对文中提及的多种局限性矛盾,切忌夸大负面影响,电力施工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其经营活动涉及面广,射线延伸范畴大,影响深远,因此,面对“营改增”后,电力施工企业税负变化问题,必须积极予以应对,努力破解各种难题,施工企业本就微薄的利润是经不起蚕食的,必须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才能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在新的形势面前早认识、早适应、早主动,化挑战为机遇,合理运用“营改增”新政,为电力施工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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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陈文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7
标签:税负论文; 进项论文; 施工企业论文; 税额论文; 增值税论文; 企业论文; 工程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