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退伍军人安置研究_退伍军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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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是国家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问题。而抗日战争时期,对抗日退伍军人的安置则直接影响到抗日军队的巩固、根据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以及抗日战争的胜利。因此,抗战时期,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中共及其领导下的根据地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于中共及其领导的根据地政府在安置退伍军人方面的研究,学术界已有一些涉猎①,但就陕甘宁边区的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史学界关注甚少。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从制度建设、成效、特点和意义等方面入手,对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安置退伍军人的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得到学界朋友的指正。

一 边区抗日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抗战伊始,边区政府就开始注意退伍军人的安置和抚恤问题。1937年抗战爆发后,边区政府成立时就设立了民政厅,并规定民政厅的职责之一是“赈灾、抚恤、保育及其他社会救济事项”。②为了加强对边区抗日军人的安置和优待,民政厅专门设立了抚恤委员会,主管抗日军人工作。基层县级政权也设立了民政科(一科),抗日军人安置由该科负责;乡设有“优抗救济委员会”。③抚日根据地从政权层面上建立了从边区政府到基层政府的抗日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管理系统。

1937年,陕甘宁特区政府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这是边区最早的关于优待抗日军人的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关于抗日军人的安置问题。规定享受安置的抗日军人的服务期限和年龄期限,“抗日军人服务五年以上,年满四十五岁者可退职休养,公家补助其终身生活,本人不愿退伍,愿继续服务者,应得特殊优待,由民政厅发给特别优待证书”。还规定了残废抗日军人的安置问题,“抗日军人因战争受伤残废得入残废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由政府按年给终身抚恤费”。④从《条例》的内容来看其内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因此,1940年边区政府颁布了一个比较详细的《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优抚的主要对象是“边区内直接参战的抗日战士之优老养病抚恤伤亡等”,规定由边区民政厅优待抚恤委员会具体办理抚恤事宜。关于如何安置抗日将士,该《办法》规定:“抗日将士服务五年以上年满四十岁者(后方工作人员八年以上),由该主管部属首长填具详细证明表,转所属优待抚恤委员会发给抗日战士年老优待证书,在职者每年发给优待金十元,退伍者发给优待金五元”,“持有优待证之年老战士荣誉将士退伍而家在边区以外者,除给路费外,还须给予相当优待费。”关于伤残抗日军人的安置,规定了伤残等级的认定以及抚恤办法,一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费30元;二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20元;三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12元。⑤实际上,随着物价的上涨,1941年抗日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已经提高到60元到100元不等。⑥

陕甘宁边区是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敌后战场的中心,伤残和退伍抗日军人比较集中,如1941年11月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作政府报告时说:“现在边区的残废军人共有5000余人。”⑦这些伤残和退伍军人都需要边区进行安置。特别是1942年边区实行精兵简政后,有大量的年老体弱的抗日战士退伍,以前颁布的各种政策已经不能满足边区对伤残、退伍军人安置的要求。于是1942年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退伍军人的对象。《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退伍军人,系指现在或曾经直接参加抗日武装部队之将士。”而“现在或曾经直接参加抗日武装部队之将士,系指现在前方或后方留守部队工作之抗日军人以及曾经参加武装斗争,加紧[上]过去参加红军或于前方抗战,因残废或有病调到后方工作者。”也就是说,该《条例》所称的“退伍军人”应包括三部分:一是活跃在抗日前线的八路军将士;二是陕甘宁边区留守部队官兵,包括留守兵团、地方警备部队、保安团队和县区警卫部队,因为他们都是脱离生产、保卫边区的武装。在1943年边区政府颁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中,也把上述部队中的将士称为“抗日军人”,他们的家属被定为抗属。⑨三是指曾参加过红军或八路军因残废或有病调到后方工作者。上述人员如符合退伍条件皆可办理退伍手续。

第二,规定了抗日军人退伍的条件。《条例》规定抗日军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准其退伍:“一、身体残废不能工作者:二、身患慢性病不能参加工作者;三、年满四十五岁以上,精力衰弱,不能继续参加工作者。”明确退伍条件,主要是在过去退伍过程中,“因无明文规定,故在执行中发生无原则的决定退伍和无原则要求退伍的偏向”。即常有不够退伍条件而退伍的情况发生。从退伍条件看,抗战时期边区的退伍军人以老弱病残官兵为主体,不同于我们今天所说的退伍军人主体。

第三,严格退伍手续。一是明确退伍主办机关为边区抚恤委员会,“退伍手续,由该会统一印制”。二是规定批准抗日军人退伍的级别,“凡退伍军人属于军事系统者,须经团级以上长官批准;属于政府系统者,须经县长以上负责人批准”。三是严格审查手续,“凡退伍军人办理退伍手续时,须持主管机关之介绍信与公共卫生机关医生证明书”。抗日军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经主办机关审查,符合退伍条件者,“始发给退伍证,准予退伍”。以杜绝“无原则的发给退伍证,如非抗日军人(守法期满者,工厂工人等)及意识落后不愿工作者,皆一律准其退伍和给予退伍”的错误发生。

第四,制订了抗日军人退伍的安置办法。《条例》根据抗日军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不同的规定,对于家住边区有生产能力的退伍军人,由抚恤委员会或抚恤委员会委托分区专员公署“发给路费介绍回家,自谋生计”。基本上执行了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家住边区外,又无法回家者,“由地方政府安置农村生产”。对部分“有技能或愿学职业者,由地方政府设法介绍职业”,或到工厂,或作生意均可。对于“无家可归之重残疾稍能谋生者,由地方政府适当安置”。可见,边区对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根据被安置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安置方法。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这种安置办法符合边区实情,因为八路军官兵大多来自农村,陕甘宁边区又地广人稀,工业基础十分薄弱,故将退伍军人安置在农村是一项合理的规定。

第五,制订了具体的优待办法。抗战时期的退伍军人多为伤残、老弱,如不给他们更多的帮助和优待,将严重影响他们退伍后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条例》参照退伍军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制定了以下优待办法。1.统一发给一次性补助。凡抗日军人“退伍时由主办机关酌量发给退伍金和路费”。且“退伍金一定要发,否则每人发给粮六斗(给支粮证)以便安置”。即6斗粮食或6斗粮食之折价是每个退伍军人退伍金的基本标准。边府规定6斗粮食的退伍金,是根据边区人民的生活情况计算出来的,当时6斗粮食可够一个成年人半年或半年以上的食粮,这样能够给退伍军人一段缓冲时间,以便他们在一段时间后自己谋生。2.分配土地。关于抗日军人地权问题《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就有明确的规定:“家在边区境内而无土地之抗日军人,得向县政府申请领取公地,经县政府允许,边区政府批准登记后,该退伍抗日军人即取得所领土地之所有权。”⑩在此基础上,该《条例》规定:“退伍军人要求土地耕种者,得由地方政府适当调剂之。”有公地者给以公地,“如无公地区域,即开垦荒地或租佃别人土地,均由地方政府适当调剂之。”3.根据退伍军人的身体、家庭等情况的不同,分别给予优待。在解决土地问题的前提下,凡“重残废或入伍五年以上之年老力衰而无力谋生者,由当地政府给予公地代耕(11)或救济食粮”。“其家属与抗属同等优待”。这是第一种情况,仅限于重残废与年迈体弱的退伍军人。凡“家住边区以内或经济富裕之退伍军人”,不给予物质优待,也不得免除初退伍时的3年“地方一切义务负担”。这是第二种情况。这里所说家住边区内之退伍军人,是指那些家里有人照顾,而本人又没有完全丧失生产能力的轻等残废退伍军人。但第二种情况之退伍军人,如贫穷无物质基础者,“得免三年内之地方一切义务负担”。4.注重退伍军人的精神优待。《条例》规定,凡退伍军人“得享受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第七条规定之精神优待”。即开“群众大会时,请抗属坐前排,每逢重要节日,公私向抗属访问等”。(12)也就是说退伍军人同样享受抗属应当享受的精神优待。对退伍军人的精神优待,是给予他们特殊荣誉,提高其政治地位。5.贫穷退伍军人享受免费医疗的优待。《条例》规定:“贫穷退伍军人有病时,由地方政府介绍至公立卫生机关免费治疗。”如无公立卫生机关的区域,“由当地政府发动居民互助之”。这里所说的公立卫生机关,包括边府及边区各地政府设立的医院、药社(药社一般都有医生坐诊)及军队在各地设立的卫生机构。当时各地驻军都设有卫生机构,是为群众(当然包括退伍军人)看病的主要力量之一。

第六,制订了取消退伍军人优待的制度。《条例》规定,凡退伍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对其优待。“一、本人离开边区者;二、犯罪褫夺公权期间者(说明:恢复公民资格后,如无法谋生者,仍须优待之);三、转让优待权于他人者(说明:转让优待证权者,系指出卖优待证、残废证、退伍证,或借故他往将其受代耕土地转赠他人等);四、经政府审查不合优待资格者(说明:因下面有非军人、非残废或受伤已愈者还持着残废证,退伍证无原则的要求优待,故今后必须经常审查,淘汰不良分子);五、本人死亡者”。严格淘汰不良分子,取消不应再享受退伍优待人员的权利,保障应当享受优待的退伍军人的利益,有利于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开展。《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因为当时的退伍军人基本为老弱病残,他们往往一个人有几个证,即退伍证、残废证、老年证等皆有,如果任由其转让,是必增加边区政府和人民的负担。另外,凡非残废或受伤已愈的退伍军人不再优待,主要是指取消物质优待,精神优待照样享受,目的是鼓励退伍军人积极参加生产,减轻边区政府和人民的负担。

《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条例》(草案)是抗战以来中共和边区政府根据边区具体情况制订的第一个针对退伍军人的条例,它明确了退伍军人的对象、条件和对退伍军人停止优待的5种情况,制订了退伍军人的安置办法和优待措施,规范了抗日军人的退伍手续,标志着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制度的确立。它的颁布,为抗日军人的退伍安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边区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1943年春,边府民政厅制定了《陕甘宁边区退伍与退职人员处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对1942年的《条例》进行了补充,使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制度更加完善。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退伍军人的认定条件。《办法》规定,所谓退伍人员:“系指直接参加抗日武装部队(如正规军、游击队、后方警备、保安、警卫等部队)之战士或前后方军事机关之工作人员,因不能继续工作而退伍者。”关于抗日军人的退伍条件,《办法》与1942年《条例》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第3条规定,“身患慢性病,无法医治不能工作者”,方准予退伍,增加了“无法医治不能工作”的界定,而《条例》中没有“无法医治”的定义,这主要是为了预防部分官兵借口有病而退伍的现象发生。

其次,关于退伍军人的安置,更具有可操作性。《办法》把退伍军人分为有劳动力和无劳动力两类。对于有劳动力的退伍人员分4种办法安置:“一、边区以内有家可归,且有物质基础,能维持生活者,由政府介绍回家,自谋生计。”政府不予物质优待,但给予精神优待。“二、边区以内有家可归,但家境贫苦,无法维持生活者,由政府介绍回家,视其具体情形,责成当地政府补助三月至五月粮食与发动群众调剂生产资料。”“三、边区外或边区内均无家可归者,由政府划定屯田区域或设各种手工作坊,采取集体合作性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具体计划,另详定之)”;“参加集体农业生产者,由政府补助六个月粮食与边币二千元作为解决住屋、耕牛、农具、种籽、用具等资金”。“参加各种手工生产者,由政府补助四个月粮食与边币三千元,作为解决工坊、生产工具、原料等资金,并派专人教导与管理(集体生产合同另订)”。由于无家可归的退伍军人需要更多的安家费,故比家在边区的退伍军人补助更高些。政府派员协助这部分退伍军人屯垦和领导他们的手工生产,是一种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集体生产模式。对无家可归又身有伤残的退伍军人来说,集体生产会使他们有所依托,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四、边区外或边区内均无家可归,具有劳动力,而不愿意参加生产者,由政府发给二月米金,听其自谋生计”。政府安置第四种退伍军人远没有安置第三类退伍军人的条件优越,说明当时边区政府鼓励退伍军人进行生产,而不主张他们放弃生产,另谋他途。关于无劳动力之退伍军人,《办法》规定用三种方法安置:“一、家住边区经济有基础者(中农以上),介绍回家,生活费用由家中负责,但其义务负担由当地政府酌量减免。二、家住边区经济困难者(贫雇佃农等),介绍回家、生活费用,由当地政府动员群众代耕解决。三、边区以外或边区以内均无家可归者,由政府设法安置,生活费用,政府负责供给(须加以限制)。”上述有、无劳力之退伍军人,除政府安置外,“由政府按去路远近,发给路费。”《办法》分两类七种办法安置退伍军人,使抗日军人的退伍安置工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其三,优待办法更为明晰、详细。《办法》分三种情况给予退伍军人不同之优待。第一类,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者,如无有土地,“均有分得公地的权利”。即政府要帮助他们获得土地。第二类,凡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经营工商业者,“得依政府条例规定享受投资权利”。如贷款的优先权、租赁公家房屋免交房租等。以上两类退伍军人显然是有劳动能力者,他们除享受上述权利外,还享有“酌情减免其本人劳役与纳税之义务负担”的权利。具体减免情况如下:“1.参加工作在一年以上者,免除义务负担一年。2.参加工作三年以上者,免除义务负担二年。3.参加工作在五年以上者,免除义务负担三年。”第三类是因作战致残或因公积劳成疾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他们“不论其参加工作历史长短与经营何业,均一律免除义务负担五年,在五年以后,依据其营业发展情形酌量减免之”。另外,上述三类退伍军人,皆享有以下之优待:一是享有免费医疗待遇,即当退伍人员有病时,“得享受公立卫生机关免费医疗”。不再强调只给贫穷退伍军人免费治病。二是享有政府的精神优待。三是凡有残废证和老年优待证的退伍军人,“均得享受抚恤条例规定之权利”。如按时领抚恤金,国家救济及民众救助、代耕队代耕等优待。1943年的《办法》显然比1942年的《条例》更加具体、明晰,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它是对《条例》的补充,也使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制度进一步完善。总之,从1937年至1943年,边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安置退伍军人的条例和办法,逐步确立和完善了抗日军人退伍制度,有力地推动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开展。

二 退伍军人安置及其成效

边区政府对退伍军人的安置可分为两个阶段,从1937年至1943年为第一阶段,边区政府把工作重点放在退伍军人的安置上,大批退伍军人被安置在政府机关、学校和农村。1944至1945年为第二阶段,除了安置工作外,边府把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上,通过建立家务,使退伍军人成家立业,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

(一)1937-1943年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边区政府对退伍军人的安置远比制订退伍制度复杂。在安置退伍军人时,有的官兵希望留在政府机关、学校等单位工作,有的想回家种田,还有一部分欲到荣誉军人教养院过集体生活。边区各级政府为了把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做好,他们以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制度为依据,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安置退伍军人的措施。1942年6月6日,边区政府在给各县县长、科长《关于优待代耕工作的指示信》中,把退伍军人分为全无劳动力、稍有劳动力、全能生产三类,对这三类退伍军人分别给予不同优待。指出:“凡退伍残废军人,如完全无劳力生产者,应给代耕解决吃穿,其稍有生产能力者依情形补助代耕,全能生产者免给代耕。”具体情况“由县政府具体规定之”。(13)边区政府的指示信是对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制度的必要补充,主要是针对退伍到农村的抗日军人。它明确告诉各地政府,在不违反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情况,灵活、妥善安置退伍军人。

根据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制度的规定和边府的指示,退伍军人的主办机关边区抚恤委员会在安置退伍军人时,依照他们的意愿,分4种方法进行安置。第一种,是安置在荣誉军人教养院即荣誉军人学校休养。安置在荣院的军人多为重残废军人,为失掉全部劳动力或大部劳动力,需要长期休养者,还有一些中等残废及个别老年,既不能工作,又不愿退伍,且不适宜于农村生活而要求去荣院休养者。这种休养,是一种有组织的集体休养,效果非常显著。(14)尽管荣院军人吃、穿皆由政府供应,但退伍军人也积极生产,创造了骄人的业绩。《解放日报》1943年2月17日发表《延安拥军慰劳团出发边府专署慰问荣誉军人,残废战士生产成绩优良》的通讯,这样描写荣校退伍军人说:“荣誉军人学校四百多人过去在前方英勇卫国,他们有的留下一个胳膊或者眼睛瞎了,或者受了重伤,但他们中间生产之积极情形,至为可歌可泣。如许多只一个胳膊的同志,彼等配以适当高度的棍子,用剩下半个胳膊压住羊毛,另一只手捻线子,每天每人可捻四两。另一位手臂受重伤的同志,叫做姚天顺,他觉得购鞋大小不合适,鞋底又坏,乃向别人学习做鞋子,去年一年做了五百双,获得七千余元。兹悉,由荣誉军人所创造出的财富,计有木炭三万五千斤,公菜收获四万斤,私菜四千斤,毛织品共一千件,养猪一百只,养鸡一千只。”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所得,不仅提高了自己的生活水平,也减轻了边区政府和人民的负担。

第二种,是安置在农村休养。这部分人被安置到农村后,“由当地政府给他们找窑洞及用具”,至于“吃的粮食等问题,予以救济。”另外,“由政府调剂给他们一些土地”,让一部分能参加生产的老弱残废参加部分生产,“如果自己不能劳动或劳动力不足的,仍由代耕队给他们代耕,使他们生活有保障”。(15)这一类基本由政府抚养,但主要是借助民众的代耕来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三种,这类残废军人,虽然负过伤,经医院治疗休养,他们的伤虽未完全康复,但已大体恢复。对于这部分残废退伍军人,根据他们的要求,一部分到部队服务,一部分“转入后方机关、学校工作与学习,所以在机关、学校都有残废同志工作与学习”。愿意到农村的给安置在乡村,并根据抗日军人退伍制度分配土地。(16)第三种办法安置的退伍军人最多。

第四种,是“由政府发给老年优待证和每年发优待金两次”。其他不足部分由政府救济、群众互助及自己劳动解决。(17)边区抚恤委员会按照上述4种安置办法,安置了大批老弱、残废退伍军人,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边区优待安置的残废老弱的统计(18)

说明:本表是1938至去年(1943)年的统计,以前与今年(1944)无统计。

资料来源:《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79页。

表1仅是1938-1943年对边区残废、老弱的统计,1938年以前和1944年的未统计在内,所以实际数目应比这个统计更多,根据民政厅估计约在15000至20000人之间。(19)由此可知,边区政府安置退伍军人任务之艰巨。在退伍军人中,一等残废825人,占退伍军人总数11957人的6.899%强,人数最少,三等残废6167人,占总数的51.576%强,人数最多,老年和二等残废分别占19.503%强和22.020%强。一般说来,除一等残废外,老年和二、三等残废军人的绝大多数都有部分或大部生产能力。统计中对他们的安置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一等残废在休养机关中休养的为33.94%,不包括在农村休养的,二等残废在机关中休养的为11.93%,三等为3.52%,老弱为1.5%。被安置在部队、党政机关工作的老弱、残废退伍军人共6110人,他们除享受军队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外,还“享受抚恤条例规定之权利”(20),即可根据伤残或老弱优待证按时领取优待抚恤金,退伍到农村的则享有代耕和其他帮助。在所有退伍军人中,占总数92%的老弱残废退伍军人没有选择在休养机关中休养,而是选择了在部队、机关中工作和在农村生产,这一方面说明八路军将士身残志坚,有高尚的革命情操,另一方面说明八路军政治工作的卓有成效。

另外,表1中有5000余残废、老弱退伍军人被安置在边区内和边区外,这些退伍军人主要集中在1938年、1942年退伍,具体情况见表2:

从表2可知,这5000名退伍军人就是表一中“直接退伍”一栏中所列之退伍军人,这部分伤残军人绝大多数被安置在农村。但实际上退伍到农村的抗日军人仅是退伍军人的一部分,安置在党政机关,学校的退伍军人则占半以上,表一之所以把这两部分开列表,主要是区分抗日军人退伍到农村生产,还是留下工作,并不是说留在机关、学校的不是退伍军人。在安置这部分退伍军人的过程中,1938年是退伍的高潮,共有2557人,占1938-1943年5000名退伍军人总数的51.54%,其中有1996人安置在边区外,占1938年退伍军人总数的78%强。1938年之所以出现退伍高峰且多安置在边区外,与当时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国共关系良好,红军时期的老弱病残集中退伍有关。随着国民党第一次反共磨擦的开始及其顽固派对陕甘宁边区的封锁,再加上中共及边区政府鼓励抗日军人留下工作,故从1939年开始,退伍军人人数急剧下降,安置在边区外的则更少,仅有1939年的14人。1941年后,随着精兵简政的实施,许多伤残、老弱抗日军人被精简,他们或被安置在机关、学校等做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被安排到边区的广大乡村。于是,1942年、1943年再次出现退伍高峰,分别为1162人和943人,占5000名退伍军人的23.2%和18.86%。从表二退伍军人的人员情况看,三等残废占退伍军人总数的47%,二等残废占21.46%,老年为15.7%,由于以上三部分退伍军人有部分或大部生产能力,故安置在农村的退伍军人,在边区政府和群众的帮助下,有84%以上的人参加生产。

由于1944年在“军事仍以精练为主”(21),边区继续执行精兵政策,由于长期战争造成前方官兵伤残和老弱人数的增加,由于边区抚恤委员会和各地政府对退伍军人的妥善安置,故1944年出现了自抗战以来安置退伍军人的顶峰,具体情况见表3:

表3与表1的情况基本相同,一等残废最少,占残废及老弱抗日军人的7.69%,三等残废最多,占53.45%强,说明半数以上的伤残军人能工作和生产。在安置过程中,被分到党政机关、学校等部门工作的占36.252%,退伍到农村的30.059%,留在军队中继续服务的25.173%,休养中的最少,为8.525%,特别是在老年退伍军人中,585人中有239名身体特别弱有病者,他们没有选择修养,而是毅然到农村去,尽自己所能参加生产。

抗战以来被安置的退伍军人,受到了各地政府和群众的欢迎和优待。首先,帮助退伍军人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即解决土地、农具及衣、食、住等问题。一般情况下,边区抚恤委员会在往各地介绍退伍军人时,介绍信上都会交待各地政府给退伍军人解决生产上的困难,“给他们生活上予以适当处理,并多方照顾”。(22)各分区、县市对于介绍来的退伍军人,基本能给予妥善安置。如陇东分区,“对新来的退伍残废军人,首先政府负责供给至接上秋收的粮食,拨给足够用的土地,住处,日用品也由政府在当地群众中调剂借用或贷款购买。身体不好的,由政府酌情给予代耕。如遇疾病歉收或经商亏本者,政府作临时救济帮助。如安置环县的退伍军人孟树槐,政府给他十亩川地一间房子,土地半代耕,又借给他边洋九千元作生意,解决衣服问题,现在盈利约二十万左右。华池县悦乐区一乡白守成,除政府帮助代耕外,还给群众揽工,两年来,除存钱外,还余粮八石多”。(23)边府民政厅在总结1943年残废退伍军人安置时说:“去年安塞仅二区安置了二十八人,政府和群众都纷纷予以各种帮助。他们有窑洞、有土地、有工具有资金和吃粮。淳耀、曲子等县也给退伍军人以同样的帮助。”(24)民政厅认为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在1943年有很大进步,对此感到满意。

上述各地政府安置退伍军人的事实说明,边区各地政府认真执行了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制度,且根据各地实际,对该制度进行了补充。分配到各县的退伍军人绝大多数被安置在农村,一般分得10-20亩土地,并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分别给予全代耕和补助代耕。退伍军人在各地政府和群众帮助下,都得到了一定数量的救济粮,他们的住房、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也得到了基本解决。尽管在分配到各地的退伍军人中有不努力生产的,也有些区乡没有认真安置退伍军人,如鄜县个别乡就有这种情况(25),但这仅仅是退伍军人安置过程中的支流,是极个别现象,绝大多数退伍军人得到了妥善安置,享受到了应该享受的优待,过上了温饱的生活。

其次,各地政府认真慰劳退伍军人,使其地位不断提高。1943年1月15日,边区政府下发《关于拥军运动月指示》,号召各地政府派代表“携慰劳钱、慰问信、物品等,……慰问退伍残废军人。”并明确指出,各地政府和群众在慰劳退伍军人时,“应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分别进行”,使他们在节日里不仅不孤独,而且显得更加热闹。(26)1月16日,《解放日报》发表林伯渠的《造成拥军热潮增强拥军工作》的文章,并以此为代社论,号召各地政府领导人民“开展广泛的军民联欢运动”,对退伍军人“进行热烈的慰劳慰问”,使其“感到人民在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好象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1944年1月1日,中共中央西北局作出《关于拥政爱民及拥军工作的决定》,肯定了1943年边区政府和人民对退伍军人进行的“普遍的物质慰劳和精神慰劳”,要求各地政府继续努力,不要懈怠。(27)边区各地政府和群众响应边区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开展对退伍军人的慰劳。在延安市,各级政府首先进行拥军动员,“启发他们的拥军精神,检讨以往缺点”。随后,群众给抗属和退伍军人送年礼和拜年,全市所送年礼的数字,据统计有:猪肉183斤、羊肉2只又零26斤半、蔬菜419斤、米3.6石、现金348355元、柴1800斤、面129斤等。(28)另外,正月初,各区还“举行了抗属退伍军人座谈会”,请退伍军人、抗属吃饭。据悉,延安市市民普遍宴请了退伍军人、抗属及军队,具体情况见表4:

表4 延安市市民宴请退伍军人、抗属统计表

区别该区户数请客人数请到人数 请客户数占住户百分比

东区

553129 40124.5

南区 1588936 109959.0

北区

344164 25847.0

西区

441 66 26815.0

总计 2896

1259 202647.0

资料来源:马豫章:《延安市拥军运动月新姿态》,《解放日报》1944年2月22日第2版。

表4说明延安市市民慰劳退伍军人之普遍。有些乡的宴请率更高,如“新市场全乡七百六十八户,请客者达七百三十户,这种空前盛况就是一幅军民团结的生动画图”。(29)在延长,“群众邀请抗属及退伍军人聚餐,送东西给他们。如四区二乡人民自动募集一万元及猪肉粉条等,送给本乡两家抗属及五位退伍军人。六区二乡给五位退伍军人捐送麦子六斗。一乡在过年时给退伍军人每人送猪肉二斤、粉条一斤、豆腐斤(数字看不清)、菜二十斤”。(30)子长县在春节将临之际,在农村召开“退伍军人座谈会,一方面发动群众在物质上精神上慰问抗属和退伍军人,另一方面发动退伍军人讲述八路军在前方抗战的英雄事迹,以便激励与安慰抗属并教育群众”。(31)总之,边区各地政府和人民普遍开展了拥军优抗运动,在运动中,广大退伍军人或被宴请、或被慰问,或参加座谈会、联欢会及讲述八路军的抗日事迹,他们得到了边区政府和人民的尊敬,同时也用他们的英雄事迹教育了边区人民。他们在被宴请、慰问的过程中,不仅得到了物质上的享受,更重要的是他们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温暖和关怀,这是比物质享受更珍贵的东西,也是边区党和政府安置退伍军人的特色之一。

(二)1944年至1945年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1944-1945年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除进行正常的退伍军人安置,按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制度对退伍军人给予物质优待和精神优待外,中心任务是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是边区政府安置退伍军人工作的深入和延续,主要是指帮助被分配到农村的退伍军人,也包括少数自谋职业者,被安置在党政机关、学校等部门的不在此列。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就是鼓励退伍军人响应边区党和政府的号召,在边区政府分给土地,调剂粮食,边区群众帮助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生产,通过辛勤劳动逐步过渡到有家当、有余粮、有房屋乃至娶妻生子,成家立业,最终实现丰衣足食的目标。这是对退伍军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也是他们所愿意实现的最满意的结果。帮助抗属、退伍军人建立家务作为一场运动是从1944年开始的,但个别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事迹,在边区早有报导。如模范退伍军人杨朝臣,1941年因伤残和年老从前线退伍来到安塞一区小樵湾,开始借住百姓窑洞,靠一把镢头,用3年时间建立家务,成为“退伍军人的旗帜”。残废退伍军人侯开顺、彭正丹、周秀山等在政府和群众帮助下,积极生产,也做到衣食无忧。(32)退伍军人李金成,因东征时受伤残废于1937年退伍回家种地,“因勤于劳动,家庭经济逐年上升,现全家四口仅他一人劳动,儿子上学,拥有一犋((33)半牛、一条驴,与人伙放九十余只羊。他每年种一百亩地,去年开荒十亩,打粮十四石,全家丰衣足食。”(34)退伍军人郑洪凯响应党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于1943年行动起来,带领7个残废同志努力生产,每人年均产值20000多元,达到了丰衣足食的目标。(35)1944年以前虽然有部分残废军人不等不靠,在政府和群众帮助下,尽自己所能逐步建立家务,但还没有走上有计划的由政府组织、发动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轨道,所以效果并不明显。

1944年1月1日,边区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拥军工作的指示信》,确定了为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方针”。要求各级政府“鼓励他们积极从事生产(以农业为主,不适宜从事农业者,得经营别业),帮助他们成家立业”。提出“在退伍军人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张”,“号召他们学习退伍劳动英雄杨朝臣”,“发扬八路军革命传统……成为公民的模范”。(36)与此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拥军公约》中,也将“退伍残废,立业成家”作为公约的主要内容,要求各地政府认真落实。(37)1944年9月9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抚恤优待条例》(草案),规定:“凡抗日军人及抗日工作人员退伍者,除享受本条例优待外,并由政府设法帮助建立家务,安定生活。”(38)条例为各地政府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边区政府关于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指示下发后,以此为契机,各地政府积极行动起来,迅速掀起了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高潮。陇东分区决定将“检查退伍军人家务是否建立起来”为1944年2月拥军运动月的主要工作之一,并要求各县政府“帮助退伍残废、抗属作好四年的生产计划”。(39)延安县柳林区帮助“退伍军人订出全年生产计划”,每户“退伍军人,无论大小每人平均代耕五垧地,每垧地至少收四斗细粮”。(40)甘泉县“特别注意安置后的第一年”,退伍军人初来时,“即按照各人特长和自愿,代为觅妥适当职业,欲耕种者即安置在西川老荒山里;无论是否务农,发给每人熟地两三垧,由群众牲口帮助翻种;每人每月可得救济粮一斗,代为解决一切应用农具”。“今年秋征中,甘泉县政府致特决定(原文如此),所有残废退伍者一律不征公粮,以鼓励他们多积蓄家产,都娶到老婆,待其家庭正规发展后,始与一般居民同样负担”。(41)新宁县“三十三户退伍军人中,有五户地由群众给全包耕,两户代耕,八户辅助代耕,其余都是和群众搭在一起变工生产”。(42)由此可见,边区各地政府认真执行了边区政府关于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政策,并根据各自情况制定了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措施,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帮助退伍军人订出生产计划,使他们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生产;二是分配土地,解决农具,为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的手段;三是根据退伍军人的身体情况,为他们代耕、辅助代耕,并保证代耕土地的收获量;四是进行临时救济、减免赋税,为退伍军人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以利于他们早日建立家务,成家立业,过上幸福的生活。

边区各级地方政府和群众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收到了显著成效。如鄜县采取政府和群众相结合的政策,在安置的300多名退伍军人中,“大部分生活问题已得到相当解决,有的不但做到了‘耕二余一’,而且建立了家务”,找到了婆姨。刘克勤、熊则春等就是他们中的代表。(43)志丹县安置退伍残废军人39户,共52人,“已帮助他们建立起家务”。(44)新宁县的33户退伍军人,“在一年内,大部分做到了吃穿用都能供给,还有三户作到了耕一余二,两人已有老婆,有的已把家搬来。人口增至六十六人,平均每家两口人”。(45)显然,他们中的大部已建立了家务。于是,各地政府和群众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热潮,汇成一股洪流,在陕甘宁边区展开。

另外,在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过程中,还涌现出了许多先进个人,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成为边区退伍军人和人民学习的榜样。如延川退伍军人高世从,1942年退伍,响应边区党和政府建立家务的号召,积极生产,到1945年初,“已建立了相当丰富的家务,日常生活用具……锅、盆、碗、勺等,样样俱全。”且有余粮和牲畜。(46)退伍军人侯开顺,推磨滚碾创造家业。彭正丹只有一只手,作农经商,退伍四年,家富百万。周秀山今年做到耕一余二。侯德林去年生产七石五斗粮,二年也吃不完。王志冈初安置陇东,劳动一年刚够吃,至今年底已发展存新旧粮十一石三斗,他不仅自己努力生产,而且领导组织变工队,还帮助群众送粪收种共费了五十个工”。(47)杨朝臣受伤退伍,创造科学种地法,使其地每垧收获1石2斗,比一般农民多收3斗,且热心公共事业,成为全边区“退伍军人的光荣榜样”。(48)如此事例,在《解放日报》的报道中随处可见。许多退伍军人,“不仅自己动手做的好,而在广大的抗属退伍残废军人和群众中,起了很大的教育与推进拥军优抗的进步”。(49)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的运动,不仅实现了退伍军人丰衣足食,成家立业的目标,而且还减轻了边区政府和人民的负担,在人民中宣传了八路军的光荣传统。

三 边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特点和意义

陕甘宁边区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在极其惨烈的抗日战争时期,在物质十分匮乏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它不可避免地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边区政府所安置的退伍军人,绝大部分为残废退伍军人,这为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边区退伍军人的安置不同于我们今天所讲的退伍军人的安置,在全国抗战的环境里,青壮年劳动力是中共和边区政府动员参军参战的对象,身体健康的抗日军人不可能让其退伍。《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条例》(草案)中规定,抗日军人退伍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一、身体残废不能工作者;二、身患慢性病不能参加工作者;三、年满四十五岁以上,精力衰弱,不能继续参加工作者”。(50)抗日军人退伍条件的规定决定了边区退伍军人以老弱病残为主体,前边有关退伍军人的统计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这是中国历史上所罕见的。但是,由于这些退伍军人是中共领导的八路军将士,由于这项工作是中共领导下的边区政府进行的,由于边区人民对退伍军人的积极帮助,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广大抗日退伍军人被分配到各条战线,或工作,或生产,在边区政府和群众的帮助下,在自己的努力下,过上了温饱的生活,创造了退伍军人安置史上的奇迹。

其次,广大退伍军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坚忍不拔的毅力和高尚的革命情操,为中外历史上的部队所少见。由于八路军是一支经过党的政治思想教育,有坚强革命意志的人民军队,所以,他们虽然因伤残从军队退了下来,但八路军的光荣传统没有丢。他们服从组织安排,不等不靠,除8%的重伤残军人在荣院休养外,92%的退伍军人没有给党和政府提过多的要求,毅然选择了到党政机关、学校等单位工作,到农村种田。他们积极工作,努力生产,创造出了骄人的业绩,涌现出了许多像杨朝臣那样的模范退伍军人,“成为当地的群众领袖”。(51)1943年3月6日,《解放日报》发表题为《退伍军人参加生产》的社论,这样评价广大退伍军人说:“过去你们是冲锋在前的指战员,现在又成为生产工作的积极劳动者;过去在战场上流血,现在又在生产中流汗。这种为国家为民族,为革命工作而坚决勇敢苦干的精神,全体军人,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都非常称赞。”这是对八路军退伍官兵的真实写照,也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在安置退伍军人的过程中,边区人民的帮助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尤其是被安置在农村的退伍军人,人民群众起到了主要作用。在中外历史上,退伍军人的安置都有政府来完成,或对牺牲将领封妻荫子,或对活者加官晋级,或由政府抚养终身。而在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边府财政拮据,边区物质匮乏,没有实力把退伍军人终身抚养,这个重任就落在了边区人民的肩上,特别是被安置在农村的退伍军人,他们的土地的代耕,生产、生活用具的借用,粮食的调剂,慰问退物军人的物资,平时生活上的关照等,都由边区群众来完成。边区人民对退伍军人的帮助,为他们搞好生产,建立家务提供了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成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力量,也是边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特点之一。

第四,边区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充分体现了统一战线的特点。抗战时期是国共两党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两党之间尽管有磨擦,有斗争,但合作抗日是国共两党的主流。表现在对退伍军人的安置上,就是中共以民族利益为重,从大局出发,“凡友军(国民党军队,引者加)的老弱残废来边区者,其安置办法与八路军同。即征求其本人意见,愿意在边区农村居住者,安置在农村;愿意出边区回家者,发给路费,护送出边区,令其回家”。在边区政府的妥善安置下,友军老弱伤残抗日军人从1943年冬至1944年春,边区抚恤委员会共安置了25名。(52)边区政府像对待八路军一样安置友军的伤残退伍军人,体现了边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统一战线的特点,是国共合作过程中国共两党友好的象征。历史告诉我们,国共两党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边区政府对退伍军人的妥善安置,有着重要历史意义。首先,退伍军人的妥善安置,有利于边区的社会稳定。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属于军事社会学的范畴,它“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军队和地方都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因而它是最突出的军事社会问题之一,必须大力加以解决”。(53)所以,退伍军人的安置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近代以降,军阀混战连绵不断,由于历届政府对从军队退下的散兵游勇和伤残军人缺乏管理,无人安置,造成大批官兵游荡于民间,成为社会的乱源之一。使中国大地土匪泛滥,强盗横行,四川的土匪据说达到了150万人,匪患较轻的广东和浙江估计也至少有10万以上的土匪。(54)这么多土匪不可能都来自军队,但和从军队中退下的散兵游勇及伤残军人不无关系。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约有15000至20000名退伍军人。(55)而1940年边区29个县的总人口仅有1355541人(56),古边区人口1%以上的老弱伤残退伍军人,如果不能妥善安置,在边区民穷财尽,工业基础薄弱的情况下,他们很难找到工作,过上安稳的生活,他们将成为边区不稳定的因素。中共及其领导的边区政府深谙其中道理,所以制定了完善的抗日军人退伍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使他们老有所养,伤有所抚,极大的安稳了军心,并因此换来了边区的社会稳定。

其次,退伍军人的妥善安置对推动扩军、归队工作和激励士气有重要的作用。退伍军人的今天,就是抗日将士的明天,抗日将士退伍后的生活情况直接影响到在前线奋勇杀敌的官兵的情绪。由于边区退伍军人能得到妥善安置,生活安稳,且受到边区人民的尊敬,由于抗战是中华儿女伟大而神圣的职责,边区青年在边区政府的号召下,踊跃参军参战,经常的补充着边区抗日部队的兵员。1941年11月8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边区“主力兵团——八路军留守兵团和359旅,它是经过长期艰苦斗争,保有优良传统的部队。三年来边区子弟曾不断向这支队伍里涌进,去年(1940)春季动员,原计划扩大部队3500名,结果竟动员了5000多人。”(57)表明了边区人民的抗战热情和踊跃参军的积极性。

退伍军人的妥善安置对于边区军队的稳定和归队运动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抗战开始后,虽然广大青年响应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的号召,踊跃参军参战,但部分落伍战士也时有逃亡回家的现象发生。主要原因,主观上是“政治教育工作还没有普遍到落后战士中去”。客观上,“战士家庭观念重……眷恋妻子。另一个原因,是汉奸反共分子企图破坏,勾引逃跑”。(58)但随着退伍军人的妥善安置,边区优抚制度的落实,边区部队的逃亡现象大为减少,逃亡率由1939年的15%,减至1941年的5%。(59)有些部队,“如环县第×分队两年半没有开小差的;骑兵第×营8个月没有开小差的。×营第×连、延川县保安队,均6个月未有开小差的。×营第×连、第三营、延川县保安队均4个月未有开小差的”。(60)部队开小差战士的减少甚至被杜绝,说明边区军队的稳定。边区扩军的顺利完成和部队逃亡现象的减少,一方面由于军队政治教育的卓有成效,优抗工作的模范开展;另一方面也是边区退伍军妥善安置的结果。

另外,边区政府妥善安置退伍军人,帮助退伍军人建立家务,成家立业,安度退伍后的快乐生活,对激励抗日官兵的士气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家住边区的晋冀鲁豫某支队战士金旺,从前线寄信回家称:得知边区优抚工作(当然包括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做得好,“得知家中生活如常,甚为高兴,我们在外活跃非常,打了很多胜仗,消灭了不少日寇”。(61)而身在边区的子弟兵,因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和优抗工作做得好,“战士们保卫边区情绪也就更加增长”了。(62)总之,中共及其领导的边区政府十分重视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通过抗日军人退伍制度来规范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通过对退伍军人的妥善安置,体现出共产党及其政府对抗日军人的无限关怀,从而激励了士气,巩固了军心,壮大了抗日武装,为抗战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

注释:

①如胡新民、李忠全主编的《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敖文蔚的《中国近现代社会与民政(1906-1949)》(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罗平飞的《建国前中国共产党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6期);陆玉、徐云鹏的《论抗日根据地的军事社会保障》(《抗日战争研究》1997年第2期)。

②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科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214页。

③参见《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1942年1月公布),《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条例》(1942年1月公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5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11、15页。

④《解放》第1卷第26期,1937年12月4日出版。

⑤《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550—553页。

⑥《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9编《人民生活》(以下简称《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80页。该页列有“边区历次抚恤金与优待金的变化情况”表,该文所引数据即从该表所来,凡老年、伤残退伍军人,被安置后仍享受伤残优待金和老年优待金,同时还享有边府有关抗日军人退伍制度中所规定的应该享受的优待。

⑦《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4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63页。

⑧雷志华,李忠全:《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0-243页。

⑨雷志华,李忠全:《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第244页。

⑩《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第225页。

(11)代耕:是陕甘宁边区优抚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代耕的对象主要是失去劳动能力或部分失去生产能力的退伍军人,缺少劳动力的抗属。代耕不仅仅是为被代耕者耕地,它还包括代种,代锄,代收等。

(12)雷志华,李忠全:《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第246页。

(13)雷志华、李忠全:《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第226页。

(14)《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71页。

(15)《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71-572页

(16)《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72页。

(17)《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72页。

(18)该表合计有误,老弱应为2332。

(19)《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79页。

(20)《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71页。

(21)逄先知编著:《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13-514页。

(22)李正荣等:《鄜县大部退伍军人逐步建立家务》,《解放日报》1945年2月14日第2版。

(23)《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75-576页。

(24)边区政府民政厅:《一年来的拥军工作》,《解放日报》1944年1月24日第2版。

(25)李正荣等:《鄜县大部退伍军人逐步建立家务》,《解放日报》1945年2月14日第2版。

(26)《解放日报》1943年1月6日第2版。

(27)《解放日报》1944年1月5日第1版。

(28)马豫章:《延安市拥军运动月新姿态》,《解放日报》1944年2月22日第2版。

(29)马豫章:《延安市拥军运动月新姿态》,《解放日报》1944年2月22日第2版。

(30)卫三铨:《延长十天做军鞋四千双,送豆子四百八十石猪羊牛七十七只》,《解放日报》1944年2月18日第2版。

(31)李子歧:《边区各地拥军热潮》,《解放日报》1944年1月19日第2版。

(32)《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82-583页。

(33)畜力单位名称,能拉动一辆车、一张犁、一张耙等的一头或几头牲口叫一犋,多指两头。

(34)《固临模范党员李金成残废退伍种地百亩,时时不忘党的利益高于一切》,《解放日报》1943年3月30日第2版。

(35)《郑洪凯领导七位残废同志去年生产十八万元,今年计划种地十亩》,《解放日报》1944年1月22日第2版。

(36)雷志华,李忠全:《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第141页。

(37)雷志华,李忠全:《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第143页。

(38)《解放日报》1944年9月16日第2版。

(39)马锡五:《拥军》,《解放日报》1944年2月1日第2版。

(40)《延安柳林区帮助抗属退伍军人订生产计划,志丹每乡召开拥军大会》,《解放日报》1944年2月1日第2版。

(41)《甘泉政府与群众帮助下,退伍军人大部建立家务》,《解放日报》1944年12月13日第2版。

(42)苏智:《新宁召集退伍军人座谈》,《解放日报》1945年5月12日第2版。

(43)李正荣等:《鄜县大部退伍军人逐步建立家务》,《解放日报》1945年2月14日第2版。

(44)《志丹群众热烈劳军,送猪送羊帮助部队建立家务》,《解放日报》1944年7月26日第2版。

(45)苏智:《新宁召集退伍军人座谈》,《解放日报》1945年5月12日第2版。

(46)《延川退伍军人高世从三年中建立丰富家务》,《解放日报》1945年2月20日第2版。

(47)边区政府民政厅:《拥军工作初步总结》(1944年),《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83页。

(48)《解放日报》社论《退伍军人参加生产》,1943年3月6日第1版。

(49)边区政府民政厅:《拥军工作初步总结》(1944年),《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83页。

(50)雷志华,李忠全:《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第242页。

(51)林伯渠:《我们应该把拥军工作做得更好》,《解放日报》》1944年1月8日第1版。

(52)任庭辉:《边区抚恤委员会工作报告》(1944年3月26日),《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77页。

(53)张明庆:《军事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6页。

(54)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55)《史料摘编·人民生活》第9编,第579页。

(56)胡新民,李忠全:《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57)《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4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58)《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81-182页。

(59)《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4辑,第261页。

(60)《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第181页。

(61)《认真执行优抗条例》(社论),《解放日报》1943年2月9日第1版。

(62)《曲子抗属丰衣足食,群众代耕全年达两百余工》,《解放日报》1943年8月2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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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退伍军人安置研究_退伍军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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