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基本问题与对策论文_张瑜, 芦昱(通讯作者), 王晓宇, 钟稚昉

浅析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基本问题与对策论文_张瑜, 芦昱(通讯作者), 王晓宇, 钟稚昉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210000

摘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要针对污染源、资产损失、引起侵权损害的原因等问题进行判定。而这些鉴定需要进行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评估,使得鉴定结果在科学的评判中彰显权威性,从而为人民法院在评判过程中提供重要的依据。这样法官才能做出准确的判定,使被侵权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从而促进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顺利进行。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民事诉讼中,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际的分析,从而为以后在面对这种环境案件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审判过程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关键词:司法鉴定;环境损害;问题;对策

本文首先分析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增加我国环境司法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意义

1.1环境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近几年中,环境损害纠纷案件以百分之二十五的速度增长。但是最终因为环境侵权案件进行司法程序的却少之又少,只占了百分之十七。同时伴随着我国环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在通过环境司法解决的案件数量却得不到相应的体现,究其原因是我国的环境诉讼体系还不够健全,它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如“难以提起案件,难以听到”等问题。其中,有部分纠纷都是由于缺乏环境损害没有进行及时提出解决办法造成的。也就是说,很多环境纠纷发生后,相关人员没有对污染状况、污染责任人、污染范围进行科学的鉴定意见,从而导致了“污染起因混乱、污染责任人不明、损失不具体”等尴尬问题的多次出现。

1.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不健全

中国不完善的法律最终使得中国的环境损害识别评估体系得不到有效的建立,或者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使得相应的管理体系的建立更加困难。

1.3环境损害评估和评估规范不统一

中国的环境破坏纠纷数量逐年递增。然而,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环境损害识别要求在各种情况中均有体现。其中,负责评估环境损害评估和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如司法和环境资源部门,积极探索各自的专业能力和职业范围。并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各自为政、缺乏协作的现象,使得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又要面临巨大的压力。

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2.1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不足

目前,我国缺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从事鉴定的专业人员。环保部于2014年和2016年分别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推荐机构名录》,在推荐机构名录内的机构只有29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供需关系严重失衡。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除了环保部推荐机构名录内的单位,还有一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可以为环境司法提供服务,但尽管如此我国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需求还十分巨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现状仍会越发严重,影响我国环境司法的规范化发展。

2.2司法鉴定人员匮乏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缺口也十分巨大。通过调查发现,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人员的需求十分严格,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所以导致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较少。同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和人员配置存在一定问题,鉴定人员通常只对某一领域进行环境损害的鉴定工作。但实际的环境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的对象是十分复杂的,涉及到多个领域和类别。以上的现状带来的是,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委托选择上会产生一定的倾向,优先接受法院和环境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于个人或企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则由于资源不足,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2.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支撑不够

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相关技术方法缺乏先进性,这也极大的影响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环境基准体系是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但我国对环境基准体系研究较晚,缺乏系统性和广泛性。虽然我国鼓励环境基准的研究,但由于缺乏规则的构建无法顺利落实。

2.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化管理和准入标准不明确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不够明确,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准也不够完善,导致鉴定评估报告缺乏社会公信力,影响环境司法鉴定的规范性,甚至部分人对于环境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水平存在差异,导致了公信力不理想,无法完全实现鉴定评估的目的,给司法判决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

3对环境损害司法评估问题的处理对策

3.1遵循法律判定和技术判定的规律,已发进行委托鉴定

法官思维的条理性和准确性能够判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出现的问题,而在此过程中,起决定性意见的一方主要就是由法官来判决。其中,技术判定主要是指纠纷案件需要有技术判定为依据,并由专业的鉴定机构给出相应的技术鉴定结果。

其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关于环境问题中的专业性问题和技术性问题以及各项的标准规范等,从而就加大了法官的职权范围。因此,纠纷案件中的专业问题需要技术鉴定来处理。另外,有部分学者根据上千份来自全国31个省中涉及的环境纠纷评判文书,它的鉴定意见对法官在判决时起了重要的作用。

3.2运用诉讼技术规则,弥补鉴定方式补足

环境侵权中包含许多特点,例如:间接性、复杂性、技术性等的特点,因此,法院在判定纠纷案件时,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等诉讼技术规则,最大化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举证责任方应在诉讼审判中如实说明。并在结束时,如果不能确定案件的真实性,那么就由法官给出充分指导,以做出正确的判决。

3.3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培养与机构建设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就是鉴定机构及人员,鉴定机构的能力水平直接会影响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存在的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大政府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支持,为相关机构提供政策扶持,加大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源优化配置。二是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准入标准,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考核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取消,引入完善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淘汰机制,帮助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提升自身的能力水平。

2018年6月,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三是鼓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彼此进行资源共享。同时,对于具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应鼓励进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丰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有利于环境损害鉴定行业的良性发展。

结语

环境损害鉴定制度的司法鉴定受到了各个领域的重视,它维护了大多数企业合法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我国的企业经济得到可持续的发展。促进进一步建立生态文明社会。环境补偿和问责制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两大主要工作内容。这种制度的建立是司法鉴定的创新之举,使得我国的生态环境具有了建设性的特点,从而为其他类型的鉴定提供了榜样。

参考文献

[1]侯雪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7(6).

[2]贾纪立.诉讼视角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研究[D].贵州师范大学,2017(5).

论文作者:张瑜, 芦昱(通讯作者), 王晓宇, 钟稚昉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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