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语境下基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再探析论文_尉子靖

生态文明语境下基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再探析论文_尉子靖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省 绍兴市 312000)

摘要:“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党的十八大第一次被写进了政治报告,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九大报告在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上,明确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论断,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之间的矛盾,如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是司法审判工作应有的职责与担当。同时,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2019年4月底已基本完成最后一步的机构改革,对于基层法院而言,由此带来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因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专业性,需要专门化和专业化审理团队,两者如何进行衔接和有效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开展,便是本文探讨研究的问题。

以下正文:

长期以来,基层法院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而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由于员额法官人数限制及机构设置需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受到的挑战也越来越大,本文探讨的便是如何最大限度合理的对基层法院进行资源配置,来满足环境资源审判实务工作的需求。

一、现状与困境: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模式

(一)专门机构与专业审判人员日益增长

根据环境法专家吕忠梅教授等专题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共1271个,其中审判庭391个,合议庭808个,巡回法庭72个。257个基层人民法院、110个中级人民法院、23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福建、贵州、江苏、海南、重庆基本形成了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这一统计数据是截至2018年底,在2019年4月底机构改革后,相应的数据会有所减少,特别是基层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会有所减少,像笔者所在的法院原环资庭并入民事审判庭,加挂环资庭牌子。

(二)多元审判工作模式并存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实现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和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为被告的环境行政案件收归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实现了部分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从中院和基层法院层面,基本以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模式进行工作。同时还存在跨区域环保法庭对案件的集中审理。

(三)现行模式对基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带来的困境

对于基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而言,无论是“二合一”工作模式还是“三合一”工作模式,均存在资源配置和审判实务上的困境。

1、资源配置困境

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不同于高院、中院人员配备力量充足,对于一个基层法院而言,原先各条线案件由各业务庭审理,这样能做到专业审理,却也使得环境资源案件被当作普通案件处理,无法进一步消化、归纳、总结与提炼。而由专门人员审理,虽能实现专业化审理,但环境资源案件对基层法院而言只占案件量的一小部分,如成立专门业务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又不免有“浪费”之虞,故一般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官同时还兼办其他案件,但该种做法亦牵扯了审理法官大量精力,结果反而背离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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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实务困境

环境资源案件本身的复杂化、专业化、专门化,一名专业的环资类案件审理需要深厚广泛的知识储备。而基层法院面临的审判实务困境在于法官往往身兼数职,而相较其他案件,环资案件数量上占比较小,这就导致环资案件审理法官很难平衡条线上的裁判尺度,专业审判团队也会出现仍系“各审各案”的实质性问题。

二、基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针对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国很多省份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尝试与探索,但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如何更好地从资源配置和审判实务角度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需要对环境资源审判模式进行进一步的探析。

(一)理论与需求之辩:现行模式是否满足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需求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环境司法审判积极和及时发布了许多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如《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 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两高”《环境污染犯罪 司法解释》等,更不论各部委及各省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均为环境司法提供了基础性保证和理论需求。由适用法律规范导致的大量案件进入到法院系统,对环资类案件审理法官提出了更高更广的要求,当前模式确实无法应对大量的不断增长的以及更为复杂的环境资源案件。

当前我国的环保法庭设立多为“应急之作”,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从法院已有的编制人员中选任庭长或者主审法官。同时,在普遍试行的“三合一”归口审理环境司法实践中,仅是笼统地将环境类案件交由环保法庭进行汇总与审理,并没有法律、法规对“三审合一”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

(二)探索中前进:审判团队或环保法庭的积极尝试

1、审判团队

这是目前全国法院比较普遍的模式,结合员额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要求,着重培养适应“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判模式的专业队伍,不同于简单的抽调各条线法官进行案件分类处理,该审判团队模式更注重加强环资审判法官的标准化、专业化培训。

2、环保法庭

环境并非单一、局部空间,生态文明更不是独立形态文明,对于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会跨区域,这些年省级行政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由专门的环保法庭进行关系也有新的发展与尝试。湖南省积极探索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划分管辖区域,确定由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分别管辖涉湘江、洞庭湖、东江湖全区域的一审水资源保护案件。

(三)面向未来的基层环境司法:以专业法官、专家成员及陪审员组成审判团队

无论是专业审判团队的组建还是专门法庭的设立,可以解决环境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集中化审理,但对于基层法院而言,由于本身人员紧缺,案件繁多,何如实现最大程度的资源配置来满足审判实务需求便需要取长补短,从实际出发。基层法院自身最大的矛盾之处在于资源的紧缺与案件量的急剧增长,简言之,即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且日益增长。对此笔者认为,在现行“二合一”或“三合一”模式基础上,基层法院逐步整合为“三合一”模式较为合理,这符合环境资源案件本身的复合性、复杂性、专业性特征,同时也有利于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统计、整理与归纳总结。

参考文献

[1]参见吕忠梅、刘长兴:《环境司法专门化与专业化发展:2017-2018年度观察》,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2期。

[2]参见王裕根、张志坚:《提高环境司法效能的三个维度》,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1日第008版。

论文作者:尉子靖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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