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审计监督_内部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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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和特点

联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经有100多年的悠久历史。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性质内容之一写进了《基本法》。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通过立法确立制度,依法认真推行的结果。1992年,德国对早年制定的《帝国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成为一部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典》。除社会保险法律外,德国还制定了许多社会保险方面的专业规章。

联邦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其保障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保险、个人保险两大体系。所谓法定保险,即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险种。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广泛性的特点。个人保险是由个人自主选择投保的商业性保险。个人保险体系的发展,适应了人们对社会保险多样化、多层次化需求,以获得更广泛、保障程度更高的保险服务。

德国的法定保险由国家设立的保险机构承办。既有联邦政府设立的保险机构,也有地方州政府设立的保险机构,还有按行业、职业设立的。德国联邦职员保险局,是德国乃至欧洲最大的保险机构。

二、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审计和监督

德国社会保险审计有较完整的体系,包括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是联邦审计院、州审计院对联邦和州保险机构的审计。德国16个州都设有审计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联邦审计院、州审计院各自独立,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民间审计是注册经济审计师对保险公司的审计。德国民间审计组织形式包括审计师事务所、经济审计公司。内部审计是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从企业利益出发,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的审计和监督。其组织形式主要有董事会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构。

国家审计对联邦直属社会保险机构、州直属社会保险机构审计的法律基础是,《基本法》、《审计法》、《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典》。按照联邦《基本法》规定,联邦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涉及的范围都是联邦审计院的审计范围。其中,预算支出又是审计的重点。德国的民间审计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现在德国民间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有《商法典》、《公司法》和《私人有限公司法》。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依据的是公司章程、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由于审计目标不一,审计主要内容和重点各有侧重。联邦审计院、州审计院对公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审计,主要审查预算资金编制、使用的合规合法性和经济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补助资金是否符合预算编制规定,预算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济有效。民间审计中,经济审计师对保险公司财务审计目标是保障投保者的利益及防范经营风险。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公允的会计准则,保险收入和盈亏是否真实,备付赔偿金的计提是否正确,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公司内部各项费用是否经济,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否良好,对外投资是否安全有效益,保险公司有无违法经营活动等。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是经营审计。由于《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由民间审计组织负责审签查证,因此,内部审计的重点转向了经营审计。所谓经营审计,是对保险公司所有经济活动的审计。审计的重点内容是保险业务往来、赔偿处理、物资采购、地产管理、投资项目等。

在德国,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现在均不采用对经济活动的全部帐单事无巨细的详细审计方法,而是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分析判断抽样的审计方法。所谓制度基础审计,即以审核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其特点:一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价,然后根据制度的可依赖程度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程序。二是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此外,各种审计组织都应用电脑建立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数据库,选择若干指标建立保险公司经营和风险情况的分析评价模型等。三是审计报告内容翔实,信息量大。不仅包括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还包括保险公司支付能力(长期、中期、短期)情况、再保险情况,公司的投资情况和风险、与其他公司的合作和关联交易情况等。审计报告不仅反映结果,还反映公司的发展趋势。四是审计咨询已成为德国各种审计组织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如联邦审计院有对政府各部门提供咨询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这种权利与义务,审计院作了有趣的解释:一个孩子跌进井里,三个审计员发现了,应该是如何设法救孩子。所以,审计不能只查问题,而应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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