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公平贸易救济制度及其运作绩效的实证分析&以浙江省为例_贸易救济论文

农产品公平贸易救济制度及其运作绩效的实证分析&以浙江省为例_贸易救济论文

农产品公平贸易救济体系及其运作绩效实证分析*——基于浙江省调查问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江省论文,实证论文,农产品论文,绩效论文,调查问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总体上讲,政府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贸易救济职能对贸易救济体系的运作绩效影响最大,然后是涉农企业,商会或协会的贸易救济职能履行效果最差。作为贸易救济的直接受益者,涉农企业和商会或协会的职能达成度较低。各主体在软环境方面(例如法律、信息、规范)做得不错,但是,具体的实施工作都有欠缺:①政府。在贸易救济中,政府并不能如同理论所假设的那样对救济体系的运作过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其引导职能有限,这充分说明了它的注意力还集中在细微环节上,并没有或没能从整体的角度协调整个救济体系的运作。②社会服务机构。在通信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各种信息的获取是比较方便的,相对而言,贸易救济的实施人才则较为短缺。③涉农企业。不同身份的人对涉农企业贸易救济职能的理解并不一样,准备工作明显不到位,制约了它的贸易救济职能的发挥。在通常情况下,涉农企业对自己的评价要比他人对自己的评价高,一方面说明涉农企业和外界深层次的相互沟通不够,另一方面说明涉农企业贸易救济的意识不强。④商会或协会。在建立概念模型时,笔者对商会或协会的贸易救济职能曾寄予了相当高的期望。然而,通过结构方程建模发现,商会或协会实际起到的作用及对农产品公平贸易救济体系的影响度是最低的,这说明,它的组织职能、行业责任感相当欠缺。比较而言,商会或协会在统一行业标准方面所收获的认同要比提供产业预警、规范会员行为、联合业内企业等方面的多。

以系统论和过程模式为导引,本文对中国农产品公平贸易救济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贸易救济体系不仅要求各相关主体都具备相应的职能,它只意味着体系构成的完整度,还需要它们各自职能的有机衔接及相互的沟通和协作,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不断完善的整体。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看到,农产品贸易救济体系及其运作过程和信息沟通之间的因果关系偏弱。虽然贸易救济体系的建立对其运作过程和信息沟通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内部结构也不全如理论所假设的那样是一个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系统。由于缺乏内部沟通,没有形成通畅的、比较规律的渠道,各主体的相应职能不能无缝衔接,也没有积极主动的态度,从而影响了贸易救济体系整体的运作效果。笔者认为,这正是中国有效的农产品公平贸易救济行为普遍缺乏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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