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秦军功爵制论文_张红浩

浅析秦军功爵制论文_张红浩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 300353)

摘要:君王对国家民众的统治依靠各级官吏,官吏的优劣、能力影响了国家的统一,官吏能否尽职尽责的完成对民众的管理,取决于有效的选拔制度与管理制度。军功爵制——秦时期有效的官吏选拔方式,以军功大小来获得相应的官位,对国民有着更好的激励作用,对于秦国统一六国起到了重要作用,提高了秦国整体军事实力,激励了民众充分发挥才智能力为国拼争,最终为统一六国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军功;秦国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秦汉时期官吏选拔制度的研究著作和论文灿若星辰,社会各界多方关注,学术界各教授学者也积极探讨,进行多方面剖析,探讨秦汉官吏选拔制度的优缺,不断研究,层层深入。研究内容多集中在官吏的仕进制度、任用制度、权力和保障、监察和考核以及官吏职务连坐制度等方面。本文浅析秦官吏选拔制度中的军功爵制,现将涉及秦军功爵制的研究现状作一介绍。

关于秦军功爵制总体研究的著作和论文主要有: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根据历史文献和秦汉简牍,对军功爵制的产生、发展、演变及衰亡的全过程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对秦汉的中央与地方官制结构说的非常清楚,把各种官位的源流、演变以及作用、评价都作了足够的交待。葛生华在《兰州学刊》1995年第二期刊登的《秦汉官吏制度研究》,王彦辉、于凌在《史学月刊》2006年第12期发表《浅议秦汉官吏法的几个特点》等。

官吏管理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在古代中央集权的统治下,官吏是君王统治民众的重要工具。国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各级官吏在一个巨大的等级网络中,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完成本职工作。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统一,官吏的选举就尤为重要。

早在春秋时期,秦军功爵制便已建立,只是这一时期的秦军功爵制还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秦军功爵制真正走向成熟是在商鞅变法时期。商鞅继承了山东六国特别是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所确立的“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赏必行,罚必当”的改革精神,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变法原则,建立起既有深厚的理论底蕴,又具有相当可操作性的秦军功爵制。

耕战作为秦人仕进的两条主要途径,为了提高并保护军人(包括农民)的社会地位,商鞅坚决杜绝农战以外的其他可以得到富贵的渠道,这就是“利出一孔。”战国时期各国征战不断,军成为秦人最主要的仕进方式。《韩非子•定法》:“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商君书•境内》载:“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秦律(军爵律)中记载为:“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迁)其后;及法耐遷(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商君书•赏刑》曰:“圣人以功授官予爵。”秦国军队始终保持高昂的士气,为完成统一大业,激励士兵奋力杀敌,最终统一天下。

关于受赏的具体内容,主要保存在《商君书•境内》中,大致有:

(1)设置了二十等级的爵位。《史记•秦本纪》集解关于秦二十级军功爵制的记载:“《汉书》曰‘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伍千石。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爵名:一为公士,二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上少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如此众多等级的爵位,显然有利于引导士兵不断进取,始终保持高昂的劲头,奋勇杀敌,永不懈怠。

(2)对于士兵和军官授爵有不同的规定。在士兵中,“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关于军官,能得一甲首者,其赏赐与士兵同。“屯长”(五人一屯),“百将”(百人一将)一级的军官,如不能亲自斩敌得甲首,其所部士卒斩敌计三十三首以上,则赐爵一级,即所谓“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按满额论功行赏),赐爵一级”。其他如统领五百人、千人的将领以及俸禄为六百石、八百石、千石的县令以及“国封尉”,能斩敌一甲首者,赐爵从优。在较大的战役中,如“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野战斩首二千”,皆算作“盈论”。凡是参加战斗的各级将领和官吏,从无爵位的“校徒”、“操士”向上算起,各赐爵一级。其中,高级将领如大将、御、参,则赐爵三级。对于战争中没有战功或逃跑者,秦军功爵制也规定了严厉的处分,以致家属临战前都要嘱咐战士“不得,无返”。如果“失法离令,若汝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这样一方面是功名利禄,一方面是严刑峻法,于是英勇杀敌就成为士兵的唯一选择,“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3)不仅有赐,也有夺。《商君书•境内》说,“其狱法,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这是说,有二级以上爵位的人,犯了罪要受降级处分;有一级以下爵位的人,犯了罪就要取消他的爵位。例如,大将白起因在攻打赵都邯郸问题上,与秦昭王意见不合,拒绝服从调令,而被剥夺了全部爵位,“免武安君为士伍”。秦始皇镇压嫪毐集团时,“夺爵迁蜀四千余家”。秦军功爵制既可授又可夺的特点,反映了秦军功爵制的成熟,既能激发人们为爵位而奋勇作战,又能制约有爵位者,使富裕起来的士兵不致因追求安全而不努力作战。

由于军功爵制是关系到秦人生前死后的荣辱大事,所以《汉官旧仪》说,“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这种从生到死、无所不包的制度对于个体的生存与机遇具有难以估量的影响,大大激励了秦人英勇作战的积极性。

军功爵制对秦国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秦国士兵作战的热情极为高涨,以致 “民闻战而相贺也”,“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这反映了军功爵制对本国国民巨大的激励作用,大大提高了军事作战能力,

第二,山东各国的豪杰,如商鞅、张仪、范雎、蔡泽、吕不韦、李斯、尉缭等纷纷来到秦国建功立业,使秦国形成了将天下英才揽入己中的“布衣将相”格局,这反映了秦军功爵制对国外优秀人才的巨大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1](战国)荀卿,《诸子百家集成•荀子》。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

[2](战国)商鞅著,张觉译注,《商君书全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

[3](战国)韩非著,张觉译注,《韩非子全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4](战国)墨翟著,《墨子》。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262—263页。

[5]朱绍侯 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l”0

[6](汉)司马迁,《史记》。长沙:岳麓书社,2001年

论文作者:张红浩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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