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利益分化的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何以可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利益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一项重要的理论命题和实践任务。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中首先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的报告中再次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经过党的十八大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中,更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关于如何具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都从不同侧面作了许多有意义的阐发,但是,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如何继承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如何依据中国的特殊国情和新的时代特征加以创造性地发展,却较少涉及。这就导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长期历史和实践任务,缺乏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影响它掌握群众的说服力。
马克思怎样看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马克思在提出他们的未来社会阶段理论时,并没有直接出现“和谐社会”的字样,即使是“和谐”一词也出现得不多。是否由于这样,就可以否定他有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不能。
作为马克思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理论来源——空想社会主义,是把追求社会和谐作为其重要的理想目标的。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的重要文章就以“全世界和谐”作为标题。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也以“新和谐”命名。18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的和谐!以及在全体的和谐中的每一个人的最大可能的自由”。
对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这些提倡社会和谐的主张,马克思是采取怎样的态度呢?首先他是采取赞同的态度。他和恩格斯共同起草的《共产党宣言》就明确肯定“提倡社会和谐”是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1]。他们还称赞魏特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是德国工人史上“史无前例的光辉灿烂的处女作”[2]。与此同时,马克思对于空想社会主义者脱离发展生产力和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企图仅仅通过道德说教来构建“和谐社会”的唯心主义观点,则持批判的态度。为了避免与空想社会主义者所提倡的“和谐社会”相混淆,马克思没有直接提“和谐社会”,甚至少用“和谐”一词,就可以理解了。其实,他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共产主义社会表述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3]。这难道不是在社会调节下,每个人和一切人都能自由发展的高度和谐的社会吗?
不过,这里所说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阶级消灭以后社会利益高度一致的基础上的,而中国当前还在实行市场经济,社会利益分化,在这样的条件下何以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呢?这是我们需要结合实践从理论上作出明确而系统的回答的问题。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资产阶级是否存在?
阶级是什么?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阶级是因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不同的社会集团。判断一个特定的阶级是否存在,决定性的因素是看产生这个特定的阶级的生产关系是否存在并在社会的各种生产关系中占有何等的比重。
以此为标准,我们来考察一下当前中国的经济关系。私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早已超过65%,无论从总量上还是从相对比重上看,都已大大超过建国后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前的私营经济。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仍然不承认资产阶级在事实上的存在,实在是缺乏说服力的。有一种辩解的说法是依据马克思的“普照之光”的理论。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4]在这里,马克思只是说一种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可以“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改变着它们的特点”,并没有说这种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可以否定其他生产关系的存在。既然一些人占有生产资料和许多人以市场价格提供劳动力谋生的生产关系还广泛存在,就不能无视资产阶级的事实存在,只是他们的行为和作用特点会有所改变而已。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条件下,研究资产阶级具有不同于他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行为和作用的哪些特点,正是我们要着力分析研究的。
怎样看待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的关系?
说到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的关系,我们会习惯地认为,前者是绝对的,后者是相对的。这样的理解源自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的一段话:“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5]这种绝对、相对关系的提法,并未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看到,列宁也未进一步对这种提法作详尽的说明,倒是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此作了具体的颇有创见的阐发。“两个相反的东西中间有同一性,所以二者能够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又能够互相转化,这是说的条件性……由于一定的条件才构成了矛盾的同一性,所以说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贯串于过程的始终,并使一过程向着他过程转化,矛盾的斗争无所不在,所以说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6]
这段话里面,实际上隐含着一个逻辑的矛盾。根据逻辑一贯性的要求,当我们对两个事物作比较时,必须采用同一个衡量的标准。而上述对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作比较时,实际上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衡量标准。在衡量矛盾的斗争性时,采用的是撇开具体的表现形式的抽象标准;而在衡量矛盾的同一性时,却采用的是结合表现形式的具体标准。如果对两者采用同一个衡量标准的话,那么,若采用抽象标准,则不仅矛盾的斗争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且矛盾的同一性同样贯彻于过程的始终,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若采用具体标准,则不仅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且斗争性同样在过程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斗争形式,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因此,所谓矛盾的斗争性(或对立的斗争)是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或对立的统一)是相对的原理,是缺乏充分的逻辑论证的。
把矛盾的斗争性绝对、矛盾的同一性相对的原理应用于社会领域,就自然地得出阶级矛盾的斗争性先天地较之阶级矛盾的同一性居于更重要的地位的结论。其实,这两者何者更重要,何者更需要强调,并不是先天地决定的,而是取决于阶级矛盾的尖锐程度、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以及矛盾所处的外部环境。诚然,马克思、恩格斯在世时对于阶级矛盾的斗争性较之对于其同一性有更多的强调,这是与他们所处的时代是战争和革命的时代,各种阶级矛盾都处于较尖锐、较激化的状态有关。但是,他们在强调无产阶级取得政权需要通过暴力革命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和平过渡的可能性。马克思在1871年致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信中说:“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次尝试不应该再像以前那样地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7]为什么仅限于“大陆上”呢,正是因为他认为英国有议会具备实权的民主制度,因而有可能实行政权的和平过渡。由于情况的变化,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就进一步指出:“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有可能和平长入新社会,比如在法国和美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在英国那样的君主国。”[8]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把阶级矛盾的斗争性的重要性绝对化,而忽视其同一性的作用。
怎样看待阶级斗争在争取实现社会主义的各个发展阶段的不同作用?
争取实现社会主义是一个包括多个发展阶段的长过程。破除旧的统治阶级对国家机器的控制,改变政权的性质,是争取实现社会主义的一个先决条件。在中国那样存在专制极权政体、不存在人民代议机关具备实权的民主政治制度的条件下,和平地向社会主义过渡已无可能,而工人阶级及其阶级同盟军的力量已发展壮大,并具备了革命的客观形势,由此,中国共产党因势利导,以阶级斗争为纲,领导人民通过激化阶级斗争,以暴力革命夺取政权,为今后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必要的政治前提,是完全正确和合理的。问题在于党执政以后,如何转变观念正确对待新的国家机器与阶级斗争的关系。
关于国家与阶级斗争的关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有精辟的论述:“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9]
这段话告诉我们,国家虽然是社会上对立面之间的阶级斗争激化到不可调和程度的产物,但是,它的功能却不是去激化阶级斗争,而是要缓和阶级冲突,使之“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而“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据此,党在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并消除旧的统治阶级复辟的严重威胁以后,就不应再继续以阶级斗争为纲,去人为地扩大和激化阶级斗争,妨碍有秩序地进行以现代化为目标的经济建设,而应该在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条件下,除了继续清除旧的统治阶级的残余势力以外,应致力于缓和人民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妥善处理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利于进行现代化的经济建设。
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生产力对于社会关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0]。
由此可知,衡量一种社会制度的优劣,归根到底,要看它是否与现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否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11]。因此,如果在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12]以后,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企图以阶级斗争为主要动力,不顾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不适当地超前地改变生产关系及其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那就必然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违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的。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果断地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代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国家机器发挥缓和阶级冲突的功能,协调并妥善处理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和谐,以利于现代化的经济建设,这是完全符合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的。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和深化,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有需要,而且有可能。现阶段中国具有构建和谐社会的下列有利条件:
首先,中国现阶段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如果党能够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坚决遏制腐败,切实维护和不断增进党的先进性,那就有利于发挥缓和冲突的作用,协调和妥善处理各社会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和谐。
其次,社会主义是重视发挥社会功能的主义。加强社会自治,发展公民社会,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能切实地按此办理,不仅发展代表精英阶层的社会组织,而且壮大和增强代表一般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使它们在发生利益矛盾时,能代表各自的利益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并参与对等的协商谈判,那么,就会使这些矛盾得到公平的解决,保持社会的和谐。同时,在发展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强大而健全的公民社会也能对政府进行有效的支持和监督,使政府能保持公正的立场,为社会利益博弈制定公平的规则,当好社会利益博弈的裁判和调停人。
再次,中国存在起主导作用的公有制经济,公有资产既然是“资本”,就同样具有追求利益的资本的本性,但它又是“公有”,其所有者包括广大的劳动人民,因而又具有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的性质。如果能坚持搞好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使之能在追求利润、发展自己的同时,体现所有者的意愿和维护所有者的权益,那么,公有制经济就能正确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缓解资本和劳动的利益矛盾,协调并妥善处理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和谐。
上述各点,既包含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利因素,又显示这一构建过程的曲折和艰难。只有针对上述难点持续不懈地推行长期的既攻坚又渐进的改革,才能胜利完成这一构建任务。
最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以可能,不仅因为现阶段中国具有完成这一构建任务的诸多特殊有利条件,而且因为当今世界已进入与过去革命和战争时代不同的和平和发展时代,构建和谐社会正适应这一时代的要求。
怎样看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里资产者的作用?
马克思对于资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趋势有精辟的分析。他认为资本内在地具有文明化的趋势,对此作出高度的评价。他指出资本为了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越来越多地采取“以提高和发展生产力为基础来生产剩余价值”[13],于是,一方面,“要把自然科学发展到它的最高点”;另一方面,要培养能够享受那些作为高科技成果的产品的“具有高度文明的人”[14]。这就是“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15]。
但是,资本在社会中内在地具有文明化趋势的同时,又必然内在地具有野蛮化的趋势。资本之所以对于劳动感兴趣只是由于它能产生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在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时,并不关心以至不惜损害劳动力主体的利益,资本的本性决定了它会在“具有无限度地提高生产力趋势的同时……使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等等”[16]这是其一。其二,个别资本的利益会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发生种种矛盾。它会转移生产的外部成本,把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恶果推向社会,为了暂时的资本利益而不计长远的社会后果。
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正是在资本的文明化和野蛮化两种趋势相互交织和消长中进行的。在市场经济还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资本还是市场中不可替代的运动主体的情况下,我们只可以促进其中的一种趋势而遏制另一种趋势,但是不可能完全消除其中的一种趋势而只剩下另一种趋势。
中国现时还是一个具有超级人口规模、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的大国。具有先进技术的现代大企业不多,高技术的中小企业也不多,大量的是具有一般技术的劳动较密集的中小企业。现代大企业可以没有资本人格化的代表,而依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委托代理者的监管来使企业有效地营运,至于大量的中小企业则是资本人格化的管理发挥其优势之地。因此,私营经济还有其广阔的活动天地。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必需的、有益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此而言,资产者虽然不可能完全摆脱作为私人资本的人格代表所固有的本性,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在公有制经济正确发挥主导作用、资本的野蛮化趋势得到遏制而其文明化趋势得以增进的条件下,又同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怎样看待人与人的和谐同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都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马克思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承认“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他指出,是自然界给劳动者提供生活资料和劳动对象,“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17]。恩格斯则对人类提出中肯的忠告:“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18]马克思、恩格斯都把人与自然的和谐看成是人与人的和谐的基础;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就不会有巩固和持久的人与人的和谐。
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在社会诸要素中始终占主导地位,其内在的野蛮化的趋势未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在其发展初期,必然会不顾自然界的承受能力而盲目地发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严重后果。只是在恶果充分显露、使发展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才不得不重视保护生态环境,采取措施加强治理,但那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仍在设法把污染向发展中国家境内转移。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国家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思想,在开展现代化建设以来,始终强调要实行发展生产和污染治理的同步;同时,又具有遏制资本的野蛮化趋势的种种有利条件。因此,按理有可能避免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弊病。但是,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实际的现代化过程中,由于粗放型的生产方式产生大量的废弃物,而受制于国家有限的资金,又难以同时兼顾经济建设和污染治理,再加上各级政府官员较普遍具有片面追求GDP高增长的政绩观,因而并不能避免落入“先污染、后治理”的窠臼。更有一些腐败官员,为了权力寻租,不惜与不法企业主狼狈为奸,从而为生态恶化推波助澜。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周边地区公民的生活而导致群体事件的频发,去冬今春大片地区频现超乎寻常的雾霾天气更是一个突出的事例。本世纪初叶,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创新驱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资源,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社会。这样,既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又能大大增进人与人的和谐,不仅能增进同代人的和谐,而且由于为后代人创设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留下宝贵的自然资源,也能增进代际的和谐。当然,要明显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重局面,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进行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
本文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对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关的一些主要理论观点作一番梳理,指出有哪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需要坚持,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的“脉”究竟在哪里;有哪些具体观点已经不适用于当代中国,需要依据中国国情和当代时代特征加以修正和发展。它是笔者对进一步完善依据其内在逻辑联系展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种探索。
本文的探索只是初步的、不够成熟的。但鉴于笔者已年届耄耋,限于精力和健康状况,已不可能再进一步取得更深层次的更详尽的研究成果。现将这一初步探讨发表出来,期望引起理论界的同仁们的兴趣,有更多的人投入这一研究,群策群力,相互切磋,共同探讨,以期较快和较好地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如果能这样,那对于增进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加强公民对于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形成大多数人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共识,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乃至促进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发展,都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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