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徒困境”、“囚徒梦”与税收制度建设_囚徒困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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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政府取得收入满足其支出需要的主要资金来源,离开税收,政府将无法运作。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方法来取得税收收入。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纳税实际上是纳税人既得利益的一种减少,政府课税会直接减少纳税人当前的收入水平,使其税后消费水平下降,同时也会使纳税人某些经济行为的“成本”增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切经济行为者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这一条件下,纳税人总是尽可能地少纳税,以减少自身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经济行为的“成本”。这样看来,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征税,纳税人则要尽可能地少缴税,就形成了税收征纳过程中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博弈。

税收博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在政府对纳税人信息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掌握往往较为全面,对在各种情况下政府的行为选择较为清楚。对于纳税人来说,是诚实地依法纳税,还是偷逃税,或采取其他措施少纳税,只有纳税人清楚自己的行为选择。而政府只知道纳税人可以选择的策略集合及其后果,但难以全面知晓纳税人具体会作何种策略选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纳税人诚实地依法纳税呢?博弈论中的经典故事“囚徒困境”和“囚徒梦想”说明,促使纳税人诚实地依法纳税的关键还在于税制的设计。

“囚徒困境”(注: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讲的是两个犯罪嫌疑人被警察抓住后接受隔离审讯。他们被告知:每个人都有两种选择:坦白或抵赖。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刑8年;如果两人都抵赖,由于证据不足,各判刑1年;如果其中一人坦白另一人抵赖,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刑10年。图1给出两个犯罪嫌疑人不同选择的结果。

图1 囚徒困境

从图1中可以看出,对A来说,无论B是否坦白,A的最优策略都是坦白。具体是:如果B不坦白,那么A坦白会被放出来,不坦白被判刑1年,所以坦白比不坦白好;如果B坦白,那么A坦白被判刑8年,不坦白被判刑10年,所以坦白还是比不坦白好。同样,坦白也是B的最优策略。结果是,每个人都选择坦白,各判刑8年。

在这里,警察的目的是使囚徒坦白罪行,惩处犯罪。两个囚徒则希望刑期越短越好。两个囚徒无论从总体来讲,还是对他们个人来讲,都坦白各判8年不是最好的结果。两个人都抵赖,各判1年,显然比都坦白各判8年好。但这个帕累托改进办不到,因为它不满足个人理性要求。两个囚徒作出决策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作出决策,结果是无法实现最大利益或较大利益。事实是两个囚徒从缩短刑期的目的出发,最终的选择却符合了警察的目的。在这里(坦白,坦白)是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实际上是一种理性预期均衡,因为它要求每一个博弈参与人关于其他参与人行为选择的预期符合其他参与人将要作出的真实选择。它是指博弈中这样一种策略组合,这种策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策略组成。也就是说,给定别人策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单个参与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策略,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换句话说就是,给定别人不动的情况下,没有人有兴趣动。(注:张维迎:《博弃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而“囚徒困境”中其他策略选择,包括(抵赖,抵赖)都不是纳什均衡,任何人都不会去遵守。虽然(抵赖,抵赖)对两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对任何一个囚徒来说,都是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不能确定对方选择的情况下,只能从对自己最有利的角度出发去选择,所以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坦白,坦白)。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在这里,囚徒认罪是作为对相应的制度安排(博弈规则)的反应的行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审讯囚徒的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安排中,政府(警察)制定了一个易于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坦白的激励结构。在这种制度结构下,如果一个囚徒都坦白的话,他可以在另一个囚徒坦白的情况下把刑期从10年减到8年。如果自己坦白而另一个囚徒不坦白(抵赖),那么,自己就获得自由,而不用服刑1年。在由政府制定的博弈结构下,每个人的自身利益促使两人都坦白。而假如两人都不坦白的话,他们每人只会被判1年。正是这种激励结构反映了政府(警察)的目的偏好。偏好决定了制度安排,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坦白。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隔离,防止他们串供也是制度的一种有效安排。这样,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就促使犯罪嫌疑人“告发”同伙,符合了政府(警察)的目的。

“囚徒困境”的经济意义是丰富的,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可以得出的结论是:(1)一种制度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就不能成立。(注:张维迎:《博弃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2)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博弈参与人的合作具有积极普遍意义,合作优于不合作。

现在假定仍然是这两个犯罪嫌疑人被警察抓获,对他们进行隔离审讯。在这里,警察不能使用严刑拷打来让犯罪嫌疑人坦白,也不能以自由或轻判作为合作的报偿。对较轻的罪行判决1年,对严重的罪行判决是8年。不管另一个犯罪嫌疑人说什么,只要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承认严重的罪行就会使每人各判刑8年。审讯的结果是:如果两个人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那么不坦白(抵赖)就是最好的选择;没有什么来激励犯罪嫌疑人说出实情或告发同伙,所以每人都因罪行较轻被判刑1年。他们犯的较为严重的罪行未得到惩处。这一博弈就是“囚徒梦想”。(注: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图2给出了两个犯罪嫌疑人选择的结果。

图2 囚徒梦想

之所以会出现“囚徒梦想”,关键还在于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没有了促使犯罪嫌疑人坦白的激励结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使二人选择了不坦白,也实现了他们缩短刑期的目的,而警察的目的却未能够达到。

可以看到,根据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同样隔离审讯的情况下却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博弈规则决定了这是“囚徒困境”问题还是“囚徒梦想”问题。在这两个博弈中,囚徒的目的(偏好)是一致的,警察的目的(偏好)也是一致的,但这两个博弈的结果却不同。这种差异是由囚徒的选择不同造成的,选择与偏好有着极大的差别,而制度安排(博弈规则)决定了囚徒的选择集。选择是从相关的选择集中作出的,即使在相同的目的偏好下,选择也会不同。

由“囚徒困境”和“囚徒梦想”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在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促使纳税人诚实纳税、依法纳税的关键还在于税收制度的设计,包括税收内在结构和税收征管方式、方法的设计,通过税收制度的安排,使纳税人的纳税选择符合政府的意图。

税制建设的目标在于建立起一个适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制度。而这一税收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在于能够使政府既定的收入目标得以实现,进而依赖于纳税人诚实地依法纳税。那么,在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利益及其行为选择之后形成的税收制度,是否就会使纳税人严格地按照税法的规定诚实地依法纳税呢?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不会改变的,只要有条件总会有纳税人选择少纳税或不纳税。所以,要使纳税人诚实地依法纳税,就在于税收制度必须设计成一种纳什均衡,使纳税人在税收博弈中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如果不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不仅不会使其利益增加,反而会使其既得利益减少。那么,税制设计中应形成一种机制使纳税人在现行税制下只有选择依法纳税这一策略,没有积极性去改变自己的策略选择,去采用偷逃税或其他违法手段减少自己的应税数额。

使税收制度成为一种纳什均衡,从当前的现实来看,主要在于税制设计中应形成对纳税人的一种激励机制。

税收博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政府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掌握的不完全,而纳税人知道政府如何征税,也知道自己如何纳税。由于信息不完全,政府的税收行为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而米尔利斯探讨了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设计最优税收制度,这个制度必须诱使有能力的人说实话。最初在研究最优税收时,米尔利斯想证明对有能力的人应该多征税,在完全信息下,累进税不会带来效率损失。但是在现实中,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并不知道一个人能力的高低,有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减少工作时间来逃税,所以政府就可能征不到他想征的一部分税。因此,米尔利斯教授经过证明得到的结果与最初的设想恰恰相反。证明结果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应该为0,也就是对最高能力的人的边际收入不征税。这个结果对后来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影响很大。以后的研究认为,有私人信息的人必须享有一定的信息租金,如果不让他享有信息租金,他就会逆向选择使整个社会的福利降低。(注:张维迎:《詹姆斯·莫里斯论文精选》,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页。)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的激励机制在于机制的设计者(委托人)诱使拥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目标。(注:张守一:《制胜之道:现代经济对策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118页。)制度激励机制的必要性是与信息不对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主要是代理人知道委托人的全部相关信息,而委托人只有代理人的不完全信息;通过激励机制,委托人可以诱使代理人向其透露私人信息。

委托人设计激励机制的目的在于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个人理性约束。如果让一个理性的代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参与博弈,应使代理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用,必须不小于他在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这就是个人理性约束。它保证所针对的行为者愿意参与这种机制。(2)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设计应使代理人真实地公布自己的私人信息,要保证代理人在说实话时的收益不小于说假话时的收益,按要求做比不按要求做好。激励相容约束保证机制能达到设计者所期望的目标,避免出现所不希望出现的结果。(注:张守一:《制胜之道:现代经济对策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118页。)

从税收博弈来看,纳税人知道政府的全部相关信息,而政府只知道纳税人的不完全信息。在税收博弈中纳税人是代理人,政府是委托人。那么,政府欲使纳税人诚实依法纳税,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就需要在税制设计中设计一种税收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的设计既满足纳税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又符合政府的政策意图,也就是税制的构建,形成纳税人这样的选择空间:纳税人虽然想少纳税,但是现实选择的结果还是必须根据税法如实纳税。

从现实中看,税收激励机制的设计应满足这样的条件:

1.实施严厉的税收处罚措施,并使税收处罚成为可置信威胁。这样使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成本极高,即博弈的违约成本极高。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时的收益要小于其纳税时的收益,使纳税人感到任何偷逃税的行为都是不划算的。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的纳税人不会选择偷逃税,而是依法纳税。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实施对税收违法的惩罚,使税收处罚成为可置信威胁,而不是不可置信威胁。在纳税人与政府的税收博弈中,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不依法纳税是否给予处罚和处罚的力度。我们来看税收违法处罚的博弈分析:

假定纳税人对是否纳税犹豫不决,纳税人有两种选择:纳税还是不纳税;而同时政府对不依法纳税也有两种选择;处罚还是不处罚。政府与纳税人的策略组合及得益见图3。

图3 税收违法处罚博弈

这个博弈中有两个纳什均衡,即(处罚,纳税),(不处罚,不纳税)。在这里,在给定政府对不纳税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最优选择就是纳税。因为,纳税时他的利益只减少10,而不纳税一旦被发现则要减少20。所以,在政府对不纳税行为给予处罚的情况下,纳税才是最优策略,(处罚,纳税)是一个纳什均衡。如果给定政府对不纳税行为不处罚或者只是补缴税款而已,纳税人的最优选择就是不纳税。因为在政府对不纳税不处罚的情况下,纳税,他的利益减少10;如果不纳税,他的利益减少是0,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被发现偷逃税款而只是补缴应纳税款,最多的“损失”也只是10。那么,不纳税就是他的最优策略,(不处罚,不纳税)也是一个纳什均衡。所以,作为理性的纳税人在政府对不纳税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的情况下,他的明智选择就是依法纳税。

从“囚徒困境”可以看到,当博弈参与人进行合作时,双方的收益要大于不合作的收益。在税制建设中要形成税收制度的纳什均衡,但也要在税制设计中形成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合作的机制。政府与纳税人的税收博弈,具体到现实的税收征纳中就是纳税人与税收征收部门的征纳博弈。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不合作,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难以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应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到在涉税事务中税收征纳双方必须合作。这种合作机制的形成首先就在于强化税务部门对不合作者的严厉处罚,当然严厉处罚的目的是阻止不合作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处罚本身。

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的其他条件:(1)税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涉税信息获取机制,能够及时地发现纳税人的不合作行为。(2)强化为纳税人服务工作,为征纳双方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基础。(3)使是否诚实纳税成为企业或个人信誉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鼓励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合作,不合作者损失的不仅仅是罚款。

2.设计合理的税收结构,主要是税种内部的构造,而关键又在于税基和税率的选择。米尔利斯对所得税税率的设计为如何设计具有激励机制,满足个人“激励相容约束”的税收制度提供了范例。就所得税而言,米尔利斯的设计是有利于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的,应该成为税制设计中所遵循的理论标准。就商品课税而言,在消费环节课征较低的税率,有利于纳税人诚实纳税。无论是商品课税还是所得课税,在税基广泛的基础上普遍的实行低税率是可行的。在税制设计中坚持“宽税基、低税率、少减免、严征管”是有利于形成税收“激励相容约束”,这既有利于纳税人诚实纳税,又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经济的增长。轻税与重罚相结合,就使税收制度规定成为一种纳什均衡。从我国当前的现实看,我国各主要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都存在着税基过窄、税率过高的问题。在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应着力解决这一问题。

税收制度与政策的有效性,在于税收制度安排必须是一个纳什均衡。体现在税制的实施中就是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反之其利益将会减少。这就要求税制设计具有一个足够的税收激励机制。在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政府提供税收激励是有成本的,政府面临着成本与收益的替代问题。如果政府不提供激励或激励不足,会遭受信息不全面而带来的税收损失;但如果税收激励过度,会形成以较高的代价获得不够高的信息。这两种损失在税收博弈中都有可能发生,需要政府准确地界定激励的力度,寻求最佳的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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