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出版业的影响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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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3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853(2009)01-0061-04

1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推出及其特点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完成了“两税合一”。

1.1 “两税合一”大势所趋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在这种背景下,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制定法规、分开管理、分开稽征,在一定时期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吸引了外资,发展了劳动密集型产业,解决了更多的劳动就业。

2001年11月10日我国被批准加入WTO,承诺在金融、电信、保险、医疗、分销、印刷等领域逐步放开,更多的欧美大型跨国集团进入中国市场,寻求发展。他们不仅仅局限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而且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渗透,产品也不单纯销往国外,而是与国内企业共同开发中国市场,与内、外资企业在人才、原材料、技术、资金等方面都存在竞争,此时外资企业在税收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显然与WTO“国民待遇”原则不符,随着WTO的渐行渐进,越来越多的行业面临这样的压力。统一税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

1.2 新税法的特点

正是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内市场的需要,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体现出以下特点,可归纳为“四个统一”。

一是统一税制。新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税前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等方面都做了统一的规定,实行法人所得税制。

二是统一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至25%,直接降低了部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调高了部分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三是统一税前扣除标准。新税法及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淡化了投资主体和投资区域在享受税收优惠中的作用。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向又好又快方向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我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来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出版产业最为直接的冲击体现在图书、音像制品分销权的开放上,更深层的冲击则表现在一旦缺口打开,具有资金、技术、人才和品牌优势的国外出版企业将会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成熟的市场运作抢占市场,出版业的市场格局将发生很大变化;从国内出版竞争环境看,省际竞争、同类型出版企业之间的竞争、国有出版企业与民营资本之间的竞争等也广泛存在。因此,此时加深对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研究理解,有助于国内出版产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良性发展。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出版业的有利影响及管理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四个统一”无疑为打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内、外资出版企业共同发展共同学习打造了良好的环境,新的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对于国内出版产业在人力资源竞争、企业形象树立、信息科技系统不断完善等方面都有很好的引导作用,对国内出版行业加强管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1 打造公平市场环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打造公平环境上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对内资出版企业而言,由于淡化区域优惠,新税法会平衡内地与沿海经济特区与开发区同业之间的税负,有助于内地出版业者更好地参与竞争。

从国际环境来看,虽然我国图书出版还未对外资开放,但近10年间,培生、麦格劳·希尔、麦克米伦等国际著名出版机构先后在中国建立办事处,可以说也对国内出版业形成一定威胁。如果未来开放这块市场,如今的统一税率降低税率将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举动;另一方面,出版业税负的降低也有助于出版企业在其他国家建立分支机构,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

2.2 降低税负,提高行业竞争实力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法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率降低、税负减轻,国内出版发行业收益颇大。

在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不做调整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测算行业内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与净利润的比率:

两者相比可以看出这一变化占原企业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1.94%,无形中为企业节约了大量资金。

从辽宁出版集团(出版传媒601999)2006年底利润表来看,利润总额为9110万元,假设不做任何税前调整及不包含任何税收优惠,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6.3万元;假设其2008年取得同样的经营业绩,按照25%缴纳所得税为2277.5万元,可以少缴所得税728.8万元。

这几百万的节税款,出版集团完全可以运用到销售网络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信息科技投入、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从而有利于提高集团的竞争实力。

此外,新税法放宽了职工工资薪金,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出版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为企业节约了部分资金,可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2.3 有助于加强人才储备,强化培训选拔机制

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而不是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北京标准)计税工资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净利。

国内好的出版单位普遍人力资本都比较高,编辑、发行等人才的工资薪金要求也比较高,在原先的扣除标准下,出版企业需面对很高的成本。在扣除比例增加的情况下,这些企业身上的包袱减轻了,更有条件增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福利,与人力资源管理相结合,建立人才储备机制,同国外出版机构相竞争。

有分析表明,外国出版机构在华办事处将人才战略锁定在国内从事出版发行多年经验的人才身上,新的职业群体正在慢慢产生。外资机构与内资机构的主要冲突之一就是人才争夺,会带来出版资源外流,发行渠道流失等。因此,此次税制改革,将有力刺激国内出版业在人力资本建设上的投入,与外资开展真正的人力资源竞争。

2.4 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影响,改革推广模式

新税法对广告费、宣传费、捐赠等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扩大了税前扣除项的范围,对于出版企业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推广有着重要意义,尤其对出版社开展市场推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广告费、宣传费款项的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再扣除。对外资企业则没有以上限制。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且扩大了扣除比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针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的情况)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从2.5%到15%的增加,出版产业内各个实体可以有更多的空间组织各种形式的推广宣传活动。这项政策谁运用得好,谁就占领更多的市场。此项政策在出版社图书市场的推广中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改变出版社单纯依靠降低图书发行折扣占领市场的传统局面,使出版社有更多的空间进行图书宣传策划。在这一方面,外研社等出版社已经走在前面,借助各地的宣传推广活动,整合各地教师资源,将教材推广、培训、组稿等有机结合在一起,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公益性捐赠款项的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假设一家出版社一年的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则公益性捐赠最多可以扣除360万元,比原先准予扣除数量大幅增加,实际上是鼓励企业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由于公益捐赠也具有税收挡板作用,出版企业在进行综合税收筹划的同时,可以考虑利用这部分政策扩大自身的影响,树立更为良好的企业形象。

2.5 鼓励创新,完善产业内信息技术平台建设

新税法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政策对国内出版产业也非常有利,产业内企业可以有效提高高新科技的研究和开发,完善技术平台,如ERP系统投入,远程网络建设等。此外,随着新型出版领域的出现,如出版数字化领域,这一政策将极大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在新领域内的尝试,加快新兴出版产业的发展。

3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出版业的不确定影响及管理筹划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出版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为本行业经营管理带来的挑战和不确定性影响,通过进一步改革和调整,变阻力为发展动力,将出版业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3.1 新税法的“汇总纳税”规定对出版企业的管理筹划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税法明确了所有的分公司均要汇总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变了非独立法人可以成为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所有的分公司均要汇总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以后所有的分公司均要汇总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对于享受区域优惠的分公司来说,汇总纳税将使其不再享受地方优惠,全部以母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对于子公司来说则不会受到税收影响,但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对管理和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成本必然高于分公司模式。

因此,汇总纳税对出版企业今后机构模式设置上,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考虑到税负的影响,也要考虑自身管理成本。

3.2 新税法的“居民企业”界定条件,对部分出版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方式提出了挑战

与过去相比,新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在“注册地”标准之外,新增加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这个标准。即境外企业由中国境内管理和控制的,实际管理机构为纳税主体,其境内外所得应在中国境内纳税。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如果按这个标准严格执行,那些设在国外,但由中国内地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我国境内),就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即如果外国企业成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境外所取得的所有所得都应当在我国纳税。如果外国企业赚取的高额所得在海外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中国所得税税率(25%),则一旦上述外国企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则可能会增加该外国企业的税收成本。这些公司可能包括在香港上市但在内地运营的红筹股企业,以及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的跨国性企业。此规定将对中国企业海外发展、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产生深远的影响。

例如香港上市的四川新华文轩(代码811,HK),还有部分发行公司将注册地放在海外,本质上这些公司的注册地全部不在中国内地,但由于新法增加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这个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今后这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缴纳上就会有所变化。

3.3 新税法中业务招待费抵扣新规定对出版企业细化费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老税法无论是针对内资还是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都是与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挂钩,且都采用超额累计法,只不过内资企业分为两档,以1500万元为界限,而外资企业考虑了行业差异和收入来源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各自设立两档,分别以1500万元和500万元为界限。新税法中不再鼓励企业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此规定缩小了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上动脑筋的空间,防止企业大吃大喝,鼓励节俭,引导企业注重自身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对出版企业而言,需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尽量减少在业务招待上的过大支出,从“饭桌见市场”转变为“实力见市场”,细化管理,通过依靠卓越的市场宣传、优良的服务和竞争性产品等拓展市场。

4 总结和评价

综上所述,新税法对国内出版业净利润影响最大的有利方面是税率的下降和税前扣除标准的扩大(特别是工资税前抵扣优惠),行业内各个实体的有效税率都将不同程度地降低。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带来的税后净利增加是“一次性”利好,非逐年增加,不会改变行业内的状况,国内出版业的可持续增长仍然取决于核心竞争力。出版企业应该抓住此次抵扣项目改变的细节,转变经营理念、统筹规划,将着眼点放在盈利增长上,同时要在内部管理、人才储备、营销能力、服务水平、新品种开发、客户维护、市场拓展、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和改革,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因此,我们在关注税制变化的同时,不能一味强调其有利影响,更要关注自身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水平和成长性,在机遇与挑战面前,在学习与创新中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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