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定期利率市场化的分析与建议_利率市场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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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差损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我国寿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寿险产品定价预定利率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使寿险公司在高利率背景下累积了相当的利差损。1999年,我国保监会详细规范了保险产品的定价基础和方法,并规定我国人寿保险产品定价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这种情况至今已十年未变,随着金融和保险业的发展,其负面影响逐渐显露。预定利率市场化已成为我国寿险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预定利率市场化的背景分析

一、预定利率对我国寿险业发展的影响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寿险业主要经营传统寿险,其主要产品多为面向企业的团体和简易寿险。从1993年到1999年底,我国的寿险业快速扩张,占据了保险市场的主要份额。在此期间,由于各大保险公司竞相以高预定利率争揽保费,致使国内出现了寿险抢购热,保费收入快速上升。但这种虚假的繁荣无异于饮鸩止渴。因为,当时的保险投资以银行存款为主,而当降息周期来临之后,保险公司利差损大量累积。

寿险业这种不健康的发展,使得保监会于1999年颁布精算规定,对定价基础和方法做出更为详细的规范,规定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这项规定虽然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寿险公司的利差损,却大大提高了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尤其当股市复苏、银行加息、揽储意愿加强时,传统寿险保费收入又出现大幅缩水。

以2005-2007年为例。当时我国股市红火、资本市场进入加息周期,央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定期)从2004年的2.25%升至2007年12月的4.14%。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2.5%的预定利率上限显然会遭受严重冲击,2006年以后,虽然各大保险公司一再声明其保费收入受利率上升影响不大,但实际上,受预定利率影响的传统和分红保险在这几年经历了严重的需求不足,甚至出现了“退保潮”。

二、我国预定利率的监管历史

(一)20世纪90年代高利率环境下的预定利率状况。1997年以前我国寿险公司经营的主要是传统寿险产品,其产品定价的预定利率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而寿险资产又集中于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所以当1996年央行开始连续7次下调基准利率,使得寿险业投资回报每年都处于下降态势,保险公司利差损失惨重。鉴于此,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的上限调整为年复利4%至6.5%,至此开始了对我国人寿保险的价格管制制度。1999年,保监会颁布精算规定,人寿保险产品的定价须以《中国生命表》为依据,且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

其时由于我国国内保险精算技术水平不高、内控能力不强,实行价格管制体制的确可以使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利润,暂时解决了我国保险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在规则上的逐步接轨,这种价格管制体制已难以维持。在严格的价格管制下,人寿保险产品趋同化现象较为严重,价格单一,使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心存疑义,难以决断。

(二)预定利率改革的近况。从2005到2007年,银行连续不断地加息和火爆的股市对保险业尽管打击不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并推动了保险业费率市场化的改革。

2007年初,河北、江苏和河南就在试行新的简易人身两全保险时率先突破了2.5%的利率限制;2008年6月20日保监会发布了《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发行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应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但不再受制于2.5%的利率上限。

2008年6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又表示,对于农村小额人身险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变化自行设定预定利率以增强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的灵活性。所有这些表明,我国寿险业费率市场化改革已经起步。

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保险行业对社会的作用本来在于其自身的保障功能,但如果由于利差损失,保险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而不能为社会提供保障,就将给社会公众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是故,相当多国家对保险费率和预定利率纷纷采取了必要的监管措施。非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在过去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保险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特别是在经历了2005-2007年的数次加息和火爆的股市行情后,其缺陷也渐渐凸显出来。

一、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分析

(一)保险费率的调整不能与市场利率的变化相匹配,将导致保险需求和利润波动,价格杠杆对保险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被扭曲。如图1,在市场利率较低时,与利率联动的股票、基金等金融衍生品也处于萧条期,对消费者吸引力不足,保险产品的需求较大,这时均衡点为A点,非市场化的最高预订利率没有对保险市场造成影响,并起到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障和监管作用;但是当股市火爆,进入加息周期时,将会出现股市银行对资金的分流,保险的需求曲线左移,供给曲线在2.5%的预订利率范围内也会有所移动,但由于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使得供给曲线只能从S1移动至S2,而不是预定利率市场化时的S3,实际均衡点只能为B,均衡产量只有J而不是I。整个保险市场的福利相对均衡状态有损失,其中消费者的福利损失为DBCE,保险公司福利变化量为(DEHB-GHC),社会福利净损失为BGC。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种最低限价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样的限价对投保人尤其不利。

实际上,我国很多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投保人,近年来使用的预定利率一直都是2.5%的最高上限。作者认为保监会因为会顾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对保险产品的定价必然较高,所以实际情况可能更为极端(见图2)。

图1 预定利率过严的监管导致保险需求不足

图2 预定利率过严的监管导致保险需求不足

如图1和图2所示,高市场利率条件下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在现实中最直接的表现便是2007年出现的由于利率倒挂引起的退保潮、银行证券的资金分流和保险需求增速的减缓(主要是要受预订利率影响的传统保险和分红保险)等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现象。

(二)不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看,保险费率的监管和过低的法定预定利率都有损于消费者的福利。如图3,当预定利率相对市场利率太低甚至出现利率倒挂情况下,保险产品的价格比均衡价格高,使得投保人预算线向左旋转,实际均衡点为A而不是B,消费者总效用从u2下降为u1,实际交易量也相对非管制情况下更少。

图3 预定利率过严的监管使消费者效用下降

(三)过于严格的价格管制,导致保险市场缺乏竞争机制和淘汰机制。在非市场化的预定利率和非市场化的费率监管条件下,偏高的费率使得经营管理不善、经营成本处于劣势的保险公司得以幸存,其结果是保护了落后;在没有内在创新动力和外在竞争压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四)金融环境国际化使得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成为必然。加入世贸组织后,包括外资在内的保险供给主体越来越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预定利率市场化将从外部对本土保险公司形成压力,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由此看来,高度集中的费率管理体制,尤其是长期不变的预订利率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费率市场化和预订利率市场化已势在必行。

二、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从保险供给来看,保险市场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以友邦、恒安标准等一大批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成立和发展为标志,此前国有保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的局面不复存在。非垄断的市场环境为预定利率市场化发挥其优化配置等市场调节作用打下了必要的基础。

其次,从保险需求来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日渐成熟。目前,我国保险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消费结构和保险意识有了较大提升。特别是最近几年由于经历了国内金融环境的大起大落,投保人的风险保障意识明显加强,从而推动了保险需求的上升。

第三,适合我国寿险业的精算师制度正在构建之中。从1999年起,中国保监会推出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我国的精算师队伍不断壮大,为预定利率市场化提供了监管上的保障。

第四,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完善。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为预定利率市场化提供了前提条件,降低了预定利率改革后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

第五,保险市场体系逐渐趋于完善。近年来,为市场主体服务的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展迅速。

第六,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全国各地已建立起了保险专业监管网络。

预定利率市场化的风险分析与建议

在金融市场化改革日趋完善、保险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预定利率监管方式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但任何改革都有风险,一旦失误可能招致巨大损失。因此,必须认真分析以往的经验教训,为改革所用,推动保险行业全面的、合理的市场化进程。

一、预定利率市场化的风险分析

(一)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导致寿险公司利润下降。首先,预定利率一旦实现市场化,与市场利率挂钩,很可能会出现逆选择,使得保险公司最终售出高市场利率时期价格较低的产品,这种情况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风险。

其次,市场化必然加大市场竞争,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寿险费率水平的下降,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此而趋薄,使寿险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偿付能力下降。

(二)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加剧寿险公司的定价风险。有学者指出:“寿险公司在对产品进行定价时,都做现金流动分析,目的在于了解产品未来的盈余分布,以期达到预期的经营成果。当前市场上的保单售出后,不管市场利率如何变动,保单规定的预定利率是不能改变的,因此,利率下调不改变公司所承诺的保障,而保费收入不能增加,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收益,当利率变动较大时,会使公司财务出现亏损。”预定利率市场化将可能加大寿险公司的负债,在对保单的负债评估过程中,寿险公司要对资产的收益率进行适当假设,因为预定利率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常识告诉我们,利率的下调一般将导致寿险公司的负债规模在相当程度上的扩张,如果寿险公司没有充足的资产,则寿险公司会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情节严重者会被接管,甚至宣布破产。

还要指出的是,不同时期的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差异性也比较大,尤其是在国民经济发展不稳时。这就必然会驱使寿险公司随着银行利率的频繁波动而不断更换产品,这样,势必会影响寿险业务的发展。实行变动的预定利率,寿险产品的价格必然相应变动,这将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寿险产品的信心发生动摇,甚至发生信任危机,并可能导致退保,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总而言之,银行存款利率是确定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主要参照系数,如果预定利率定得过高或者过低,都将会给寿险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利率风险。

(三)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导致寿险公司的非理性竞争。保险公司由于可以自行决定保险产品价格,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型保险公司在雄厚资金的支持下,很可能采取提高预定利率、压低寿险产品价格的办法吸引投资者,抢占市场,这在相当程度上排斥了中小型寿险公司进入寿险市场。而一些中小型寿险公司为了确保或争取市场份额,会不惜以低价亏损经营的策略来还以颜色,以抗衡大型寿险公司的垄断,这又可能对其形成新的利差损。如果寿险业这种恶性竞争长此以往,寿险市场的良好秩序将不复存在。

(四)预定利率市场化将会对寿险公司的监管变得较为困难。对寿险的监管肯定离不开对保险价格的监控,而保险价格的计算是运用长期的复利贴现(或积累)等方式来进行的,其过程十分复杂。如果寿险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完全挂钩联动,市场利率频繁变动,就会使寿险产品的价格或保额的计算变的极为复杂,这显然将不利于对寿险产品的监控和管理。

我国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因此我们必须尽可能地利用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之所长而避其不利,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行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之前制定出可行的策略和办法。

二、关于实施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建议

(一)预定利率监管的新设想:建立自动调节机制,实行弹性预定利率上限。借鉴爬行钉住汇率制的思想,我们可以实行缓慢变化的、同时又与市场利率联系的预定利率监管制度,循序渐进的推行预定利率市场化。

实行预定利率完全市场化,现在时机还不成熟,而应该按部就班的进行改革:

1、设计最高预定利率目前是有必要的,让预定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浮动既能发挥市场化后市场的调节作用,又保证预定利率调整不至于超出合理的浮动范围,以至于出现不合理的利差损或利差益。但像过去那样十年不变的、过低的预定利率和过严的监管显然也是不可取的。预定利率上限的设置不应脱离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应与市场利率挂钩,实行浮动的预定利率上限管理;但在经济出现极度过热或者极度萧条时(市场利率过高或过低),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历史数据自行设立合理的最高预定利率,不再与市场利率挂钩。

2、利用合理的数学模型计算波动频率与幅度更为稳健的预定利率指数,从而避免预定利率完全与市场利率挂钩所带来的风险。利用移动平均数计算最高预定利率指数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方法。由于经济波动呈现周期性,利率变化也呈周期性,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合适的经济周期,并计算出这个周期中在时间上按一定方法加权的平均利率,这样的利率总的来说能够反映这个周期内的利率状况,也就是保险公司在此周期内设计保险产品时较为合理的利率水平。

图4、图5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利率、CPI、GDP增速的经济数据。

就该两图而言,作者认为可以选择15年作为一个经济周期(各图中两个峰值的时间差)。

利用最简单的计算方法:

每月的最高预定利率贡献值=当月利率/12(月)/15(年)

现在的最高预定利率=最近15年每月最高预定利率贡献值的加总

利用此方法,2009年4月的预定利率上限计算出来为4.39%,高于目前的预定利率上限管制2.5%,由于综合考虑了整个经济周期的情况,同时避免了出现波峰和波谷的极端情况,显然更为合理。

3、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以后,应该完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机制和保险公司破产保证金制度。最重要的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证投保人利益,严格而合理地设定用于评估准备金的评估利率。我国监管部门规定,我国大多数寿险产品计算准备金时都采用“将来法”,因此保险产品的评估利率不应高于特定产品使用的预定利率。

图4 1990年至2008年9月的利率变化图(以月为时间单位)

图5 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整值)与GDP增速

(二)加强寿险宣传力度,培育理性的寿险市场主体。我国社会在保险问题上一直存在一个思想误区,相当一部分人是基于一种投资增值的理念来购买寿险产品的,并不看重它的社会保障功能。其实,寿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是社会保障而非资产的保值增值。鉴于此,在实施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之时,首先要尽力使社会公众确立起正确的保险意识,“善待”寿险产品,要从防老、养老等保障角度出发来选择寿险产品。

(三)加强监管,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首先要强化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本充足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证。资本和盈余具有缓冲公司债务增长和防止资产贬值的功能,其中一部分是用以支付公司破产清算的费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保险利益相关人的损失。因此,一是要做到对资本和盈余的有效监管,二是要加强对准备金的监管,建立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与动态测试制度。

其次,建立合理的保险公司破产保证金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在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时蒙受的损失,也可以阻断保险公司的破产危机,使其不至于殃及整个社会经济。

最后,要规范保险市场交易和竞争规则,引导保险市场正当竞争,健康发展。这主要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利用税收工具对保险业进行经济调节,并适时对其进行合理的行政干预。

(四)扩大寿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寿险公司应合理匹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以规避利率风险。从此原理出发,寿险公司在设计具有较高预定利率的寿险产品时,都要有相应高的固定利率投资工具来与之相对应,从而使寿险公司在资产和负债在收益水平上、时间上和数额上协调匹配。

(五)有步骤地实行预定利率市场化。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在我国乃是一个需要深入探索的问题,其中有许多问题尚未明了,因此,在实施上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震荡。为此,有必要在特定地区对特定的寿险产品先行试点,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预定利率的市场化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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