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论文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

凌士显

(山东大学商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摘 要 : 本文基于沪深上市公司2009-2017年的数据,实证研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一是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引入能够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二是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越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好;三是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引入时间越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四是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及外部治理环境的变化对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之间关系的影响不显著。上述研究结论带来的启示:一是要加强对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关系的研究,全面、准确掌握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机理和作用路径,为引入外部治理机制、促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打下基础;二是要营造有利于促进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环境,从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监管政策指引等多个维度,引导保险公司创新发展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扩大这项保险的覆盖面,打造保险业与上市公司共赢发展的新纽带。

关键词: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公司治理;监督效应;信息披露;信号显示理论

一、引言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以下简称D & O保险)是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管共同出资购买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将公司董事、高管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对他人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上市公司引入D & O保险的初衷是将董事、高管面临的职业风险通过市场机制转嫁给保险人。随着D & O保险在西方国家公司管理实践中的推广,其治理职能受到学者们的重视(Priest,1987;Jensen,1993)。Holderness(1990)指出,上市公司通过购买D & O保险,将专业的外部治理者——保险人引入到公司治理之中,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O’Sullivan(1997)认为,D & O保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这一机制甚至可以取代其他外部机制。

21世纪初,西方国家一些大公司财务丑闻的发生引起了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为了化解董事高管不断增加的职业风险并加强公司治理,我国于2002年引入了D & O保险。但是,直到近期,国内学者才重视对D & O保险的治理职能的研究。目前,已有文献主要讨论D & O保险对公司绩效(胡国柳和胡珺,2014)、诉讼风险(胡国柳和秦帅,2016)、高管私有收益(郝照辉等,2016)、风险承担(文雯,2017;胡国柳和胡珺,2017)、费用粘性(凌士显和白锐锋,2018)及投资效率(彭韶兵等,2018)等方面的影响,论证D & O保险是一项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D & O保险的直接目的是转嫁董事高管的职业风险,而其真正保护的则是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是反映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的一个关键指标,而D & O保险是一项有效的治理机制,那么D & O保险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产生影响?如果会,其作用机制和影响结果如何?为此,本文基于2009-2017年沪深上市公司数据,对D & O保险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一铵市场趋稳,多数企业仍有一定待发量,加之市场库存低位,企业报价高位坚挺,挺价心态较高,目前成本方面不断增压,后市一铵仍有上行空间。二铵市场报价近期保持稳定,成交价格和前期相比,个别企业小幅上调。短期内市场将会维持当前交投状态,但因冬储市场9月中旬后将逐步展开,二铵企业后期出口接单或相对谨慎,企业重点将逐步转移至国内市场。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D & O保险被众多学者证实是一个重要且有效的外部市场化治理机制,其能够对董事、高管的行为积极履行监督职责(Holderness,1990)。Baker和Griffith(2007)认为,作为董事高管职业责任赔偿的实际承担者,保险人会依据对投保人进行全面、系统而又严格的风险评估,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投保人设计不同的投保方案。保险人监督职能的积极履行,能够抑制董事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胡国柳和宛晴,2015),降低上市公司各类代理成本(徐荣和王杰,2012;凌士显和白锐锋,2017)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贾宁和梁楚楚,2013),抑制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胡国柳和李少华,2014),所以,D & O保险既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Gutierrez,2003),也能够提升经营绩效和公司价值(胡国柳和胡珺,2014)。

D & O保险是否能够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呢?从机理上来说,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途径产生影响:

第一,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投资者利益被侵犯的根本原因,而D & O保险的引入能够有效减少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保险人在首次承保和续期承保时要根据上市公司过去若干年的财务数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关联公司业务性质、股价走势、内控管理状况等信息及董事高管的资质、诚信、文化素质、学历水平、工作经历等信息对上市公司做出全面的风险评级。这一评估过程需要使用中小股东难以获取的非强制性披露信息,所以,保险人的风险评估要求上市公司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韩晴和王华,2014)。信息不对称是上市公司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能够减少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与此同时,保险人通过对董事高管逐一开展专业的风险评估,从而为公司股东甄别董事高管提供专业依据,所以,保险人的风险评估也能够减少股东与董事高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抑制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D & O保险的引入能够提升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

第二,保险人积极的监督意愿和专业的监督能力能够促进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由于保险人只收取固定的小额保费,承担的却是不确定的大额损失,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性决定保险人要获取承保收益就必须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严格的外部监管(Core,2000),从而尽最大可能降低董事高管职业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强度。内部控制质量就是保险人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人依据投保人的差异而设计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方案,从而促进投保的上市公司提升内部控制质量。

第三,根据信号显示理论,上市公司支付的D & O保险的费率水平和所选择的投保方案能够反映其内部控制质量。保险人通过风险评估,将根据投保人风险程度的高低收取相应水平的保险费率(Boyer和Stern,2014);同时,通过适当的机制设计,投保人所选择的不同投保方案也能够反映出不同公司的治理能力和管理层的风险偏好(Gupta和Praksah,2012)。保险人将会对风险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这也会促使风险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第四,D & O保险的引入意味着保险人充当最后赔款人的角色,提升了董事高管对利益相关者的职业风险承担能力。一旦发生责任风险,将由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而非董事、高管个人财产进行赔偿,这既保障了诉讼者的利益,又提升了中小投资者积极诉讼的意愿(胡国柳和秦帅,2016),这有助于从中小投资者角度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中山市副市长高瑞生介绍,在共建过程中,中山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平安西江”建设的“五大发展目标”,发改、经信、教体、交通、环保、国土、海渔等部门以及各镇区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实现水上综合治理、智慧治水能力、协同管理水平、水域环境保护、城市文化多样性“五个再上台阶”。

综上所述,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投资决策、信息披露、违规与舞弊等内部控制缺陷,通过积极的外部监督给公司带来压力,促使投保的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表4中的列(1)和列(5)给出是否引入D & O保险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之间关系的检验结果。列(1)中仅包含是否引入D & O保险与行业、年份变量。结果显示D & O保险估计系数为0.3902且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列(5)给出D & O保险及所有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情况下,D & O保险的估计系数为0.1951且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上述结果都进一步验证了D & O保险的引入能够显著提升国内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

乐视的主要收入归根到底来自其影视版权的收入,广告、终端业务、付费收入等皆是乐视影视版权收入的附加扩展影响的,乐视的多元化布局之下实际盈利模式还是依靠付费高清与广告收入为主,版权的购入已经占有了企业大量支出,但是上下游利润分割压榨,版权分销与用户业务收入带来的收入规模还是较小。

D & O保险责任限额的高低会对保险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愿和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责任限额是投保人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转嫁风险的最高额度,也是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责任限额越高意味着保险人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越高。部分学者研究发现,D & O保险责任限额越高,保险人的监督积极性越强且代理成本越低(凌士显和白锐锋,2017)、上市公司价值也越高(赵杨和Hu,2014)。但是,也有学者研究发现,D & O保险责任限额越高越有可能激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Charlmers等,2012),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也会增加(Chen等,2016)。本文认为,因为D & O保险的期限大多为1年期,理性的保险人会根据上年度经营状况及对投保人未来经营风险的预期而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随着责任限额的增加,保险人的承保行为会更加审慎,风险评估会更加系统、全面,外部监督也会更加密切、细致。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D & O保险责任限额越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越高。

借助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强烈的监督意愿,保险人通过风险评估、外部监督等途径,推动上市公司改善信息披露、提升内部控制质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保险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需要通过经办D & O保险业务,不断积累相应的知识、能力和经验。一是因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D & O保险的首次承保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需要付出信息收集、谈判、签约等较高的交易成本。D & O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有续约的意愿。随着D & O保险签约时间的延长,保险人对投保人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特点、董事和高管责任风险等信息掌握的愈加充分,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减少保险人与投保人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有利于保险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二是D & O保险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投保人对其职能了解并不充分,保险人对其治理职能如何有效发挥也不够熟悉。随着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不断续保,保险人借助其专业技术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能力也将逐步得到提升。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这妖物为了得到竹沥珠还真是不择手段,我懒得跟他费口舌,抬手祭出三柄飞剑,三道白光自剑尖喷薄而出,直朝着天南星妖呼啸而去。

假设3:D & O保险引入时间越长,越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指标的选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研究者根据研究需要而自行设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评价体系;二是权威机构每年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评价结果。由于权威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评价更为客观和全面,因此,借鉴逯东等(2013)、逯东等(2015)和许瑜等(2017)的做法,选择迪博内部控制指数作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代理变量。在实证分析时,对迪博内部控制指数除以100,进行标准化处理。

2.解释变量

通过竞赛可以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信心。在竞赛当中,共同体成员可以互相合作,沟通交流,这有助于共同体的长久发展。对于在竞赛中获奖的教师团队来说,能增强他们的职业幸福感与工作积极性。

第二,D & O保险责任限额(Baoe)。借鉴Gillan和Panasian(2015)、Chen等(2016)的做法,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保额作为一个解释变量,并以“1+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的自然对数进行表示。

第三,D & O保险引入时间长度(Buyt)。借鉴胡国柳和胡珺(2014)、凌士显和白锐锋(2017)的做法,将D & O保险引入时间长度作为一个解释变量,并以“1+引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年数”的自然对数进行表示。同时,假定只要股东大会没有明确决议终止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则视为持续购买。

第一,是否引入D & O保险(D & O)。借鉴赵杨和Hu(2014)、胡国柳和胡珺(2017)的做法,若上市公司购买D & O保险,取值为1;反之,取值为0。

3.控制变量

表4中列(2)和列(6)给出D & O保险责任限额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之间关系的估计结果。列(2)回归时仅包含了D & O保险责任限额与行业、年份变量。结果显示,变量Baoe估计系数为0.0283,且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列(6)显示Baoe及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下,Baoe的估计系数为0.0182,且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上述结果都表明,责任限额越高越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

参考已有文献的做法,选择以下四类变量作为控制变量:董事会和监事会特征变量、股权结构变量、公司特征变量、年度和行业虚拟变量。

大鸭婆从海南岛回来了,只在白家湾待了三天,就回海南岛去了。两个月后,他结束了海南岛的制种工作,不光自己回来了,还带回了两个姑娘,一个挺着大肚子,一个又黑又瘦,说是两姐妹,说话伊伊呀呀,吉里丫里,只有大鸭婆听得清白。两姐妹同一天嫁给了大鸭婆和二鸭婆。白家湾的人后来才知晓,杏子拍电报要大鸭婆回来,大鸭婆当时是把人家的肚子搞大了,脱不得身。若不是杏子和招财两人造孽,大鸭婆还不知道怎么在海南岛了难。

由表3估计结果可知,是否引入D & O保险、责任限额、引入时间长度等三个维度均与内部控制指数呈1%显著性水平的显著正相关,说明D & O保险在各维度上均能够显著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提升。上述结果初步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表3估计结果还表明,是否引入D & O保险、责任限额、引入时间长度三个变量之间存在较高的相关系数。因为是否引入D & O保险、责任限额、引入时间长度从不同维度度量D & O保险,所以,不会同时出现在同一方程之中,不会对回归结果产生多重共线性影响。此外,其他变量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均低于0.49,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对变量之间方差膨胀因子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最大的VIF值为2.54,VIF均值为1.56,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二)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沪深上市公司2009-2017年数据作为研究对象。自2009年开始选择样本数据的理由是: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作出明确规定。内部控制指数来自于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公司的内部控制指数数据库。D & O保险数据来自对中国资讯行数据库的中国上市公司文献库中各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工统计结果。实证研究中使用的公司财务及治理数据均来自于国泰君安数据库。在样本选择时,鉴于金融业资本结构的特殊性且保险业是董事高管职业责任保险的供给者,因此,剔除金融保险业相关数据;同时剔除ST等财务处于异常状态的公司以及研究数据缺失的公司。考虑到新上市公司业务数据容易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所以,在样本选择时剔除当年新上市公司。最终得到2478家上市公司11550组样本观测值,其中,580组样本观测值购买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三)实证模型构建

1.敏感性检验

表1 变量定义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由表2可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的均值为6.57;5%的上市公司购买了D & O保险,说明对于这一险种在风险管理及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普遍重视;D & O保险责任限额的均值为0.29,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17.22,标准差为2.20,不同公司之间差异明显;D & O保险引入时间的均值为0.10,且标准差较大,表明不同公司之间差异明显。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二)相关性分析

各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1。

近年来,阳江航标管理站的灯浮标受热带气候影响时有发生,当灯浮标附近风力达11级左右时,灯浮标就存在着移位的情况。如2014年“威马逊”台风7月18日在海南文昌登陆,阳西电厂附近当时风力12级左右,有部分灯浮标移位或直接吹上岸边;漭洲障碍物标移位1000多m。

表3 主要变量间Pearson相关关系

(三)D & O保险与内部控制质量关系的实证检验

1.是否引入D & O保险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

假设1:D & O保险的引入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

列(4)给出各控制变量与内部控制指数之间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董事会规模和董事会独立性、第一大股东和机构持股、公司成长性、总资产收益率及公司规模等变量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公司托宾Q值、资产负债率、公司上市时间长度等变量对内部控制质量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其他变量与内部控制质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控制变量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回归估结果与已有大多数文献的研究结果总体上是一致的。

青山湖绿道在植物景观规划设计时,因地制宜地将绿道划分为6大植物景观分区,并根据主题不同选择相对应的主要造景植物,打造环湖绿色多彩廊道(表1)。

2.D & O保险责任限额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

超宽带接收机应用到的器件,大部分都是宽带或者高频器件,这些射频器件具有幅频特性,其中宽带放大器的增益随着频率的增高以6 dB每倍频程下降[8-10];无源器件的插损随频率的升高而增加;同型号的器件套间还存在变化斜率的差异,这些因素叠加起来会造成宽带信道链路增益的波动可达10 db以上,严重影响了系统的正常使用。

3.D & O保险引入时间长度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

表4中列(3)和列(7)给出D & O保险引入时间长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影响的实证估计结果。列(3)回归时仅包含D & O保险引入时间长度与行业、年份变量,结果显示,变量Buyt估计系数为0.1580,且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列(7)列示Buyt及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Buyt的估计系数依然为正,且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上述结果都说明,随着D & O保险引入时间的延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高。

表4 D & O保险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关系的检验结果

(四)稳健性检验

其中,Explanations分别为D & O、Baoe和Buyt三个解释变量。为了避免变量异常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对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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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检验D & O保险与内部控制质量之间关系的稳健性,首先借鉴郑志刚等(2011)的做法,以上市公司章程中是否明确设定D & O保险条款(Do)作为D & O保险的替代变量进行实证检验。Do为虚拟变量,当公司章程中明确设定D & O保险条款时,此变量取1,否则取0。回归结果见表5。其中,列(1)仅加入Do变量及年份、行业变量。实证结果表明,Do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正相关;列(2)在列(1)的基础上加入了所有控制变量,结果显示,Do变量仍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呈显著正相关,表明D & O保险条款的设定能够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从而说明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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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粟成白玉花。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北宋时期,市面上有一种名曰“孛娄”的风味小吃,这便是中国最早的膨化食品——爆米花!

表5 D & O保险条款设置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关系的检验结果

2.根据治理环境分组回归检验

D & O保险是市场化的机制安排,其治理职能的发挥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合。但是,一些学者研究发现,D & O保险对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与其他机制之间在目前阶段并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徐荣和王杰,2012)。为了检验D & O保险与其他治理机制之间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根据上市公司性质和外部治理环境的差异,对样本数据开展分组回归。分组依据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控股和非国有控股样本;根据上市公司聘用审计机构是否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内十大审计机构进行分组;根据上市公司是否发行B股或H股将样本分为交叉上市组和非交叉上市组;依据王小鲁等(2017)计算的各省份市场法律制度环境得分,分为法制优组和法制弱组。根据上述四种分组方式,分别实证检验是否引入D & O保险、责任限额、引入时间长度等三个维度与内部控制质量的关系,回归结果见表6。

在表6中,Panel A结果显示,无论哪种分组方式,D & O保险的引入均能够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Panel B结果表明,在各种分组条件下,责任限额与内部控制指数均呈显著正相关关系;Panel C结果显示,D & O保险引入时长与国企、非国内十大审计机构或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非交叉上市、法制弱样本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之间显著正相关,与公司治理较优上市公司的内控质量虽然不显著,但T统计量也都大于1。同时,对每一分组回归结果的解释变量系数进行了Chow-test,结果表明,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不存在显著差异。上述结果说明,D & O保险各变量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这种关系在各种分组标准下整体是稳定的。这一回归结果表明,目前D & O保险主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机制发挥治理职能,与其他机制之间不存在显著的交互作用。

表6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分组回归

3.基于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的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D & O保险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的问题,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内生性检验。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借鉴Jia和Tang(2015)的做法,选择上市公司是否位于沿海城市(Coast)这一虚拟变量作为董事高管责任险的替代变量并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开展研究。当上市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时,Coast取1,否则取0。表7列示了回归结果,从中可知,在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时,D & O保险各变量的回归系数明显增加,且在5%或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这表明D & O保险能够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

表7 基于两阶段最小二乘法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4.解释变量滞后一期的稳健性检验

在上述研究基础之上,采用滞后一期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回归,此处估计结果与上述估计结果基本一致① 受篇幅限制,此处回归结果未列示。如有需要,请向作者索取。 。

五、主要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国内上市公司2009-2017年的数据,实证研究引入D & O保险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一是D & O保险的引入能够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二是D & O保险的责任限额越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好;三是D & O保险引入时间越长,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提升的促进作用效果越好;四是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及外部治理环境的变化对D & O保险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之间关系的影响不显著。本文的研究还表明,虽然D & O保险对于一部分上市公司而言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但是在国内上市公司的运用范围仍然有待扩大。

上述研究结论带来的启示: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D & O保险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关系的研究。全面了解D & O保险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方面的作用,准确掌握D & O保险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机理和作用路径,为引入、推广D & O保险这一外部治理机制、促进提升国内公司治理水平打下基础,为发挥好D & O保险在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提供更坚实的理论与经验支持。二是要营造有利于促进D & O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系统梳理影响D & O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影响因素,加强跨部门协同,消除阻碍D & O保险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从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监管政策指引等多个维度着手,引导保险公司创新发展D & O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打造保险业与上市公司共赢发展的新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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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41-2019(08)-0050-11

收稿日期: 2019-04-18

作者简介: 凌士显,男,博士、讲师,供职于山东大学商学院。

*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社会经济资源对独立董事治理的影响机理研究》(项目编号:18BGL070)、山东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8WQXM004)的资助。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编辑:胥爱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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