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化进程中证券交易商退出机制的构建_财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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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阶段以来,随着证监会对问题券商处理力度的加大,一些证券公司纷纷被关闭或撤销,与此相应的,如何建立我国的券商退出机制也日渐被提上议事日程。然而事实上,目前我国券商的退市仍以行政手段为主,在资金的解决方式上也以财政出资为主,还没能建立起和竞争机制相适应的市场化的退市机制。

一、目前我国对问题券商的处理方式

归结起来看,目前国内对问题券商的处理大致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对于一些地方性的、问题不太严重的小券商,允许其新老股东出资注册新公司来收购原公司的不良资产从而获得新生:如中原证券即是在收购河南证券不良资产后由河南省财政证券、安阳信托和河南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等九家股东组成:红塔证券也是在原云南省5家证券类公司重组整顿的基础上与红塔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

第二种:对于一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的中小券商,则是予以关闭或撤销,同时选择一家或者几家证券公司接受被关闭公司的证券类资产:自02年9月以来,已先后有鞍山证券、大连证券、富友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等数家券商被责令关闭或撤销。

第三种:而当一些资历较老、规模较大的券商出现问题时,由于其涉及面较广、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市场连锁反应,因而为避免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冲击,在过去通常采用兼并重组的方式:如96年国债期货“3.27”事件后申银、万国证券的合并新设;98年“君安震荡”后国泰、君安证券的合并等。而另一家老牌券商——南方证券由于亏损面巨大,再加上近年来行情持续低迷造成各大券商自身难保,因而无人敢接盘,只得于今年1月2日无奈地被证监会和地方政府联手行政接管,这也是我国证券业历史上首次采用的方式。

从以上几种方式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和竞争机制相适应的市场化的券商退出机制——即允许券商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破产清算,在对问题券商的处理上采取的仍是行政手段。就第一种方式而言,只是暂时把问题掩盖起来而已,治标不治本,并没有触及到根本的体制问题;而对于第二、第三种方式来说,关闭撤销也好,行政接管、兼并重组也好,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区别,并不存在实质上的不同——最后都不得不落实为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都先由地方政府财政担保向央行再贷款用于支付自然人保证金。

表1 近年来清理整顿券商情况表

整顿时间处置办法央行再贷款金额

鞍 山02/9撤 销约15亿元

大 连

03/4/5

关 闭约20亿元

佳木斯

03/11/25 撤 销约5亿元

新 华

03/12/5 撤 销约14亿元

南 方

04/1/2

行政接管 据称80亿元

二、事实上,当前这些措施在各方面部存在着种种弊端

首先,由央行再贷款为问题券商买单在理论的角度上是不合理的。我们知道,央行再贷款承担的责任是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只是一种应急的手段,而券商的经营困境与危机期间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着质与量的根本区别,因此这种一再动用央行再贷款的做法不但违背了中央银行法精神,也不符合风险管理基本原则。而且央行的注资意味着所有持有人民币的居民都承担了某机构恶意违规的成本,这对于广大公众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同时由于其亏损大多数额巨大,难免会对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造成冲击,给其制定带来不少难题,长期来说甚至可能引发恶性通胀。

再从现实状况来看,财政实际上早已不堪重负。近年来我国财政收支的困境是愈演愈烈,自98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总体财政赤字已达到2477亿元,年度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也从98年的0.97%发展到了02年的3%,已接近了《马约》警戒线。据初步测算,我国02年的赤字水平相当于97年的432%,即六年间翻了两倍,年均增长率高达27%。

表2 近年来国家财政支总额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财政收入 13395.23

16386.0418903.64

财政支出 15886.518902.5822053.15

财政赤字 2491.272516.54 3149.51

更何况,财政支出首先要优先保证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军事预算以及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等项目,而事实上这些领域的财政缺口仍然十分巨大,更需要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未来25年,估计我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1.8万亿人民币;义务教育经费缺口在370亿元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对券商的资金救助无疑会使本就窘迫的财政状况更显得捉襟见肘,长此以往,不但会对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更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改革和发展步伐。

再次,当前行政性的关闭、撤销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撤销证券公司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央行早在01年12月就开始施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但其管辖范围仅是央行对经其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并不包括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缺少了法律的支持,券商的关闭在实际操作中就显得障碍重重,不但使许多责任无法得到界定和追究,还会给将来的改革埋下隐患。

更重要的是,这种单一性的退出机制容易造成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和“寻租效应”:无论是券商还是投资者都会追逐高风险收入,反正赢了是自己的,亏了是国家的。由此恶性循环,高风险的机构投资者不断被复制,导致证券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越来越大的道德风险最终也将转化成难以化解的巨大金融风险。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目前这种行政性的处理方法虽然在短期内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但于长期来说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是相当不利的。

三、借鉴国外做法,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券商退出机制和投资者赔偿机制

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像市场上任何理所当然的竞争性行业一样,也要遵循其游戏规则,也要面临“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资不抵债时就应破产。事实上,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券商退市制度不仅早已成为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市场成熟与否最重要的标志,其大型证券公司的破产屡见不鲜。97年亚洲金融风暴爆发时,就曾有大批证券公司被迫倒闭破产:如日本三洋证券公司、有着100多年悠久历史的日本山一证券公司、韩国第八大证券公司——高丽证券公司以及具有丰富国际经验的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等。后来的实践证明,券商破产虽在短时间内对市场形成了一定冲击,但因此使更多证券公司引以为戒,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励精图治,积极创新,从而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成熟市场还通过设立券商保险机构、建立券商保险制度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如美国在1970年根据《证券投资保护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协会,要求所有会员按照经营毛利的千分之五缴纳会费,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投资银行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香港的《证券管理条例》也规定,在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下设赔偿基金委员会,要求各证券经纪、会员商号缴纳25000美元的现金建立赔偿基金,以备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的债务清偿。

这样双管齐下,既能促进券商的优胜劣汰,引导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又能分散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效地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避免社会动荡,很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考虑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现实情况,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建立投资者赔偿机制的前提下尽快建立起市场化的券商退市机制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01年以来股市的持续低迷已导致全行业持续呈现大面积亏损状况,去年全国131家证券公司中,前三个季度亏损的就有98家,累计亏损额高达41亿元,很多券商存在巨额亏损和大量不良资产,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其经营随时可能出现问题,在客观上有破产倒闭的要求;而从今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全部证券公司将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要求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相应追溯调整,有助于揭示和发现券商隐藏的问题,据权威人士分析在该会计制度下证券公司总体资产至少还要减少150亿元,甚至不少券商净资产可能出现负数;另外还有大约30家属于历史遗留的未规范证券公司需要解决,因此可以预计,在未来5至10年内,我国的证券公司必然面临一个大规模市场化调整和整合的阶段,大批券商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仅靠重组兼并强行维持和国家财政的支撑显然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尽快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才能彻底解决目前的困境。

其次,WTO的保护期行将结束,我们很快就要与国外大投行在相同的WTO规则下展开竞争,外资券商由于长期经受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洗礼无疑比我们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要使我国证券业能够更加从容地迎接挑战,增强与其抗衡的能力,就需要不断地完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向规范、成熟的方向迈进,而退市机制正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市场体系的不健全会造成市场功能残缺不全,要确保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就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加以完善。现在正逢《证券法》修订之际,这也是在法律上给予其支持的大好时机。在建立市场化券商退出机制的同时辅以投资者赔偿机制,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冲击,但短痛总胜过长痛,相信其一定会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更稳健、更高效运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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