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国债交易: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初探_银行论文

中央银行国债交易: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初探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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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为了能独立地肩负起管理和调节全国宏观金融的职责,一直在不断地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调控模式和货币政策工具。然而,从多年的实践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对宏观金融的调控并不十分理想。没有掌握灵敏有效的金融调控手段便是重要原因之一。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债买卖的职能,为我国中央银行走向市场开了绿灯。本文试就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基本内涵

所谓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以调节社会资金,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行为。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对于货币量进行调控的直接而又有效的手段,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政策工具之一。当金融市场上游资充斥,货币过多,中央银行需要进行货币量的收缩时,中央银行便售出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无论这些证券是由商业银行(或专业银行)购买,还是由其他部门或个人购买,总会有相应数量的基础货币回流,致使银行利率上升,从而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和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反之,中央银行则购进有价证券,从而,提高有价证券价格,给社会注入进行货币扩张的基础货币量,引起信用规模的宽松,刺激经济增长。这样一卖一买,形成货币量的一紧一松,由此对整个社会生产与流通中的货币量进行调控,进而形成对整个经济运行的调控。

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具有其它的政策手段所不同的作用,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多次的调整与操作,在不同的地区也可以有不同的操作行为。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可以把正在出现的资金供求紧张状况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利率波动控制在较小范围。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和加拿大等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被广泛地应用。尤其美国,因证券市场较为发达,而且公开市场委员会拥有大量的联邦政府债券,有足够力量根据需要运用这一政策手段。因此,这种业务已成为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调节和控制货币信用的最主要方式。

运用公开市场政策并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至少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中央银行必须具有强大的、足以干预和控制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实力。这是运用公开市场政策的重要前提;(2)国内金融市场机制法规完善;(3)中央银行对公开市场业务政策具有弹性操纵权力;(4)金融市场上的有价证券种类和数量适当;(5)信用制度相对发达。

二、我国中央银行实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必要性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国宏观金融间接调控体系的形成。我国中央银行自1984年以来,就开始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货币量,已经使用的经济性的手段有: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方式、利率水平的调节方式等。当然,还伴随着传统的行政性的一些手段,如信贷规模的直接控制,贷款种类的管理控制等。这些调控手段是长期以来为适应计划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带有较强烈的行政性和直接调控的特征。现今中央银行开展国债买卖,运用公开市场业务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首先拓宽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行为的活动空间,使中央银行金融调控的主体地位落到了实处,其次增加了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完善了金融调控的传导机制,促使中央银行实现金融业务与金融调节的分离;再次中央银行用市场调节手段替代规模管理,加快了我国现行金融调控体制向市场金融方向深化改革的步伐。

2.有助于中央银行适时适量调节货币供应量,防止国民经济出现震荡。目前我国的经济已由财政主导型转变为银行信用主导型,经济增长运行机制主要是由大量的资金投入在起作用。银根松紧的力度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松或紧的力度过大都会引起经济的震荡。这就要求金融部门货币供应量的调节,必须适时,适量,因地制宜,注意微调,防止大起大落。实践证明,硬性的控制贷款规模,采取一刀切,急刹车的办法,副作用是很大的。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基准利率的办法,不仅也存在着一刀切的弊病,而且调整的间隔期较长,不易做到适时调节。再者,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状况差异较大,上述办法也很难做到因地制宜。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后,将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病。

3.有助于各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结构的优化。我国金融机构现有的资产和负债结构是相当单一的。1992年末,在国家银行的资产结构中,贷款占绝大比重,占国家银行资产总额的77.4%,而购买政府债券仅占资产总额的1.7%。显然如此单一的资产结构对国家银行的运行和管理是十分不利的。在中央银行资产结构中,中央银行贷款占资产总额的73.9%,财政预算借款占资产总额的12.2%。另一方面,在国家银行的负债结构中,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重达64.2%,其中储蓄存款又占存款总额的46.9%,而国家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形成的负债仅占负债总额的0.6%。如此负债结构对金融业的营运所形成的风险是极大的。在中央银行负债结构中,仅货币发行即占负债总额的45%。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严格控制财政赤字。中央财政赤字不再向银行透支,而靠发行长短期国债解决。”那么,中央银行实行公开市场业务后,在各金融机构的资产中各类债券的比重将会不断增加;企业向市场筹措的资金也会增加,相应减少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如此一增一减,国家银行单一的资产结构将得以优化。另外,财政赤字通过发行国债弥补,会相应减少货币的财政发行,降低货币发行量在金融机构负债结构中的比重。而中央银行通过吐纳债券,可引导居民合理分配手中的货币结余,避免向单一的储蓄形式过分集中,从而,国家银行的负债结构就可进一步优化。

三、根据现状,中央银行要实行公开市场业务还不完全具备条件

1.我国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还处于较低层次,经济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行政直接干预,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尚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改革15年来,我国企业的商品生产和经营意识有所增强,但至今仍未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限制,资金使用上的供给制也未彻底打破。在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企业对资金的旺盛需求往往是无约束地不断增强,形成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倒逼”格局,迫使银行贷款。特别是即使企业产品大量积压,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亏损,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依然是多多益善。在这种非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和不健全的微观金融基础之下,信用观念和信用约束力严重破损,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传导过程很容易产生扭曲,调节效果必将大打折扣。

2.旨在建立中央银行体制,将现有的专业银行逐步转变为商业银行的金融体制改革已进行了多年。在以市场取向的金融改革实践中,面临着如何适应新旧体制转轨的矛盾,很显然,接轨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按资金商品化,融资市场化,调控间接化的要求来规范我国目前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也是很难一步到位的,只能是渐进式的逐步推进,经过一段长时间的努力方可达到目的。现各专业银行还未完成企业化改革,在专业银行非企业化经营和管理的情况下,中央银行行之有效的调控方式还只能选择以直接控制方式为主,而这种调控方式虽然有效,但它又基本上排斥了市场反馈效应。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调控手段主要是再贷款和存款准备金。实际上,大量的再贷款被专业银行占用,导致再贷款周转不灵,调控无力;而存款准备金最终又以再贷款等形式返回到各专业银行。对此如不彻底深化改革,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不但不易展开,而且调控作用也将受到很大限制。

3.金融市场不健全,导致融资关系不顺。金融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金融市场发挥作用,在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中,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同时影响直接、间接融资两大领域,自然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体系,现行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和运行机制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二者必然存在磨擦,使得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还难以落到实处,融资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紊乱,这与实行公开市场业务所需的间接的金融调控环境是不相适应的。

4.落后僵化的利率体系,弱化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一般而言,银行利率应根据基准利率和资金供求关系的均衡来制定,否则就会失去利率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而利率又是传递调控意图的重要信号,利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调控效应。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利率仍由国家统一规定,还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往往在经济现象(膨胀或萎缩)十分明显时,才对利率进行调整,使利率水平不能有效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从而难以按市场化的要求合理引导资金流向,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削弱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政策的调控力度。

四、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要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传统的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金融业务与金融调节职能兼容的格局被打破,中国人民银行将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这就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笔者认为,我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需明确几个问题。

1.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媒介选择。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证券,在西方国家里,主要是政府发行的长期或短期债券,如公债券,国库券等。因为它们发行量大,市场交易量也大,中央银行仅以它为买卖对象就可以达到调节金融的目的。而在我国国债发行总量有限,目前还未成为被普遍接受的大众化的投资方式。各专业银行所占政府债券的数量也很少,对其自身的资产负债影响程度极低。因此,在我国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证券应包括以下特点:有较高的信誉,风险小,利率统一,流动性强,发行范围广和有较稳定的收益率,即以国家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为主,其应成为金融市场上主要的融资媒介。根据我国实际,在公开市场业务启动初期,一方面应增加国家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的发行量,扩大市场容量和交易量;另一方面应确保财政赤字由发行政府公债的方式弥补,在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之间全面推广使用中央银行融资券,建立新型的融资关系。就中央银行融资券而言,目前可适当使用行政手段加以推广发行,并实行固定利率,允许其在各金融机构间相互转让和贴现。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融资券的发行范围,建立运行自如的市场金融新体系。

2.进一步发展完善证券交易机构和管理机构。我国目前证券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代办点的发展已达一定规模,但要适应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需要还相去甚远。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和地域经济金融的发达程度,进一步发展证券交易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必要的。同时,逐步扩展证券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大力发展专门从事证券推销,承购包销,转让以及贴现业务,使之形成发达的二级市场,最终形成全国性的有组织的证券市场网络。再者,我国居民目前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已达万亿元以上,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随着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中央银行仅通过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来实现调控目标已显不足,对此,中央银行还需要通过证券中介机构来实现其对居民货币资产的调节。

3.加快公开市场业务的法规法律建设。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程序,规定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这项任务,国家必须依法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因此,我国中央银行要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也必先完善其法规。把赋予市场经济主体以充分权利和义务放在首位,保障其独立行使权力并承担义务,在行使权力受到侵犯时,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在它未承担相应义务时,能受到法律的纠正或应有的制裁。建立起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的法律机制和观念。在此应借鉴发达国家实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成功经验和操作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加快步伐制定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规则和制度,以规范公开市场业务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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