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制度与东亚现代化模式--对经济转型时期台湾、韩国农业制度的考察_农业论文

小农制与东亚现代化模式——对台湾地区和韩国经济转型时期农业制度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地区论文,东亚论文,小农论文,韩国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本文以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我国台湾省和南朝鲜(韩国)为例,探索小农制与“现代化的东亚模式”之间的关系。选择台、韩立案的根据在于:历史上,这两个地区自古以来地狭人众,农村土地关系紧张,并都有农民小块土地经营和精细耕作的传统,此传统迄今无根本改变。从战后东亚工业化进程的角度看,在成就突出的“四小龙”中,具有典型的“工业化”进程、亦即从传统的以农业为主的社会转变为现代工业社会的,只有台、韩两家。放大到全球范围,战后第三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中长期实行单一小农制的,也只有台湾与韩国。发展战略学家因此而把台、韩同列为“基于单一(小农制)战略的制度原型”(Prototype examples of systems based on a unimodal strategy)。①

战后台湾和韩国都实行了消除传统租佃制度的土地改革。台、韩所推行的农业制度,都是在平均地权基础上的小农制。“小农制”无论作为经营制度还是作为一种所有制,“农户”即农民的家庭都是它的重要组成因素。农户不仅是土地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农户将生产经营者与产品消费者的功能集于一身。此外,“小农”是相对于“大农”而言的。台、韩农户均可拥有的耕地面积都在一公顷左右,土改以后几十年间多数农户拥有耕地接近此数,因而可以统称之为小农。

“当代小农制”这一命题至少涉及以下两个理论课题:其一是小生产与大生产的关系。这是各种各样的资本主义起源学说、过渡理论、现代化理论和反现代化的“现代世界体系”论无一不予以关注的问题。其二涉及对“东亚现代化模式”的认识。关于东亚发展经验中至关重要的国家(state)与社会关系的特点,迄今流行一种“二元结构”即“权威主义的政治结构和自由主义的经济结构”说。②台韩经济转型时期③的政治经济结构与其说是二元的,不如说是一种过渡型的一元结构:发动和组织工业化与经济发展的政治权力,通过实行比较平等的地产分配并且在此基础上长期推行小农制,达到对仍然占总人口多数的农民和农村社会进行强干预,以政府和准政府行为多方位限制甚至替代市场,实行“计划性自由经济”(台湾)或者“指导下的资本主义”(韩国)。

二.当代小农制的基本结构

小农制的结构、活动和有关法规,凝聚着它所涵盖的各种相互联系,包括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农民之间的关系,农民、农业和农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下试分析这些关系的四个主要层面。

1.土地所有关系

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台湾、南朝鲜先后实行了以平均地权为目标的自上而下的农地改革。土改前夕,占农户总数70%左右的佃农、半佃半自耕农强烈要求改变土地占有严重不均的状况。④土改中台、韩地主3公顷(台3甲=2.91公顷,韩3町步=2.976公顷)以上的出租地被有偿分配给无地和只有极少耕地的农民,以自耕小农的家庭经营活动为基础的当代小农制由此形成。到70年代末,台、韩无地佃农数量降到农户总数10%以下(台:7.8%,韩:5%),拥有不到3公顷土地的小农户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体部分。

台、韩土改的两个共同特点,造成一种史无前例的新型土地所有关系。其一是政权的中介作用:地主的土地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从政府购得土地。收、售价格均由政府确定。这一措施看似平常,实则是非农民革命条件下土改成功的重要保证。其二是在保护自耕农的同时,对其地权实行多方限制。台湾1954年的《平均地权条例》规定:每三年评议一次地价等级,作为政府向农民征收地价税的依据,若自然涨价则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政府保留照增值前的地价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利,此即所谓“照价征税”、“涨价归公”和“照价收买”。⑤1959年的《台湾省实施耕者有其田保护自耕农办法》又规定:自耕地转移除政治核准的工业和道路建筑所需以外,只有自耕农才能接受。⑥此外,台湾省政府还有关于私有耕地最小面积的规定。小于此面积则不得分割。韩国1949年的《农地改革法》明文规定(1962年宪法重申)“禁止农业中的租佃制”,政府保留重新安排土地的权利。在农民改变职业、停止耕种等情况下,政府可以部分甚至全部收回土地。⑦

以上两个特点,造成台、韩当代小农制下的土地所有关系,既不同于租佃制或大农场制下的土地关系,也不同于十九世纪以前西欧“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关系。例如,十九世纪法国的小农制是由拿破仑法典确立并长期受其保护的。按照当时西欧盛行的罗马法的所有权观念,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私有财产的权利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力],是随心所欲的处理什物的权力。”⑧这样的私有财产处分权在当代台、韩小农制中是不存在的。政府和农民共同取代地主,建立起一种国家直接面对小农的新型等级所有关系。政府拥有最高所有权。例如:官方地政专家肖铮历来主张,“平均地权云者,并非各人平均分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仅指土地受公众之支配管理,其未来收益归之公家,社会上人人得平均享受之。”⑨60年代初,陈诚指出土改后“土地……私有须以公意与法律为依据,不能为所欲为”。⑩

2.生产经营结构

农民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农户。我们在这里沿用台、韩和西方学者的术语,把凡属一个经营单位的土地不管面积大小统称为“农场”(farm)。农户是农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同时还是分配和消费的基本单位。一户农民拥有一个农场。反过来,一个农场就是一个生产经营意义上的农户。

据50年代末(1959年)对台湾50个小农场(平均拥有地1.16公顷,平均户口11人)的一项调查,绝大多数(96%)农户定有比较详细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于年中甚或年度开始之际,由家长(称场或户长)单独决定或与家里人共同协商确定农作物的选择(如决定当年种植何种主要作物与次要作物)、生产资料的分派(如先确定主要作物水稻的栽种面积,然后选择种植能以尽可能多地投入家内劳动力的精耕作物)和生产技术的采用(如深耕、密植、间作、轮作等经验性技术,化肥、农药等现代科学技术)。(11)随着工业化的深入和市场的扩大,台、韩小农生产的商品化(包括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农用品的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小农经营已被纳入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范围。然而与此同时,小农的生产活动主要依赖的仍然是不计时间、不计薪酬的家内劳动,这又使之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有本质的区别。

实际上,无论台湾还是韩国,小农的生产经营在整个经济转型时期一直都是受政府的发展战略和经济计划所支配的。从土改结束的1953年起,台湾连续实行了六期“四年经建计划”(1976年改行“六年计划”),每期都包括详细的农业生产计划。计划的制定、贯彻和监督检查都有完备的程序和组织系统。(12)韩国在李承晚执政的50年代已经提出了“粮食生产五年计划”(1958年)和若干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由于政府腐败,这些计划多无积极效果。1961年政变上台的朴正熙曾经打出“农业第一”的旗帜,并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置了“农业开发局”或“农村指导所”。在连续三个“经济发展五年计划”(1962-1976年)中,组织农民开垦山坡、海滩荒地,推广高产新品种,甚至下令禁止使用旧稻种。(13)荷兰学者艾瑞门(Apthorpe)在考察台湾稻作地区后提出:台湾土改后的稻米种植不是小规模而是大规模的,农业完全受国家控制,在一定意义上全岛成了一个大农场。农民愿望和决策权被政府的各种限制措施抵消。(14)

3.农民组织

战后台湾和韩国都在土改的同时进行了农会改革,建立起统一的、以小农为主体的农民组织。它们与小农制的运作密切相关,完全可以视之为小农制结构框架的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无论是台湾的“农会”,还是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都不是农民维持自身权益的民主组织。相反,它们都是政治权力在小农制度内的延伸,是政府直接介入、参与小农经济活动的得力工具。

台湾农民组织包括农会、水利会、渔会和各种农业生产与销售合作社,其中最重要的是农会。土改后期,台湾省政府接受美国专家安德生的建议,对旧农会实行改造。农会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限定会员资格。会员以户为单位,分为正式会员与赞助会员两种。凡家庭总收入中农业收入不足一半者,只能作为赞助会员,不能享有正式会员的权利:没有选举权,也不得出任农会理事。2.实行“权”、“能”划分。各级农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农会理事会、监事会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农会的事业计划、财务预算由大会议决。农会的日常工作则由理事会聘用一名总干事负责,由他作为“能”的代表。各个业务组的组长也由理事会聘用有专长的人员(非农民)担任。3.扩大农会功能,将农村信用、供销、保险、农事推广等几乎所有与农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统一交由农会办理。除此之外,农会还有代理政府征收、储存田赋和办理“肥料换谷”的任务。(15)改组后的台湾农会分省、县(市)、乡(镇)、村四级,70年代的基层组织在县(市)农会以下计有乡(镇)农会340个、村“农事小组”503个、会员94万余户。

为了改革农会,台湾当局曾经动员了上千名督导人员,所需经费由“农复会”所掌握的美援和相应基金提供。改革中淘汰了在原会员中占23%的非农分子(地主、商人、退职的原殖民时期政府官员等),自耕小农成为各级会员代表,理、监事会中的主要成份。到70年代,农会已涵盖了几乎全部(95%)农户。农会起了正式的政府机构所起不到的控制农村社会的作用。这种控制首先表现在政府对农会组织的监督、控制:农会的活动方式、活动范围被政府法令严格规范;各级农会均受同级政府部门督导,最高组织省农会归“内务部”管辖,总干事由政府任命。(16)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会组织,作为当代小农制的有机部分,从地权关系以外的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权力对小农经济活动的总体监督、管理、支配。

日本占领时代朝鲜半岛的农民组织“农业组合”和台湾“农业会”一样,都是殖民政府牢牢掌握的工具。1957年,韩国政府接受美国专家库珀和“约翰逊小组”的建议,制定“农业组合法”,成立了新的农会组织。1961年,朴正熙政权颁布“农业协同法”将原农业银行并入农协。功能完备的韩国“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结构最后形成。70年代韩国“农协”组织情况如下所示:(17)

全国组合设主席一人,由政府有关部门首长推荐,政府总理任命。副主席二人由主席任命。“运作部”为全国组合的实际执行机构,成员包括组合主席、政府农渔、财政两部的部长,“韩国银行”总裁,及选举产生的成员。

农协具有多种功能。作为政府代理,它有征购农产品和向农民提供信贷、销售、储存、加工、保险等各项服务的日常业务。农协的资金起初主要靠出售美援物资生成的韩元部分。农协由此而成为美援通往农户的渠道。农协在各大城市建有自己的联合购销中心,使农副产品销售可以直接面向城市消费者。化肥、农药、农机、布匹衣物以至毛巾、火柴等各种农民生产与生活用品,则由农协一一向农户分售或贷放。此外,农协组织各种培训、辅导和市场价格调查,并有自己的定期出版物《韩国农业年鉴》。由于掌握了农民所需信贷资金,基本上垄断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分配,并能控制农产品销售,农协几乎囊括了农民与外界的经济往来,以至许多农民“不是把远离自己的行政部门而是把农协当作是政府”。(18)

上述韩国农协组合的结构和主要功能和台湾省农会一样,是处于政府的严密监督控制之下的。过分的控制甚至造成农协难以开展活动。70年代初,美韩农业经济学家即共同提出一项报告,希望取消政府对农协的全面监管。(19)

4.资金与技术的提供

向农户提供生产性信贷和科学技术服务,是小农制结构内政府行为的又一重要层面。资金缺乏和技术落后是造成历来的小农势单力薄,难以抵御土地集中和高利贷盘剥的两个致命弱点。不解决资金与技术问题,当代小农难免重蹈十九世纪法国小农破产衰败的覆辙。经常处于负债经营状况的小农户如果得不到政府的资助,其生产经营势难长期维持。对于个体农户,政府的农用信贷比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更重要。

台湾在50年代有土地银行、农民银行、合作金库等经营农用信贷的金融机构,省粮食局、物质局、糖业公司也向农民发放贷款。1961年-77年,累计贷放207亿元新台币,借款农民49万户,占农户总数55%。(20)1973年,农民借款总计达350亿元新台币,户均债务4万元,其中65%为政府金融机构(通过农会)贷款。(21)这说明小农所需信贷还有一个很大的缺口留给了私人高利贷者。

韩国李承晚时期对农业的投资和对个体农户的贷款都非常有限。60年代初,朴政权提出清理农民高利贷债务的方案,并采取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统一政府对农信贷等措施,农户借款亦基本(占94%)通过改组后的农协基层组织。贷款年息在8-15%之间。(22)1962-76年实行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业投资和农用信贷都达到一定规模:例如,1972-75年农业投资2443亿,占投资总额18%;其中贷款541亿(均为韩元)。(23)政府的信贷服务使农民的私人高利债务从60年代开始减少。但韩国农贷似比台湾存在更多问题,如贷款手续繁琐,有种种附加条件,信贷人员常常向农民索取5-10%的回扣(此为70年代后期反腐运动的重点打击对象)等等。(24)

维护和扶持小农经营的另一重要服务项目是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台、韩农业科技推广都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科研与推广的组织系统比较完整;二是主要致力于引进、开发和推广“规模中立性”(‘scale-neutral’)的、亦即不受土地面积大小限制的现代生产技术,以适应小农的需要。台湾农研与推广组织除台大“农业推广系”、各大学农学院、中研院农研所以外,还有农林厅属下的“台湾农业试验所”,所下又有分所和地区性的改良场。各级政府的主管农业部门负责督导农业技术推广,实际执行者是各级农会。韩国从60年代才开始重视农业科技推广,由中央和各道的“农业开发局”及下属的“农村指导所”负责。到70年代末,平均每7个村(大约500户)拥有一名政府派出的技术人员。(25)技术推广的主要成果和台湾类似,包括:化肥、农药施用量的增加,水稻新品种的大面积栽种和农机数量的扩大--60年代中到70年代末,耕耘机、拖拉机、插秧机、抽水机、打谷机等主要农机总量增加接近19倍。(26)

三.小农制对农业增长和高速工业化的贡献

土地改革和小农制的维护与延续在社会政治层面的后果有二。其一是获得土地的农民政治意识由激进转为保守,成为社会和政局稳定的重要因素。台湾从土改直到70年代末,没有发生过农民运动;韩国几十年间农村也较城市稳定得多,同土改前农村左翼力量阵地强大、武装起义频繁、社会动荡剧烈的状况形成鲜明对照。其二是政权对社会控制的强化。比较平均的地产分配和由此带来的农村收入分配、农民社会地位相对平等,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提高了权威合法性的程度。搬除了地主阶级这一中间障碍,形成一个高高在上的政府权威直接面对众多分散的小农这样一种新的农村社会政治格局。

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政权基础的扩大有利于造成经济高速增长的环境。然而,小农制究竟有无优越性,有无生命力,归根到底,要看它能否适应农业发展和高速工业化的需要,能否造就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并为工业化进程作出贡献。对此,台、韩将近30年历史的回答都是肯定的。

农业增长的成绩在台湾比较突出。从土改基本结束的1953年到70年代末,以1968-69年为界,前15年是高速稳定增长时期,年增长率最高时(1961-68年)达到5.7-5.8%,最低也在4%以上。年增长率高出日本殖民政府大力推动农业增长时期的成绩(年均3.3%)。从台湾农业的主要部分——粮食生产的情况看,这一时期成绩也相当突出:主要作物——稻米的产量1953-68年增加53%,其它粮食作物增长65%左右。(27)50年代中,台湾粮食接近自足,60年代中叶达到自给有余。(28)由于长期奉行农产品低价格政策,长期过分“挤压”农民,“以农业培养工业”终于导致1968-72年即第五个“四个经济建设计划”期间农业生产增速急剧下跌。经过一系列政策调整,到1979年增速又恢复到5.3%。(29)韩国比台湾稍逊色。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报告,1952-71年韩国农业年增率和台湾一起名列前茅。(30)不同之处在于,韩国农业没有一个较明显的高速稳定增长时期,而是一波三折,时高时低:农业产出年增率在1954-60年间仅2.5%;1960-65年提高到5.6%,随即又降到2.2%(1965-73年);1973年后才又回升,到70年代末年增高达8.8%。(31)类似于台湾“五四”期间的增长危机,在60年代中期的韩国已开始出现,并且一起延续到70年代初。究其原因,也是政府以不平等交换损害农民利益所造成的。70年代中期前后,台、韩政权都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对农投资与信贷、推行农业机构化的措施,并在不改变小农制基本制度结构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合作经营,扩大耕作面积,引导多余劳动力非农业就业或兼业,以图解决在台、韩都占农户总数30%以上的“过小农”(经营面积不足0.5公顷的农户)问题。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农业生产很快恢复到较高的增长速度。从这里可以进一步看出,政府的扶持是小农经营得以维持和发展的极重要因素。

当代小农制的最主要意义,还属它对高速工业化的贡献。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即通常所谓“经济转型”亦即“工业化”的过程,是农业与工业部门地位此消彼长的过程,也是“以农业培养工业”的过程。台湾和韩国在转型时期推行小农制不仅达到了稳定农村社会的目的,而且解放了生产力,造成农业生产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以较高的速度增长。更重要的是将农业完全纳入资本主义发展的轨道,使之密切配合和服从于当今风行于第三世界的高速工业化战略。数十年间,农业对工业化做出的巨大贡献,是体现当代小农制生命力的又一重要方面。这些贡献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即“产品贡献”、“市场贡献”和“人力贡献”。我们这里主要分析第一种形式。

农业增长的直接结果是农产品剩余率的提高。台湾农产品上市(包括市场和非市场途径)率在1964年已达77.5%,农民收入中的现金部分为57%(1962),农产品总值达3.13亿美元,占当年农业生产总值的34%。与此相应的是农村市场的扩大。仍以台湾为例:农民农用品中的购入部分,1958年占42%,1962年达66%。(32)70年代以前,对台湾工业化起了带动作用的是食品加工、纺织、机电三个部门。从食品工业开始的各部门相继迅速发展,被称为“台湾的特殊工业化模式”。(33)三个部门都是劳动密集型的,而且基本食品业和纺织业本身就是农业的延伸。据李登辉统计,1960年以前的工业总生产中,农产加工品约占60-80%。(34)如果细分,台湾农民对工业化的产品贡献包括产品(原料与食品)、资金(价格剪刀差造成的资金转移)和出口三种形式,它们的实现则主要地是通过政府的实物征收、低价征购这样一条渠道,这是小农制下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国家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台湾学者称之为“发展的榨取”(developmental squeeze)是十分形象的。“榨取”的主要方式除了田赋征实,“随赋征购”以外,还有著名的“肥料换谷”制度——“一种农业生产的严格管制……强迫农民种植稻谷,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手卖谷、买肥”。(35)

韩国的情况与此不同。韩国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农业问题专家认为韩国农业没有象台湾那样资助工业化,仅有的贡献是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那也是工业化、城市化吸引的结果。(36)这种“无贡献”说的基本依据是:60年代末以前,韩国农民储蓄很少甚至常常入不敷出;1965-75年农民提供的资金仅占国内资本构成总量的10%左右。农民负担的农地税和消费税加在一起,尚不抵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投资。(37)

“无贡献”说并没有把这种形势归罪于小农制,相反,论者都强调土改以后韩国农业在公平分配和增产两方面成绩都是突出的。自耕小农的精耕细作,使韩国农业取得了可以与人均耕地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地区)相当的增长率。(38)这里不难看出问题:农业增长的成果如果没有贡献于工业化又到哪里去了?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不仅涉及“贡献”渠道,而且涉及当代小农制的本质。关于前者,持“无贡献”说的部分学者公开承认农业间接税不在其研究范围。(39)实则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间接税,无论在韩国还是在台湾都是农民贡献于工业化的主要形式(台湾学者称之为“隐形的榨取”)。50年代韩国国内农产品满足了城市居民粮食需求量的90%和纺织业所需棉花的一半,而当时政府向农民征购农产品的给价不到市价的50%最低时仅为30%;稻米征购价平均为农民生产成本的80%。(40)70年代情况有所好转。但直到1975年,农民生产剩余中50%的稻谷和90%的大麦仍由政府征购,给价低于市价15%左右。(41)与此同时,还有一直实行到1977年才予废止的不等价实物交换——与台湾相似的“肥料换谷”。(42)除此以外还必须指出:由于韩国政府长期接受巨额美援,大量廉价的美国剩余农产品冲击所造成的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本身就已很低。(43)

上述种种以隐蔽的形式实现的对农民的“榨取”,反映了当代小农制在社会政治意义以外的另一个本质性特征:小农制的结构使工业化所需资源从农业部门流出畅通无阻。

农业贡献于工业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农民被卷入资本积累的过程。这个过程——特别是农产品和农业资本的流出——在很大程度上贯穿着一个代表工业利益的政府对农业部门和农民的“榨取”。第三世界的发展与现代化不能象西方早期那样依赖外部积累,因而,“榨取”农业就成为战后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工业化初期的普遍特征。问题在于渠道是否畅通。在这个问题上,自由派只看到市场的作用,认为土改后的小农因为不再缴地租而会更加无视市场,更加自给自足,产品剩余率会因人口增加而减少,农民与外的联系(包括出售农产品)将更少。(44)事实证明,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致力于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政权这一只“看得见的手”可以替代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从农村抽取资源。在第三世界发展浪潮中,与台、韩实行小农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拉丁美洲所盛行的大农场制:极少数农场主控制大部分土地与人力资源,从而形成强大的经济政治势力。其结果并不是农业对工业化贡献的扩大,而是不平等的扩大、社会的不安定和工业化、现代化的延误。墨西哥、哥伦比亚等国家沿袭殖民时代形成的大庄园制传统,放弃革命时期土改的成果,实行鼓励大农场的政策,被称为失败的“冲突性速成现代化”(crash modernization)或“两元战略”(bimodal strategy)的典型。(45)事实已经说明,尤其在贡献于工业化这一点上,小农制比之地主占有制或大地主阶级的社会政治影响,搬去了横亘在代表城市和工业部门利益的发展性政权与工业化初期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之间的障碍,使政权得以直接向农民征收田赋、征购农产品,从农业抽取资本。在台、韩小农制框架中,一端是数百万(韩国上千万)分散的、本身势单力薄的家庭农民,另一端是急于推行工业化的专制政权。这个政权通过它的各种官僚机构、农业主管部门和受其控制的农会组织,通过自上而下地推行其农业计划、政策、措施、使小农的生产经济密切服务于其经济与社会政治目标,这就为从农村抽调各种经济资源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四.余论

关于东亚当代小农制还有许多课题值得探讨,例如:历史上的小农经营及其与殖民主义、资本主义发展的关系;战后初期土地改革的历史条件与动因;小农制下乡村社会的变迁;小农制的内部矛盾与80年代以来的发展趋势,等等。限于篇幅,这里仅就小农制与台、韩当代发展的关系做两点余论。

第一,关于“威权主义”问题。奥唐奈尔(G·O’Donnell)等人从拉丁美洲发展特别是发展出现危机时国家所起的作用,总结出了“官僚威权主义”这一现已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当代台湾和朴正熙以来的韩国政府双双被称为“官僚威权主义工业化政权”或“开发(性)独裁”政权。在战后世界的现代化进程中,东亚的迅速崛起和拉丁美洲此伏彼起的工业化浪潮都十分引人注目。无论是在东亚,还是在拉美,政权都在现代化、工业化当中扮演了组织者、主导者的角色;东亚以台湾和韩国为代表的专制政权和拉美主导工业化的军人政府都有鲜明的非民主色彩。这两点是它们的共同特点。同时,东亚与拉美的战后发展又有明显差别,从而构成两种不同的工业化、现代化模式。极为重要的差别在于两种“官僚威权主义”政权,在人口众多的农村有着完全不同的社会基础。拉美具有“考迪略”传统、同大地产大庄园主关系密切的军人政权,依靠和跨国公司、城市大资产者的同盟和压迫工农劳动者,强力推行高速工业化。东亚以台、韩为代表的官僚主义政权则通过土地改革和维护小农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广大的农民结为同盟,取得了维护自身生存的最大安全系数。

台湾从50年代、韩国从60年代起,当权者致力于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提高政权合法性(legitimacy of authority)的愿望。第三世界国家高速经济增长带来分配差距的急剧扩大、进而引发社会动荡甚至政权倒台的事屡见不鲜,这说明维护政权的合法性仅靠经济增长是不行的,还要靠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台、韩政府主导下的、地产分配平均化的小农制,为稳定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第二,关于“传统”与“现代”的关系。这是在各式各样的“现代化研究”中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当代东亚地区的小农制为如何继承和改造传统提供了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小农的生产方式古已有之,不必一定具有封建的或者资本主义的属性,但它从来不曾有过独立的发展。小农制也可以经过改造,使之适应于非资本主义道路的现代化进程的需要,而不应一味斥之为资本主义(两极分化)的温床,视之为工业化的障碍、与现代化绝对不能相容的、必须与之决裂的“传统”生产关系。

注释:

①W.Galenson(ed):Economic Growth and Structural Change in Taiwan,Ithaca,1979,P.199.

②苗壮:“东亚经济社会思想与现代化”,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三卷,第186页。

③台、韩经济转型时期一般被认为起于50年代初,止于70年代末,其标志是工业部门的就业人口超过了农业劳动力。费景汉和拉尼斯将它们的上下限具体定为,台湾1952-1980,韩国1954-1980。Ref:Hou Chi-min and Yu Tzong-Shian(eds):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Japan and Korea,Taipei,1982,P.783.*

④土改前夕,台湾(1949年)农户总数中有39%为佃农,25%为半佃农;南朝鲜(1947年)佃农达42%,半佃农占38%。Ref:JCRR(农复会):Taiwan Agricaitural Statistics,1901--1965.Taipei:JCRR;J.R.Brown& Sein Lin(eds):Land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Hartford,1968,p.102:Table 1.

⑤肖铮:《中华地政史》,台湾商务印馆1984年版,附件:平均地权条例(1954)。

⑥王作荣等:《台湾经济发展政策与制度之检讨》,台北:行政院经建会经研处,1988,第2-19页。

⑦KLERC(korean Land & Economic Research Centre):A Study of Land Tenure System in Korea,Seoul,1966.p.9,124,80.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页;第21卷第190页。

⑨肖铮:《土地与经济论文集》,台北:中国地政研究所,1974年版,第11,87页。

⑩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台湾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5-16页。

(11)谢森中等:“台湾小农经济之研究”,载《台湾银行季刊》第12卷第3期。

(12)张宪秋:《农复会回忆》,台北:行政院农委会1990年版,第45,50-53页。

(13)Shin Dong Wan & Choi Yang Boo:Alleviation of Rural Poverty in the ROK,Rome:FAO,1984,p.27.*

(14)Raymond Apthorpe:The Burden of Land Reform in Taiwan,in:WORLD DEVELOPMENT,1979,7,4/5,PP.519-530.

(15)郭敏学;《台湾农会发展轨迹》,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94,297-305页。

(16)李宪文:《农地改革对台湾农村权利结构之影响》,台北:正中书局1982年版,第87页。

(17)Sung Hwan Ban,et al:ibid,p.272.

(18)N.Jacobs:The Korean Road to Modernization & Development,Chicago,1985,p.103.

(19)J.R.Brake,et al:The NACF:An Appraisal,Seoul,1972.

(20)熊中果:《农业发展策略》,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41,154-155页。

(21)农复会:《台湾农业发展之回顾与前瞻》,台北:农复会1974年出版,第12页。

(22)(23)(24)Sung Hwan Ban,et al:ibid,P.274;Table64,T.68,T.76;P.274.*

(25)Shin & Choi:ibid,p.26.

(26)韩国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机械化情况参见:Cole & Lyman:Korean Development,Harvard Univ.Pr.,1971,P.146;KREI:AgricuituralAdaptation Processes in NICs,DSE,1981,p.53.FKL:Korea’s Economic Policies(1945-1985),Seoul,1987,p.157.

(27)DGABA:ibid,1980,p.94.

(28)熊中果:前引书,第21页。

(29)台湾经济转型期农业增长与地位变化详见下表:

1953-1980台湾农业经济重要统计指标(%)

引自:廖正宏等,前引书第24页,表1-2。

资料来源:FAO,Production Yearbook,1968,1971.

引自:Ban,et al.ibid,p.16.

(30)农业增长的国际比较(1958-1971)

1952-19611961-1971

1952-1971

世界平均年增2.82.62.7

北美 1.12.11.6

拉美 3.52.42.9

非洲 2.82.92.9

东亚与南亚 4.22.63.4

印度 3.62.22.9

日本 2.42.02.2

泰国 5.23.64.4

中国台湾省 4.13.94.0

韩国 3.1(1954-61)

3.73.5

(31)Hou & Yu:ibid,p.174,T.1.

(32)W.A.D.Jackson(ed):Agrarian Policies & Problems in Communist & Non-Communist Countries,Seattle,1971,p.391.

(33)郭婉容等:《台湾的经济之路(1952-1979)》,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34)李登辉:《台湾农业发展的经济分析》,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314页。

(35)余玉贤主编:《台湾农业发展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5年版,第441页。

(36)Sung Hwan Ban,et al:ibid,pp.11-12;Cho Lee-Jay & kim Yoon-Hyung (eds):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Rok,Hawaii,1991,p.373,no.2.

(37)(38)(39)Sung Hwan Ban,et al:ibid,p.18,23;pp.4-6,9;p.19.

(40)KREI:ibid,p.50;C.K.Kim(ed):Industrial & Social Development Issues,Seoul:KDI,1977,p.10,T.7.

(41)Eddy Lee:ibid,p.511,T.15.

(42)Cho & Kim:ibid,p.375.韩国政府以不平等比价用化肥向农民换谷的方式与台湾稍有区别:农民从农业组合分得化肥,以现金支付40-50%的肥价,其余部分在收获季节以实物支付。

(43)KREI:ibid,p.54;Sung Hwan Ban:ibid,p.29,T.13.

(44)J.H.Boeke,Agrarian Reform in the Far East,in:AMERICANJOURNAL OF SOCIOLOGY,1951-52,57,4,pp.315-324.

(45)J.Harriss (ed):Rural Development,London,1982,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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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制度与东亚现代化模式--对经济转型时期台湾、韩国农业制度的考察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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