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制度创新_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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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的一次革命

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但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不配套,现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模式依然留有“条条、块块”的痕迹。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新举措,成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重要的一次尝试。

如果把制度描述为“契约”,制度创新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转必须由行政督导为主转向契约的激励和约束为主,必然会面临一系列制度创新的现实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是以公开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应商(厂商),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商品或劳务的一项经济行为。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指令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制度的替代物,政府采购能否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认真的分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支出的控购管理制度,容易出现供应商(厂商)、采购实体和财政部门官员合谋共同对付国家(财政部),使得在供应商(厂商)和采购实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国家成为最大的受损方。这种管理模式下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非常低下。下面对供应商、采购实体、财政部门官员和国家(财政部)这四方参与人进行博弈均衡分析。

左图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供应商(厂商)与采购实体之间的“合作型”博弈矩阵。假设卫生部欲购买医疗设备,如果卫生部与供应商(厂商)均采购不合谋的战略组合,供应商和卫生部的支付函数(注:支付函数是参与人从博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它是所有参与人战略或行动的函数。)分别为500和600;如果在厂商合谋、卫生部不合谋的战略组合下,厂商得500个单位的效用值,卫生部得到900个单位;在厂商不合谋、卫生部合谋的战略组合下,供应商将失去机会,所得为0,而卫生部通过寻找其他供应商(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卫生部采购的搜寻成本可以忽略为0)得到800个单位的效用;在双方一致合谋的情况下,各得1000个单位的效用。显然,对于供应商而言,无论卫生部采取何种战略,合谋总是有利的,因而是一个“超优战略”;但对于卫生部来说,由于其只是国家的一家代理机构,在缺乏必要的监督的情况下,易于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追求局部利益的最大化,此时无论供应商采取何种战略,均以合谋为其最优选择。由于博弈双方都有超优战略,最后的结果也就不言自明了。

采购实体(卫生部)与供应商的博弈构成了上面谈到的四方参与人的局部博弈。由于卫生部与供应商有一个合作型超优战略均衡解,于是卫生部与供应商统一为一个利益主体。这个利益主体与财政部官员又构成一级博弈,这级博弈也有一个合作型超优战略均衡解,即(合谋、合谋)。最后,供应商、采购实体和财政部官员共同合谋对付国家,这使我们很容易找到国家预算支出数额屡屡突破计划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根源所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采购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控购的区别在于:控购是对稀缺资源的配额管理,没有对资金的流程进行全面的监管。在控购制度下,很难靠道德自律或相互监督来杜绝小集团及政府部门代理人之间的共谋和腐败现象。而政府采购制度由于引进了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采购实体(卫生部)与供应商之间的“合谋”型博弈转化为“囚徒困境”型博弈。采购实体在众多的供应商中,要经过竞争优选出最优标。众多投标商在竞标中,市场化的成本增大,中标的风险加大,中标概率下降,供应商行贿的预期下降;而采购实体在招标、评标的标准程序中所起的作用较之计划控购制度下也大打折扣,其主动合谋的预期支付函数也因成功的概率太低、风险(揭发或查处的危险)较大而降低了。下图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应商与采购实体之间的“囚徒困境”型博弈的支付矩阵:

这时的博弈为非合作博弈。采购实体(卫生部)和供应商都有两种战略:合谋或不合谋,虽然(合谋,合谋)是双方的最有利的选择,但是由于顾虑到对方有可能为了获得最大可能的收益而采取不合作的战略,最后的均衡解是一个纳什均衡解,即(不合谋,不合谋),双方各得750个单位的效应值。这种博弈同样适用于供应商、采购实体、财政部门官员三方及各方之间,其结果是以上各方的非合作博弈均衡提高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社会福利水平。

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采购主体之间展开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为企业走向市场提供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支出管理,降低交易费用。它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次革命。改革开放19年来,我国财政管理几易其制,但财政职能弱化、国家汲取能力下降的趋势未减、两个比重不仅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而且也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这种趋势继续下去,我国的改革、稳定与发展都将成为“空中楼阁”,因为财政困难是我国各项改革的起因和动力。“转轨时期更应该用财政政策来指导转轨。……经济转轨对财政政策提出的挑战是,促进稳定又不耽误必要的财政结构调整。财政结构的调整本身也包括加强财政手段。财政应为恢复经济提供动力。……预算作为稳定经济的主要工具,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撤回经济活动中的流动性,或至少不增加流动性;二是为整个经济的其余部门的恢复提供资源。”(注:维托·坦齐:《经济转轨中的财政政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6页。)财政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的同时,还要进行自身的结构调整,强化职能。唯有如此,我国的改革才能顺利地突破攻坚阶段,迈向新的里程。政府可以通过调整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强化预算约束,节约开支,调整社会总供求,实现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凯恩斯学派经济学家认为,相机抉择的财政措施包括:改革税制、变换转移支付制度、改变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支出以及其它方面的支出。政府采购作为相机抉择的财政措施之一,通过财政乘数作用,对国民收入和总需求产生一定的影响,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

鉴于我国宏观经济存在着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开放之前,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通过制定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的采购方法,通过对供应商的择优以及为其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完成我国市场的契约化过程,并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是非常必要的。

古典经济学把帕累托最优化作为衡量效率的标准。从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来看,采购实体、供应商和财政部门三者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首先,采购实体为节约资金,提高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优中选优,符合市场竞价的理论——“消费者就是上帝”。激励厂商更好地为政府这个最大的消费者服务,使采购实体实现经济、社会成本——收益的最大化。其次,从财政部门的角度看,政府采购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压缩支出规模,硬化预算约束,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最后,从供应商角度看,政府采购制度能够促使企业逐步适应市场,使其在市场竞价的大潮中学会游泳,造就中国的企业家和企业集团。同时也可保护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总之,政府采购过程是博弈理论的具体应用。

二、有效制度规则的生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的双边互动,即由国家制定规则,企业家玩游戏(这里所说的企业家泛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一个交易者众多、人们彼此只在偶然的交易中暂时认识的“非人格化社会”(诺斯称这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里,仅靠道德自律或相互监督毕竟无法保证参事各方实现帕累托最优化。所以需要有第三方出面,第三方主要是国家。财政作为国家的理财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不是亚当·斯密时代的“守夜人”,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财政,更应发挥主导作用。

市场经济的效率并不是来自于集贸市场的“自由”和交易场所的“繁华”,而是来自于制度,来自于有效的“竞赛规则”。这类竞赛规则并不是各种外来的规章制度的简单加总。有效的竞赛规则是多种利益主体经过平等的多重博弈后的结果(即所谓制度的本土化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有效的竞赛规则应鼓励人们平等竞争,激励人们不断创新。检验一种“竞赛规则”(制度)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就是看它被实施的程度,或者说,人们遵守“竞赛规则”的比例,如果50%的人遵守“竞赛规则”,另外50%的人不遵守“竞赛规则”,那么就很难说这种“竞赛规则”是有效的。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且国外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在我国,无论从主观上看还是从客观上看,都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在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政府采购主体之一的微观经济基础——企业没有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硬约束机制;政府采购实体和采购主管部门的职能还没有彻底转变,还不能适应采购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各种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不对等,使各类市场主体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而且各类竞争主体的市场机会不均等,不平等的竞争必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从而使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原则难以贯彻实施。作为政府采购客体的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的信号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与市场秩序混乱并存。这为制度的创新设置了重重障碍。

总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育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制度的引进和创新也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且为迎接挑战,我们必须从现在做起。

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前提是对民族产业的适当倾斜。美国是世界上综合国力最强、最具竞争优势的国家,其雄厚的资本积累、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生产力水平是中国所不及的。但美国还要制定《购买美国产品法》,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日本也是综合国力较强的国家,但日本在承诺开放本国大米市场的同时,制定了严格的检疫标准,以将外国的大米拒于国门之外。世界上其他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平均关税水平的降低,非关税壁垒日益显现其有效性。各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内的生产和就业,限制外国竞争者的入侵。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更应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

2.注意市场开放的渐进性和次序性。世界市场是统一的,如果我方不开放国内市场,我国企业就将失去国外市场。那么,中国企业将失去国际上的竞争优势,而且外贸出口结构也难以调整。而且随着我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地位的恢复,最终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和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将是大势所趋。因此,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历史的必然。但市场的开放一定要讲究渐进性和次序性。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或本地区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后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美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在电信领域仍不对欧盟开放。因此,我国既要加快立法,又要加强研究,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开放市场的能力。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并能抵挡住外资入侵的行业、部门可以适当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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