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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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继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目标之后,我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又一新贡献。笔者认为,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关键在于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把握时代发展特征的制度创新。

一、从国有制到社会所有制的艰难历程

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具体形式问题,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曾经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的禁区和误区。似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只能采取国有制一种形式。对马克思主义的这种教条主义理解,使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我国二十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市国有企业的承包制和股份制,则开创了突破这一误区的艰难历程。

首先,造成这一误区有其理论的根源。这就是所有制与所有权概念的混淆。

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所有制的本质是生产力中人与物的结合形式。这种结合形式是以一定的生产力为基础、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社会关系。在人类历史上,生产力中人与物的结合大体可以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两种形式。它经历了马克思主义称之为“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即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公有制是生产力中人与物直接结合的社会形式;私有制是生产力中人与物间接结合的社会形式。所谓间接结合形式,就是通过某种中介使人与物结合起来成为现实生产力的社会形式。在漫长的私有制发展过程中,这些中介形式大体是皮鞭——棍棒、地租、利润等。以封建地租为例,它又经历了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具体形式。而每一种具体形式的递进,无不反映着人的自由度和劳动积极性的提高,客观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尽管这是一种具有很大局限性的提高。原始公有制中人与物的直接结合,是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氏族与部落等狭小范围内的直接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人与物的直接结合,则是在生产力水平有了相当发展、范围极其广泛(直至一个国家)的直接结合。问题在于这种直接结合,也需要解决与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具体形式、实现形式问题。

作为法学概念的所有权,本质上是客观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形式。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西方法学理论的演进中,所有权逐渐为更广泛的产权概念所涵盖。即所有权同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项一起,通过法律和契约,构成了具有复合性、可分性、可交易性的产权,从而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股份制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纵观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三个社会化过程。即产品社会化、劳动社会化和产权社会化过程。而产权社会化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志。如果说,经济体制是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和具体形式,那么,产权制度则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具体形式。(注:参阅拙文:《产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江南大学学报》,1993(1 ))这是笔者在五年前一篇文章中的观点,今天仍坚持并发挥这一观点。可以这样说,以股份制为核心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有可能是马克思当年所期待的“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注:于光远语,1993年11月22日《黑龙江日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行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由此可见,以股份制为核心内容的现代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普遍性和共性。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在此基础上应赋于特殊的规定性。

其次,造成这一误区还有其历史的根源。这就是前苏联斯大林模式的示范效应。

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几乎都是在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国家率先建立起来的,所以其首要的历史使命就是加速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斯大林模式即传统的公有制(国有制),就是这个历史要求的特定产物,但被误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形式。后继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而大多选择了国家所有制形式。其主要特征是:以非人格化的国家作为所有者主体,全民的资产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控制权以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行政管理权三权合一,并主要采取行政命令方式实施国民经济的运行。这种国有制形式,总的来说适合于打一场战役,却不适合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长久持续而富有效率的运转。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条件的变化,国有制的缺陷也暴露得愈益充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传统国有制形式具有非社会化倾向,并不适应工业化经济的运行要求。因为传统公有制把资源、资产当作行政权力的体现给分割掉了(条块分割),形成了资产、资源流动的严重阻碍,从而造成资产、资源配置效率的不断下降,造成生产力的大量虚耗和浪费。第二,严重忽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传统的国有制在名义上是由国家代表整个社会行使所有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有权是按照行政权力的大小来划分的。劳动者并没有一条正常固定的渠道或方式去行使自己对公有制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传统的国有制在其再生产过程中,除了不断固化行政分权的条块分割,并没有再生产出劳动者主体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抑制,普遍存在着对公有财产漠不关心的状况。(注:王珏、鲁江:《论现代公制》,《中国改革》,1997(8)。)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传统的国有制仍然未能实现生产力中人与物的直接结合,国家(政府)是实现这种结合的中介。以政府作为中介,或以政府作为代理人(而且是多层代理),势必产生以下问题:一是代理层次越多,监督成本越大(可以大到超过由分工产生的全部效益);二是作为最终所有者和初始委托人的全体公民,实际上只有抽象的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因为他们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进行收入分配。经过比较可以发现:传统公有制的国有产权是不可分割的,剩余索取权是不可转让与交易的,故监督方式大多是直接的,即只能“用手投票”;而西方的股份制企业的产权可分割,剩余索取权可转让与交易,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用脚投票”,因而形成了成本较低又较为有效的间接监督机制。(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学术座谈会纪要,《经济研究》,1995(8)。)

二、合作机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恩格斯说过:“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382页。)如果说,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发现了分工可以提高效率;那么,新制度经济学则发现了合作需要成本。诺思甚至认为,“对经济制度的研究实质上就是对合作机制的研究。”(注:汪丁丁:《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168、13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及其成本、人的动机和行为、意识形态等同资源配置联系起来分析,这就超越了古典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的抽象规定,使之更加贴近生活,成为“现实人”。

事实上,新制度经济学的这些“合理内核”,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在马克思那里,每一个经济范畴的后面,都有现实的生活及其规律。每一个经济范畴,不过是现实生活的理论表现。从而,将古典经济学视为“不证自明”的“理性经济人”的假定,改变为经常受大量非理性因素驱动的“现实人”的前提。但是,作为西方主流学派的新古典经济学,其“经济人”的非人化倾向愈演愈烈,甚至否定作为交换过程或制度环节的市场属性,而仅仅把市场视为一种计算手段和机械结构。在这种背景下,新制度经济学的拨乱反正,对效率、市场、产权、交易费用、外部性等一系列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进行了分析、批判和重新界定,尤其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机制的研究,对于我们探寻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启迪。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尤其是它的社会所有制实现形式,本质上是一种合作制。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曾将合作制看作是通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而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则明确认为,合作制“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由于诸多的历史和认识的原因,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化均遇到了曲折。从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是对扭曲变形的合作制的拨乱反正;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景则在于对合作机制的再认识和制度创新。

首先,制度是规范人类交往行为的社会建构。它包括正式约束(法律、规则)和非正式约束(习惯、道德等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包括规则和组织以及习俗的变迁。前者的主要分析工具是科斯的“交易成本”,即制定和执行合约所需的成本,包括解决信息问题和激励问题的成本。而习惯变迁的分析,则涉及行为人的思维理性、意识形态和道德等文化现象。而现代产权制度无疑是能够减少信息成本和激励成本,从而达到更好的合作目标的一种制度文明形式。

其次,合作的信息成本及其节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只要存在着社会分工,就有一个通过交换(交易)的中介而实现协作(合作)的问题。而不同的合作机制,其信息成本是不一样的。诺思认为,迄今为止,人类经历了两类交换形式。一类是简单的交换形式,专业化和分工尚处于原始状态,交易不断重复进行,每次交易的参与者很少,当事人之间拥有对方的完全信息,因此不需要通过建立一套制度来约束人们的交易行为而达到合作。然而,随着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交易的增加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另一类即非个人的交换形式便出现了。在这类交换形式中,交易极为复杂,交易的参与者众多,信息不完全,欺诈违约等行为不可避免。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仅具有不完全的特性,而且还有不对称的特性。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对交易品的信息量是不对称的。在一般情况下,关于商品质量的信息生产者肯定要多于消费者。这也正是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家把这类现象称之为“道德风险”,用来概括人们在交换和协作中的偷懒、“搭便车”动机以及机会主义行为。(注:卢现祥:《外国“道德风险”理论》,《经济学动态》,1996(8)。 )这类“道德风险”,既可以产生于不同经济主体之间,也可以产生于同一经济主体内部。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不确定性等原因,当事人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是不完全的。这就决定了代理人付出的努力可能小于他得到的报酬,乃至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难于避免。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但是,以法律和契约为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创新,则可以使人类合作中的这种信息成本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提高了经济的效率。这只要看一看我们改革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就不难理解。一方面,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既减少了代理成本,又节约了信息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产权界定不清,外部性、公共产品的存在,使“搭便车”行为十分严重,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避免。具体言之,利用公款炒股票或经营房地产,公家付费个人消费,向国有企业摊派、报销,占有及拉赞助等腐败行为,其源概出于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不清。

再次,合作的激励成本及其节约。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投资者积极性的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则是劳动者主体地位的积极性)的调动,都需要激励成本。这种激励成本有时候是很大的。当激励成本一旦超过由于分工所得的利益时,合作的机制就难以存在或者名存实亡。以产权关系为例,一般认为,人与人之间分工合作的产权关系可以有三种监督机制:一是自我约束,包括个人的信仰、道德规范等;二是相互监督,即双方各自都有一定的威慑力量使对方不敢轻于“犯规”或“坑人”;三是第三方监督,包括法庭、朋友、帮会、上级单位、政府等。所有这些,都要偿付大量的监督成本。尤其在某项分工或产权交易非由第三方来监督才能生效的情况下,监督成本的降低就成为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监督成本既包括前述的信息成本,也包括如何科学地界定代理成本的激励成本。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代理成本过高,直接减少了资产所有者的经济效益或收益;另一方面,代理成本过低,又不足以调动代理人、经营者的积极性。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提出经营者应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年薪制,正是探寻合作制中节约激励成本的一种制度创新。

对策论的研究告诉我们,合作的交易成本还会因对策人数的增加而急剧上升。随着研究重点从2人对策向n人对策的深入,人们认识到n 人对策没有“合适的逻辑”。这是因为,由于人数众多而产生的“外部性”,使采取合作策略的人很难有效地对所有不合作的人实行惩罚。这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称之为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导致的“道德风险”。所谓“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指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取非常微妙而隐蔽的手段,从而使利益内化、成本外化、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偷懒、“搭便车”等行为和动机,从伦理学角度看来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又符合成本——效率计算的经济行为。这是一个悖论,它源于社会的分工合作,因而需要交换的市场经济。顺便指出,“道德风险”不等于“道德腐败”。前者是新制度经济学借以实证分析的一个范畴,后者是伦理学中规范分析的一个价值判断。从深层次上分析,“道德风险”实际上是介于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一个问题,因而不得不涉及分工合作和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最后,合作机制的道德人文基础。经济学的发展史告诉我们,经济学有两个源泉:一个源泉涉及到“伦理学”,另一个源泉涉及到可以称之为“工程学”的内容。(注:〔美〕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1987;《经济学动态》1996(8)节选。 )只是随着现代经济学的演进,伦理学方法的价值已大大减弱了。所谓“实证经济学”的方法,不仅回避经济学中的规范分析,而且完全忽视影响人类行为的复杂的伦理因素。“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若干世纪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前提——“理性经济人”的主要内涵。诚然,断言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不是非理性的。但是,如果认为除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的任何行为都是非理性的,那必然导致荒谬。在日本经济腾飞的成功经验中,遵循义务、忠诚和善意而对自利行为系统的偏离,即所谓“日本人的精神气质”,则是贡献给人类文明的一笔宝贵财富。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感论》中曾经指出,“谨慎”包含了下述两方面的结合:一方面是“理智和理解力”这种品质;另一方面是“克己自制”的品质。(注:〔美〕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1987;《经济学动态》1996(8)节选。 )遗憾的是后来相当多的经济学家忽视了经济与道德关系的研究,而把经济学变成了纯粹“工程学”的学科。

新制度经济学不满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他们要揭开“理性经济人”的面纱,研究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中的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有两个特征:一是人的有限理性。人的有限理性是K ·阿罗引入的一个原理。阿罗认为,人总是想把事情做得很好,但人的智力是有限的。由此我们可以推论,所有复杂的协议、契约或合同,都不可避免地是不完全的。二是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如前所述)。由此我们可以作出另一个推论,如果交易——协议只是建立在双方承诺的基础上,那未来的风险是很大的。正如威廉姆森指出的那样,“如果没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同时存在,则经济契约问题就无关紧要,而对制度的研究也无关宏旨。”(注:卢现祥:《外国“道德风险”理论》,《经济学动态》,1996(8)。)应该说,这是很有见地的。

伦理道德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制度规范(非正式约束)之一,具有其他制度规范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一方面,它表明人们对现实生活的认同,如市场交换的认同就体现了交易者之间的“价值判断”的认同;另一方面,又表明了人们对现实的超越,即在世俗欲望世界之上建立起一个超越性的意义和价值世界。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反映于人的选择之中,即“为”与“不为”以及“如何为”。其中包含了很多制度规范的“正式约束”无法规范的内容。

在任何社会分工中,“信息”都是基础。因为分工意味着每个人局限在专门工作上积累知识和能力,从而局限了他们独自生存的能力。从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分工合作的秩序不断扩展的过程。这个秩序的道德基础是分工合作的人们对相互产权的尊重,即要求分工合作的人们之间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说过,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爱是有差别的,是按照人伦关系一轮一轮推开去,逐渐消减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也随人伦关系的远近而有差别。基于地缘联系上的合作秩序则难于扩展到地缘联系以外的地方。当两群人之间没有什么成本较小的秩序可以维持分工和交换时,他们之间往往发生战争或其他野蛮行为。中国社会里宗族之间的械斗可以通过乡绅的参与与理性地化解。乡绅之间的合作,基于他们所受的教育,即建立在“修、齐、治、平”的追求和对“仁”的道德共识之上。传统中国没有“法治”,只有“法制”(在这方面,“十五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可以视为是对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突破和对人类制度文明的贡献)。所以,超越地域联系的贸易和分工,要么靠政府提供秩序,要么靠私人联系建立信任。当信任关系微弱到使交易成本(包括信息交流和相互监督的成本)高于分工与交换所能得到的好处时,合作秩序的扩展就停滞了。我们只要看一看目前中国的乡镇企业,要想突破血缘和地缘联系的保护,拓展他们的市场到全国范围是多么的困难,就不难明白两群人之间建立相互联系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也是困难重重的。(注:汪丁丁:《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168、13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新制度经济学还研究了意识形态与人类合作机制的关系,认为意识形态具有降低“道德风险”的功能。第一,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信息费用的工具;第二,成功地意识形态能有效地克服“搭便车”问题,而任何大的组织生来就具有“搭便车”问题的困扰;第三,意识形态能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和法院费用以及实施其他制度的费用。(注:卢现祥:《外国“道德风险”理论》,《经济学动态》,1996(8)。 )为什么意识形态具有这些功能?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的要素之一,即能淡化人的机会主义动机、产生极大外部性效果的人力资本。因此,任何政府都通过向意识形态教育投资,对个人的意识形态资本积累进行补贴。在日本企业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培训中,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技术培训,二是价值观的培训。事实上,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其道德、法律、意识形态等人文基础。如果没有罗马法的私法关于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没有基督教阐释的平等学说,没有文艺复兴宣扬的个人自由、人格崇高的世俗思想,没有新教伦理倡导的禁欲和节俭,西方近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则是不可能的。作为人力资本的意识形态,这本来是我们的优势和强项。问题在于:一方面,反映市场经济时代内容的、既能满足经济生活的合理化需要,又能满足超越世俗生活需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尚未确立和完善(主要缺乏操作性和具体性);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某些制度规范(正式约束)的滞后,因而导致道德的灌输和感化往往流于形式和空谈。这是因为,每个人生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实,本身就是一个最有影响力的道德课堂。良好的制度规范会鼓励人们自觉地“从善抑恶”;相反,不良的制度规范会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还会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注:参阅李刚等文,《哲学研究》,1997(3)。)

三、探寻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思路和难点

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实际出发,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仍然以国家(但不是政府,而是“人大”)为中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间接结合形式。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立法程序,设立直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全部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从而分离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职能。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到企业(公司、工厂)之间要减少委托——代理的层次,运行操作要法律化、契约化、程序化和透明化。观照现实,条块分割的现行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已经成为产权制度改革、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的严重障碍。政府转变职能是国有企业转换机制的前提条件,这已经成为共识。关键是决心和操作。因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塑造和专门化,其本质是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与重构,必然涉及传统体制下的组织、集团、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既得利益。难就难在利益的刚性。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实现形式,主要适用基础性、垄断性行业的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参股的企业。

第二种思路是生产力中人与物的直接结合形式。在操作层面上,通过划拨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价值组建量化到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托管基金,鼓励劳动者以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本投资入股,从而形成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诸项产权主体化、“有形化”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企业的新型公有制实现形式。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量化到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基金,实际上是将劳动者在传统公有制条件下与工龄挂钩的一种产权——分配权(包括调资、分房、享受医疗保健、领取退休养老金等)使之“有形化”、明晰化和规范化,从而避免了分配不公等不合理现象。二是允许劳动者成为投资主体,允许公有资产中包含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成分或因素,从而确立了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人格地位。劳动者的个人资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者的储蓄形成的金融资产成为社会投资的重要来源。从而使劳动者成为人格化的资产主体之一,使公有制的发展同劳动者的发展协调起来,使劳动者产生关注公有资产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生产诸要素中人的价值的比重不断提高,这是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这就决定了劳动者的智力、知识、信息等人力资本应该成为现代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实现劳动者收益的资产化、资本化。在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中,劳动者除了一般的劳动报酬外,还应承认其人力资本的报酬,实现“劳者有其股”。(注:王珏、鲁江:《论现代公有制》,《中国改革》,1997(8)。)这种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适用于普遍的竞争性行业和产业。

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工程。它要寻找一种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又不同于传统公有制(国有制)的产权制度,使市场机制的效率与社会主义的平等结合起来。即寻求一种既肯定市场机制、同时又要超越市场关系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制度安排。这就是问题的核心与难点。(注:张宇:《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回顾与反思》,《教学与研究》,1997(9)。 )因为这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上,只有失败的教训可取,尚无成功的经验可循。前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自治模式,虽然在企业的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但未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前苏联和东欧的市场化实践的失败,从经济上看主要是未能解决国有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问题。所以,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一方面,在理论上要有“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开拓新境界的理论勇气和胆略;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为了群众,不断总结群众实践的新鲜经验,经过精心的设计和操作,使之上升到制度的层面、乃至新理论的层面。这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伟大的社会工程就能作为里程碑而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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