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的双重角色定位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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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0)06-0151-10

现行体制下,中国工会的理论、法律、体制及其运行都体现了中国工会具有双重角色定位:既作为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的集体代表者、维护者,又成为劳动关系的协调者、中介者、调解者。即,“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①

一、工会是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劳动者的代表

社会劳动关系的主体是雇主(及其组织)、劳动者(及其组织:工会)、政府,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是雇主(及其组织)、劳动者(及其组织:工会)。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工会代表权,法律确认工会有权或有资格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代表权的内容主要是依法代表和维护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权益。工会代表权是工会其他权能的基础。代表权来源于多数人的信任,代表必须向被代表负责。工会的代表权也决定了工会必须向会员和职工负责,必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被他们抛弃。如为了保证工会真正代表广大职工,在组织制度上,《工会法》作了进一步规定。《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所谓“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界定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这种对基层工会组织领导成员属性的进一步禁止性规定,是对工会代表性组织制度上的有利保障,表明了在劳动关系中,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以此防止出现在组织上被企业方干涉、操纵、控制的工会。

工会是集体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这也是一般的国际性规则。不论从什么角度判定工会,工会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其组织成员,主要是工资劳动者。其二,其目的、或宗旨是改善劳动条件。工会的这两个基本要素就构成了工会组织特定的基本性质。简单地说,工会是以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目的的劳动者自己的组织。

为了保证工会组织这一性质,国际劳工组织和一些市场经济国家都规定了工会的“独立性”。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2条,“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第3条,“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各自组织的章程和规则,充分自由地选举其代表,自行管理与安排活动,并制订其行动计划”。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公约“第2条,1.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均享有充分的保护,以防止在组织的建立、运转和管理等方面发生一方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会员干涉另一方的任何行为。2.特别是其意在促使建立受雇主或雇主组织操纵的工人组织的行为,或者通过财政手段或其他方式支持工人组织以期把它们置于雇主或雇主组织控制之下的行为,应被认为构成本条所称的干涉行为”。

美国规定了劳工组织成员的性质。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第7条规定,“雇员有权自己组织起来,建立、参加或帮助劳工组织,……”。同时,对“雇员”定义为,“包括任何受雇人员,……,不包括……被雇为监管人员的任何人。又对“监管人员”定义为,“是任何为了雇主的利益,有权代表雇主雇佣、转移、中止、临时解雇、召回、提升、分配、奖励或惩罚其他雇员的人,或指负责指挥或调整雇员的不满或有效地建议采取这些行动的任何人,如果他们在行使以上权力时不仅仅是照章办事或秘书性质的而是需要独立做出判断的”。②

英国规定了工会独立性的认证。规定,“工会不能被雇主、雇主组织或雇主联合会主导或控制。工会不能受雇主或任何雇主组织其目的在于控制工会任何干涉,如雇主提供的财政或任何其他实质性的支持”。英国在认定工会是否独立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工会的历史,工会是否由管理层或在管理层帮助下组织;工会的财政,假如工会接受雇主的津贴,那么就不是独立的;工会设施,假如雇主提供给工会免费的设施、设备,那么就不是独立的;工会态度,在谈判中,工会缺少强硬、坚强的态度,说明工会缺乏独立性;工会内部规则,如果,工会内部规则是雇主或管理层制定或帮助制定,那么,工会就不是独立的。③

二、中国工会又具有自身特殊的体制性特色:协调者

1.中国法律和工会章程规定中的体制性特色:在明确代表性、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又明确规定“共产党领导下”的性质和“双维护”(也维护社会、企业利益)的功能。

《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款既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规定了“双维护”。

《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桥梁和纽带”“双维护”:“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实质上,工会是党的体系内分工管理、协调职工群众的一个部门。1958年,当时的全总主席刘宁一明确而直截了当地说:“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在职工群众中进行工作的一个部门。”“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④1958年,全总书记处书记刘澜涛说:“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各级工会(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到基层工会)实质上应该同时是各级党委的工会工作部。”⑤全国总工会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的决议中明确规定“工会的各级组织实质上就是各级党委的工会工作部。”⑥

2.中国地方工会在政治组织结构中的体制性特点决定它是各方面、各部门的协调者。工会与政府机关的关系,实质上是政府内部“主角、配角”,部门之间“合作”“协调”的关系。中国工会体制的特点是地方工会在实际上是党、政府的一个部门,这就决定了工会与政府机关(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局等)的关系是合作的关系,因为是同一政府内的不同部门,所以是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说,中国工会不是“非政府性组织”(NGO),同时,又因为在法律上,工会是群众团体,所以,工会又只是政府内的“非政府性组织”,或者,按通常的说法是“二、三流”“配角”“附属”部门。这一特点、这种合作、协调关系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目标、价值取向上,工会与党政完全一致。首先,政府和工会都是在共产党领导之下的;再者,现行体制决定了工会的工作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两个维护”,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即围绕党政的中心、大局开展工作。工会是劳动者组织,维护劳动者权益,在现行体制下,工会必须“两个维护”、“顾全大局”,维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所以,工会从劳动者的权益代表者组织这一定位逐步移动到中性的位置,这就与劳动部门等政府部门的位置相似了,在此基础,就完全可以开展“合作”。

其二,组织架构上,工会干部与党政官员互通。地方工会的领导基本由当地党委决定,享受当地党政相应级别官员待遇,实质上可以互相调换。当然,形式上有选举程序,走选举形式,主要方法是决定候选人和等额选举。地方工会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地方工会工作人员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统一决定录取。

其三,政府内部主配角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具体形式体现在具体工作上相互配合、合作。比如,各项大型活动都是不同政府部门配合运作,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都是各级政府出面建立各级政府的活动领导小组。省一级是省政府出面成立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其成员都是各政府部门官员,如组长:副省长,副组长: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成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经贸委副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省卫生厅巡视员、省国资委副主任、省工商局副局长、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省综治办副主任、省总工会副主席、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省工商联/商会副会长。再如,劳动竞赛活动也是由省政府出面成立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由副省长担任主任,省工会主席任副主任,组成单位(和开展活动的参与单位)有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某某铁路局工会、某某铁路局某办事处等等。

其四,由此,工会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存在着“长处”和“弊端”。长处是工会可以利用政府及各部门(劳动部门、监察部门等)的行政力量、“金钱”、行政执法权开展活动和工作,而且,这些部门也非常配合和愿意,因为,实际上,某些程度上是工会在帮助他们做工作、出钱。弊端是工会没有自主性,不能真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只是配角。也就是说,合作的结果可能只能是在政府主导下,帮助、协助同级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3.中国基层工会具有的体制性特点决定了它是劳动关系运行机制中的协调者。中国基层工会具有四方面的体制性特点:其一,“组建”(set up)而非“组织”(organize)。基层工会是通过上级工会利用上级工会与政治的关系,与执政党、政府的关系,要求企业建立起来的。其二,“经费”(contribution)行政拨款。基层工会的经费是要求企业缴纳的,即企业工资总额的2%由企业行政直接拨款。⑦其三,企业工会主席往往是党委副职、行政副职或中层管理人员兼任。他们的利益与广大工人的利益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特别是在利益分割上,往往是相对应的两方。其四,工会干部是企业的雇员,由企业决定是否成为工会干部。基层工会的干部都是企业的雇员,他(她)的一切工资福利等待遇都由企业行政掌握。这四个体制特点决定了基层工会与企业一体化,与工人、会员的关系较为疏远,决定了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干部难以完全成为劳动者代表,只能成为二者间的沟通、协调者。

4.中国基层工会作为劳动关系协调者的最典型的制度设计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三方组成制度。《劳动法》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很显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是将工会作为三方中的第三方,居中调解,调解者,而不是作为劳动者主体一方、职工代表来设计的。

也正因为制度设计存在这一问题,所以,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了重大修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再由三方组成,而是二方组成,即取消了工会代表一方,明确工会不再是第三方,而是职工代表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当然,法律不可能改变现实,不可能改变工会的体制性特征。

5.中国工会体制性特征的最终完成是工会经费收缴制度的改革:财政统一划拨和委托税务代收。近年,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征求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工会财务实行“一改三策”,即工会经费收缴改革,委托税务代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收取建会筹备金。并在工会十五大,修改工会章程加以确认。在《工会章程》“工会经费和财产”中增写了第三十六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由此,工会代表会员,代表劳动者之代表性的物质基础彻底改变了,废除了(以前尚存在收缴的形式)。会员自己缴纳全部费用,以会员缴纳的费用来支付代表者自身及代表们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有着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的关系和联系。而现在,这一联系彻底消解了,代表者的物质利益来源于政府,与被代表者间没有基本的物质关系基础。

三、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争议

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状态一直困厄着中国工会。

计划经济中,由于党政一体,大一统,工会双重角色的冲突并不十分严重。当然,也已经引起争论,如当时从建国初期延续下来的李立三、赖若愚关于工会的争议。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确立、原产业工人的雇佣工人化、工人阶级的分化重组、农民工新产业工人的形成、不同阶层的分化组合,工会的角色是否需要重新确立,是否需要与劳动关系、社会关系演化一致,是否需要适应国内社会现实需要和国外国际工会规则,引起对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激烈争论、冲击,这一争论和最终(目前)仍然确立为强化体制性特点双重角色的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试图从工会性质、与党关系角度,突破体制,突出工会代表性角色。

(1)强调工会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的代表,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当时,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提出,“要真正使工人感到工会是他们自己的组织”“工会要代表工人利益,替工人说话,使工人承认工会是自己的组织”。⑧并认为,“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最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⑨当时,全总十一大修改工会章程,将“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写进工会章程总则中关于工会性质的界定。后来工会十二大时,又修改工会章程,将这一界定删除。

(2)强调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中共十三大的报告中,赵紫阳提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历来是党和政府联系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要理顺党和行政组织同群众团体的关系,使各种群众团体能够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能够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群众团体也要改革组织制度,转变活动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克服“官”气和行政化倾向,赢得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信任。全总十一大,赵紫阳在祝词中说,“要理顺党同工会的关系,使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真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987年,全总书记处第119次会议纪要:“应该明确,工会不是党的一个职能部门,而是能够独立负责开展活动的组织,真正的群众组织”。⑩

1987年,当时的全总副主席罗干指出:“工会……不应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不应是行政的附属机构”。(11)

1988年,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中指出:“在很长时期内,过分强调全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加上权力过分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分,使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没有按它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挥作用,实际上成了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或行政的一个附属机构。这就使工会带有‘官办’气息和行政化倾向,不同程度地脱离了群众。”“由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逐步向工会按自己的章程和条例自行管理干部的体制过渡”。

显然,第一阶段非常强调工会的独立自主性。

2.第二阶段,90年代中后期,试图以劳动关系理论为基础,从工会的职能角度冲破现行体制,突出工会的代表性。当时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建行提出,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反复坚持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作为修改、制订法律和实际工作的基本原则、精神和要求。

(1)把劳动关系的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存在的基础。这一理论比以往列宁的“官僚主义”和“公私矛盾”、“具体立场”、“具体利益”等为社会主义工会的存在及运行奠定了更坚实、更清晰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会的理论体系及实际运行奠定了根本性的理论基础。

(2)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贯彻于《工会法》的修改之中。2001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在《工会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职能”。修改前的《工会法》总则有10条,第8条是关于工会的建设职能,第9条是工会的教育职能。修改后《工会法》的总则只有8条,将关于工会建设职能和教育职能的第8、9两条压缩合并为第7条,同时,在总则的第2条工会性质中增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3条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中增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6条增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显然,在总则中极大地增写了工会代表和维护的性质和职能。为突出和保障工会的代表性,第9条增写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增加了工会主席的保护性条款,如第17、18条;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这两条规定一方面强化了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将原来规定的“可以”都改为“应当”,并明确规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还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工会组织的诉讼权,对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侵占工会经费财产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在实际工会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加大工会维护的工作力度,如全面推行国际惯例:集体合同制度,提出“集体合同是牛鼻子”,以集体合同来统领全面的维护工作。

但由于现行体制的束缚,现实中,工会无法完全成为代表者,无法真正履行这一代表者、维护者的基本职责。

3.第三阶段,90年代后期至今,中国工会十五大确认,不再试图冲击现行体制,并将其作为中国特色而坚持,工会进入政治化时代。王兆国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并得到中共中央的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是对现行体制工会的真实描述,是强化体制性特点的确认。

(1)工会性质上强调政治性,强调党的领导。原来阐述中国工会性质,依据《工会法》的表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认为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群众性,但现在认为,中国工会的性质具有:群众性、阶级性、政治性。王兆国指出,“中国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不仅具有广泛的群众性、鲜明的阶级性,而且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坚持群众性、阶级性和政治性的高度统一,……是中国工会与国外工会的显著区别”(12)“从工会的性质来看,中国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了工会组织的空前统一和工人阶级的广泛联合,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高度的政治性。尽管一些西方工会也有政党背景,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参政议政,但与中国工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13)在中国工会十五大报告中,王兆国说,“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本质要求和根本保证,也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根本特点。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政治性、广泛的群众性。”王兆国在《全总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工会维权格局是,“党政主导、工会运作”“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维权格局”。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王兆国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基本内涵有八点,其中第一点就是,“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党都及时作出正确决策和明确指示,领导工人运动和工会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中国工人运动才能有自觉的统一的行动,工会工作才能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工运事业才能永葆生机活力”。

这一表述的变化与中共中央表述的变化完全一致。在全总十四大上,曾庆红在祝词中说:“党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说:“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2008年的工会十五大祝词中,习近平说,“要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中发挥工会的特点和优势。”“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进一步重视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显然,从“独立自主”到“创造性”到没有修饰语,再到“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中”,这些表述的变化正是对第一阶段提法的否定,完全重新确认了中国工会的体制性特点。同时,“党政主导”的提法更强化了这一体制。以往,在强调党对工会领导的同时,认为,工会与政府的关系是平等的,如《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4)但现在,却将党与政并列,认为都是起主导作用的:工会既受党的主导,又受政府的主导。

(2)工会职能上强调“双维护”。王兆国指出,“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及工会等群众团体的共同责任”。“广大职工权益的实现和保障,从根本上讲要靠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工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基本职责,切实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也要积极争取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只有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出发,想党政之所想,急职工之所急,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困难和愿望,积极推动党和政府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工会才能把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1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的维权原则是,“坚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相统一”;企业工会工作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16)事业单位工会工作原则也是如此,“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17)

显然,以上阐述是对第二阶段有关中国工会职能问题理论和政策的变更。

以上两方面变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概念得到确立,并在中国工会十五大上得到确认,增写进中国工会章程总则,如在《中国工会章程》总则第六款增写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

(3)对现行体制充分肯定,强化体制性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也得到中共中央的确认。胡锦涛说:“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习近平在中国工会十五大祝词中说,“中国工会在长期探索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中国社会基本特点、中国社会基本制度决定了中国工会的定位

1.工会的定位即社团的定位,社团的定位是由社会基本特点、社会基本制度以及社会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西方社团、工会的形成:公民组织社团,形成公民社会,约束国家。不同利益群体的公民,形成各自的社团、工会,表达各自利益、要求,作用于政府,施加压力于政府,成为压力集团。政府在不同压力集团作用下,进行均衡,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社团各自互相作用,相互约束,协调、沟通。公民社会内在互相互动,协调,平衡;同时作用于政府,政府再进行平衡,以此保持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均衡,社会平衡发展。如图所示:

中国计划经济大一统的经济社会体制,党政合一,党政直接全面控制,国家统合社会、一体化,大共同体本位、党政本位、国家本位、党本位。党政通过经济、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等手段全面直接控制个人,个人只是党、国机器上的螺丝钉,没有个人权利、没有个人利益。此时,没有公民社会,也不需要社团、工会,只有党政和个人,只有极权和散沙的社会二端。如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政主导市场经济),一方面市场经济、社会利益分化;另一方面,党政合一、党政主导。利益分化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形成内在矛盾和冲突,市场经济是行使个人权利,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社会异质化,党政不可能大一统的直接控制,需要中介环节,需要缓冲层。同时,不同利益群体自己也自然形成了不同的集体、社团。这就需要形成社团、工会。此时,在党政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党政就主导形成、控制形成了“社团”。这种社团、工会,是党政主导下的社团、工会,是被控型社团、被控型工会。是党政创设社团,通过社团组织个人,组织不同利益群体的个人,管理、控制不同利益群体的个人。此时的社团是党政主导的中介组织,是党政主导体制内的组织,是体制内的不同利益的界别组织,是沟通党政与不同利益群体个人的组织,是不同利益群体的他组织,而不是自组织,是在党政主导下为自己界别利益群体谋利益的组织。工会是党政主导下的工会,是党政主导下为工人谋利益的他组织,是真正的“桥梁和纽带”。所以不需要工人自由结社,是组织工人的组织,而不是工人组织的组织。所以中国工会角色具有双重定位。如图:

党政创设的社团、主导的社团并非“法团主义”中的社团,其根本区别在于“自由结社”。

显然,中西方之所以有如此差别,原因之一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中国历来是强政府、弱个人、无社会;西方是弱政府、强个人、城邦,进而形成公民社会、公共空间。

中国工会角色定位的未来走向取决于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如果无“公民社会”,中国工会仍然将是双重定位。

2.当前,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工人运动,表明底层工人已经对中国工会的双重定位提出了质疑和呼声。比如,通钢事件、林钢事件、本田事件中工人都对现行体制下的工会提出了质疑,甚至提出要建立工人自己工会的要求。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将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推向制度性劳动者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通钢事件、林钢事件中,党政也把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推向劳动者代表者和维护者地位。如林钢事件中,河南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尊重广大职工意愿、暂停改制工作等六条意见:尊重广大职工的意愿,暂停改制工作;改制暂停后,有关企业出路和职工利益等问题,由林钢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决定。河南省省委书记指出:“从现在开始,凡企业改制重组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无效。”

显然,如果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不能真正代表工人,不能真正维护工人权益,只是中介者、调解者,甚至是被资方所控制、操纵,那么,企业、资方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职工代表大会而制订、通过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各项制度。现实中,也已经出现了此类现象,一些地方的劳动部门领导已经看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认为,“民主权利被坏人操作,结果更坏”。指出:如果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那么,这种职工代表大会只能是被企业、资方利用的、控制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反而不利于劳动者,那么,这种职工代表大会还不如不开,如果开了,决议通过了,我们劳动部门更难为劳动者说话了。

(2)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工人自己组织的组织。(18)据报道,在深圳外来工协会宣称,凡是加入该服务部的工人会员可获得法律支持。它的目标是,三年后在珠三角地区的每一个工业园和镇区都有服务部的分支,发展5万名会员。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与SAI8000认证机构在工厂中建立了“员工委员会”。在2006年,深圳市人大会议期间,深圳外来工协会与其他几家劳工机构联合发起了一个万人签名活动,2007年1月9日,深圳市公安、司法、劳动、地税、工商、城管等八个部门联手,打击“黑律师”,其矛头直指活跃在当地的公民代理。据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ICO)主任刘开明博士观察,如今在珠三角,像“打工者中心”这样的NGO(非政府组织)有50多家,而浮出水面的维权人士有200多人。另一名“公民代理”朱兴银则称,在当地,以收费为主的维权者多达数千人。从第一代劳工律师周立太到面临残废的黄庆南,劳工维权人士在这里生根、发芽、壮大,仅仅用了10年。(19)

(3)一些企业工人提出了“重组工会”的要求。(20)今年5月27日,日本本田汽车集团佛山南海零部件工厂工人罢工,提出三个要求,其中一条就是“重整工会”。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工人们的集体诉求也从单一的提高工资,转向重组工会、重新选举工会干部。”“如今,南海本田将工人工资上调35%,劳资双方据此签订了协议,但在工人看来,如果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不及时成立,参与了劳资纠纷的人便有被‘清洗’的可能”。(21)

注释:

①详见,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等讲话。胡锦涛对中国工会的双重定位进行了详尽的辩证阐述,他说:“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把坚决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同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紧密结合起来,把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同维护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组织职工、教育引导职工紧密结合起来”。

②罗伯特·A·高尔曼:《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马静等译,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87-691页。

③请参见[英]艾利森·帮,马纳·撒夫:《劳动法基础》(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7-168页。

④刘宁一:《在全总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上关于批判赖若愚严重反党错误的总结发言提纲(草稿)》,载于李桂才主编:《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52、765页。

⑤《刘澜涛同志在全国总工会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上的发言》,载于李桂才主编:《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88页。

⑥李桂才主编:《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97页。

⑦全国总工会网站,英文版《工会法》是这样表述的:"Article 42……(2)contribution,equivalent to two percent of the monthly payroll of all the workers and staff members,allocated by the enterprise,institution or government department where the trade union is established" "contribution"在英语中有以下义项:贡献、捐献,捐助、捐献的物品(或钱)、投稿、投寄的来稿。

⑧⑨田明、徐建川编:《赵紫阳关于工会问题的两次谈话》,《工会改革文丛》,经济管理出版社,1988年,第1页。

⑩《积极着手研究工会改革问题》,田明、徐建川编:《工会改革文丛》,经济管理出版社,1988年,第2页。

(11)罗干:《工会工作要和全国改革步伐同步》,田明、徐建川编:《工会改革文丛》,经济管理出版社,1988年,第47页。

(12)王兆国:《在全总十四届六次主席团会议上的讲话》。

(13)王兆国:《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事业新境界》,转引自人民网2008年4月18日。

(14)《工会法》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15)王兆国:《在全总第十三届执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16)《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17)《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18)对此,全国总工会态度很明确。王兆国在《全总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些企业出现了不少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的地方出现了独立于党领导的工会之外的所谓‘职工维权组织’,敌对势力也打着所谓‘维权’的旗号,图谋对我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进行渗透和分化。”孙春兰也在会议中表示,当前要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一些企业遇到的困难对农民工队伍进行渗透和破坏”。全总提出:“严防敌对势力对农民工群体渗透破坏”,《新京报》,2009年2月18日。

(19)《劳工维权组织人员身处危险之中》,《深圳劳工维权组织负责人被砍事件调查》,中国新闻网,http://www.sina.com.cn,2007年12月16日。

(20)2010年6月21日,又一家日资在华企业出现罢工事件。知情人士6月22日向记者透露,位于广州南沙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电装(广州南沙)有限公司工人于21日早上8点30分举行罢工。上述人士表示,罢工的人数约有1100人,主要是生产VCT、喷射器和各种传感器的一线生产线工人。罢工的工人因为劳资待遇过低,并普遍反映官方的工会未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希望有真正代表他们心声的独立工会。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Politics/by_region/2010年6月22日173382.shtml。

(21)《我国工会因劳资纠纷面临重组部分地方试点选举》,《中国新闻周刊》http://www.sina.com.cn,20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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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的双重角色定位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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