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试用期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_所有权的转移论文

设备试用期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_所有权的转移论文

设备试用期间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税论文,固定资产论文,设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甲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试用买卖合同》,试用购买一台节能设备。合同约定:卖方承诺买方先行试用,达到节能标准后,买方再按节能比例分期支付货款,卖方分期收款并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买方应立即安全退回节能设备。那么,买方公司在设备试用期间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能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购买试用设备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财务会计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寻找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上述会计规定,买方公司试用的设备,正值购销业务试用期间,不算是实际发生的购销交易,买卖尚未成立,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归卖方,不归买方,不具备货款结算条件,卖方公司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买方公司不支付货款,当然也就没有可靠计量的成本,因而也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不能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既然买方公司试用的设备尚未具备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也就不属于买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当然也就不能计提折旧。只有设备经试用合格,按约定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列入企业所有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为此,买方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

      (一)收到试用设备时

      试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买方公司在试用期内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入账。但为了加强会计核算监督,保证试用设备安全,买方收到试用设备,会计上可设置“试用固定资产备查簿”,以记录反映设备试用情况。

      (二)试用合格、买卖成立、支付货款、取得专用发票并确认为固定资产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节能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对照上述税务规定,买方公司试用的设备,尚未取得资产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持有,且没有实际发生支出、尚未形成历史成本,因而也就无法确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因此,买方公司试用的设备不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等设备试用合格,买卖关系成立,取得设备所有权,并实际支付设备价款后,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才能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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