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兰溪的地权分配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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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唐代建县始,兰溪因其优越的交通位置,县域商业发达,文化繁荣,地方文献存留也相当丰富。今藏兰溪市财税局的清同治年间编造,民国实验县时补造的鱼鳞图册,即是一份具稀缺性和完整性于一体的档案资料。①

鱼鳞图册是中国古代官府编造以作赋课租税的地籍清册,是明清土地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兰溪在历史上曾多次攒造鱼鳞图册。南宋嘉定年间(1208-1224),婺州知州赵夫在本州推行经界,最初就是在兰溪试办的:②

“知婺州赵夫行经界于其州,整有伦绪,而夫报罢。士民相率请于朝,乃命赵师岩继之。后二年,魏豹文代师岩为守,行之益力。于是向之上户析为贫下之户,实田隐为逃绝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二十三万九千有奇,创库匮以藏之,历三年而后上其事于朝”。③

明洪武、万历两朝,兰溪曾进行大规模土地调查。万历《兰溪县志》载:

“明洪武十九年遣官经量田土,时监生铁某、李某躬临本县,将各都各乡田土一一经量,编画鱼鳞图籍以记之。”④

然至清康熙初年,明代鱼鳞图册因年久而严重散佚。康熙六年(1667),兰溪再次清文田土,填造鱼鳞图册,归户办粮。清咸丰十一年(1861),太平军占领兰溪,县衙被焚,鱼鳞图册也再度被毁。在镇压太平军后,清政府饬令即刻“勒限赶造”。⑤这次自同治四年至十年(1865-1871)的重攒鱼鳞图册基本情况,我们可以从光绪《兰溪县志》中查知:“夫清赋于四年冬举行,五六两年四乡鳞册告成,七年城局汇校缮造徵册”;随后,由于和原额相较缺漏甚多,故又进行复勘:

“七年会总对校,得熟产微额三万二千两有奇,而合荒熟及有主、无主总算较诸原额竟缺万余两,细加查询,知土称田之斗石亦有广狭之分。内有二亩六七分为一石者,有二亩八九分为一石者,又有全三亩者。地山塘无斗石可计,地有计斗石者,亦有不计斗石者。率皆约略指报,复拟章由县饬各图董事,亲履按号查补,并搜出斗石匿漏,增田地额各三百余顷,山亩缺额尤多。八年,总局协同各图经办董事身亲登山越二年之久,虽巉岩石壁无级可登,莫不攀萝扪藤蹑巅造极,共增山额三千三百余顷,而塘亩亦会同复勘,增额二百余顷,十年仍复汇总校对。”⑥

这次重新丈量编造鱼鳞图册,以斗、石计量,凡田、地、山、塘均挨号编字绘图,注明四至,并发给业主凭条作为土地所有证。重编鱼鳞图册共889本,按图编159号,一式两份,一份存县,一份交各都图册书(地籍员)保管。⑦

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定兰溪为实验县。9月6日胡次威就任兰溪实验县县长,遂决定增设土地科(科长为陈开泗),举办土地陈报和清丈。整理土地本以正式测量清丈为基本,但测丈需时既久,费用尤巨,而人才更成问题。十分凑巧,陈开泗在奉命整修县府房舍过程中,从一间小屋内发现了县府保存的一份鱼鳞图册。因历史变迁加之保管不善,图册遭鼠害、虫蛀、霉变,缺漏严重,经清理登记,这份图册已失200余册。随后,成立土地推收处,任命各都图册书等为推收员,又从杭州、金华招收百余高中生,合计300多人,分组日夜工作,以县府保存的鱼鳞图册为基础,利用各都图册书手中所掌握的鱼鳞图册,进行核对、复丈,补编鱼鳞图册残缺部分。⑧全部工作历时8个月完成。因乡村基层行政组织的变动,核编后的鱼鳞图册由原来的889本拆并为820本,换上封面,重新装订而成。⑨民国31年(1942),兰溪县城被日军占领,县府迁移,鱼鳞图册等重要册籍先雇挑夫运至浙南景宁存放,后转到本县甘溪乡东坞村。抗日战争胜利后运回县城,由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保管。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鱼鳞图册曾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之一,土地改革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鱼鳞图册遂被取代。今存兰溪市财税局的资料,即为清同治年间编造、民国实验县时补造的鱼鳞图册。(11)该项资料现有746册,缺74册,(12)分藏十箱,载有清同治年间兰溪城区及乡区35都(相当于现在的乡镇)159图(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村)的田土、山林、地形、地貌等情况。

现存的746册鱼鳞册,每册登录了数百丘的土地资料,存量很大,我们限于人力只能抽取一个小样本,共如下四册:23都4图,24都3图、24都5图、28都5图。

如前所述,这些地籍资料都是清同治四至十年(1865-1871),在原册档被太平军焚毁后重新丈量、绘测、编纂而成。民国22年(1933)兰溪实验县成立后,将这批册档整理补充,但原地籍资料改动不多。地籍资料基本上是代表同治四年左右的状况。其中有几项特点,应该在此加以说明。

第一,从其他地区残留下来的鱼鳞册可以看出,万历六至九年(1577-1581)张居正下令全国各地编制鱼鳞册时,有规定的统一格式,后来清代各级地方政府曾有少许改变,但大体依旧。同治四年(1865)兰溪县府重新编制时,虽遵原有格式,但也有所简化。如明清的统一格式是每一田丘登记之页上半部都绘制了详细的田形图,田形图的四边都注写了该边的长度步数。兰溪新制之册,田形图有的阙如,有的画一圆圈,各地的鱼鳞册似未出现过圆形图,即令画一矩形图,也较一般田形图简单的多,而且四边也不注明长度。

第二,江苏与安徽等地的鱼鳞册每丘土地的文字资料中都列有“佃人”一栏,有的下面列有佃人姓名,有的下面写个“自”字,有的下面是空白,什么也没写。据学者研究,(13)此栏是登记永佃户的资料,有姓名者是指永佃户姓名;写“自”字者是指田皮并未出售于他人,仍归田主自有;项下空白者是指田骨田皮并未瓜分,是全业。鱼鳞册是专记载有关田地产权的资料,普通佃户与田业产权无关,而且流动性很大,经常更换,故无须在鱼鳞册上记载。兰溪的鱼鳞册上文字资料中无“佃人”一项,或许是同治年间重修时被简化掉了。这样一来,我们就无法对田皮产权进行分析了。

第三,这些册档都是在太平军撤离兰溪后重新丈量编纂的。在太平军攻打和占领该县时,许多业主逃至他乡,躲避战乱,田地便被抛荒废耕。太平军撤离后,业主未能立即回乡复耕。重修册档时,该田丘的田形图上盖有红色印签“荒”字,户主姓名盖有红色印签“无主”二字。多年以后,县府召人垦种抛荒田地,便在户主的红色“无主”印签上面用墨笔加写“某某人某某年承耕给照”字样。各册上都有不少这种因战乱而抛荒之农田。理论上,这种状况对于地权分配之统计会造成一些误差,但是当年逃离战区者大业主与小业主都有,误差分散于各统计分组,故对地权分配之总体影响不会很大。

在进行统计分析时,第一步工序是将各丘田地“归户”。鱼鳞册是“从地”的产权登记,每一块田丘单列为一项,而同一农户往往有许多田丘,各别分散登记,我们必须把属于同一农户的所有田丘,全部加总,以计算此农户的占田总量。在明清时期,各地方政府为了征收赋税,也是将“从地”按丘登记之产权资料汇总成以户为单位的“从户”之黄册资料,即所谓的“归户”程序。明清时期的办法,是在每丘田地丈量完竣后,开列一张“归户票”,一式两张,一联给业主,一联给负责编纂黄册的机关,加以汇总,是为“归户册”,作为征收赋税的根据。归户的工作很烦琐。遗憾的是,现存的兰溪鱼鳞册档案中找不到任何原有的“归户册”或同性质的册档。我们只能不厌其烦地为这四册鱼鳞册样本,进行独立的归户工作。

当年的“归户票”要写明下列各项

业主姓名,

田产之编号、坐落及土名,

面积,

年月日,

图正姓名。

面积一项实亩数字折算成税亩数字,同时按土地优劣记下应列之税则。我们今天的归户工作则只记业主姓名及面积,其面积是实亩数字,而未按土地等级折成税亩。

利用鱼鳞册来进行农地分配之分析有一项不利之处,那就是鱼鳞册只登录本都本图之内的农地,但是较富有的农户占田甚多,可能在本都本图以外领有农地,都未登录在本鱼鳞册之内,导致富户的占田数额可能偏低。据栾成显研究明弘治年间徽州地区归户册,得出境外占田的比例是在14.1%至24.3%之间。(14)理论上,农户境外占田的比例是与农户财产规模成正比的,财产规模大的农户之境外占田可能较多。有清一代,兰溪全县的人地比率呈明显下降趋势,后期已经降得很低,康熙六年(1667)人均耕地5.59亩,雍正九年(1731)人均耕地5.45亩,嘉庆元年(1796)人均耕地4.8亩,到了民国23年(1934),已经降至2.01亩。(15)在这样的人口密度下,农户境外占田即令有,比重也一定很小,因此利用鱼鳞册上的地籍资料来计算地权分配,误差应该不大。

根据归户工序后各农户的占地总额资料,我们为四个都图列出如下四个地权分配统计表:

前面从四册鱼鳞册样本整理出来的统计表,可以帮助我们看出兰溪地区地权分配的大体状况,但是无法拿这些分组统计与其他地区的分配状况相比较。事实上,过去研究地权分配问题者,大都是凭意识形态去悬想,既无实证资料,也没有比较分析。如果就土地制度的具体演变和地权分布的时空特征或差异作深入研究,可能会发现,问题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地权情况在同一区域的不同时期或同一时期的不同区域,到底是集中的还是分散的?集中的程度又是如何?(16)

若要作实证分析,必先从上述一类的地权分组统计计算出吉尼系数,也就是把这些分组统计浓缩成简单的指数,来代表地权分配不平均的程度。吉尼系数是一个没有单位的比值,可以将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分配实况进行比较。吉尼系数之值介于0与1之间,数值越高表示分配越不平均。我们计算的结果,兰溪四本鱼鳞册所显示的吉尼系数分别如下:

23都4图0.432

24都3图0.394

24都5图0.326

28都5图0.398

这四个吉尼系数在0.32至0.43之间,是很低的数值,(17)没有高度不平均的分配;而且四个系数相差不多,表示境内各地区之间地权分配的状况没有巨大的差异。

事实上,兰溪清末时期的地权分配与清代初年整个江南地区的地权分配状况,没有太大的差异。已求得的各地吉尼系数如下:

万历九年(1581)(18)安徽休宁县11都3图0.470

万历九年(1581)安徽休宁县11都5图0.370

康熙四十五年(1706)安徽休宁县3都12图0.340

康熙五十年(1711) 安徽休宁县3都12图0.378

康熙五十五年(1716)安徽体宁县3都12图0.382

雍正六年(1728)(19)浙江遂安县3都2图 0.362

康熙十五年(1676)(20) 江苏长洲县下21都20图 0.398

康熙十五年(1676) 江苏长洲县西18都31图 0.372

康熙十五年(1676) 江苏长洲县下21都3图 0.482

从吉尼系数上来看,江南各省的地权分配几乎都差不多。

在以上各地区,兰溪与皖南地区尤其相似,都是人口密度高,山多地少。不但吉尼系数相差无几,其他耕地分配的某些特点也都雷同:

境内每户平均耕地 境内最大业主占田面积(21)

万历九年(1581)休宁15都5图 1.16亩30.7亩

康熙初年休宁14都9图 2.05亩37.9亩

康熙四十五年(1706)休宁3都12图 5.40亩28.1亩

康熙五十年(1711)休宁3都12图 5.21亩 28.1亩

康熙五十五年(1716)休宁3都12图5.01亩 28.8亩

同治四年(1865)兰溪23都3图 5.45亩46.7亩

同治四年(1865)兰溪24都3图 2.17亩29.1亩

同治四年(1865)兰溪24都5图 2.53亩17.2亩

同治四年(1865)兰溪28都5图 2.78亩26.3亩

但是与华北地区各省比较,江南地区的吉尼系数则是低了许多。河北省获鹿县留下了14年的地籍资料,从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06-1771),我们求得14个吉尼系数,(22)最低的0.566,最高的0.696。另据民国期间满铁或民间学者调查得出的地籍资料,可以算出下列的吉尼系数:(23)

山西省阳高县0.618

山西省平顺县0.578

河北省遵化县0.665

河北省唐县 0.615

河北省保定 0.547

河北省邯郸 0.651

几乎都比江南地区吉尼系数高出近一倍。

以上各种现象反映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从北宋开始中国人口快速增加,强烈地影响了土地市场,日渐加强土地市场中卖方市场的特性。就全国而言,人均耕地数量一路下降:(24)

1072年5.45亩

1581年3.96亩

1812年3.47亩

1887年2.82亩

1950年1.74亩

这种趋势在江南各省更为明显。即以兰溪一地为例,清代人均耕地快速下降:(25)

康熙六年(1667)5.59亩

雍正九年(1731)5.45亩

嘉庆元年(1796)4.80亩

民国19年(1930)2.19亩

民国29年(1940)2.07亩

民国37年(1948)1.65亩

这样快速增加的人口压力自然会改变土地分配的面貌。

当地少人多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时,农民对土地越来越珍惜。已占有田产之业主,除非陷入万不得已的绝境,轻易不肯出卖其田产。清代已经有人指出,“地寡人众,惜地如金,虽有豪强,无由兼并。”各地方的土地市场长期陷入“卖方市场”的情况,是农地兼并活动的严重制约。卖方市场的明显特征有下列诸端。

第一,农田零细化。农民不是在土地市场上投机买卖,为了利润,今天买进,明天卖出。他们一旦买了田地就希望长期保有,但是在家中发生财务困难时,不得不忍痛出卖田地,出卖时也是视需要多少才卖掉多少,大块的田段往往被切割成小田段,出卖其一部分,就如象将大面额钞票换成多张小面额钞票,分期花用。北宋时的田块大都是成片的大面积田段,到南宋时就出现了切割田块,分段出售的现象,有些学田收购土地时就有这样的记录:(26)

“一段和田一丘,肆亩壹角西际,元捌亩贰角,段内西际一半。”

“一段省田贰亩,在许村,元陆亩段内。”

明清几百年来,土地就是不断被这样切割,彻底零细化了。

第二,宁典不卖。很多业主急需现款,但又不甘心卖掉手中的田产,便出典耕地,也就是暂时以田产为抵押,将所有权转移给入典之农户,称为活卖。在典卖田地之契约上都附有回赎之条款,也就是出典之农户保留回赎权,以待将来家中财务好转时,付出典价,取回田地的所有权。从南宋开始,出典田地之风大盛。而且回赎条款往往不写明回赎期限。换言之,回赎期可以无限度延长,直到清朝,政府才硬性规定典卖田地的回赎期限:

“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内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告争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卖产立有

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27)

第三,“找价”或“转贴”的惯行。出典田地者索要的典价往往都比该丘田地的实际市价低许多。这一来是为了取得回赎权必须付出的代价;二来也是为了将来回赎田产时可以少付一些赎金。有时出典人要将田地转为绝卖,或是政府硬性规定回赎期,回赎权因而过期失效,依法自动变成绝卖,原出典人就要向买主索取价差,即所谓的“找价”或“找贴”。这种惯行在南方各省是为农户普遍认可的。索取找价时双方要订立契约,算是正式买卖交易的一部分。卖方可以一找再找,甚至可以找价五六次之多;找价之权力可以延续效代,长达六七十年。(28)

第四,一田二主之出现。有的农户在不得已而卖田时,既不是出典,也不注明回赎权或回赎期,而是要求在卖出田地后继续保留在原地耕种权为条件,而且没有期限。这样的买卖交易最后就演变成一田二主制,也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彻底分割。原业主不失其业主身份,为二“主”之一,其使用权可以遗赠或转让给他人。这也是南方各省盛行的永佃制来源之一,田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属不同农户,即田皮及田骨的业主。(29)

日渐增加的人口压力加强土地市场上卖方市场的性格,形成兼并行为的有力制约。这可以从实证资料清楚看出。南宋以降,人口不断增加,代表地权分配指数的吉尼系数则在不断下降。等到人均耕地降到二亩左右,已经没有留下空间供农村进行两极分化。清人已经指出,“虽有豪强、无由兼并”。

中国的人口密度,在时间上是日渐增加;在空间比较上,是南方高于北方,所以我们看到前面所显示的江南各省之吉尼系数比华北地区低,兰溪的地权分配是这种大环境中的一环,完全符合这个规律。

注释:

①详见梁敬明:《鱼鳞图册研究综述——兼评兰溪鱼鳞图册的重要价值》,《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②《宋史》作嘉定八年,据何炳棣考证,此次经界完成于嘉定十七年(1224)。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4页。

③《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④万历《兰溪县志》卷一,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影印本。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三,《田赋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

⑥光绪《兰溪县志》卷二,“清赋纪略”条,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影印本。

⑦兰溪市志编纂委员会编:《兰溪市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79页。

⑧凡本次补编过程中有改动处,均在改动栏中加盖“兰溪县政府土地推收处验讫”印章。

⑨有关兰溪本次鱼鳞图册补造详细情况,可参考陈开泗《回首八十年》,载《金华文史资料》第三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

⑩兰溪市志编纂委员会编:《兰溪市志》,第379页。

(11)1998年10月,浙江省财政厅曾成立兰溪鱼鳞册整理研究委员会,并下拨专项经费整理修葺鱼鳞册。兰溪市财政局具体承担了此次整修任务,并于2001年完成全部存留鱼鳞册的修葺和电脑扫描储存工作。

(12)1958年兰溪县土壤普查时,因工作需要,曾外调一部分鱼鳞图册,后未能及时归档,以至散失。缺失的74册为:六都三图潜字号7本,八都二、三图火字号15本,九都三图人字号5本,九都六图文字号5本,十都一图乃字号8本,十一都一图衣字号6本,十一都二图裳字号2本,十三都三图周字号1本,十五都四图垂字号1本,十六都一至四图章、爱、育、黎字号共23本,三十二都一图呈字号1本。

(13)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14)栾成显:《弘治九年抄录鱼鳞归户号符考》,《明史研究》1991年创刊号。

(15)兰溪市建设与土地管理局编:《兰溪市土地志》,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7年,第6-7页。

(16)参见梁敬明:《走近郑宅:乡村社会变迁与农民生存状态(1949-1999)》,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59-70页。

(17)1930年代初的兰溪农村调查,“所有土地在30亩以内之家数,占村户总数70.57%,只占有26.24%之土地面积;30亩至80亩之家数,占村户总数17.75%,只占有29.65%之土地面积;80亩以上之家数,虽只占村户总数6.65%,却占有44.11%之土地面积。”见冯紫岗编:《兰溪农村调查》,国立浙江大学1935年印行,第83页。据此,可以计算出全县的吉尼系数是0.244,此调查给出的小农户资料过于笼统,分组不够细,求得之吉尼系数似嫌过低,0.3-0.4之间的数值似乎可信。

(18)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70页。

(19)赵冈:《清代前期地权分配的南北比较》,《中国农史》2004年第3期。

(20)赵冈:《永佃制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第59页。

(21)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附录。

(22)(23)(24)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第70、224、149页。

(25)兰溪市建设与土地管理局编:《兰溪市土地志》,第6-7页

(26)《江苏金石志》卷17,《无锡县学淳祐癸卯续增养土田记》。

(27)《大清律例》。

(28)周玉英:《从文契看明清土地典卖》,《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

(29)赵冈:《永佃制研究》,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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