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的前提澄明

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的前提澄明

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的前提澄明

张颖聪

内容提要 在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正义观问题的争论之回顾与回应基础上,可以认为对于马克思正义观的研究需注意以下三个前提性问题:其一,从显性层面上看,“正义”这一概念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有着不同的面向,它常常随其使用语境的变化而变化;其二,从隐性层面上看,马克思对于正义的理解事实上是一种实践还原,其本质是从个体的社会生存本体论上引申出的价值取向,其规范性的价值诉求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其三,对于一种称之为“马克思”的正义观的研究应始终坚持马克思哲学本身的理论自觉和方法论自觉,应是“回到”马克思本身,而不是以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正义话语来解读马克思及其正义思想。

关键词 正义 马克思 实践还原 整体性 历史唯物主义

如我们所知,一方面在马克思宏大的历史分析与社会批判之中并没有一种清晰的正义观点,虽然马克思本人常常言辞激烈地对某些“正义”概念大加批判,但并不代表马克思思想中不存在正义观。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马克思是如何使用“正义”的概念,而是在于马克思是如何认识“正义”。另一方面,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兴起使得“正义”问题成为当下人文社科领域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时由他们所确立起的这种正义的分析范式也常常不自觉地被使用于对包括马克思在内的此前哲人们对于正义问题的看法的分析与阐述之中。质言之,所谓“马克思正义观”确实只能是后来者的建构,但这种建构也理应是从马克思思想及其方法本身来展开,应是“回到”马克思而不是以西方政治哲学的正义话语来解读马克思的正义观。

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争论与回应

今天的马克思主义者在论及马克思正义观时不免要追溯分析学派关于马克思正义问题的争论。因为,在此之前“几乎没有什么马克思主义者有兴趣去发展一种关乎正义、权利、宽容或民主的规范理论”①。尽管他们在方法论上呈现出不同的取向,但所谓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事实上强调的是分析哲学所倚重的对概念的丰富、明晰以及对细节的阐发。因此,与其说他们在方法论上有什么样的历史遗留,倒不如说他们关于概念的阐释与注释以及对含义与论证细节的强调才是他们的特色。尽管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这一认识上持有相同的观点,但对于马克思是否持有某种正义观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对他们而言则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早在20世纪70年代,罗伯特·塔克便指出:“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交换法所规定的那样,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的意义上是完全公正的、正义的、公平的。但是有没有一条正义的标准是优先于另一条隐蔽的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法’之中的标准呢?……马克思恩格斯完全清楚明白地给予了否定的回答。”在罗伯特·塔克看来,对于什么是正当或正义评判的规范性标准完全是“内在于现存的经济体系之中”②。后来的艾伦·伍德继承了这一认识,并在其《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中明确表示,马克思是反对使用正义这一概念来批判资本主义的。在其看来,马克思对正义是持批判态度的;正义作为观念上的形态是内在于既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之中的,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无论如何也不会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并不是从道德理论展开的而是诉诸其历史理论。伍德强调,马克思对于正义概念的批判是对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与作用的一种澄清,这种方式将使其免受意识形态上的滥用。马克思未将正义视为某种衡量人类社会及其行为的最高标准和抽象准则,而是将这种观念本身置于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之中,对其进行特殊的和具体的理解。一种社会制度正义与否取决于生产方式是否与其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按照他的说法,尽管正如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家的剥削使得工人异化、非人化和人格降低”,然而,“这与资本主义是否正当、是否公正丝毫没有关系”。③按照这种理解,正义仅仅停留在某一社会形态内部对应于某些偏离其社会形态的道德规范的具体行为,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造假或诈骗;但正义不能用来反观现存社会形态的合理性问题,也不能用它来为批判现存的政治秩序提供基础。此外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并不是依赖于某种正义理论,而是建立在关于资本主义的综合理论之上的。“马克思自己谴责资本主义的理由,包含在他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起源、组织功能和未来趋势的综合理论中。这一理论本身并非道德理论,也不包括任何诸如此类的特定道德原则。”④

作为这场争论的另一方,柯亨、胡萨米以及杰拉斯等人则与伍德背道而驰。在他们看来,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具有某种“超越性”的道德原则。柯亨认为马克思确实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而且援引马克思的文本来说明这一点也并不困难。例如,马克思在评价资本家财富的获得时便指出:“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⑤柯亨对此分析道:“既然盗窃一般而言是错误地拿了在正常情况下属于别人的东西,那么盗窃就是实施了某种不正义,一种‘建立在盗窃之上’的制度就是建立在不正义之上。”⑥另外,柯亨将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还原为一种人的“自然权利”。在他看来:“自然(或道德)权利的语言是正义的语言,任何一个认真对待正义的人一定会接受这个观点:自然权利是存在的。”⑦尽管马克思并未经常性地论及正义问题,甚至在偶尔出现的讨论中将它视为一种幻想,但作为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本身具有一种强烈的正义信念。尤其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不能得到道德上的辩护的,正如在批判英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过程中对于农民的残酷剥削便说明了这种制度本身乃是建立在不正义的基础之上。因此,这种论证显然需要某种道德原则的支撑而非一种描述性的历史论证。在胡萨米看来,伍德的做法纯粹是一种断章取义,是将马克思的道德理论完全降格为一种道德社会学。不同社会阶级对于正义的评价标准显然是不同的,随着无产阶级意识的不断发展,无产阶级同样将以一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左的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马克思可以有效地运用无产阶级标准或者后资本主义标准,包括正义的标准,去批判资本主义”⑧。杰拉斯同样反对伍德等人关于马克思批判正义的观点,在他看来:“马克思的著作——无论它可能是什么,甚或他的否定——是依据超历史的(作为其他众多道德价值之一的)正义原则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控诉:就是说,依据非相对的规范标准,对于有利和不利、资源和责任的社会分配的控诉。”⑨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评价标准并非内在于社会生产方式,而是依赖于一种外在的、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超越性标准。伍德等人仅仅抓住了一种狭隘的马克思的正义观点,而这种狭隘的观点在评价社会正义时并非唯一的标准,还可以依据更为广泛的正义概念对其加以替换,正义在马克思的视野之中远比伍德的理解更为宽泛,尽管马克思本人并未对此有着清晰的论述或对此加以澄清。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在正义问题上的这种争论事实上折射出其自身方法的局限性:其一,马克思正义观乃至马克思的全部哲学本身是建立在批判和诉求革命的基础之上,其特质便在于对历史辩证法的遵循。然而不论是伍德还是柯亨、胡萨米等人,或者说整个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忽视了历史辩证法,都未给予它应有的重视。“在他们看来,那种认为辩证法构成推理的可靠方式,并认为从阐明社会理论的目的来看辩证法是优先于形式逻辑的想法,既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⑩对于辩证法的这种排斥导致的后果便是,若是强调事实层面的合理性则无意识地成为彻头彻尾的相对主义;若是强调价值则掉入普遍主义。其二,对于历史辩证法的这种忽视的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并不像传统马克思主义者那样坚信历史的必然性,既然并非必然,那么“如果要实现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理想,就要说服人们并使他们相信,这些理想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并且值得追求”。因此,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试图通过澄清他们所信奉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规范性基础,使得一种历史必然性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转变成为一种规范性的政治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其三,在方法论的选择上,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更注重于从一种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某种形式的理性选择理论来解释马克思主义。埃尔斯特说:“全部社会现象——其结构和变化——在原则上是可以以各种只涉及个人(他们的性质、目标、信念和活动)的方式来解释的。”个体不仅是社会的原子,更是社会因果关系中唯一真实的单元,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社会在本体论上可以被还原为个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社会行动的解释可以完全依赖于对个体行动的解释。显然,分析学派的所谓的这种微观基础正是对于马克思所强调整体主义观点的忽视,或者说他们抛弃了马克思的诸多观点及其支撑起这些观点的方法论基础,保留下来并格外受到重视的是马克思的价值取向。

马克思文本中“正义”的三种面向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0页。

其一,批判意义上的“正义”。在马克思的经典文本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对于“正义”往往持批判的态度,那么马克思所批判的究竟是怎样的“正义”呢?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事实上是针对两种不同的“正义”观念的批判,它的主要对象,其一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与资产阶级思想家,其二是空想的社会主义者。对于前者而言,马克思所批判的是他们将资本主义视为一种非历史的社会组织的本质形式或自然形式,以这样一种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本身便成为一种不置可否的前提性存在,而仅仅以一种事实性来分析现实社会的“正义”问题。如果说经济学家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的优先,那么对于那些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而言,他们试图将产生于这一特殊历史阶段中的某种价值追求绝对化、精神化、意识形态化。但资产阶级的平等绝非是自然法权,而是根植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之中的一种法权观念,只是一种特定形式上的社会规定。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思想资源中的这种正义之认识显然也与自由主义者语境中的“正义”划清了界限。而对于后者而言,马克思指出,那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或庸俗社会主义者仅仅将社会主义视为资产阶级社会理想的实现而已,他们“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他们所谓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或“公平的分配”也仅仅只是一种资产阶级权利意识的思想遗留罢了,是“资产阶级的人民党的回声”。在此,我们看到,马克思批判的“正义”并不是“正义”本身,而是作为一种脱离了历史实践基础并将它视为永恒价值的伦理“正义”。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马克思在早期的文本中,诸如博士论文、莱茵报时期以及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以一种价值悬设的方式来谈论“正义”问题,但随着马克思思想的不断深化和成熟,马克思开始从社会历史事实的分析出发来对待“正义”,这一方面使得马克思的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或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正义观念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同时也引申出了马克思对于“正义”的第二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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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作为事实性陈述的“正义”。这里所谓的“事实性”指的是,马克思在另一个意义上将“正义”视为某种社会观念,因此其本质是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反映,其内涵也无非是由具体物质生产所决定。马克思说:“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同样,“正义”是基于现实存在的,特别是基于现实的经济生活之上的。这种将“正义”的事实还原的做法也正是在马克思对于“人”的本质的重新理解的视域下展开的,在这种新的哲学观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现实社会并非建立在什么原则之上,它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活动的产物,不同时代具有了不同的正义要求,“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或上层建筑,它体现的是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之上的一种与此相适应的观念原则。正义的标准也不再是对于“正义”概念的预设,而是看其是否与相应的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从制度论的角度看,人类历史上每一个时代、每一种制度、每一个国家甚至每一个民族,都有对应于这个时代、制度、国家和民族的正义观。社会中的任何一个共同体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和制定所谓正义的原则。不过,对具有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精神的马克思而言,依然希望有一种力量能够促使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享有真正的公平与公正,而不是被限制在既有制度的约束之中,因此在马克思的文本中便可以找到第三种“正义”的观念。

其三,作为规范性意义上的“正义”。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这种事实性表述常常被视为一种价值无涉,然而在领导并指引工人运动的现实实践之中,马克思也曾使用“正义”的概念来表明其价值取向。马克思在论及现实社会中工人阶级的解放时便曾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应“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同样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马克思也在正面意义上肯定了正义的价值,他说:“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显然这里提及的“正义”并非是批判视野下的或事实性陈述中的“正义”,在不同事实上针对不同的对象而言,其立场也有所不同。对于资本主义思想家或空想社会主义者所谓的“正义”的批判以及将“正义”视为一种历史性存在而言的事实描述与针对现实工人阶级解放事业的“正义”显然是有所不同的,作为始终站在广大的无产阶级立场之上,以革命为诉求的马克思主义而言,对于面向未来社会的一种肯定性或规范性的正义观便得以显现。而这种规范的正义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便将它表述为一种“人的完全复归”,马克思认为实现无产阶级真正的解放“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最后,在于形成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总之,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它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在此,马克思表述的是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社会生存状态处于一种“普遍的不公正”,而“人的完全回复”指的便是具有规范性的价值表达,对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实现是马克思主义最终的追求,当然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正义”的价值追求。但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并未将社会正义作为一种最为基本的社会目标,而是一个连带的目的,隐含于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体性分析和批判以及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走向的预判。因为,单纯的一种对正义的认识显然并不能解决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根本的问题还在于社会的经济关系进而引起的社会制度和人的生存状态上的变化。同时也应看到,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在工人阶级运动中产生的,它是在共产主义运动高涨的时期提出来的,它的历史任务便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并希冀革命的成功。因此,这样一种带有历史性任务和限定的理论也自然地倾向于一种“科学式”、事实性的表述,而规范性、价值性的原则与追求则以一种隐含的方式渗入其中。

其次,正如正义问题本身的认识与理解需要一种整体性的视野一样,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同样有着一种整体性的内在要求。卢卡奇就曾指出:“不是经济动机在历史解释中的首要地位,而是总体的观点,使马克思主义同资产阶级科学有决定性的区别。总体性范畴,整体对各个部分的全面的、决定性的统治地位,是马克思取自黑格尔并独创性地改造成为一门全新的基础的方法论本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历来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之中,常常出现的情况是忽略甚至抛弃这种方法论上的自觉,转而以一种事实与规范的二分法来对待马克思主义。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从第二国际时期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与伦理的马克思主义或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科学主义倾向和人道主义倾向以及在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辩论等等争论之中看到这种倾向。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总是有意无意地从“个人”出发来认识社会现象,而从这种“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显然产生不出一种整体性的认识。对于马克思而言,“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而从一种个人主义的观点出发,是产生不出整体性的认识,最多仅是某一局部或某一领域中的某些方面。因此只有在“主体”本身是一个整体时,对象的整体才能够加以认识。马克思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这里所谓的“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提法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感,同时也将其视角转向整体性的考察。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规范性解释显然也不必如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那样,从一种微观层面上去建构,相反的一种规范性的正义观事实上正如马克思主义本身一样是一种整体性的表述。而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在“正义”问题上所呈现出的超越性便在于,马克思始终是将其规范性的表述建立在事实性基础之上的,而事实也往往体现着规范。

作为价值的“正义”及其实践还原

①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225、214页。

事实上,此前关于马克思文本中显现的那一事实性陈述的“正义”理解中已经涉及了马克思正义理解方式。我们在此将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首先,正义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从个体层面上看,它关注的是个体内在的心灵状态,而这种状态常常是基于个体的社会生存状态;而从社会层面上看,它关注的是外部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及其组织形式相关的社会基本结构问题。前者是事关诸如“幸福”“善”之类具有目的性的目标价值,而后者事关个体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或具有的规范要求的行为规则。因而对于作为一种价值而言的正义,对其之理解根本上说是对于个体社会生活形式的理解。在马克思看来:“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对于正义的理解显然也不能脱离具体的实践形式。马克思对康德钟情于“彼岸世界”的态度曾批判道:“康德只谈‘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这种价值的实践还原,一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局限于形式上的理性运思,他们对于外部世界的认识包括对于价值本身的认识,也仅仅是依赖于理性的建构,而那些真正存在于理性之外的现实世界则是他们所无法触及的,这种认识主体与对象上的二元对立成为他们无法逾越的鸿沟。形式上的规定,或康德式的人为自然立法、为自身的道德立法无视了现实事物之间的具体区别,并试图让一切膺服于“理性”之下,并以一种价值悬设的方式对现实的社会生活加以规定和裁决。而在马克思看来,“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从“彼岸”回归“此岸”,事实上便是将理性的建构还原到现实的实践之中,个体的社会生活是人类能够“创造历史”的基本前提。因此这种实践还原的进一步深化便是人的生存还原,即“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事实的搜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的活动。”正是将价值的理解方式或正义之理解置于现实中或历史中的“人”的生存状态上,才能为马克思的正义观寻找到最为坚实的基础,也为那种纯粹事实性的陈述注入内在的价值关怀。

马克思在批判斯密与卢梭等人认为一种独立的“个体”存在于远古时代时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关系,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一种现代意义上的“人”事实上只是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不断扩张所带来的结果,当然在此马克思也充分地肯定这种历史的进步,而这种肯定同样从属于马克思历史批判的逻辑之中。马克思深入且彻底地剖析了资本主义剥削、无偿占有工人劳动创造出的剩余价值的本质,这从根本上凸显了在资本与劳动的阶级对立中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在他看来,这种基于“物的依赖关系”基础上的形式正义事实上内含其自身的矛盾,“把自由竞争看成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发展,认为否定自由竞争就等于否定个人自由,等于否定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自由发展。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在谈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时,或者未来社会中人的社会存在时,马克思认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控制的”。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正义并不是“正义”的全部,它事实上也包括了现存社会关系中具体的正义形式,即适应于社会生产方式的相关规定。而正义的实现正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形式正义的超越,其根本的特征便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替代人与人之间的工具性或“物化”的社会关系,即马克思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的方法论自觉

近日,第三届中国工业车辆行业新技术(叉车安全)研讨会上,林德市场策略及解决方案高级总监陈晓春先生围绕设备、操作者、场所及管理等四个维度分享了林德如何利用创新为用户叉车安全作业保驾护航的最佳实践。会后举行了第二届中国工业车辆创新奖(整车奖)颁奖典礼,林德窄通道三向堆垛叉车(搬运机器人)Linde Robotics K-Mat、林德L A B叉车(自动化改装基础版)获得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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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墨西哥,竹建筑是反映社会不平等现象的象征,居于社会底层的土著居民是唯一认识到竹子优良的环境和力学性能的群体。但是,随着最近国内政治制度的改变,人们更多地关注社会的不平等现象,竹子将有助于缓解墨西哥当前面临的经济、生态和社会问题。

首先,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自觉。马克思主义的“信条”,可被理解为某一具体时代下的一种认识或观点,这种观点或许并不具有一种一次性到达真理的程度,从而成为一种教条式的说教。但正是从不同时代及其特点出发,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我们才可能更为真实和准确地把握住时代所给予的特殊规定,进而找到一条通往时代真理的道路。而马克思主义正是在这种强烈的现实关照之下凸显出其理论的特征和效用。我们对于未来能获得的是一种方向性上的认识,但具体微观层面的问题只能通过现实时代所赋予的任务以及对于相关历史性问题的解答才能给予正面的回应与处理。这或许也是在马克思宏大的历史叙事中少有关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微观论述的原因,他仅仅只是给出一些相关的原则或判断。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在现实层面的具体操作而言,我们也理应保有更大的空间和弹性,即从历史发展所限定的条件下进行相应的现实化处理,而非对产生于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的那些具体观点加以教条化处理并奉为圭臬,若是如此,或许马克思也会说他不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者”。此外,一种观念一旦进入到社会领域、现实领域之中,一旦成为某种“主义”,必然面临被错用或滥用,或者直接进行简单化处理的可能。显然马克思主义本身也不可避免地面临这样的遭遇,然而不能因为部分群体或个人的错用与滥用就放弃这一正确的观念与方法。对于一种方法或理论的坚持,既需要同其反对者进行划界和辨析,同时更应不断澄清和清除各种形式的改造或错用,也只有在这一过程之中才能逐渐接近现实本身,才能逐渐发现观念在现实社会当中的适用方式。我们对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研究并不是试图去“改善”或克服或如分析学派那样直接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而是在马克思所奠定的基本方向上去“发展、扩大和深化”。在正义问题上,正如我们在分析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正义概念一样,正义本身有着更为广泛的指向,如果仅仅将正义理解为一种法权概念,那么一种规范性的正义理论便无从谈起。确实,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权利原则,但这种批判显然不等同于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相反,马克思正是基于历史正义的观点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原则。因此,正义所涵盖的范围不仅仅作为一种阶级统治合理性的事实性规则,对于不同社会阶级而言,这种事实合理性并不能上升为一种针对于整个社会层面而言的价值合理性,或者对此避而不谈。相反地,它需要根据社会历史发展所给定的方向对事实合理性注入价值合理性的引导,这或许便是马克思所说的:“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这在另一方面冲破了柯亨、胡萨米以及杰拉斯等人的局限,即事实的合理性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是正义历史实现的条件与阶段,而非将价值的合理性置于事实合理性之上,或者直接诉诸价值合理性来反观现实问题,这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历史性原则的正确态度。

对于马克思文本中的这些不同面向的“正义”的把握,不仅需要指明其内涵是什么,更需要认识到马克思是在怎样的语境中阐发这些相关的认识。当然,我们在此所论及的这三种“正义”仅仅是就其文本所提及的“正义”而言,而马克思正义观显然也不仅仅只是包含这三种“正义”的认识,正义所关涉的整体性也必将使得一种马克思的正义观蕴含着更为具体和系统的认识,而马克思对于价值本身的理解就如同古尔德所言,“是在人类实践中所具体体现出来的价值来研究价值的,从而替代了那种离开价值变化和发展的社会语境而仅仅抽象地对待价值的做法”。

如果说历史主义的价值研究方法是通过实践的还原来认识正义本身,那么整体性的视野则是将不同的、历史的正义纳入其视野之中,从而构成历史发展的本身的各种规定。政治经济学研究所提供的历史实现在此成为马克思社会批判的尺度,并基于对于人类社会本身的历史进行尤其是对当下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批判,进而科学地说明了整个人类社会形态以及个人生存状态的历史发展进程,并指明了一种全面解放的现实趋向。对于内含于批判和社会历史分析中的某种正义思想而言,马克思的论述角度和表达方式是多重的。不仅如此,有关正义的理念一如马克思其他诸多重要的思想一样,批判的成分总是与事实判断的成分彼此交织在一起,以至很难把它们从整体中分开。而那种试图脱离这种整体性视域的任何努力,如当代分析学派那样在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这种做法失去的是对于整体性的认识。规范性的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或理想的价值标准,来自于人类理性对于自身本质的某种原生态思考,但这种规范意义上的价值愿景并不具备自我实现的功能,事实上它也仅仅作为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某种表征和反映,而不是用来解决社会非正义现象的根本性因素。同时所有的规范性意义上的正义原则都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不是抽象地概括所依赖的思维方式条件,而是应用于现实的正义原则所面临的社会历史条件。

最后,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因此,当一个社会尚未发展到相应的历史阶段或社会中尚未形成相应的历史要求时,过分地强调正义原则的超越性只能使现实社会正义失去实践上的理性;而与不切实际的道德臆想相关联,也只会导致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断裂。这就是说,尽管法令首先要基于正义,但正义原则的任何一般性、普适性的规定,也不能不考虑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正义实践的成熟性问题,道德的至上性标准实际上是与它的阶段性标准具有相同的意义,这也是正义在其历史现实的过程中的必由之路。

如果说以上仅仅只是对马克思文本中显性的“正义”做一番区分,但“对马克思文本的解读,有益而恰当的态度应该是注重从马克思已经说出来的东西当中读出未曾说出来的东西。但人们往往只是着眼于马克思已经说出来的东西,似乎只有对马克思已经明确说过的话才敢承认,而对于马克思没有直接说出来的话则拒绝承认。这种完全拘泥于文字和它的表层含义的态度其实是形式主义的,因而也是有害的”。因而,我们有必要从马克思是如何理解正义或如何理解价值入手,探寻马克思思想之中隐含的正义表述。

②Robert C. Tucker, 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 George Allen & Unwin LTD, 1970, p.46.

③Allen. Wood: Karl Marx, 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81,p.4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5、113、227页。

④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10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6、56、180~181、5页。

在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那里,马克思的突出贡献便在于其方法。卢卡奇便说道:“正统马克思主义并不意味着无批判地接受马克思研究的结果。它不是对这个或那个论点的‘信仰’,也不是对某本‘圣’书的注解。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问题中的正统仅仅是指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只能按其创始人奠定的方向发展、扩大和深化。而且,任何想要克服它或‘改善’它的企图已经而且必将只能导致肤浅化、平庸化和折中主义。”因此,一种马克思正义观更应保有这种方法论与理论上的自觉。

⑥G.A.柯亨:《柯亨评艾伦·伍德的〈卡尔·马克思〉》,《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第6期。

⑦G. A. Cohen: Freedom, Justice and Capitalism, New Left Rewiew,126, March-April 1981, p.12.

目前,翻转课堂大多应用在基础教育中,在大学课程中的运用和研究相对较少。笔者以高等学校的生物化学课程为研究对象,探索生物化学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构建,以期为高校其他课程的教学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⑧参见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5期。

⑨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6页。

⑩段忠桥:《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特征及其三个代表性成果》,《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12期。

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正义观问题的这种拆解事实上是对于马克思文本中不同正义表述的阐发,而马克思在使用正义及其相关概念时常常由于其所针对的对象与语境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内容:

套筒材料为球墨铸铁,采用理想的弹塑性模型,据规范[10],屈服强度为370 MPa,弹性模量为2.1×105 MPa,泊松比为0.3。套筒注浆搭接试件锚固长度L(一般L=8d,d为钢筋直径)的计算公式如式(4)~(6):

教师们提到,影响小学教师情绪劳动表现的因素主要有教师与学生、同事、家长等各种关系状况,种种关系的交织状态所形成的教师对学校文化的自我感知更是影响小学教师情绪劳动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探究小学教师眼中理想的学校文化类型,以期更好地助益实践。下面根据访谈资料从教师的期望中捕捉有助于他们情绪展现的理想学校文化特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07、211~212、30页。

1.3.2 炎症因子水平检测 分别于麻醉诱导前10 min(T0)以及术后6 h(T1)两个时间点采集患者静脉血5 ml,离心处理之后分离血清,置于-40 ℃的冰箱中保存待检,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检测血清炎症因子水平,主要包括C-反应蛋白(CRP)、白细胞介素-6(IL-6)、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等指标。试剂盒由广州市雷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5、17、501、504、13、3、502、12页。

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和共同体》,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何中华:《重读马克思:一种哲学观的当代诠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伊朗的抗压能力和耐力依然较强。历经40年左右的制裁与反制裁后,伊朗对制裁的适应能力和制裁下的生存能力异常坚韧。国内而言,伊朗政教合一的政体有其合理合法性,得到了最广大底层人民的拥戴。伊朗政府的控局能力依然很强,能够将一些潜在的风险和不稳定的苗头控制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2018年年初的伊朗骚乱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管控就是明证。而且,宗教领袖、议会和总统这“三家马车”相互制衡,类似于“三权分立”的机制,加上伊朗总统选举的民主化,都是伊朗政权相对稳定的“压舱石”。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各廉政分署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党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及反腐败工作。各廉政分署设立下列机构:(1)腐败预防司;(2)情报收集和管理司;(3)反腐败调查司;(4)非刑罚处罚司;(5)犯罪控告司。各司根据国家反腐败总局规定的内部分工开展工作。经全国人大反腐败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其他必需的内部机构。各廉政分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组建,各廉政分署组建完毕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区、直辖市)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犯罪和反渎职犯罪机构一并撤销,其职权由国家各廉政分署行使,原在编的工作人员中符合国家各廉政分署、分署任职条件、通过国家考试和考核的,一并划归国家各廉政分署管理。

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9、79页。

作者简介:张颖聪,1989年生,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赵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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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的前提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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