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途径研究论文_沈军

提高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途径研究论文_沈军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 201103

摘要: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日常经营、生产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不确定因素,比如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导致结果往往无法按照预期得以顺利实现。本文力图从当前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着手,通过分析其特性、存在原因,进而对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途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施工企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0 引 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机遇越来越多,但彼此之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加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普遍不强,相应地也加大了自身的法律风险。企业要在这样的环境中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具备强大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以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降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如何在效益与风险这二者之间平衡好关系,也成为了企业管理者们历来难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1法律风险概述

1.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实施各类活动过程中,受到内部、外部的不利影响,导致企业的预期效果产生偏差且会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正式实施的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英文简称:Base Ⅱ)中指出法律风险意指包括导因于监理措施所产生的罚款、惩罚性赔偿及私下和解等。国际律师协会认为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

此外,构成企业法律风险还需具备三个基本要素:首先,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或者合同对其有相关的约定;其次,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包括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即企业自身或其他当事人(法律主体)做出了某种行为或没做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最后,风险发生后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法律责任或后果。一个风险只要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素,就可以被认定为企业法律风险。

1.2企业法律风险分类

根据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不同不利后果,可将法律风险分成以下几种:一是刑事责任风险,是指企业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行政处罚风险,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风险。三是民事责任风险,是指企业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责任的风险。四是单方权益丧失风险,该风险与前三种的差别较大,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单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且无法向法律风险主体主张处罚或者主张权利,不利后果完全由企业自行造成并承担。

2 法律风险存在现状与原因分析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在产业规模、企业效益、技术装备以及建造能力的不断提高上,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要意义,也形成了区别于其他产业的独有属性。尽管当前国内外的建筑市场规模庞大、建设热潮高涨,培育并壮大了一批又一批施工企业,也进一步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施工工艺、建造难度、科技含量等方面更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与提升。然而国内建筑行业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执法体系等方面却显得滞后,而工程建设相关参与方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履约能力不佳和诚信意识欠缺等问题,也带来了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

2.1施工企业主要法律风险存在现状

一是作为从事各种建筑安装施工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施工企业具有高投入、低产出,建设周期长,项目分布地域广、人员机械众多且流动性强,原材料价格波动大,需要往来的主体(比如业主、监理、同行业者、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等)众多等特点,如果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不强,就容易出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效益等履约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一旦处理不到位,会进一步诱发侵权、违约、经济债务等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是由于建筑行业的微利性,企业管理者们往往将更多精力放在项目投标、施工生产方面,因此弱化了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此外,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最常采用的方式就是外聘律师处理纠纷,这样一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控便容易出现真空状态,极易造成在运作过程中难以及时发现、无法规避风险,出了问题之后才忙于找律师处理,导致企业合法权益无法持续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近几年来随着政策法规的放开,施工行业准入门槛被进一步降低,但国家监管力度却未能同步匹配,原先并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已然大量冲击进入建筑业市场,由于缺乏严格的准入前审核,导致了更为恶劣的竞争环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此外,有些企业为了承接项目,采取恶意串标、低价中标等手段,加之当前政府部门的监管仍旧偏重于事后处理,缺乏良好的事中监督和处罚,使得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发展空间受到威胁。

2.2施工企业主要法律风险原因分析

伴随着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展,企业也难免会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事件困扰,包括对外受到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完善程度、同行业竞争等影响,对内受到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工程招投标决策、设备材料比选影响等等,进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品牌负面效应的严重后果。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吃了太多“亏”,企业管理者们也逐渐认识到法律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并开始从建立相应规章制度、组建专职法务队伍等方面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但由于起步较晚,再加上影响因素较多、牵涉面太广,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包含三方面原因:

2.2.1管理制度不健全

尽管许多企业都专门进行了建章立制,但是普遍对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制度完善远不如对财务风险、市场运营风险等的力度大,造成了制度不完善或是有制度难执行的尴尬局面。一种是内容较为抽象、操作性不强,遇到具体问题难以找出针对依据;另一种是内容过于陈旧,已然不适用于当前企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种是根据企业扩张需要而设立区域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后,相应的法律管控制度没有第一时间建立或直接套用总部,导致制度“水土不服”、形同虚设,从源头上就埋下了隐患。

2.2.2组织架构不完善

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施工生产中会与许多外单位打交道,也会碰到各种大大小小的问题,职工个人的精力和能力有限,所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不能仅是个别人员或者法务部门的事情,而应该是与企业上下各级职工息息相关,需要所有人共同参与防范。但实际工作中,法律风险管控仅仅是由领导者、决策者和法务部门在奔忙,未能有效设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架构、没有相应的职责分工、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防范体系,而作为防范核心的法务部门并未真正全程参与企业风控管理,事前无从预防,事后疲于应对各类法律事务而变成了“灭火队员”,造成企业整体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被进一步削弱。

2.2.3管理者防范意识不强

企业的领导者凭着自身职业素养、管理经验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缺少企业法务、专业人士对决策事项预先进行合法性、可行性等审查和评估。更有甚者不顾专业法律意见,抱着侥幸心理并且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和权力,比如为了签署合作协议、迎合业主要求等等而不讲原则、妥协让步,致使法律风险被“主动”放大。等到出现问题之后,为了降低损失、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领导者首选方案绝对不是寻找法律途径解决,而往往采用托关系、找人脉的方式,不仅容易造成走弯路、绕远路,也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3 提高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但是法律风险相对于其他风险而言,只要事前预判正确、事中措施得当,不利因素可以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从而确保企业目标的达成。

3.1提升全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如果没有预先的防范意识,一旦风险发生,将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因此提升企业全员法律风险意识是风险防范的首要前提,只有具备了领导层的法律风险防范决策意识、全体员工法律风险防范规则意识,通过领导层重大决策的事前评估、执行层程序和规则意识的树立,才能确保风险防范真正落于实处。

一方面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宣传和教育措施,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全员、全覆盖培训,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灌输给每位领导成员和所有员工,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确保大家都能理解、掌握和正确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将企业的依法合规工作落实到企业运营的每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员工。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比如经营条线要深入学习《招标投标法》,了解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及各类风险,能避免违法与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业务部门洽谈合同时,尽可能减少“不平等”风险条款的出现,注重填补合同漏洞、降低履约风险。

另一方面,作为施工企业的领导者,在决策重大事项时要重视法律审核的提前介入,加大事前风险评估力度,及时研究风险防范措施,谨守底线原则;作为施工企业的员工,切莫因“惯例”、“这是公司的事”、“打擦边球”或者“出了问题有律师解决”等心理作祟,不讲原则、不顾制度、随心所欲甚至逾越法律红线,导致企业陷入本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之中。

3.2建立良好的风险防范制度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制度制定是否合理、是否贴合自身发展需要,也影响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能促进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是否能取得实效。从防范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十分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防范与管控制度并全力贯彻落实,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3.2.1建立重大经营决策事前法律论证制度。

要确保企业决策的科学、合理与透明,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应由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将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财务论证有机结合,强化关口前移、实现全程参与,保障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形成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事实上,诸多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缺乏合法合规性审查或是存在法律审核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导致无法在决策前充分评估法律风险,难以防止和避免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企业应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事前法律论证制度,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通过明确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决策事项范围,确定决策主体以及法律审核的主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潜在风险以及防范化解措施等进行充分的决策前法律审核与论证。通过尽职调查、风险评估、风控方案拟定、重大合同事前核准等方式将风险审核的关口前移,及时了解及判断经营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决策依据,由此才能更好的确保资金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2.2完善现有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当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

首先,施工企业的各部门、条线应根据自身工作职责与范围,认真梳理现有的各项有关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制度规定,分析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不满足国家政策法律要求和企业当前发展内容的及时进行进行删改,同时对未纳入制度的管理细节加以调整与补充,杜绝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也要形成惯例,定期讨论、不断反思并修订制度文件,确保规章制度始终处于动态管理、合法有效且具备实际操作性的最佳状态。

其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除了对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分级外,更要做好对本企业乃至本行业法律纠纷案例的收集、整理与分析,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分析,反思在案件发生及处理过程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总经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建议,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以形成不断弥补风险点,不断改进更新的管理制度。

最后,在业务部门的管理实践与总结中,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案件的汇总与法律分析中,不断发现和识别风险源,不断地制定和修正相应的制度和控制措施,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合理制定法律风险指导意见书和阶段性的风险管控清单,并最终在法律分析和管理措施的总结中形成适合企业实际发展的系统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3.3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通行作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加强国企法治建设,需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能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重大事项的法律服务和监督作用,为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与各项战略目标的全面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3.3.1推进企业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建设

企业应建立与企业发展架构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完善管理模式,配备与经营管理需求相适应的内设企业法律顾问,提升依法治企水平。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明确职责与权限,以法务工作体系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合规管理和授权管理等职能为工作核心,从专项工作向全面覆盖,重点做好重大决策事项、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业务以及经济合同的审核工作,并深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去。内设法律顾问建设应以“体现专业性、坚持独立性、加强协同性”为基本要求,加大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和梯队建设,建立一支擅长经营、懂得管理、精通法律的高素质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3.3.2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与建立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在法制国企改革过程中,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已经提上日程。施工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领导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与把关的作用,是出于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更是出于合规经营管理的深层次需求,对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总法律顾问不仅需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还需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一是有利于将风险管控从部门或是条线工作上升到企业整体工作目标的层面,更有利于统一把控、协调企业的各项资源,促使企业风险管控更加系统和完整;二是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到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中,能够更加及时有效进行法律审核,提出高质量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执行的有效性;三是有利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将原先独立、分散的各个部门的不同法律风险点和预防措施结合在一起,形成成体系的风险防范体制,提升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然而,正因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高、履职责任大,因此也更需要企业进一步加强在招聘、选用、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更要从考核、奖罚和晋升通道等方面建立相匹配的措施与制度,促进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方面实现良性发展。

3.3.3完善外聘律师的选聘与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在发展内部法律顾问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引入优质的外部法律服务资源。通过积极发挥外聘律师在专业能力、实践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形成优势互补、团结合作的互动模式,织就一道企业法律风险防护的牢固屏障。

为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专业作用,规范管理、节约成本、防范廉洁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加强对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考核、调整和日常管理要求,企业应探索建立外聘律师执业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首先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比选、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综合衡量备选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实力及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结合企业实际需要择优聘用。其次,企业应合理划分内部法律顾问与外部律师的工作边界,确保既能提高外部律师的使用效率,发挥外部律师的专业优势,又能促使两者之间优势互补,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监督。最后,在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应注重对律师完成法律服务事项的书面总结与汇报工作,并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其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结语

得益于国家层面的法律监管越发完善、施工企业领导者们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也在朝着好的方向进步。但作为施工企业来说,不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竞争,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引发新的问题,要持续维护品牌声誉和效益最大化、避免频繁的诉累,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最好的办法还是要不断强化施工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1]Basel Ⅱ: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a Revised Framework.

[2]傅正安:《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第4页。

[3]高业轩:《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研究》,2014年,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论文作者:沈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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