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理性与阐释性理解:伽达默尔的理性探索_解释学论文

情境理性与阐释性理解:伽达默尔的理性探索_解释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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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问题一直是哲学的核心问题,迄今仍然如是。但当合理性问题参照当代思想家,特别是参照哈贝马斯的思想而被大量讨论时,从伽达默尔解释学的维度对合理性的著述却为数甚少,为了弄清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有人或许会推测是伽达默尔自己从未有任何文字明确讨论过合理性话题,就如同他在其研究中那种明显的方法论倾向和一种对传统认识论话题,如对合理性的关注不相称一样。但在下文中我希望能表明,在当代关于合理性问题的辩论中,伽达默尔对此的潜在贡献不必要地被忽略了,即是说,我将致力于表明,与似乎是我们假定的东西恰好相反,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确实有益于促成一个当代有价值的合理性解释,一个能够给已建立的观念构想提供更多可行性选择的解释。在下文中我们将看到,伽达默尔研究的特别效力包括实践的、境遇的和内在的历史特征。

如果伽达默尔自己没有对合理性问题系统陈述自己的观点,那么伽达默尔关于合理性的理论就只能从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基础上加以发挥了。发挥如此一个理论,同时公正地评判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特征是本文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作为此项工作的开始,伽达默尔对于方法的批判,其批判与那些对知识求索的受规则支配的研究方法形成鲜明对比,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从此开始我将继续阐明那种特殊境遇和历史条件中的伽达默尔研究的性质,并探讨如何在没有明确方法论要求的情况下,证实一个可行性的合理性概念。但在阐明伽达默尔研究的成果和效用时,我不想表明它是完美无瑕的。因而在此文的后面部分,在许多领域里论证,如果意识到其自身作为一个可行的当代合理性解释的充分潜在性,这种探索自身需要被加强。此后我将阐述一些方法,通过这些方法,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可以通过就教,受益于哈贝马斯的立场观点而得以改善。总之,我在此文中的主要目的是阐明伽达默尔解释学对当代关于合理性的辩论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

一、方法的应用与批判

如目前对此问题的论述所表明,用合规则的字眼去定义合理性的要求出自于确保信念可靠性的努力。以此为目的,假设我们的信念是可靠的,我们并能知其如是,我们接受它们并按其行动才能说是有理性的。但我们如何去确信信念的合理性呢?特别是我们如何排除独断论和主观论的困惑。正是在此,古典主义所要求的“遵循规划”进入话题,这种观念即是:如果所有的思维者都受控于同样的规则,如果他们又对出发点的意见一致,而且如果他们用同样的方法应用这些规则,那么他们就一定会得到同样的结果。用这种方法不仅独断论被消除,而且其结论还获得某种普遍性与必然性。一个相同的理论可以用来论证方法运用的正确性,无论这种方法在何处被运用。例如,无论是笛卡尔的怀疑方法还是科学的应用方法,一旦产生出某种确保其客观性的希望时,这种古典主义的方法就完全无效了。分析表明,被规则决定的探索被无穷回溯的威胁所困扰,在这种无穷回溯中,规则自身很明显不能被要求用来保证从可供选择的合适规则群的选择正当性,它们也不能用来确定出发点,因而似乎这种对古典主义的求助必然还要借助于一些其它的能力,例如判断力,它可以确保“遵循规则”的妥当性,并提这些规则的可能性。

当涉及到合理性问题时,伽达默尔解释学对受规则控制的研究提出了进一步的挑战,特别是伽达默尔对维系这种规则控制的研究和对普遍性必然性的要求提出挑战。按照伽达默尔的解释,对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追求并没有崇高的价值与意义,因为它们使我们的注意力偏离我们所遭遇情景中的特殊事例,而使我们的反映发生扭曲。我们的反映要相适应于某个境遇,我们所必须注意的,正是这一些特定物,而不仅仅是境遇的普遍维度。一旦此点受到重视,我们就将清楚看到,有价值的规则必然能在实际中改变自身来适应特殊境遇中的各种要求。这种洞见是伽达默尔对应用问题解答的核心。伽达默尔有时将应用问题视为其解释学的中心问题。

应用问题密切联系着另外两个解释学的核心问题,即,境遇问题和理解的历史性问题,这两个问题将在随后论及。这些论题一起引导出了一个解释学的中心主旨——与传统认识论的超越肉体的静观认识主体形成鲜明对照,解释学的主体总是参予到生活世界的经验之中,总是活跃地参与其所经验的事件,其参与的程度与其被改变的程度是相同的。作为一个卷入特殊境遇中的境遇存在者,解释学主体要求对境遇的特殊性作出反映,而不仅仅是在其普遍意义上而言,这种普遍性,是从其特殊性抽象而出,以预设其等量效用。从此观点来看,完全与传统认识论观点相反,根本不能用遵守规则的字眼去解释,而要用理解者理解的适当性和作为一个境遇中理解者反映的适应性来理解。

为了阐明应用问题,伽达默尔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理论,因为在伦理学里就象在解释学里一样,我们面对境遇中特殊事件的反映适应性明显是批判性的。在伦理学领域里,普遍性亦有重要意义:决定如何行动,确定在此类境遇中所必须应用的普遍规则,在此境遇中应用此原则并以之行动。但由于以上所略谈过的原因,伽达默尔发现这种普遍性未能令人满意,因此他没有选择柏拉图的先验论,而是选择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关系论。总而言之,伽达默尔全部论辩是要充分反映一个我们必须注意到其特殊性的境遇。无论何种规则应用到此类境遇中,我们的反映当然都一定会从这种规则而获得信息。但反映一定不会单单被这些规则所决定。当然,规则不能决定去做什么,其自身可能不得不在其应用而正确评价情景所要求的东西过程中去改变自己。为了说明他的观点,伽达默尔引用了法律类推的例子。要判定一个特殊案例,法官必须借助法律惯例,但要实施公平判决,他也许需要超越惯例。特别是意识到案例特殊性,法官必须将相关的普遍条文具体化到这些情况中,而远不是预设一个不变的结论。对普遍条文的具体化很可能要求相关规则在其应用过程中加以改变。这种观点表现了与普遍性解释的重大区别,在普遍性解释中,特殊性被统摄在普遍性之下。在伽达默尔的论述中,作为指导性观念的规则功能常要按照情景需要而改变自身,在其解释中,伽达默尔甚至主张规则或规律,只能参照它们的可能的应用性去理解,它们不能独立于其可能的应用性。因此伽达默尔反复强调境遇的要求乃是作为遵循规则的普遍要求的矫正器,强调我们的境遇性乃是解释学的动因,但当着眼于合理性问题时,就必然会出现以下问题:如果遵循规则不能确定事物,那么非此又如何避免独断论和主观主义,要追问这个问题,考察一下伽达默尔对亚里士多德实践智慧概念的借用将是大有裨益的。

伽达默尔对于实践智慧的论述既扩展了他对遵循规则方法的批判,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解释学理解自身的初步轮廓。其核心要点是要决定干什么或信什么,我们不能仅仅求助于规则,还必须依赖于另外的一些能力,诸如洞察力、判断力或“实践智慧”,这些能力将使我们领悟境遇的基本特征并通过反映的方式建构其所要求的东西。如果如此一种洞见对于可信信念和充分理解是先决条件,它将同样成为合理性的先决条件。

为了追求这个主题,伽达默尔引证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要求实践智慧的境遇,如大部分伦理境遇,和不要求实践智慧的境遇的区别的理论。例如,当我们认知关于必然而不变的知识时,如数学真理和逻辑规律,实践智慧并显得无足轻重。但是伦理境遇,在伽达默尔看来理解问题亦属此列,却不属于关于必然不变知识的认知类型。如与技能相比较,我们可能会对“实践智慧”获得一个更深刻的理解。技能是指一个工匠在其按设计图制造东西时运用的那种知识。实践智慧和技能的共同点是它们所关注的不仅仅是抽象的知识,而且还有在实践中所获得的应用。但随即是比其相似之处更具有指导意义的相异之处。首先实践智慧者不是具体技能者,亚里士多德将后者理解为工匠,仅仅依据计设图而操作。实践智慧者必须设定境遇中的特殊要求是什么,修正他对这些要求的反映,并在操作过程中改变可用的规则。而且,因为结果与方法都常常要被决定,因此就需要深思熟虑来决定如何进行操作进程。同样,对于境遇特殊性的洞见也是有效用的深思不可或缺的要求。最后,反映如果要有效,就要预设辨别的能力并反映表面相同境遇中的差异性。但按亚里士多德和伽达默尔的说法,工匠不具有这种辨别的基本能力而只是专心执着于按图纸操作。

在如此强调洞察境遇特殊性和辨别表面相同的境遇之间的差异能力的必要中,伽达默尔加深了对规则遵循的批判并进一步对我们的境遇作了说明。他同样主张那些使亚里士多德实践智慧闻名于世的特征也是解释理解的属性。特别是,实践智慧者的理解概念,以及其反映未来的能力,作为他已经历过东西的结果而变化,这预示着理解的历史性,一个伽达默尔解释学的核心。

二、理解的历史性和对话结构

在谈应用问题时我们已经看到伽达默尔重视境遇性,同样居于伽达默尔思想中心地位的是他对理解的历史性的重视,在下文中有必要将对此复杂问题的论述主要限定在直接相关于解释学合理性观念的发展的考察中。

把理解的特征看作是历史性的,伽达默尔首先关注的是理解活动的进行决不是无前提无背景的。相反,理解总是在解释的传统之中进行,在其中传统的前设性及其已有的经验材料极大地限定了经验被进一步解释的方式。我们将看到,伽达默尔决不想表示传统原初所给予我们的解释,他有时将其称为“成见”或“偏见”,在进一步的考察和批判性评价中是不受经验感染的,随后我们将看到,正相反,伽达默尔坚持认为成见必须从属于在其行进基础上的再评价。但伽达默尔同样极关注于这样的观点,即理解决不能被认为是“白板说”。相反,它本质上由我们从属其中的传统所继承下来的前设所决定。因而理解乃是在由有效的传统所建构的背景范围之内,为保证理解的妥当性或信念的可靠性,理性必须发挥其功能。与伽达默尔坚持理解的历史性相关的另一特性是,不可能通过对无前设的理解而获得真理,而对真理的领悟勿宁说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由此,由特殊的历史文化立场所提供的关于某个话题的有局限的视界,必须逐渐地加以补全,如其必要在其行进境遇探讨中加以更正。关于某个话题的一个特殊的历史解释,当被恰当论证后,将会代表对真理的某种反映。但任何特殊境遇的解释都必然受其特殊历史境遇前设的局限,而不能产生出完整的真理,按伽达默尔的观点,这要求获得一种不仅相对于人类的绝对立场的认识,因此一种理性探索明显有必要向这种绝对认识靠近,即把前解释作为片面的特征加以更正,由此去保证对某主题可靠可信的全面认识。

在伽达默尔研究中,与其对理解的特殊境遇特征的重视相联系的是对理解的动态特征的强调,即强调在理解的进程中,作为前经验的理解,在对主题更妥当更适合的解释追求中变化和发展。因为在解释学看来,理解(或理解者)和理解对象(被理解者)是相互交融的,所以确实可以说理解变化了,其对象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起初,评价理解历时变化的方式不同于评价一种相续性变化的方式。伽达默尔解释说,理解作为前经验的发展结果,因为我们已有的经验已经扩大了我们的理解“视域”,因此有效地更换了我们的解释学境遇,并为将来获取新经验作好了准备。这种历史性特征可以通过以下关注而得以简要说明,即:我们远非被动接受经验的主体,我们是能动的理解者,在接受经验的过程中我们自身发生变化,有时这种变化是极大的。这意味着作为解释学主体,我们永远不能以恰好同样一种方式遭遇同样的境遇。正如伽达默尔所言“我们即使能理解,也是以不同的方式理解。”《真理与方法》第264页)但同样重要的是,作为解释学所考察的经验客体自身亦在时间中发生变化。当我们从解释学的角度回顾,当然是以后经验主义认识论的角度,我们从来不是以其原始形态而总是在一种解释框架的背景中来经验现象。以上关于经验客体自身亦在时间中发生变化的观点就显然令人信服。就解释学而言,这种解释框架原本不是我们自身创造的,而是我们取自于我们身处其中的传统,因此作为我们所经验的客体的意义是按已处于传统中此类事物的意义而被展现的。在大部分客体的经验事例中,这些事件已被不同的方式所说明,而这些不同的说明结合在一块来为我们决定这种类型客体的意义。但其后我们自己就能带着意义的新视域来表达我们经验的客体,作为其结果,通过新老视域融合的过程,我们所经验到的客体不断地拥有新的意义,就其实在意义而言,是客体自身的不断变化。事物对我们而言所拥有的意义是在其解释的历史和在我们现时与之相遇的解释参与两者交互作用中被给予的,这种观念是伽达默尔关于“效果历史”理论的核心。以此而展现了更深远的意识,即是说我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假使我们能理解的话”,最有重要意义的是这使人坚信了理解的动态的和本质的历史特征。

但倘若如此,即理解中充满了传统的影响,那么客观性概念还有什么价值?为追寻此问题,伽达默尔强烈反对认为有可能存在一种中立的,非历史的和拥有透澈洞见力的认识能力的观点。有人认为启蒙思想家们可能直觉到这种认识能力。相反,伽达默尔所强调的是前设性和解释的预期性在我们的理解方式上所必然起到的关键作用。在这点上,如果和托马斯、库恩盛行于世的关于科学理解的范式作用相对比、伽达默尔主张的力量就会显得更加明显。特别是两位思想家都共同拥有一种信念:无论我们谈到伽达默尔的传统或库恩的范式,值得重视的是我们决不能以一种中性的和无前设的方式来经验一个世界,我们如何看,如何理解勿宁从本质上说是由我们从大的文化背景中所得到的参照系所决定。这再一次表明,随着我们所持有的传统和范式的变化,我们所经验世界的方式也会发生变化。但在此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别于库恩思想,伽达默尔并没有声称我们被封锁在一个不可通约参照系内,正相反,伽达默尔主张传统的多样性和相互之间的开放性,诸多传统的相遇和融合产生了理解的更大视域是其思想的核心。我们已注意到,伽达默尔以一种比库恩更加明断的方式,强调我们身处其中的传统方式自身的不断变化,相伴随着的是我们理解世界方式的变化。但这两位思想家都认为,由于总是受到传统或范式的影响,我们的理解永远是境遇性的,永远不可能是中性的和无前设性的。他们同样也认为这种情形也不是暂时性的,或多或少异常的情形,而勿宁说是理解认识本身的结构特征。

从传统认识论的角度看,成见概念和客观性概念是相抵触的。就传统观点而言,成见正是我们为保证客观性所要克服的。而这正是伽达默尔所要反驳的观点。如上所述,伽达默尔与此对立的观点是,既然我们永远是在某种解释框架或他物的背景之中进行理解,我们就永远无法以无前设的方式理解。因而,即使我们能进行理解,我们的理解必须主动地把我们的前判断——“成见”,带进认识过程中。伽达默尔坚持认为,只有通过把规定我们理解的前判断带进认识过程中,我们才有可能获得对主题更有充足根据的理解。但在进一步探讨这个主题时,伽达默尔指出了区别合理性成见和不合理性成见的必要,他坚持认为只有在合理性成见基础上——即当我们已坚信我们的前概念在事物自身中有着坚实的根基——我们才能声称有了充分的理解。那么,为了达到客观性,问题在于保证我们的前判断根植于物自身之上。以此而言,解释学的基本要求是其开放性,特别是伽达默尔极力主张我们要能区别有理可据的公正评判主题的前判断和必须被拒绝使用或修改的那些不能公正评判主题的前判断。这些前判断都必须不断地使自己接受经验的检验。经验过的人,伽达默尔将其表征为解释学求索者的典范,就是在最高程度上展示这种开放性态度的人。

要认识到开放性对我们的前判断是如何具有校正功能,首先考察一下伽达默尔的主张与科学假设通过对经验验证的开放性而被检验的程序之间的相似性是极有益的。在这点上值得注意的是伽达默尔象波普一样,在检验我们关于现象预见的可靠性中,强调要能否证经验的价值。但与波普不一样,伽达默尔并没有贬低证实经验的价值或拥护那种纯推测假想的见解,他勿宁是看到嵌于传统中作为在这类现象的前经验基础上建构的我们的前设和预期。在这一点上,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或许更近于实用主义的认识而远于批判理性主义。而且,对于伽达默尔来说,实践智慧也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如同某人在此种境遇中的经验使其有准备形成假定,此假定可能与经验相符。但对伽达默尔而言,承认这类假定,我们对于客体的目前预期因此而被前有的经验所限制。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以这种极端开放的态度,这些原初预期就如同前期的科学假定,必须保持对经验检验的开放性。如果我们的原初预期事实上是有缺陷的,一旦遇上与之相矛盾的经验,这些缺陷就明显地暴露出来。很明显这个过程也是在行进中,在其与事物持续的经验接触中,将进一步引起我们改变和完善我们对此物的原初预期。在这点上,伽达默尔的立场与科学假设验证的过程有着明显的共同之处。

但最终,尽管这种类似有其有限的有用性,当它作为一种阐明伽达默尔立场的手段时则遇到困难。一则,当科学探索通常被看作是受方法论原则控制的事业——在科学哲学中极大的努力被用来分析方法的要求,来检验,证实或证伪假说——伽达默尔宁肯对明确关注方法论考察的作法敬而远之,因为伽达默尔认为其解释学的基础观点之一是,真理不可能会因为方法的命令而显现,伽达默尔更倾向于赞成当真理被置于一种前定方法的框架要求之中,更可能被遮蔽或被歪曲,而不是被揭示。而且,在强调对其他可能方法论要求的开放性中,伽达默尔似乎赞成这种观点,即在其他方法论要求为必要的范围里而言,这些方法论要求需要在探索本身中所制订出,而不是从外部被先天地给予。再则,相对于一个孤立的科学观察者,科学假设检验的类似类也证明是有缺陷的。如前所述,伽达默尔极力反对主客分离的观点,而设立一种“参与性理解”的概念,这种理解的方式需要参与其中的求索者对主题进行积极主动、持续不断地提出置疑。最后或许也是最重要的,当在检验前判断顽固的经验否定性中确实表现了与科学哲学一个重要相关的主题时,伽达默尔自己完全理解这种现象原本要用黑格尔,或更好是用苏格拉底辩证法的字眼,在经验的理解过程中意识到其自身本质的有限性在其自身内在的能动力之上,好象被推动而去寻求一种对主题更好的理解。因而,在进一步阐明理解的内在能动力,特别是其本质的辩证法特征时,它再不是检验科学假设的方式,伽达默尔勿宁是转向了一种问与答的对话、交谈的方式。正是通过求助于这种对话的方式,伽达默尔自身寻求阐明这种辩证过程,在此前判断受到挑战,其结果是导致理解的发展。在辩证概念的发展之中具有指导意义的主旨是,一个境遇的求索者积极投身参予到理解主题之中,它身入其中而不是以孤立的观察者的身份置身其外。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提问对所要理解的问题置疑,然后通过观察期待事物自身确定它如何“回答”。这种与事物的相遇必须在完全开放的意义上发生,在此我们将我们的前设完全置于未确定的位置,完全执着于观察事物自身如何向我们显现和“发言”。为了追寻此目的,伽达默尔再一次对方法论决定论的探索理论持相异看法,断言正是在提出正确问题的基础上,理解的发展才获得根基,而这本身不是方法论决定的。正确提问的能力勿宁是对主题置疑,即通过某种方式让主题自己展示其所是,亦即解释学探索者作为经验的结果自身必须得到发展。在此再一次接触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作为一个前经验拥有者的人已经对在境遇中如何去理解胸有成竹——可以成为一个解释学求索者的范型。但是最终,为了进一步阐明理解的辩证过程,伽达默尔呼吁采取一种苏格拉底式的求索。随后将表明,求助于苏格拉底式的追求方式的明显优势在于:这种追问方式已引进介入一种主体间的维度到理解探索的过程中,因而它已经跨出了单纯主体个人的限度。但最初引介这种苏格拉底追问方式时原非为了引入主体间维度,伽达默尔的原初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阐明理解的辩证本质,阐明其本质的应用法,即使此时此刻只有一个孤独的追问者。在这点上,苏格拉底赋予了解释学理解的辩证过程一些重要特征。

首先,对于一个苏格拉底式的求索者而言,当我们乐意承认我们自身知识贫乏并感到一种需要跨出我们目前对主题的现有知识时,提问才能开始。从这个起点开始,理解的进展依赖于我们提问的准确性,高质量的提问使话题处于开放状态因而有利于进一步地追问探索,而不合适的提问往往使话题封闭起来。更重要的是,苏格拉底的问话方式成为了解释学功能不断强调以下问题的核心,即强调追寻探索本身是动态的和辩证的,并不是一种静态的或者方法论的——它依赖于在询问者和被询问者之间持续进行的交互作用,而不是一种单方面的对任意一者的片面强调。在这种持续进行的、交互作用的寻求过程中,我们获得的对所寻求问题的回答常常引起我们对我们原初立场的改变,而在辩证发展过程中为一系列新的更适合于主题的特殊的提问开辟了道路,等等。苏格拉底的询问也构成了另外一个解释学的重要特征,就象柏拉图的对话所表明的,在我们对主题的理解中,持续的问话或辩证探索能够导致一种性质的变化,甚至是一种根本的转变。理解的辩证发展也代表了伽达默尔思想中的一种黑格尔式的因素,尽管很重要的一点是伽达默尔思想中没有一种作为绝对出发点的前设。在一种真正的苏格拉底式的询问意义上,对话的延续发展是没有任何被假定为有决定意义的终点的。从伽达默尔解释学角度看,具有决定意义的要点是,探索的进展和理解的发展是一个永无终止的进程。因而每一个更高层面上的理解成就都开辟了一个新的视野,而此新的视野亦必须受进一步的检验,就如同历史性的观点之每一变化都要受到检验一样。总而言之,苏格拉底式的询问求索方式作为解释学理解对话进程的特殊方法,明显较科学假说研究方法为优势明显的更合适的方法。

除此以外,伽达默尔求助于苏格拉底的询问方式还有更进一步的优点,即在意识中唤醒探索的主体间维度。这种维度,作为一种相关于个体观点的潜在主体性,无论被如何精心建构,在哲学传统中仍被广泛认同为代表一种理性探索的特征。如果伽达默尔对理解本质的境遇性和历史性强调成了作为对于个体判断的有限性和易错性的关注,那么无疑他会十分重视主体间性在检验更正个人观点时所起的必要作用。当然如前所述,以苏格拉底的对话方式在持续批判对话的激烈辩论中,个人的观点得到改进。导致了对主题越来越恰切地理解,这些作为一种特殊的出发点来进一步阐明理性求索中的主体间维度。此后将会讨论,如果说伽达默尔对于合理性的探索有一个较大的缺陷,总的来说,这就是,探索中批判的主体间维度在这种研究的背景中的进展是不够的。基于此,可以认为在关于合理性的探讨中,伽达默尔能从哈贝马斯理论中获得教益。

三、合理性、解释学和批判主义

在这部分里主要是讨论用伽达默尔解释学批判性的评价来探讨合理性,作为这种评判的序曲,首先粗略地回顾一个伽达默尔研究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大有裨益的。

首先,如前所述,伽达默尔解释学对人类理解本质内在地具有境遇的和历史的特征持赞赏态度,特别是,其研究的核心是我们决不可能中性地、无前设的进行理解。我们对于世界的界定和理解,勿宁是本质上受制于我们身处其中的传统。我们无论获得何种理解,这种理解都是在境遇的基础上获得的。但我们也看到,伽达默尔绝无倡导不可通约性的意思。相反,他坚持认为当我们的境遇给与了我们理解的现时视域,而我们要不断地接受挑战,通过对话,与代表另外观点的其它传统遭遇而扩大我们的现时视域。但自始至终,理解的任务一直是对所关注的主题获取一种更好更充分的了解。在伽达默尔看来,获取这种了解,首先是通过在探索中保持一种开放性而实现的。在此我们原初理解的观点从进一步的经验看来不受到任何保护。作为与这种极度开放性相并行的是要求一种不终止的问话态度,我们不停地追问关于话题的新信息,以一种新的观点来使我们对此话题的前理解更趋完善。在此可以看到受方法论控制的研究迅速崩溃,正如伽达默尔所指出的,没有一个可靠的方法能保证我们正确地提问,保证我们以一种正确的方式对主题提出疑问。相反,在考察中对对话正确提问的能力是一门艺术,这种艺术首先需要洞察力和良好的判断力,更恰切地说是实践智慧,作为其可能的条件。而且,就象我们所看到的,从一开始就相对于理解存在一种本质的辩证维度,在其中我们理解的工作要求我们一直敞开心扉学习接收新经验,并在更进一步的问话中更正我们的早期观点,进而在求助于苏格拉底式问话方式中,伽达默尔至少是暗示了理解中的主体间维度。在此简要回顾的基础上,我们现在就可以着手评价伽达默尔对于合理性问题的探讨和陈述。

要进行这种评价,最好首先回顾一下合理性所预设的是什么,我们已注意到,从一开始,就涉及到信念构成问题。合理性既要求我们信念的可靠性又要求我人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可靠性。或者以伽达默尔的解释方式,如果涉及到理解,那么合理性既要求我们的理解适合于主题又要求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去相信我们的理解处于这种与理解对象相适应的状态。总之,合理性的任务就是保证我们的信念和理解相对于主题的适合性。那么,伽达默尔的探索以何种方式有助于我们来达到这个目标呢?

伽达默尔从合理性的角度所进行的探索,首先最引人注目之处是其对开放性的强调。以上我们已讨论过,伽达默尔呼吁开放性是对于规则决定的方法论桎梏的一种解脱。至少这表达了他的一种信念,在研究某一话题中,相对于任何在研究过程中被实施出来的方法论的考察,一种开放的态度是一种更加重要的要求。当然,采纳这种观点使伽达默尔与诸如笛卡尔观点在内的哲学传统处于对立的状态中,笛卡尔等的哲学传统坚持要为哲学探索建立一种前定的方法和前定的出发点。可以这样说,与这种重视开放性的态度相适应的是这种重视开放性的真正意义在于允许我们探讨一个我们观察的主题而不被先验的限制所妨碍。但从合理性的角度看,这是保证信念的可靠性和理解的适当性吗?

在这点上,有必要首先谨记,在强调开放性中,伽达默尔让我们坚信可称之为理解的自我校正功能的特性。此观点在前一部分已阐释过:如果我们的原初解释与其主题不相适合,那么,如同无法证实的科学假设,它们必须在相反的经验和否定的经验中被重新考察,因此让我们去改进完善这些原初解释。更进一步,这个过程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在其中经验的流变使我们对主题的预期不断被校正完善。在这种强调开放性并坚信经验流变的校正功能中,伽达默尔与许多哲人有此共识。例如,波普尔的否证原则并与伽达默尔的观点相近,又如杰出的实用主义者,最明显的是詹姆士和杜威,还有就解释学意义上而言的海德格尔,皆与伽达默尔英雄所见略同。因此当伽达默尔对开放性的特殊研究在其解释学研究中占有突出位置时,其所阐述的中心问题与其他一些已建立的哲学传统所持有的思想有类似相近之处,因此能被视为是对于合理性问题探索所作出的有效努力。

同时我们有理由提问,伽达默尔是否过度地重视对开放性的要求,他是否过分乐观地认为一种开放性的态度可以保证信念的可靠性。倘若伽达默尔在其解释学探索中以牺牲其他一切而强调开放性,那么以上的批评或许是有效的。但以上已祥述,伽达默尔对开放性的渴求深深地置根于探索的辩证方式的背景之中。这种探索的辩证方式尽管在一般意义上而言与方法论决定论相抵触,但它亦遵循其自身的苏格拉底式的逻辑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使理解得以真正地提高。除了这种非独断论的开放性和苏格拉底式的“无知”外,这种适当提问的能力和从所获取的答案来校正其前定方法的能力是这种探索的核心。这种能力不能用方法论的字眼而被正规化,这种能力也不是依赖于理解的任意性,而是依赖于深刻的洞见,良好的判断和实践智慧。因此,在其关于理解的辩证运行的总体观念基础之上,可以断言伽达默尔的解释确实拥有一种潜能,作为有别于关于合理性的方法论决定论观念的另一种有价值的选择的基础。

但涉及到合理性问题,如上已表明的,就有一种必要来考察伽达默尔探索的可靠性,这种可靠性不仅来源于个体探索者的角度,而且来源于主体问题的视角,如同哲人们久已认同的,有必要求助于主体间性的维度来改进主观个人易错的个体判断。在其自身之中,个体判断相对于主题当然是自足的,但要确认其正确性就有必要让其接受主体间的论辩评判的检验。如果适当地建构这种评判,既能充当确认个体判断确实性的功能,也能建构一种需要,在批判的论辩中揭示出个体判断的缺陷时来更正和完善个体判断。而伽达默尔的论述是如何针对理性求索的主体间维度而进行的呢?

以上论述已明确表明,伽达默尔一点也没有忽视探索中的主体间维度。我们知道,伽达默尔理论的发展集中在理解的对话方式上。对此,我们对于主题的谐调不断通过提问,在回答问题中来完善主题。首先这种对话被理解为发生在突破个体内在性的交往中,但我们知道,它在苏格拉底的问话式中达到了个人交互间水平上的逻辑顶点。在此通过一系列有关话题的交互作用,达到了一种对于主题更加完美的理解,个人观点的局限性被克服。为了追求这个主题伽达默尔特别强调了合作性真理探索的重要性。在这一点上,伽达默尔强调超出有关某话题对立观点的批判性交互作用,而努力去领悟我们的对话者所说的话语中的某种真理,即使我们不能完全同意其立场观点。领会了他人立场观点的某种效力后,伽达默尔鼓励我们建设性地去取材和获益于它们。他指出,我们原本是在过程之中才有希望对某话题获取完善的理解。总之,进展是在探索中发生,因此对话双方必须首先要关注对主题的是领悟,而不是对于自身不完备观点的顽固辩护或者是在辩论中击败对手。如果论辩双方都愿意沿着围绕主题的对话而思维,并在此启示中更新自己原有的立场观点。伽达默尔断言,我们有信心希望将在真理中显现的是“那种既非你的,也非我的逻各斯,这逻各斯超越了对话双方的主观观点,而这有时甚至是在对话双方不自觉的状态下发生的”(《真理与方法》第331页),简而言之,就其所追求的主体间的确证性,伽达默尔特别强调合作追求真理而达成的共识的目标,但随后我想指出,就对合理性的关注而言,我们也需要注意到真理探索中的对立维度。在此对比哈贝马斯关于合理性的近作是大有裨益的。

哈贝马斯在其近作中已令人信服地表明建立其可信性推论知识的合理性需求,必需让其可靠性在一个主体间的论辩过程中不断地接受检验。哈贝马斯认为为了获得其结论的可靠性,求助于主体间的论辩是必要的。因为其结论的可靠性唯有通过适当种类和明确程度的经验和概念方可证明。哈贝马斯对于批判的主体间论辩的重视因其与同时代其他诸多哲学家所共同持有的确定信念而得到进一步加强。他们共同认为信念的可靠性不可能通过求助于无可怀疑的基础而得到保证,也不能通过求助于一些老生常谈的研究方法而得到保证。相反,伽达默尔认为应让知识论断的可靠性建立在批判的主体间论辩基础之上。因此一个结论要寻求其适当根据,不仅必须表明其相对于自身明证的基础是适当的,而且还要接受其相反的观点意见。没有接受过此种批判性检验的论断,要么修改,要么被取消。在我看来,伽达默尔合理性的模式可能在不损害其基本属性的情况下被进一步完善,这种完善是沿着哈贝马斯的路线,通过合作进行一种更进步的批判的主体间论辩而实行。当伽达默尔求助于苏格拉底询问方式时,这种必不可少的批判的主体间的论辩或许确实曾被预想过,但伽达默尔自己确实未明晰地阐述在此探索中的对立因素。而这种缺陷在本文有限的篇幅内无法被完满地弥补。我设想哈贝马斯的研究方式能为此方面的进展提供较大帮助。

但哈贝马斯的论辩方式自身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其后对此进一步的讨论将表明,如果伽达默尔的研究方式要通过吸收哈贝马斯关于批判的主体间论辩理论而发展,就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首先,被哈贝马斯看成其批判性理解基础的托勒密(Toulmin)论辩方式,过于的静态和独白式以致于不能承担探索的任务。为了能够适应于承担批判的主体间检验这一任务,所需要采取的论辩方式应该是动态的,即允许在论辩进程中立场的不断改变,应该是对话式的,即允许来自于他方的批判性观点的锲入,而不仅仅是从论断首创者立场出发的独自评价。在这点上似乎伽达默尔求助于苏格拉底的询问方式比哈贝马斯求助于托勒密式的方式更有前途,尽管如前所述,要实现沿着苏格拉底路线论辩模式的潜能,伽达默尔还需要作进一步详尽的解释。第二,已对批评作出让步的哈贝马斯的合理性共识概念乃是在理解,虚幻的条件下形成的,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哈贝马斯没有参照关于可靠性论断的批判性检验,进一步充分详细地说明是什么东西促成了此种结论。理想性的共识被认为是虚幻的,但并没有详细地说明用什么样的论辩理性的结论来取代它。如果要用哈贝马斯的探索方式来修正伽达默尔研究的缺陷,上述哈贝马斯这个自身缺陷就要急于修正了。第三,在阐述其对于辩论中的知识论断的批判性主体间检验时,哈贝马斯过分强调共识作为这种论辩的必然结果。但在我看来,哈贝马斯在这样做时并没有论证在促进知识进展和确保信念的可靠性两方面的合理性异议的力量。我曾主张,当共识被恰当地认为是知识求索的一般目标时,持续的理性异议作为在探索中创造力量的价值不容低估。当然,在伽达默尔和哈贝马斯所处的后基础主义背景中,理性的异议无法排除,因为不能提前预设所有探索者所必须应用的同一个研究方法,必须执有同一个世界观和必须被事实的同一种解释所限定。否定这一点,坚持探索者如此受限制必然返回到基础主义上去。这种返回或许有其自身价值,但参考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的基本观点,就不具有恒久的意义了。因此,坚持其自身的出发点,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两人都有必要更加重视理性异议的创造性能力。如上所示,我已列举出的这些批判性观点都需要进一步阐释和进一步辩论。但从本文的观点出发,就此的对话必须中止。尽管相对忽视了这方面问题,此文的原初意图是要表明,伽达默尔解释能够维持一个境遇合理性的解释,此解释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选择,以建立合理性概念。要使伽达默尔的解释展示出全部潜能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但这并不损伤已被认识到的此项研究的内在本质效力。

无为译自INTERNATIONAL.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XXXVI,No.2,Issue No.142(June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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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理性与阐释性理解:伽达默尔的理性探索_解释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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