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衡店集团产权制度建设的启示--兼论乡镇企业产权关系的明晰_横店集团论文

我国衡店集团产权制度建设的启示--兼论乡镇企业产权关系的明晰_横店集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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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出现了不少形式不同的产权制度模式。中国横店集团所构造的社团所有制模式就是其中一例。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产权制度的剖析和评价,阐明笔者对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以期引起讨论。

一、横店集团产权制度的特点与实质

横店集团位于浙江省东阳市以南18公里的横店镇。该镇地处山区半山区,自然资源贫乏,没有铁路、国道,更没有机场、港口,也缺少大城市的依托。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横店小镇,近年来却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横空出世。1993年3月,全国首家由国务院经贸办审批的大型乡镇企业集团——横店集团在此组建。集团拥有轻纺、磁性材料、机械电子、制药化工4个行业子集团和5个工业总公司,下辖21个子公司,120家紧密型骨干企业,4家中外合资企业,3家境外合资企业。此外还有800多家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企业,生产29个门类,1000多种产品,其中8个门类9种产品已出口欧、美、日、港澳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集团1993年产值突破10亿元,在全国乡镇企业500佳排名中名列第10位,1994年产值达15亿元。

是什么力量使横店集团发展如此之快?按照集团总裁、董事长徐文荣的话:“靠的是通过18年实践探索的适合自己实际的新型产权模式——社团所有制这样一条横店之路。”横店人把集团的产权制度称为社团所有制,理由在于:1、集团的资产均是企业多年来通过自身积累而形成的,尽管有一部分是来源于银行货款和社会融资,但这些均需在规定期限内连本带息偿还。2、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尽管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但集团通过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不存在产权模糊的现象。3、就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言,是通过支付报酬(工资和奖金)的形式予以补偿,因而不存在以劳动力形式构成对企业的投资。4、在获取技术方面,主要是通过购买专利或技术的方式来获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受技术入股的做法。至于对引进新技术或掌握着某项新技术,又愿意到集团工作的人,则是通过支付中介费或根据该项技术实施的效益,以高工资、高奖金的形式予以补偿,因此,技术的投入实际已转化为企业的资金投入,不存在技术入股的现象。由此,集团的资产形成尽管与国家、集体或个人有关,但由于它们都已通过货币的形式予以偿还,因而其产权既不属于国家,又不属于乡镇政府,同时也不属于某个集体组织或某个个人,而是属于集团所有。而这个集团又不同于一般的具体企业,它由若干不同层次的企业组成,这些企业生长于农村,与农村社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从社会角度看,它是一个社团,所以横店人把这种集团所有制称之为社团所有制。

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制,除了具有以上资产方面的特征,还有以下特点。

1、政企完全分开。一方面,集团作为社会团体,应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接受各级政府的领导,要依法纳税,并承担一定的社区义务。另一方面,集团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具有市场主体所拥有的一切自主权,因而是一个产权明确、身份自由的产权主体、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

2、社团所有以集团成员共同劳动关系为基础。作为劳动者个人对集团的生产资料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集团领导成员根据民意推选,他们和其他集团内部成员一样,只不过是集团的雇员。所有成员均以“劳动对效益的贡献”为尺度来获取收入,不存在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来获取红利和股息的现象。此外,集团领导成员和企业厂长、经理也没有继承权,一旦离开集团,这种劳动关系就不再存在,因而任何个人都不能带走集团的资产。

3、完善的集团保障体系。如建立公用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基金,干部职工退休基金,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特殊困难补助基金,教育基金等等。这些基金为增强集团员工的凝聚力,保持集团成员的相对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4、开放性和身份性并存。即集团成员以本地为主,但也向社会开放。不管来自何方,都可以成为集团成员,并且来去自由。一旦离开集团,就失去了集团成员身份,不能享受集团内的各项福利待遇。集团的开放性还体现在:(1)集团以在本地发展为主,但也在外地办厂办公司;(2)集团以自身的投资为主,但也不排除向集团以外的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从这一意义上讲,集团的人员以及区域界限早已突破了横店镇的范围,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5、对外设置多级法人,对内实行多级承包。为了使社团所有制得以有效运转,集团所属紧密型企业,对外均有法人地位,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但在集团内部,这些法人则是在集团总公司的领导下,实行多级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企业亏损最终还得由集团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相对减少,但是与此同时,他们也只有经营权,没有资产所有权。为了避免“搭便车”和“风险规避”现象,除了承包者要进行抵押外,集团对各级法人均有严格的要求,他们必须承认社团经济,具备领导才能和奉献精神,否则将会被罢免。

笔者认为,中国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制模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介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产权制度形式。其公有制的形式主要表现在:①集团的资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而是集团成员共有;②集团成员,无论是资产的经营者,还是产品的生产者,都是集团的雇员,全体成员以共同劳动关系为基础连结在一起,以自身劳动对集体的贡献为尺度来获取报酬,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其非公有制的性质主要表现在集团的资产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即不允许集团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对集团资产的侵蚀。很显然,这种排他性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国营或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横店集团的所有制形式,与其说是社团所有制,毋宁说是一种具有社区特色的集团所有制,它对外自主、独立,具有排他性,对内具有共有性,尤其是体现在资产权益关系上。

二、横店集团产权制度的效率与局限

产权制度作为一种要素投入,其效率从经济学意义上讲,主要体现在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或企业)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作用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交易费用的节省。以社团所有制为特点的横店集团的产权制度效率,主要体现在:

1、通过对外排他性的产权制度构造,集团争到了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行为主体的资格。这就使普通存在于国营或集体企业的因政企不分,权、责、利不统一而产生的不少外部性问题,如随心所欲的各种摊派或提成,权钱之间的不正当交易,企业经营目标的过份干预等等,在很大程度上被消除或内在化了。企业由此既增加了压力,又增强了激励。

2、由于企业集团和社团所有制的建立,原先企业之间存在的相互倾轧,低水平重复竞争和规模不经济现象以及相互之间为谋求协调统一而支付的较高的交易费用,得到消除或节省,集团由此获得了规模经济的优势。与此同时,集团所实行的资产非量化到人和下属承包企业只有经营权没有资产所有权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集团的积累水平,同时也使集团在资金集聚、调度、投放等方面具有了很大的灵活性和余地,这将大大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尽管集团不存在资产量化到人的收益分配,但以“劳动贡献”为尺度,并且水准不低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只有社团成员才能享受的集团福利保障制度,对农村大多数人来说,仍然很具有吸引力,因而这种分配体制弥补了资产收益分配为零的不足,对大多数社团成员来讲,能够发挥较大的激励作用。

横店集团社团所有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的集团共有,从外部看,其产权关系是明晰的,但从集团内部看,产权关系依然不明晰。如果不配以其它的制度安排,易导致集团成员的“搭便车”,或名为共有,实为少属人所有的现象,这将大大削弱集团经济的凝聚力和规模优势,从这一意义讲,如果缺乏某种特殊制度的匹配,要长期保持集团资产共有的效率,需付出较高的内部控制与相互制约的成本。

2、以工资、奖金收入为主的个人收益分配机制能否始终对集团成员、特别是对企业中上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产生激励作用,将主要取决于“劳动贡献”尺度的合理运用和个人在集团内部所获得的包括现金收益与非现金收益在内的福利总和是否高于社会同类行业相关人员的平均福利水平。因此,来自外部的压力,如一旦产权明晰化使得资产的收益量化到人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将对社团共有的产权制度带来冲击和挑战。

3、由于横店集团的社团共有制排斥社团成员和非社团成员的资金、技术等要素的入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己引进、利用资金和技术的渠道与方式,这还会带来一些副作用。比如,对于社团成员来说,如果用于个人消费以外的节余资金不能投向或回流社团内部,则势必外流寻找投资获利的机会,这不仅不利于集团扩大资金规模,而且容易引起集团成员精力的分散与外移,从而其行为有可能偏离集团的方向。

三、横店集团产权制度构造的启示

1、建立明晰的企业产权关系,既是制度合理安排的重要内容,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因为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通过一系列的产权转移和让渡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再生产的运作。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如果不是一个产权明确、身份自由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那么它就很难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相吻合,从而也难以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目前我国的现状是,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国家要把企业“推向市场”,但另一方面,许多企业都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仍然不具备市场主体的资格。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明晰企业产权关系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产权”就广义而言,涉及方方面面,产权制度的改革需要把握重点。当前就企业的产权制度而言,改革的重点应是明确国家和企业,集体和企业的产权关系,以使企业获得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主体资格。达到这一目的的产权制度形式是多样化的,并不唯独私有制这一形式,股份制和社团所有制都能实现这一目的,因而都应视同有效的产权制度模式。

2、产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也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E·G·菲吕博腾,S·配杰威齐,1972,12)。产权的重要性在于它会影响人的行为,因而它是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的确立与生效,不仅要支付一定的交易成本,而且要受制于意识形态,制度环境的影响,如传统的文化与习俗;公众的价值观念;政府的制度偏好等等。因此,就某个行为主体来讲,当安排某种产权制度的代价大于该产权制度的预期效益时,则宁可维持原有制度模式。这意味着,尽管某种产权制度在理论上或在某一特定区域和场合下被证明是有效的,并不必然在另一种场合中就有效或者会被采纳。这时候,往往制度环境的改善会显得更为重要。实际上,尽管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思路已确立,尽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国营、集体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已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但是每当改革涉及到一些较为敏感性的问题时,如所有制问题;党、政、企关系问题;劳资关系问题等等,无论是政策法律、上层意向方面,还是理论宣传、公众舆论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导向和有力的支持。笔者认为,这是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真正难点和困惑之所在。

3、如前所述,产权涉及到方方面面,不仅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充满着产权交易的性质,而且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围绕着企业与个人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企业的产权量化到每个人,这样才称得上产权关系的明晰化,才能带来较大的激励和规范每个人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推敲。其一,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并不是任何一种产权都易明晰到每个人。对于那些具有公共效应或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产权关系,不仅明晰到个人的交易费用极其高,而且对个人也未必有吸引力。因此,是否应将产权量化到人,应考虑到该产权的性质和明晰化到个人的交易费用高低。其二,从控制和产权产易的方式来看,企业控制实际上是对市场控制与市场交易方式的一种替代。因此,在企业内部,应充分发挥企业科层(等级)控制的优势,而过分分散,量化到每个人的产权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会削弱企业控制的优势。其三,从制度的范畴看,能带来激励、规范人的行为的制度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合理的产权制度能带来这种效应,而且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权威(个人威信)、企业精神等,也具有类似的效应。横店集团的产权制度之所以具有效率,其重要的原因是集团总裁的权力和威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权威加上他的奉献精神,实质上是一种极其稀缺的制度因素。它与社团所有制以及社团内部奖罚分明的规则、条例相匹配,是“横店模式”的精华之所在。当然,令大多数人所信服的权威的形成,毕竟不容易,因而也不具有普遍性,并且,权威效应的持续时间终究是有限的,因而也具有局限性。从这一意义上讲,横店集团的产权制度是一种依赖于领袖者威信的制度安排,其效率的持久性很大程度上与该总裁的在位时间有关。尽管如此,它的效率仍应被充分肯定。因为制度的变迁总是必然的,我们不能期望一种具有永久生命力的制度安排。不然的话,制度合理安排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就失去了意义,除非我们是生活在瓦尔拉斯的经济模型中。

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刻意推崇某一种产权制度模式,也不是要否定产权关系明晰化的必要性,而是试图借助于对横店社团所有制模式的剖析和评价,就我国正在进行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表明这样一些观点:1、产权关系涉及方方面面,但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来看,当前重点应是明确国家、集体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至于是否要将产权量化到每个人,则应从实际出发,不宜生搬硬套某种模式。2、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面临着多方面的约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改革的难点在于制度环境还不够理想。因此,改善制度环境,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一个不可忽略的任务。3、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注重其它制度因素的作用,以谋求多种制度合理匹配的效率,降低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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