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机制逻辑一致性的几个问题_改革红利论文

关于改革机制逻辑一致性的几个问题_改革红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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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中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一些领域的改革循着顶层设计、全面覆盖、周密部署、贯彻到底的路径推进,形成政策气势和规则力度,解决了不少长期以来想改而改不动的问题,特别是,通过强有力的反腐败行动,显著净化了制度环境,增强了制度透明度;另一些重大改革及其实施方案和关键举措正在酝酿出台。但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在一些领域也发生了不少事与愿违的现象,即改革的顶层设计意图与实施执行结果差距较大,改革的系统性似乎在某些环节上发生了执行不力、推进受阻的“逻辑断裂”现象。有人说是因为“歪嘴和尚念错经”,有人说是因为特殊既得利益者的阻碍,也有人说是因为改革方案不适应各地区各领域复杂的具体情况而难以落实,更有人说是因为政府官员“为政不为”、“懒政庸政”。有的外国学者认为,中国改革出现了“中层不作为”现象,“中间梗阻”导致一些改革进程的滞缓。如果我们对这些现象做一个学术性的概括,则可以归结为改革环节的逻辑一致性问题,即改革的设计理性与实施动力、各利益相关方的激励相容性,以及改革初衷与执行理念的契合等的内在关系是否具有逻辑一致性?

       一、改革机理的逻辑一致性是成功基础

       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改革的构想、发起、设计到实施基于具有逻辑一致性的理性思维。或者说,改革理性最终体现为:如何将改革进程各个环节的实施机理纳入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思维框架中。为什么要改革?其根本缘由当然是客观现实的要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客观规律决定了改革的必然性,即当现行制度不变革就难以有效运行时就在客观上要求必须进行制度改革。但是,改革作为人类活动,终归是人类理性决定的结果,具有主观选择性。成功的改革取决于对制度变革进行合乎逻辑一致性的安排。换句话说,由各种因素和现实关系所构成的改革系统工程,必须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以及改革推进过程各环节的逻辑一致性,才能保证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我们称之为改革机理的逻辑一致性。

       所谓改革机理的逻辑一致性,实际上就是要求改革的各个环节之间应具有较稳定的因果联系性:即甲因具有产生乙果的较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并且,乙果符合人们对改革的成效期望,则实行从甲到乙的制度变革,才是可行的和合理的。相反,如果甲因产生乙果的确定性不大,而有很大的可能性会发生某些不期望的现象,则设想实行从甲到乙的制度变革就难以成功。前者我们称之为改革机理具有逻辑一致性;后者则称之为改革机理的逻辑断裂。

       更复杂的现实情况可能是:改革推进需经过甲、乙、丙,甚至更多的环节。在这样的情形下,改革机理的逻辑一致性就表现为:甲因具有产生乙果的较大可能性或确定性,乙果具有产生丙果的较大可能性或确定性,且丙果符合改革初衷,则实行甲—乙—丙改革就具有了改革机理的逻辑一致性,即只要着力实行甲因,实现丙果就是一个可预期的大概率事件。相反,如果虽然甲因具有产生乙果的较大可能性和确定性,但乙果产生丙果的确定性不高,则甲—乙—丙改革就不具有改革机理的逻辑一致性,因此,即使着力实行甲因,也难以达到所期望的丙果。通俗地说就是,事与愿违、南辕北辙,或者事倍功半、得不偿失。

       所以,在实行改革过程中,必须密切审视改革举措的每一个环节,分析其因果链的稳固性。发现各环节之间的逻辑联系可能发生的断链现象,以调整和完善改革举措。

       更重要的是,改革的各个环节是由不同的行为人来实行的。而且,在不同的改革系统结构中,各行为人的身份角色是不同的,其行为目标也有差异,例如,有的是决策者,有的是执行者;有的是管理者,有的是被管理者;有的是利益相关者,有的是旁观涉及者。而不同身份角色的行为人的动机和激励方式也可能是非常不同的。因此,改革机理的逻辑一致性就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当各种各样身份角色的行为人都在问:“我凭什么支持这样的改革?”时,改革机理的逻辑一致性就成为决定改革能否如愿以偿地获得成功的关键和基础。

       二、“制度公共品”的生产机理

       改革是一个制度变革和建设过程,改革的具体进程则是人们基于理性思维和合乎逻辑的构想,而将“方案”付诸实施的过程。因此,不仅改革方案本身须有逻辑一致性,而且从改革方案到实施执行的全过程,特别是改革目标与实施动力之间,也必须具有逻辑一致性。

       从根本性质上说,制度是一种“公共品”,改革就如同是制度公共品的生产过程。那么,审视改革的内在逻辑,其起点是:改革进程基于个体理性还是公共理性?显然,改革路径的顶层设计逻辑基于公共理性,即超越个体理性,尤其是超越特殊利益集团的不当利益诉求,体现社会正义。但是,改革的实施执行过程需要有参与者的利益动力,这种利益动力不可能完全脱离个体理性。尤其是当改革阻力很大时,为了排除障碍,需要有奋力突破的“闯劲”。如果能够让改革过程“激励相容”,让个体基于自身利益而参与改革,即谁改革谁得利,就能焕发出很大的改革动力,使改革者义无反顾。这就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30多年中国改革开放能够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机理:改革者有可能“先富起来”、推行改革可以获得优惠政策、率先改革的地区可以成为“特区”、企业改革可以得到政府“扶优扶强”的行政性“加力”、进行改革试点可以提高个人收入向国际同行水平接近,等等。

       这样的改革路径确实遵循了激励相容的利益导向原则,但却可能同改革的制度公共品性质发生矛盾,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基于个体理性,触发的是局部利益动机。也就是说,当我们采取利益激励的方式推进改革时,实际上就是用生产私人品的方式生产制度公共品,很难免在原本应通过改革而形成制度“公地”的过程中,形成具有特殊利益集团偏向的制度“私地”,使某些特殊利益人可以在这样的制度“私地”中享有更多的权力和利益。于是,各种不公平现象、寻租空间以至腐败机会,就可能大量出现。

       进入新时期,改革的方式更倾向于顶层设计、集中决策、顾全大局,防止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阻碍,甚至有必要做出“壮士断腕”的决断,让一些人为改革做出“牺牲”。从改革的逻辑机理上说,这可以避免“谁改革谁得利”有可能导致制度安排偏离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现象,使改革回归制度公共品的生产路径逻辑。不过,这又产生了另一个关于实施改革的过程是否也会有强劲动力机制的问题。通俗地说就是:推进改革的积极性来自哪里?

       三、经济便利性是改革成效的评价准则

       由于改革是制度变革和建设,制度有着“公共品”性质。所以,如果改革的动力只是沿着“改革者有利”的方向着力,那就相当于采用“私人品”生产的逻辑进行“公共品”生产。这样的动力确实是强劲的,但不能确保“公共品”的合意性质,并且有可能导致“公共品”的私利化,不同的人可以据此获得不同的利益,产生突出的利益冲突现象。在现实中则表现为:在体制改革中可能掺杂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以至形成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当改革有损于特殊既得利益时就会受到特殊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使改革遭遇利益藩篱的阻碍。①

       既然改革的实质是生产制度公共品,公共品生产的激励原则不应直接依赖于局部性的私人利益。也就是说,推进改革不能或主要不能以改革者获得局部利益为动力。通常,公共品生产应有体现公共利益目标的评价准则和指标,所以,改革实施者或执行者的行为绩效主要应以这样的评价准则来估值,从而实现公共品生产过程的激励相容性。

       以这样的原理考察和评价改革推进的成效,首先要确定改革成效的评价准则。经济改革的公共目标是创造“改革红利”,从而能够更多地依靠改革红利来增强经济增长潜力,持续推动经济发展。那么,什么是改革红利?创造改革红利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度变革而使新制度下的经济行为主体能够具有比原先更高的行为效率和创造力,从而以更大的创新活力来增强经济增长的潜力。市场经济的制度逻辑是:真正有效的经济体制就应是能够最大限度保证微观经济主体更便利地行使自主权的体制。简而言之,市场经济是最具经济便利性的制度。所谓经济便利性就是微观经济主体行使自主选择权的制度有效性和无障碍性。微观经济主体行使自主选择权的成本越低,则表明体制的经济便利性越高;反之,微观经济主体行使自主选择权的成本越高,则表明体制的经济便利性越低。很显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达到提高经济便利性的目标。改革红利实际上就是因经济便利性提高而释放市场经济活力,从而解放和提高生产力。②

       如果以完善的市场经济的标准来衡量,那么,迄今为止,中国各领域中的经济便利性仍然明显不足,体制性障碍仍然捆着手脚,束缚着思想,因而潜在的经济活力还远没有被完全释放出来。总之,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还远不完善。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绝对自由而可以为所欲为的,即使是在最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必然要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划定各类经济主体的自由边界。实际上,只有在一定的制度秩序下,才可能真正实现和保持经济便利性。因此,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规管。改革的目标必须实现经济便利性与规管有效性的权衡。

       如果我们的共识是相信市场经济基本逻辑的有效性,那么,就应同意:监管便利性归根结底应有助于经济便利性。经济便利性是改革红利的试金石:凡经济便利性增强之处,制度性摩擦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创新层出不穷,即改革红利产生之地。反之,在损害经济便利性之处,制度摩擦增加,交易成本提高,创新活动受限,无以产生改革红利。总之,最大限度地保证微观经济主体有序从事有益活动的便利性,就可以最大限度释放经济活力,最大限度净化制度环境,也就最有助于实现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方式。因此,改革的基本逻辑就是向着更具经济便利性的方向演进。③

       以这样的逻辑来观察和评价当前的改革进程,可以看到在许多领域仍然存在许多不令人满意之处,人们还没有真正感受到生产和生活正在变得更加便利。甚至难免有所担心:改革的实施执行环节会不会偏离改革顶层设计的初衷?改革初衷是释放活力,但实施改革的结果仍然没有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一些领域,办事仍然很困难,程序仍然很复杂,工作节奏甚至更缓慢了,总之,便利性反而下降了。这表明,改革机理的逻辑一致性并没有实现,因而导致了现实矛盾:虽然人人“正确”,循规蹈矩,未越雷池,但经济便利性未见显著提高,制度运行的通畅性仍未显著改观,因而尚未产生系统性的改革红利。总之,只有始终以经济便利性为评价准则,改革进程才能不离其顶层设计初衷,保持各环节的逻辑一致性。可以形象地说,经济便利性就是评估改革绩效的“GDP”,改革红利则是经济便利性所创造的“增加值”,而改革的“附加价值率”则取决于整个体制机制的便利性是否有系统性的增进。

       如果以经济便利化作为推动改革,落实改革顶层设计方案的“传递性”目标,即改革的各项具体落实措施均以是否产生更大的经济便利性为观察和考核标准,则不仅能够坚守改革初衷,而且能够生产推进改革的基层动力,让改革成效显性化和可感受化,即可以让更多人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好处,形成支持和有力推进改革的社会氛围。

       四、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落实要扬弃“父母官”意识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似乎总有陷入循环反复陷阱的感觉:改革的初衷是激发活力,因此要简政放权、规范程序,但实现简政放权和规范程序的改革过程却是由行政系统来“贯彻落实”的,所有的改革实施“细则”是行政系统制定的,而对细则的解释也是行政系统的职权。所以,行政系统仍然是决定“正确性”的“父母官”,负有将顶层设计的改革方案“正确地”灌输落实到基层的权力和责任。这样,基层就成了改革的被动接受者,改革是否落实到位是以是否“不折不扣”地遵从上级意图和指令为准则的。这样,虽然改革的初衷是从实现市场决定机制和政府简政放权出发,结果却是逻辑循环反复,“抛出去的球又弹回来”,回到了上下级“令行禁止”的机制:父母官具有制定规则的权力,“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且,中国的文化传统也总是强化这样的父母官意识惯性,凡发生了问题都要求父母官来解决,产生损失要追究父母官的责任。人人都希望到父母官那里去讨“该怎么办”的说法。一位县委书记跟我说:“舆论总是批评政府手伸得太长,管得太多;其实不是我们手伸得长,而是不该伸手也不想伸手时却总被人拽我们的手,要我们管。”

       在中国,要在短期内完全摒弃“父母官”意识是非常困难的,“父母官”不升帐,改革似乎没有了现实推手。但如果改革推进的逻辑一致性全由“父母官”意识和行政贯彻来维系,使改革成为“谨遵父命”的过程,则改革难免走上事与愿违的方向,即从去行政化的初衷出发,又回归到进一步增强行政化的方向,将行政性的制度规则编织得更为细密。其实在现实中,父母官意识大都是善意的,但从体制机制的内在逻辑上看,善意未必有善果,好心也往往办坏事,现实中的许多不合理现象往往都是父母官“好事做过头”而产生的,例如“产能过剩”、“结构失调”等。因为“父母官”意识同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方向毕竟是相悖的,父母官意识的基本特征是指令性干预,而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自主决策。因此,尽管推进改革往往需要借助行政力量,甚至在一定时期实行高度集权,以避免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冲破改革阻力,但归根到底改革过程也必须是逐步扬弃“父母官”意识和“谨遵父命”意识的过程。

       从这一意义上说,改革必然是一个制度的演进长成过程,而不是一个“只要决策就可以实现”的主观安排程序,即使我们知道改革的方向和前景,也难以回避不得不经历的阶段,甚至要绕些弯路。这可能就是制度进化“螺旋式上升”的现实逻辑。在改革进程中,父母官意识逐渐演变为“裁判员”意识和“公仆”意识,“谨遵父命”意识逐步转变为法治意识和自由意识,是中国经济改革实现其制度机理的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零风险”无助改革动力

       改革是制度创新,凡创新不可追求完美无缺,因为,创新总是有风险的,其前途具有不确定性,不可仅以成败论英雄。也就是说,改革在本质上是要通过“试错”过程来完成的。如果追求极端完美,对风险“全回避”,对失败不宽容,就等于不要改革,或者就只能是“听命式”接受改革,循规蹈矩地“令行禁止”。如果没有改革的内在动力,没有对改革的向往之心,没有愿为改革有所付出的大度,没有承受不完美结果的社会心理,则改革过程将失去逻辑一致性的基础:因规避风险而失去改革热情,抑制想象空间。在缺乏热情和想象空间的环境中,改革将失去动力和创新想象力。

       改革的性质是权衡和选择,而不是追求最优境界,更没有“免费的午餐”。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也没有不需付出代价的制度变革。人的行为永远会有错误和缺陷,在任何制度下都是这样,进行制度改革的过程更是这样。同理,任何制度也都不可能保证所有人都能获得最大的利益,实现其所有的愿望。更何况,人的愿望和价值诉求总是不断变化、“日益增长”的。所以,改革是永远没有止境的。

       因此,改革的顶层设计决并不是一个完美主义的理想情景,而只能是在现实条件下达成有限目标的行动方向。顶层设计不可能容纳和涵盖所有的现实复杂性,必须给实施执行留下可以应对具体现实问题的回旋空间。

       正因为这样,改革的实施执行过程也需要有创新和担当,要有积极主动精神,“动脑筋、想办法”,让措施落地,让制度可行,并且全过程不离改革初衷。否则,从改革的顶层设计到全面落实的各个环节就没有逻辑一致性的纽带,改革过程很可能走样、流产或者事与愿违。

       六、谁享“饭菜香”,谁知“柴米贵”

       任何改革归根结底都是基于一定的利益诉求的,即总是有人会在新的制度中获益,否则,改革是不会发生的。于是,实行改革有两种“合理”的可能:一种情况是,改革使一些人获益,而没有人受损,这被称为“帕累托改进”;另一种情况是,改革使一些人获益,一些人受损,但获益人的得利多于受损人的损失,这被称为“卡尔多改进”。第一种情况似乎比较容易理解,既然一些人获益而其他人并无损失,似乎理所当然是合理的改革。但是,却也忽视了一个问题,即不同人之间的相互比较所产生的“相对利益”感(人们对是否获益或增进“幸福”,依赖于主观感受),如果一些人获益而另一些人未获益,未获益的人可能强烈感觉“相对受损”。那么,未获益的人为什么不能这样攀比:“他能获益而我没有获益,这是公平的改革吗?”不仅如此,甚至一些实际获益的人群也会因为同获益更多的人群相比较,而产生强烈的受损感、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

       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如果从全社会总体上评估,一些人的获益抵偿了另一些人的受损后还有多余,因此全社会总体上获益了,值得实行这样的改革。但是,为什么一些人就应受益,而另一些人就不得不受损呢?再有,所谓“获益抵偿受损”仅仅是统计核算的评估数还是必须真实地转移利得?那些受益的人,能够真实地转移利得补偿所有的受损人吗?如果要进行真实补偿,具体该如何计算?以何种制度机制来实现?例如,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就是这样的典型事例。

       实际上,任何一种制度都是有利有弊、有得有失的,因此,制度改革也必然有利有弊,有获益也有代价。那么,改革利益的优先顺序如何?如前所述,前三十多年的改革基本上是“谁改革谁获益”,或先改革先得益,政府以优惠政策“扶优扶强”的方式给强者加力,锦上添花。这体现了当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尽管这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也确实取得了解放生产力和推动发展经济的明显成效,但是,这一政策取向毕竟具有很大缺陷和局限性。它实际上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个急于求成的不得已的“次优选择”。④那么,新时期以顶层设计为主要特征的改革路径,利益安排的基本取向如何呢?

       中共十八大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因此,一方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⑤这就是要求从生产、交换、分配的市场经济全过程、全领域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避免效率与公平的分割。⑥也就是说,进入新时期,改革的取向更注重公平性,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更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及受损者的利益补偿。

       可见,新时期的改革逻辑更倾向于使更多的人在改革之后的新制度下获得普惠利益。因此,推进改革的动力也应有更广泛的获益人群基础。要“从谁改革谁得益”,进一步扩展为“人人在改革中获益”。这是可能的吗?理论上说是有可能的,从现实性上说,也是有必要的。因为,如果不能使大多数人获益,就难以激励大多数人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改革动力就会受损。但是,获益总是有限度的,人人企望获益,谁来进行有限利益的公平分配?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当家才知可分配的利益总是不够满足众人欲望的。

       一个世界性的现象是:随着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高,舆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增强,整个社会往往会产生更强的民粹化倾向。如果缺乏利益分配的约束机制,弄不好就会导向社会利益分配严重“赤字”的境地。特别是当分配的公平性难以实现时,就只能依靠更多的政策“许诺”来满足民众要求,迎合无节制的利益主张,总有一天会走到只能“开空头支票”的窘境。这就是许多国家正在陷入的“社会福利陷阱”。

       当然,中国尚没有走到那一地步,但制度改革的逻辑必须警惕可能的风险。尤其是,中国大而不富,经济总量虽大,但人均收入水平尚处于世界低位,“弱势群体”面广量大,利益关顾的“历史欠债”较多,而且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所以,在民意压力下往往容易选择具有民粹化倾向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来纾解巨大的利益压力和舆论压力,即“花钱买和谐”。

       总之,一方面,可感受的利益是改革动力的源泉,只有让民众实实在在地感受改革产生的利益,才能形成有利改革的利益关顾格局。另一方面,改革也必须有能知“柴米贵”的利益约束机制,确保形成可持续的制度安排。任何公共性支出都不可能凭空得来,归根到底是要有人付出的。因此,尤其要避免“免费午餐”的社会心理,过度要求“政府付钱,免费惠民”。其实,所有可分配的财富都是人民自己创造的,政府除了取用纳税人的钱之外,是没有能力凭空创造财富的,即使“印钱”最终也是形成民众自己的“账单”。所以,“改革红利”并非政府可以凭空创造的财富,而是调动社会活力由人民自己创造的财富。

       总之,改革机理的逻辑一致性,体现为在新制度中微观经济主体从事正当行动的通畅性和便利性,从经济学理论上说就是实现制度的更低交易成本和更高运作效率。所以,无论是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还是改革实施执行所形成的新制度环境,都必须基于一个共识:给人民生产生活以最大限度的便利性。“让办事更便利”是释放改革红利的最有效方式。增强便利性尽管可能会以一定程度的风险性为代价,但便利性终究是改革红利的根源。创造便利性终究是改革所要达到的最主要公共目标之一,而且这一公共目标同个体理性并无本质冲突,不会导致改革机理的“逻辑断裂”。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从顶层设计到各项具体制度安排,改革全过程各环节的逻辑一致性和动力有效性,均须依此为前提;各领域各层次的改革进程是否健康,甚至判断其是否为“真改革”,也都得以此为试金石。这样,才能确保改革初衷及顶层设计可以在实施执行过程中一以贯之,使整个改革进程具有贯通全程的逻辑一致性。

       注释:

       ①金碚:《改革要有新动力》,《光明日报》2015年6月4日。

       ②金碚:《改革要使生产生活便利化》,《人民日报》2015年2月25日。

       ③金碚:《改革红利与经济便利性》,《中国经济学人》(中英文版)2015年第2期。

       ④金碚:《以公平促进效率,以效率实现公平》,《经济研究》1986年第7期。

       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⑥参阅金碚:《深化改革基于市场经济共识》,《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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