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产权及其实现要求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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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在说明劳动力产权的内涵及一般属性的基础上,分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产权的特征,然后从实践角度分析影响我国实现劳动力产权的原因,最后指出在我国实现劳动力产权的要求。

关键词:劳动力产权 权益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

劳动力产权,是产权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可以界定为人本身或非人身主体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或社会经济组织下,对劳动力享有的一组权利。它由产权主体──人或非人身主体,产权客体──劳动力以及使劳动力产权赖以成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或经济组织三个基本要素所组成。一般而言,它由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四权”组成。其中,劳动力所有权是主体对劳动力的最高占有关系或权利。其意义在于解决在某一社会生产形态下,谁是劳动力的最高权力主体。其他的“三权”是在劳动力所有权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对劳动力的实际占有关系或权利,旨在说明产权分离状况,揭示当事人拥有的权力空间和限度。

必须指明二点:其一,劳动力产权体系中每一项完整具体的产权,都是在一定约束下,包含权力(或权能)和权益两部分内容。因为权力和权益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内在统一关系。权力是获取权益的条件和手段,权益是权力的目的,是权力行使的效果。所以,科学地讲,不应将劳动力收益权与上面的“四权”并列为劳动力产权。其二,由于劳动力所有权与占有权之间,支配权与使用权之间不易界定,为此,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仅把劳动力产权分成所有权与使用权二个层次。

劳动力产权本质上是一个不同于物质产权的人权,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下,劳动力产权的形式、结构特征及其实现条件与程度是不同的。这体现在,第一,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下的劳动的主客观条件的占有关系,决定了劳动力产权的特殊历史形式与产权结构特征。例如,在古代奴隶制和近代黑奴制下,劳动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和主观条件(生活资料)都是劳动者的财产,而且劳动者本人也是奴隶主的财产。由此决定,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奴隶主的权利。劳动力产权的主体与客体完全分离。而在实行租佃制的封建家庭经营方式,农民只是丧失基本生产资料,但占有部分劳动的客观条件并占有劳动的主观条件。在此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于农民身上,农民有较大人身自由。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劳动力产权的基础,它从最终意义上决定了劳动力产权尤其是劳动力所有权能否真正地归劳动者拥有,以及劳动力产权能否完整地得到实现。这一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从法律形式上是归劳动者本身所拥有,实质上是有名无实。因为从法权上看,依据财产和纳税标准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因此,对于没有物质产权的工人而言,“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平等”的原则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其次,由于工人没有占有劳动条件,决定了劳动力所有权,从整个阶级上说,是属于资本家的。“罗马的奴隶是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①再次,作为生产关系的资本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能够以利息、地租形式实现其权益,而作为创造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工人,虽然其让度的使用权以工资形式得以实现,但其劳动力所有权却只有形式上的权能,并无经济上的权益。第三,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决定了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程度。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于一个产权主体,即或是统一于劳动者本人;或是统一于占有生产资料的“他人”。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商品、市场(尤其是劳动力市场)的出现,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开始通过市场实现分离。到了现代市场经济,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在时空上出现了高分离。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产权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又要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需求。

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看,首先,劳动力产权仍然应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有制问题,学术理论界有不存在劳动力的所有制论;公有论;部分公有、部分私有论;私有论等不同的观点。②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产权不仅要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且劳动力产权个人所有是塑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的必要前提。因为,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具备充分的理论依据。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是否定的否定。而“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③虽然对此名言中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含义的理解,存在各种分歧。但结合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述,“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它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④。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内含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不过劳动力的使用权应让度给社会来统一使用。次外,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有关默认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的论述,也是肯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归个人所有的。从现实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那么,作为主体性的生产要素──劳动力也必然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由市场来进行合理配置。不仅如此,在商品交换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必须有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和完善的要素市场。其中劳动产权的明晰是一个重要前提。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商品要按生产价格交换,应具备:(1)资本可以自由转移;(2)劳动力能够自由转移。⑤这就是说,完善的资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三个重要条件。而劳动力要进入市场配置,其前提是劳动者占有自身的劳动力所有权。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产权仍然要商品化。诚然,从抽象理论上讲,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是归劳动者公共所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因而无需通过市场形式来实现物与人的结合。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生产资料是以企业为经济单元直接占有的,而且企业对公共生产资料享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具有独立的权能与权益,因而作为单个劳动者,并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劳动力仍需采取商品货币形式,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而且,随着生产社会化,经济商品化的高度发展,单个劳动者不能实现劳动力的使用权,必须通过市场交换,结合成“社会劳动力”才能发挥其劳动的作用。也就是说,劳动力作为一种“人力资源”,必须通过市场来配置。因此,劳动力产权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最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仍要在时空上发生分离。过去,我们讲“两权分离”,只强调生产资料的两权分离,忽视了劳动者没有归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不能象小生产者那样直接和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结合,那么,在劳动仍是谋生手段的条件下,劳动者只有在占有劳动力所有权的基础上,让度劳动力使用权给企业,实现全体劳动者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单个劳动者的劳动力在企业载体上结合。这样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就实现了时空上的分离。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要求看,劳动力产权形式应发生实质性变化:

第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产权不仅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并且有实质性的经济利益体现。我们知道,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劳动力产权的基础。在生产资料资本家私人所有制下,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只有法律形式上的意义。那么,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全体意义上的劳动者与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不是作为“他人的财产”相结合。这样,从根本制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真正能够占有其劳动所有权。而且,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决定了一定的劳动关系与一定的产品分配关系。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使劳动者集生产资料所有者、经营者与直接使用者于一身,从而使劳动的性质由被奴役被强制的劳动变为自主联合劳动,即“为自己的劳动取代强制的劳动”,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更替”。⑥从分配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决定了劳动者生产的产品归劳动者共同所有,消除了剥削者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占有的剩余产品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利益同自己的劳动及成果直接联系起来。在现实上,国民收入通过初次分配所形成的生产者个人收入,直接实现了劳动力使用权的权益要求,而企业基金、国家集中的纯收入,是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返还给作为整体意义的劳动者手中,因为社会主义剩余产品的分配制度,保证了劳动力产权的权能与权益的统一。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产权商品化与两权分离,是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劳动力产权的一种形式与途径,并不体现一种私有制下的雇用关系,反而是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一种手段。劳动力产权商品化是否体现一种雇用关系,关键在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力产权商品化所要求的只是让度劳动力使用权,并且这种让度并不影响劳动者作为公有的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及由此决定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民主权利。相反,由于劳动者不仅是自身劳动力的主人,而且还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在此条件下,劳动力产权商品化,更能体现劳动者的意志,保障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主人自主选择就业岗位,有利于劳动资源合理配置和劳动者个人才能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三)

在“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⑦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在基本制度上,是应该而且能够充分实现劳动力产权的。但是,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理论上确立劳动力公有论,否认劳动力产权归个人所有,在实践上,统包统配的劳动力就业模式,行政性的等级刚性工资,以及以户籍、粮油定量定点供应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系列二元制度,严重侵蚀了劳动力产权,制约了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在市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由于我国是劳动力剩余型的发展中国家,兼之劳动力供求双方产权关系不明确,市场信息不完备以及在改革过程中过分强调厂长、经理的权力,忽视广大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等,劳动力产权的实现问题仍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没有解决好劳动力产权的核心──劳动力所有权的问题。过去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只要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国家垄断财产,就能为全民造福,即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这种观念不利于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在理论上,我们知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劳动力产权尤其是劳动力所有权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且,生产资料为社会公共占有,针对全体劳动者而言,是实现劳动力产权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单个劳动者而言则不一定成立。并且,生产资料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要使它成为全体劳动者谋利的制度,则必然要求国家的代表──政府,满足三个条件:1.政府行为以公民利益为其目标函数;2.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优化;3.政府可以无成本地推行、贯彻与实施。⑧而在实现中,这三条假设不太可能完全成立。所以“大河有水小河满”在理论上不能成立。

在实践上,我们过分强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忽视劳动者对个人利益的合理要求。按照国家──集体──个人顺序分配国民收入,对劳动者实行“低工资、高福利”政策。在这种分配制度下,集中在国家的剩余收益,我们撇开政府行为假设不说,也只是在性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这里的“民”,是作为整体意义的劳动者。因此,国家集中的国民收入,只是平均地实现了劳动力产权的权益要求,而且必须以政府行为能满足行为良性的三个假设为条件。如果政府行为出现了偏差,情况就可能出现“国富民穷”“官富民穷”。况且,通过国家集中大部分剩余收益,来实现劳动力产权要求,必然会抹杀劳动力产权在各个劳动者身上体现出的“天然差别”。就工资而言,由于实行低工资制,职工工资在价值上仍相当于马克思所界定的劳动力价值的三部分内容,只能“养家糊口”,仅反映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因而工资只体现了劳动者让度劳动力使用权的权益要求。单个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权益不能直接体现,仍是一个虚置问题。所以,对于单个劳动者,在某种意义上仍是一个“无产者”。

(四)

这样看来,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只为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奠定了社会制度基础。要使劳动力产权实现问题真正解决,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产权实现要求应包括的基本内容:1.不仅要在理论上和法律上确立劳动力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且应为劳动者提供物质产权基础与利益保障;2.劳动力产权要求不仅应在工资收入上得到体现,而且应在一定程度上有直接享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收益,充分实现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能与权益的统一;3.确立公民所有权,即劳动者不仅拥有对劳动的所有权,而且还要拥有其他生活资料和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让劳动者由无产者变为有产者;4.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自由自觉地结合;5.用法律规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产权关系。

其次,重建收益分配机制,这是充分实现劳动力产权要求的关键与核心。为此,应进行两方面重大的改进。一方面,应改变国富则一定民富的传统观念,不仅实现劳动力使用权的权益,更应使劳动力所有权在收益中也有落实。这既是社会主义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主义劳动力产权的本质区别,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体现劳动者为自主劳动者的内在要求。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看,我们不仅要看到物质资本的作用,更应看到人力资本的作用。按照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以及丹尼森对经济增长的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大于物质资本。既然我们承认资金、土地的占有者能够以利息、租金的形式参加剩余收益的分配,实现资本、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又为何劳动力所有权不能有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呢?亚当·斯密为此下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论断:“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的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⑨因此,我们在选择剩余收益的分配方式时,既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下的一切剩余收益上交国家,也不是李嘉图学派所提出的一切剩余收益权归劳动者,而应是选择那种既顾及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收益要求,又顾及劳动力所有者的产权收益要求,将剩余收益通过集体信托股、个人帐户持股等方式在二者之间进行合理分割。通过这种分割:1.可以使劳动力所有权的权益直接体现在个人帐户持股上,而且我们可以通过个人持股数量上的差别,来反映各个劳动者劳动力素质的差异,这样,较科学地实现了劳动力产权要求;2.可以一方面协调劳动者、企业、国家三者利益矛盾,使三者结成利益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可以解除高福利、替代支付等负担,消除企业办社会,提高劳动生产率。3.可以有利于劳动力流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另一方面,要以市场的按劳分配取代行政性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以及由此决定的工资制度是实现劳动力产权的根本保障。但行政性的按劳分配不能反映劳动者的素质,劳动力市场价值以及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因此不能保障劳动力产权实现。为此,应以市场化的按劳分配来取代。社会主义市场化的按劳分配模式,可以表述为“劳动投入──劳动报酬”,这里的劳动投入,从劳动力产权上讲,既包括了劳动力使用权的投入,又包括劳动力所有权的投入。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在劳动报酬中既体现劳动力使用权的收益,又体现劳动力所有权的收益。这种分配模式内在要求是:1.体现劳动力产权的差别性;2.体现劳动力产权中权能与权益的统一;3.按照劳动力市场机制所决定的劳动力价格和劳动力在收益中的实际贡献分配劳动报酬。根据这些要求,我们认为劳动报酬分配应分二个层次进行:流通领域或劳动力市场上,根据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确定为基础工资,作为劳动力使用权让度的权益体现,并且基础工资国家应规定一个下限,即相当于马克思所论述的劳动力价值内容。这一部分进入生产成本。在生产领域,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贡献、企业税后留利水平以及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系数,进行剩余收益分配。具体说来,可以将目前国有企业中企业留利的职工福利基金与职工奖励基金拿出来,作为浮动工资,体现劳动力所有权的权益。

最后,应创立劳动力产权实现的良好环境。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破除传统的不利于劳动力产权实现的低工资制、户籍粮油制、替代支付制等某些制度因素,大力发展沟通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中介组织及信息网络,明晰劳动力供求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由点到面,发展劳动力市场。其二是高度重视劳动力产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劳动力产权要求,用法律制度规范劳动力产权中的市场进出、竞争、交易和仲裁规则以及利益分配中的种种纠纷问题。

注释:

①③④⑦《资本论》第一卷,第629页、第83页、第95页、第649页。

②参见《社会科学争鸣大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卷,第560-563页。

⑤参见《资本论》第三卷,第219页。

⑥《列宁选集》第3卷,第393页。

⑧参见《Iesson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about economic policy》。

⑨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册,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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